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14个团体就《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
(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的意见书所作的回应


引言

共有14个团体(见附件)应立法会《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的
邀请,就本条例草案和拟议的《工厂及工业经营( 安全管理 )规例》提交书面意见。
部分团体亦已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有关的意见
书普遍支持本条例草案和规例,政府对此感到高兴。以下是政府对这些意见书的回
应。回应內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本条例草案,第二部分则涉及拟议的规例
。政府不拟就个别意见书给予答覆,但我们已将各团体提出相近的意见归纳起来,
一并作出回应。

I.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A. 涵盖范围

[香港工业总会 - 第CB(2)1742/98-99(03)号文件第2段;
香港货柜储存及维修商会有限公司 - 第CB(2)1716/98-99(02)号文件第5点;]

政府认同不论其运作程序和意外发生率,安全对每个行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在
拟备《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 修订 )条例草案》前,我们已广泛咨询很多有关的组
织,包括香港货柜储存及维修商会有限公司。由于建造业和货柜搬运业的意外发生
率较高,所以被选为首批推行强制性安全训练的行业。

[香港货柜储存及维修商会有限公司 - 第CB(2)1716/98-99(02)号文件第1及3点;
香港工程师学会 - 第CB(2)1716/98-99(04)号文件第2.1段]

2.拟议法例內两种行业的定义,是参照现有法例界定,意思清晰。例如,“货柜处
理作业”是采用现行《工厂及工业经营(货物及货柜搬运)规例》的定义,而“建筑
工程”和“建筑地盘”则分别采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和《建筑地盘(安全)规
例》的定义。本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应该不会引起混淆。

[香港货柜储存及维修商会有限公司 - 第CB(2)1716/98-99(02)号文件第2及4点]

3.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规定从事货柜处理作业活动的人须接受基本安全训练。从
事货物装箱活动的人,则由于其工作属于《工厂及工业经营( 货物及货柜搬运 )规例
》所界定的“货物处理”,因此不受本条例草案规管。修订“货柜处理作业”的定
义以包括“保养或维修”工作在內并不恰当,因为这些并非货柜处理作业活动。此
外,货柜车司机从事的亦不是货柜处理作业活动,因此不在本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
內。

B. 推行安全训练
[注册安全主任协会 - 第CB(2)1716/98-99(05)号文件第3段]

4.政府明白,职业安全及健康获得改善,是由多项因素促成的。我们并沒有声称立
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3段引述的78%意外发生率差别,纯粹是在公营地盘推行强制安
全训练的结果。该参考资料摘要同一段的末句述明,我们相信为工人提供安全训练
以及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才是令公营地盘安全记录较佳的主要因素。

[注册安全主任协会 - 第CB(2)1716/98-99(05)号文件第3段]

5.《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一般责任条文(第6A条)订明,东主须为其雇员提供所需
的一切资料、指导、训练和监督。即使本条例草案获得通过,东主仍须继续遵循上
述条例的一般责任条文,在适当情况下为雇员提供训练和指导。我们日后就本条例
草案的新增条文进行宣传活动时,会特别强调这点。

6.一般责任条文订明有关工作安全和健康的一般规定。在法例沒有就某种情况订定
明确条文的情况下,劳工处须引用上述条文作为提出检控的依据。不过,倘法例订
明适用于某种情况的具体条文,我们会引用有关的具体条文来提出检控。

[香港工程师学会 - 第CB(2)1715/98-99(04)号文件第2.2段]

7.香港工程师学会指出,根据本条例草案,劳工处处长有权指明不同人士所需接受
的训练。这点固然正确,不过,处长不能超越本条例草案附表 4 所涵盖的范围而要
求并非从事建造业或货柜搬运业的雇员接受指定的训练。此外,处长亦无意制订不
同的课程纲要,指明不同雇员所需接受的训练。

[注册安全主任协会 - 第CB(2)1716/98-99(05)号文件第4段;
香港建造商会 - 第CB(2)1732/98-99(01)号文件第2段]

8.政府欢迎各公司、工会和培训机构开办训练课程,以符合法例的规定。有兴趣开
办这类课程的人士可向劳工处处长申请批准。

[香港工会联合会 - 第CB(2)1742/98-99号文件第3段]

9.政府同意监管训练课程是非常重要的。为了监察训练课程的质素,训练机构在向
政府申请批准开办课程时,须提交有关课程內容、导师履历、训练设施和安排的资
料。政府会不时查核训练机构如何教授课程( 包括怎样举行测验 ),并审阅任何有关
文件或记录,例如训练课程教材、测验卷、出席记录等等。如果发现训练课程未能
达到规定的水准,劳工处处长可取消承认有关课程的资格。

