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67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5/98

《1999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4月19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
马逢国议员
程介南议员
杨孝华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保安局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钧仪先生

保安局助理局长
王学玲女士

香港警务处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
杜伟义先生

军械法证科高级警司
夏厚德先生

警司(牌照)
范锡明先生

律政司

政府律师
叶蘊玉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蔡素玉议员于法案委员会主席暂时缺席期间担任会议的主持。

续议事项

改装火器是否可还原为真正火器

2.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由于议员关注到政府当局可否划定一分界线,使证实不可还原为真正火器的改装火器无须受到警方的规管,因此,警务处军械法证科高级警司将作出示范,说明改装火器如何可还原为真正火器。

3.  军械法证科高级警司指出,电视∕电影业使用的改装火器的机械规格,实际上与真正火器相若,以便达到所需的视听效果,唯一不同之处是改装火器只能发射空弹。因此,改装火器可被视为武器。他继而作出示范,说明此类火器如何可在数分钟內还原为真正火器。军械法证科高级警司补充,由于改装火器并非经过永久的改換,故可颇为轻易地还原为具备真正功能的武器。

4.  杨孝华议员询问有否其他可行方法,可防止把改装火器还原为真正火器,例如在改装火器上加装额外零件,令还原火器的成本变得极之高昂。军械法证科高级警司回应时表示,火器零件可从外地以廉宜价钱购入。既然改装火器是由真正火器改換而成,必定有方法可将之还原。

5.  程介南议员及杨孝华议员进一步询问,有否任何方法可将真正火器改換为实际上无法还原的改装火器,例如将枪管完全堵塞。军械法证科高级警司回应时表示,把火器改装的规格是与枪械业人士进行广泛讨论后订定的,它是为了进行拍摄而把真正火器改換成改装火器所必须依循的最低限度的规定。他指出,将枪管完全堵塞在技术上并不可行,因为枪支的內部压力会在开枪时把整支枪摧毀。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补充,电视∕电影业所需要的是在电视∕电影制作中发射时具有逼真效果的某些类型火器。

对改装火器的规管

6.  蔡素玉议员表示,在现行法例下,任何人如将改装火器还原为真正火器,并在未领有有效牌照的情况下管有该火器,即属违法。因此,当局实无必要对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的改装火器作出规管。马逢国议员对于蔡议员的意见表示赞同。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一如军械法证科高级警司所作示范,改装火器可颇为轻易地还原为真正火器。相对之下,把改装火器还原为真正火器比非法取得火器更为容易。因此,从公众安全的角度而言,当局有必要对改装火器作出规管。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补充,鉴于由枪械经营人保存并可供电视∕电影业使用的改装火器约有1 200支,当局有必要对改装火器的使用作出规管,使公众人士不致取得该等火器作非法用途。军械法证科高级警司进一步指出,倘失效或改装火器的储藏量变得庞大,便可从每一失效∕改装火器抽取一件零件,然后轻易将之装嵌成具备真正功能的火器。

7.  主席询问就改装火器制订各项规管措施的目的何在,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警方如发现有人将改装火器还原为真正火器,或接到有关盜窃火器的举报,将可识别并追查由谁管有改装火器,以及此类火器的所在地点。

8.  助理法律顾问4应程介南议员所请表示,尽管火器可用作体育用途,但由于火器一旦被用作非法用途,将会对公众构成潜在危险,因此,对火器作出规管是可取的做法,而其他类型武器如刀则无需受到管限。政府律师表示,根据《火器及弹药条例》(下称“该条例”)第2(4)条,凡本属于“枪械”或“弹药”所指的物品,不得纯因其欠妥善或失修而不在所指范围內。因此,“改装火器”属于“枪械”所指涵义的范围內。

9.  政府律师回应程介南议员时表示,由于改装火器被视为“欠妥善”,因此属现行法例下“枪械”所指涵义的范围內。然而,有关法例未有纳入关于“改装火器”的具体提述。助理法律顾问4认同政府律师的意见,同意第2(4)条的适用范围实在十分广泛。

