政府对立法会法案委员会
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会议上就有关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
(a)项:可否容许在工作时忘记㩗带证明书(“平安咭”)的工人在合理时间內(比方说
,24小时內)向劳工处人员出示证件?
政府认为有需要规定工人在工作时㩗带有关证明书,以便负责的东主或建筑地盘的
承建商随时查验。不过,鉴于拟议法例容许工人就未能出示证件作出合理辩解,我
们会建议修订条例草案,令工人可在职业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时出示证件,或按该名
人员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內以及于合理地方出示证明书。
(b)项:若有三间小型公司各自聘用的员工都不足50名,但他们全部均受雇在同一建
筑地盘工作,根据拟议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
?该等公司或有关建筑地盘的负责人会否受条例草案或拟议规例的任何条文所规管?
假如多名次承判商各自聘用少于50名员工在同一建筑地盘工作,但所雇用人数的总
和是50名或以上,则根据拟议的《工厂及工业经营( 安全管理 )规例》,总承判商须
因应情况所需,为有关地盘订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成立安全委员会。政府已在法案委
员会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的会议席上,作过类似的解释。
(c)项:英国和新加坡在推行类似的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制度和经验。
政府正整理这两个国家的资料,并可于下星期备妥。
(d)项:政府会否就日后的《工作守则》和推行《工作守则》的时间表,征询业內人
士和立法会的意见?
政府正根据拟议的安全管理规例,拟备《工作守则》,并打算在立法会通过拟议规
例后的六个月內备妥,以征询业內人士的意见。在咨询的过程中,我们亦会把《工
作守则》提交立法会有关小组讨论,以咨询议员的意见。如接获的意见是有关一些
较次要的事情,而律政司亦认为草拟的《工作守则》內容完备,则我们应能够在规
例正式生效时,一并实施《工作守则》。
(e)项:政府对意见书所作回应的第16段表示,政府会在《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
规例》生效一年后检讨该规例,以决定规例的涵盖范围会否扩大至其他机构,包括
非工业界的机构在內。请说明规例拟涵盖的其他机构,是属于什么类别?
政府的长远目标,是把规例的涵盖范围扩大至雇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业经营。至于
可能纳入涵盖范围的其他机构,则包括医院和高等教育院校。
(f)项:政府对14个组织提交的意见书所作的回应第23段 - 请政府就规例生效后6至12
个月內注册安全审核员的供求情况,提供调查结果。
政府沒有就规例生效后 6 至12个月內注册安全审核员的供求情况进行过任何调查。
不过,我们估计,审核拟议安全管理规例规定机构实施的管理制度,大约需要55名
安全审核员。这数字的计算方法如下:
(a)估计须进行安全审核的机构数目
| 800
|
(b)估计每年须进行的安全审核次数(建筑地盘应
每6个月审核一次,其他机构则每12个月一次)
| 1,100
|
(c)假设每次安全审核需时12个工作天和每名安全
审核员每年进行20次审核,所需审核员的数目
| 55
|
目前,职业安全健康局认可的安全审核员共有28人,另外,约有 225 人已完成安全
审核训练。来年,两间开办安全审核训练课程的大学(即香港理工大学和香港城市大
学)会提供约100个训练学额。估计到规例开始生效时,会有超过300人取得注册为安
全审核员所需的有关学历。他们在取得足够经验和符合拟议规例的其他规定后,便
可注册为安全审核员。
(g)项:鉴于建筑公司或货柜搬运公司有时需要聘请大量临时工,以应付大规模的工
程或紧迫的工作,当局有沒有订立其他制度,协助小型公司( 员工人数不足50名 )遵
守有关推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法例?
政府认为较小规模的工业经营(即员工人数一般不足50名,但经常要聘请临时工的工
业经营),也应考虑推行安全管理制度。不过,倘临时工的人数遽增是因无法预料的
紧急或特别情况所致,则在拟议规例中订立免责辩护条文,也属合理。为此,我们
将提出修订建议。
(h)项:政府有否计划在《工作守则》或拟议规例內,阐明“即时危险”一词的定义
,以及订明有关机制,以便当场解决工人以上述理由拒绝工作所引起的纠纷?
我们在制订新的安全管理规例下的《工作守则》时,将会建议厘定准则,界定严重
危害工人安全或健康的客观情况,和设立一个机制,解决工人应否拒绝工作的问题
。我们一定会就有关的《工作守则》,包括具体安排和细节,广泛咨询雇主及工会
代表。我们的目标,是在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的大前提下,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
资纠纷和平衡雇主和雇员的利益。
教育统筹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