C. 雇主和雇员的职责
[香港工程师学会 - 第CB(2)1716/98-99(04)号文件第1.5段]

10.本条例草案清楚订明东主和雇员各自的职责。东主应聘请持有有关证明书的人士
,而该名人士则应取得并于工作时携带有关证明书。假如我们信纳东主已为工人提
供所有安全训练和配备,并给予充分指导而工人仍然犯法,则按照我们一贯的做法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人作出检控。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 第CB(2)1742/98-99(01)号文件第3点]

11.工作时不㩦带平安咭的最高罚款额为10,000元,与其他安全规例中类似罪行的罚
则相同。如违反《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48(2)条的规定,即不配戴安全头盔,或违
反《工厂及工业经营(枪弹推动打钉工具)规例》第11(1)和18(2)条的规定,即未领有合
资格证明书便操作枪弹推动打钉工具,最高罚款额也是10,000元。但我们不应忘记,
实际罚款额其实是由主审裁判官决定的。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 第CB(2)1742/98-99(01)号文件第1及2点;
香港工会联合会 - 第CB(2)1742/98-99(03)号文件第2段]

12.虽然本条例草案沒有具体订明雇主应安排雇员在有关证书续期时修读重溫课程,
并支付训练课程的费用,但《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一般责任条文,已订明东主
有责任向雇员提供所需的训练。东主可选择在其机构內提供该等训练,或安排雇员
修读外间的训练课程。

D. 其他
[香港中小型企业联合会 - 第CB(2)1742/98-99(02)号文件第1及3点;
香港总商会 - 第CB(2)1742/98-99(04)号文件第3段]

13.政府非常关注新法例对工商界在财政方面的影响。不过,我们相信长远来说,拟
议的法例可使意外数字降低,连带保费金额下调、人力损失减少,生产力提高和公
司形象得以改善等等,从而令工商业的营运开支减低。

[香港中小型企业联合会 - 第CB(2)1742/98-99(02)号文件第4点]

14.鉴于现时已设有有效的监管机制,政府不拟在本条例草案中增设额外的机制。

[香港工程师学会 - 第CB(2)1716/98-99(04)号第1.4段]

15.各政府部门(例如房屋署、屋宇署、劳工处和工务局)经常举行会议,讨论执法事
宜及其他事项。不过,我们亦须注意到,劳工处主要是负责职业安全的,而其他部
门则可能负责建筑安全、机械安全或工程合约的履行事宜。各部门的工作重点不同
,所处理的问题亦有分别。

II. 《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

A. 涵盖范围


[香港工会联合会 - 第CB(2)1742/98-99(03)号文件第2段;
注册安全主任协会 - 第CB(2)1716/98-99(05)号文件第5项]

16.政府会在《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生效一年后,检讨该规例,以决定
应否把其涵盖范围扩大至其他机构,甚或包括非工业界的机构在內。

[香港总商会 - 第CB(2)1742/98-99(04)号文件第8段;
香港工会 - 第CB(2)1732/98-99(02)号文件第4段;
香港职业安全卫生协会 - 第CB(2)1716/98-99(06)号文件首第3段首段;
香港建造商会 - 第CB(2)1732/98-99(01)号文件第1点]

17.尽管在过去数年,制造业的意外发生率已显著下降,但相对其他已发展国家来说
,工业意外的数字仍然偏高。

18.值得注意的是,现时适用的法例(即《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其附属规例)所订
定的标准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们有意将现时以法例作出规范的做法,改为利用设
定目标的方法,让负责人可更灵活地根据本身行业的性质和相对的危险程度,履行
法定责任。拟议的安全管理规例,正可配合这个目标。该规例为各行各业提供了法
律架构,让他们可通过采用多项元素,有系统地处理本身的安全和健康问题。初步
建议的元素均是不可或缺而且互相关联的。基于这点,我们认为不宜为不同行业制
定不同的元素规定,因为这种零碎而片面的做法,并不能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

19.政府清楚知道部分行业(例如建造业)有其本身的特性。不过,政府的政策是,较
大规模和较易发生意外的工业经营在初始阶段必须采用安全管理制度內较多的元素
。为了推行这项政策,拟议的规例采用雇员人数这项简单明确的准则,以施行有关
条文。

20.推行一套有效的制度预防职业伤害,将有助工商界减省整体营运开支,提高生产
效率和保持竞爭力,而更重要的是提供更完善的保障,促进工作安全和雇员的健康。

[香港货柜储存及维修商会有限公司 - 第CB(2)1716/98-99(02)号文件第3点]