10.  蔡素玉议员虽明白当局有必要对管有改装火器作出规管,但仍要求政府当局基于改装火器有局限性的用途,以及从未发生涉及改装火器的严重意外,考虑另行制订一套发牌制度。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重申,鉴于现时使用中的改装火器数目达1 200支以上,政府当局应采取积极态度以保障公众的安全,而不应待至由于改装火器处理失当或被错误使用,因而酿成严重意外后才采取所需行动。

11.  程介南议员认为制订规管措施并不能防止意外发生,只能有助对意外进行调查或追究责任谁属。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对于程议员的意见表示赞同。他表示,执法机关掌握的资料越多,在意外发生时进行的调查工作将越见得心应手。警方将会设立有关所有已领牌火器的资料库。

12.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根据弹械专家的意见,把火器改装至无法还原其真正火器的功能,可说是绝无可能。因此,当局无法划定界线,使改装火器不致受到警方的规管。故此,释除电视∕电影业人士的忧虑的关键因素,在于如何把有关该行业的不必要规管措施减至最少。

政府当局就意见书所述事项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1705/98-99(01)号文件)

对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的火器数目的限制

13.  全香港影视制作用枪械经营人(下称“枪械经营人”)感到关注的是,当局把每一电视∕电影制作中可以使用的改装火器数目限制为不多于20支。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就此作出回应时表示,根据警方的纪录,牌照课去年共批准在72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在其中30部制作中,每次使用的改装火器数目均超过20支。在每一制作中可以使用的火器数目并无限制。根据一般规定,牌照课批准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时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是,一名演员在同一时间內只能?带两支火器。当局亦会按照个别情况及实际需要,考虑放宽对电视∕电影制作中可以使用的火器数目所施加的限制。警司(牌照)补充,计算每一制作中可以使用的火器总数的依据,是涉及使用火器的演员人数。当局假设每名演员在同一时间內只能?带两支火器。倘在电视∕电影制作中需要使用更多火器,当局会按照每一个案的个别情况予以批准。在电视∕电影制作中获准使用的火器总数,在有关制作的每一阶段均有效。換言之,只要未有超出在有关制作中获准使用的火器总数,一名演员在某一场戏可以?带超过两支火器。

14.  程介南议员认为,人们印象中感到当局就电视∕电影制作使用改装火器一事给予批准的工作有不一致的现象,完全是因为批核准则有欠清晰所致。程议员询问是否有必要对一名演员可以使用的火器数目作出限制,以及当局有否向电视∕电影业人士清楚解释有关的限制。警司(牌照)表示,当局得悉电视∕电影业人士对于在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的批核准则存有若干误解。他表示警方会尽力向业內人士解释有关的批核准则及申请程序。他重申,警方在给予批准时,会考虑每一电视∕电影制作的需要。

15.  程介南议员虽对规管改装火器一事不表反对,但他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实难以提出充分的理据,支持不容许每名演员在任何同一时间?带超过两支火器的规定。政府当局应制订严格、清晰及一致的指引,而不是限制在每一制作中的每名演员皆不可?带超过两支火器。

签发豁免许可证

16.  枪械经营人关注到在电视∕电影制作中涉及处理火器的个别演员,均须为管有火器申领豁免许可证,此项规定将会对电影业造成困难。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据律政司所称,根据现行《火器及弹药条例》的规定,豁免许可证只会发给管有指明火器的个别人士。政府当局明白到规定每名演员缴交310元的申领豁免许可证费用,可能会令制作成本上升,因此,当局将连同库务局研究调低每部电影制作所须缴交的费用的可行性。