21.政府现引用以下例子,解释工业经营应否推行安全管理制度。倘一名东主在三个
不同地方或建筑地盘雇用了三组工人,人数分别为30名、51名和 101 名,则该东主
在下述情况下,必须推行安全管理制度-(i)在雇有101名工人的地方或地盘(根据拟议
规例第8(1)条);(ii)在雇有51名工人的地方或地盘(根据拟议规例第8(2)条);以及(iii)在
整个机构內集体推行(根据拟议规例第8(3)条)。我们的诠释是根据拟议规例第2(3)条
作出的。我们不认为该规例的涵盖范围有含糊不清的地方。

B. 注册为安全审核员或计划营办人

(a) 安全审核员的注册资格

[注册安全主任协会 - 第CB(2)1716/98-99(05)号文件第6.2.1段]

22.政府认为,在五年內具有不少于三年担任负责工业安全和健康事宜的管理职位的
经验,已属足够。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师公会 - 第CB(2)1716/98-99(03)号文件第2点;
香港职业安全卫生协会 - 第CB(2)1716/98-99(06)号文件第4节]

23.政府认为,拟议规例的条文为在附表生效后六个月內申请注册为安全审核员的人
士订定较低的资格要求,是恰当的做法,因为此举可鼓励在职员工申请注册为安全
审核员,从而确保在最初阶段有足够的注册安全审核员。须注意的是,正式担任审
核工作的安全审核员的人数,往往较登记册上的人数为少。

(b) 注册记录册
[职业安全健康局 - 第CB(2)1757/98-99(01)号文件第27段]

24.在政府宪报刊登注册安全审核员名单,需要不断更新资料,涉及大量行政工作。
我们拟按照现时执行《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的做法,让公
众在负责办理注册的办事处免费查阅注册记录册。

C. 安全委员会

(a) 安全委员会劳方代表的职能和权力

[香港职工会联盟 - 第CB(2)1029/98-99(01)号文件第1段]

25.根据拟议规例第10条,安全委员会的功能是找出、建议和不断检讨旨在改善在工
业经营中工人的安全及健康的措施。

26.由于拟议规例旨在为确立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法律架构,制度內各项元素的细节
(例如安全委员会的成立)毋须在规例內列明。我们的目的,是使负责人能够灵活地
设定和推行各项元素,以建立一个他们认为既有效而又安全的工作制度。此举符合
我们透过自我规管促进工作安全的新策略。基于这点,安全委员会的功能和权力不
会在拟议的规例內列明,而会载入安全管理工作守则內,该守则亦会阐述安全委员
会的其他详情,以及其余13项元素。我们正拟备有关的工作守则,并会在立法会通
过规例后,把拟稿发给有关团体,以征询意见。

(b) 对安全委员会劳方代表的保障
[香港职工会联盟 - 第CB(2)1029/98-99(01)号文件第2段]

27.政府同意考虑在拟议规例內加入保障安全委员会劳方代表的条文,以免他们因参
与委员会事务而遭受解雇。

(c) 以职业危险为理由拒绝工作的权利
[香港职工会联盟 - 第CB(2)1029/98-99(01)号文件第3段]

28.教育统筹局局长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立法会会议上提出有关《工厂及工业经
营( 密闭空间 )规例》的动议时,表明政府原则上同意所提建议,但须同时考虑应如
何界定构成即时和严重危险的情况,以及是否有需要设立机制,以当场解决问题。
我们建议在有关该规例的工作守则上,阐明对工人的生命或健康会构成即时或严重
危险的情况。该守则亦会提供机制,处理关于工人应否以这些理由拒绝工作的问题
。我们现正拟备有关守则,并会征询有关团体的意见。

(d) 安全委员会的组成等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师公会 - 第CB(2)1716/98-99(03)号文件第4a点]

29.我们认为,拟议规例第11(1)(a)条內“工人”一词,应指沒有管理职责的工人。安
全委员会另一半成员的人选应由东主决定,我们可能会在有关拟议规例的工作守则
內提出建议。

D. 安全审核和安全查核

(a) 委任注册安全审核员进行安全审核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师公会 - 第CB(2)1716/98-99(03)号文件第1点;
注册安全主任协会 - 第CB(2)1716/98-99(05)号文件第6.3段;
香港职业安全卫生协会 -第CB(2)1716/98-99(06)号文件第3段]

30.容许一间公司由內部安全审核员进行安全审核这项建议,是根据《一九九五年香
港工业安全检讨咨询文件》的建议作出的。我们相信,确保审核员公正的最佳方法
是规管其行为。为此,我们已在拟议规例內订立适当条文。內部审核员只要不被指
派担任其他在性质上或在某个程度上会妨碍有关审核有效地进行的工作,便应该可
以进行独立审核。

(b) 提交安全审核报告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师公会- 第CB(2)1716/98-99(03)号文件第4b点]

31.东主与安全审核员基于不同理由,各有需要备存审核报告的文本。审核员应备存
报告文本,一则作为工作记录,二则以备另一名获授权人士( 例如劳工处处长 )查核
。雇主须备存报告文本,因为报告显示了其机构在某一时间的状况,而且可能列载
了一些他需要跟进的建议。

(c) 就安全审核报告作出的行动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师公会- 第CB(2)1716/98-99(03)号文件第4c点]

32.我们并不同意权力有所重叠的说法,因为处长可能需要要求东主或安全审核员提
交审核报告的文本,作不同用途。

(d) 注册安全审核员须就拟作出的安全审核通知处长
[香港职业安全卫生协会 - 第CB(2)1716/98-99(06)号文件第7段;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师公会 - 第CB(2)1716/98-99(03)号文件第4d点]

33.注册安全审核员是负责决定审核时间和各项安排的人,因此应由他而非东主通知
处长拟进行安全审核。

(e) 安全查核员须符合的规定
[香港职业安全卫生协会 - 第CB(2)1716/98-99(06)号文件第5段;
香港建造商会 - 第CB(2)1732/98-99(01)号文件第4点;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师公会- 第CB(2)1716/98-99(03)号文件第3点]

34.为免令规例变得过于复杂,安全查核员的资格将会载于有关的工作守则內。

(f) 进行法庭诉讼程序时提交安全审核报告
[香港职业安全卫生协会 - 第CB(2)1716/98-99(06)号文件第6段]

35.劳工处对违反安全法例的人士提出检控时,通常会使用特别针对有关罪行而搜集
的证据作为依据。不过,我们认为在有需要时,安全审核报告和查核报告亦可提交
法庭作为证据,因此规例內不应有禁止提交这些报告的条文。

(g) 处长可视察安全审核等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师公会- 第CB(2)1716/98-99(03)号文件第4f点]

36.规例第33条旨在让劳工处处长可评估注册安全审核员或安全查核员的表现。我们
认为处长进行独立审查工作时,毋须通知安全审核员或安全查核员,除非需要他们
提供资料,则作别论。

E. 纪律审裁委员团
[职业安全健康局 - 第CB(2)1716/98-99(01)号文件第28段]

37.政府认为纪律审裁委员会的委员,会公平审慎地行使权力,包括取消安全审核员
的注册。因此,我们不同意在拟议规例內增订条文,免却纪律审裁委员会的法律责
任。我们注意到,在《工程师注册条例》、《建筑师注册条例》、《建筑物条例》
、《升降机及自动梯( 安全 )条例》和《医生注册条例》等订有纪律处分程序的条例
內,并无这类条文。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师公会- 第CB(2)1716/98-99(03)号文件第4e点]

38.该条文旨在容许教育统筹局局长在根据拟议规例第27条成立纪律审裁委员会时,
可从纪律审裁委员团中选出成员。根据拟议规例第28(5)条,纪律审裁委员会会议的
法定人数仅是4名委员。

F. 其他意见

(a) 收回工作意外的全部医疗费用

[注册安全主任协会 - 第CB(2)1716/98-99(05)号文件第5段]

39.目前,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就意外引致的医疗费用和补偿,为其雇员购买保险。向
雇主和承建商收回工作意外的全部医疗费用这项建议,似乎并不切实可行。

(b) 罪行
[香港职业安全卫生协会 - 第CB(2)1716/98-99(06)号文件第2段;
香港建造商会 -第CB(2)1732/98-99(01)号文件第2点]

40.我们并不同意这些团体的意见,因为拟议规例內有关监禁的条款,只针对实施安
全管理制度时的所谓“硬件”需要,例如成立安全委员会、在安全审核报告加签等
,而不会涉及在该制度下工业经营实施各项元素的表现。


教育统筹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



附件


  1. 香港职工会联盟

  2. 建造业训练局

  3. 香港货柜储存及维修商会有限公司

  4.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师公会

  5. 香港工程师学会

  6. 注册安全主任协会

  7. 香港职业安全卫生协会

  8. 香港中小型企业联合会

  9. 香港工会联合会

  10. 香港总商会

  11. 香港建造商会

  12. 香港工业总会

  13.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14. 职业安全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