17.  为求以灵活手法处理此事,蔡素玉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向某一制作的监制或导演发给豁免许可证,由他就有关制作中使用的全部改装火器负责。她进一步表示,倘把豁免许可证发给电视∕电影制作的监制或导演,持牌人或会就使用改装火器与演员订立协议。杨孝华议员赞同蔡议员的意见,并表示电视∕电影业不应受到任何不必要的规管。

18.  马逢国议员表示,演员实际上是按照有关制作的监制或导演的指示行事。因此,应由导演或监制就制作中使用火器一事承担责任。在考虑是否接纳豁免许可证的申请时,警方会查证申请人(即有关演员)的刑事纪录。此举会对监制造成困难,因为他与演员订立拍摄工作协议时,并不会查证该名演员的刑事纪录。

19.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重申,该条例中有关签发豁免许可证的规定并无弹性可言。当局的立法意图是明确知悉谁人获发给许可证。警司(牌照)补充,倘任何人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管有火器,即属以个人身份犯罪。警务处处长可以豁免任何人,使其不受和管有枪械有关的禁制影响。豁免许可证只会发给个别人士,有效期亦仅限于一段指明时间。发给某人的许可证不可供第三者使用。

20.  为释除枪械经营人表达的忧虑,马逢国议员询问是否有必要规定改装火器必须符合适用于真正火器的严格规定,以及政府当局会否对改装火器采取较具弹性的处理方法。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回应时表示,改装火器如得不到适当的保养或使用,又或经常使用,均可发生危险。火器的零件可能会分裂成碎片,并在枪支被扳动时被气流推出,因而造成意外。

21.  助理法律顾问4指出,马议员的问题只可藉著修订该条例第2(4)条中“枪械”一词的定义,才可得到解决。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将须寻求法律意见,了解如演员在处理改装火器期间发生意外,而有关的豁免许可证却批予肇事演员以外的第三者,则豁免许可证持有人须负上何种责任。

22.  马逢国议员表示,电视∕电影业人士认为关于规管改装火器的建议将阻碍该行业的发展。他们促请政府当局把规管改装火器的工作交由对电视∕电影业有较深了解的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处理。马议员补充,在电视∕电影制作中已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而影视制作中使用火器的事宜亦由持牌人的代理人进行监督。政府当局可考虑规定由枪械经营人对此方面的改装火器使用事宜负责。

23.  蔡素玉议员建议把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的改装火器,与该条例所界定的其他类型“枪械”区分开来。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问题的关键在于以改装火器可以还原为真正火器的程度而言,它应否被视为“枪械”。由于此问题涉及重大政策事宜,政府当局需要多花一些时间,以便征询法律意见及考虑有关建议。他认为订定清楚的申请程序,较另订条文以规管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的事宜更为重要。

24.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表示,警方明白到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具有若干特殊的情况。因此,政府当局会就管有及使用改装火器发出豁免许可证,而非签发正式牌照。关于在条例草案中另订条文以便对改装火器作出规管的建议,警方必须审慎研究当中涉及的问题,特别是可能会为有关法例制造漏洞的问题。由于改装火器可还原为真正火器,他担心一旦放宽对改装火器的规管,将会令危险武器得以危害公众安全。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指出,据他所知,电视∕电影业人士所关注的,主要是现时订为每个310元的豁免许可证费用的问题。政府当局现正研究有何方法可调低每一制作所须缴付的许可证费用。

25.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将会进一步考虑议员的建议,并会于下次会议向法案委员会作出汇报。

定期检验改装火器

26.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当局认为有必要定期检验改装火器,以确保火器的安全,并确定改装火器未被还原为真正火器。

27.  马逢国议员表示,有关定期检验改装火器的规定,将会为电视∕电影制作增添额外成本。由于部分火器将须送交当局检验,枪械经营人需要储存更多改装火器,因而令市面流通的改装火器数量有所增加。

28.  主席询问对改装火器进行定期检验需时多久。警司(牌照)表示,现时并未订有改装火器须接受定期检验的规定。现时,军械法证科需时约一个月才可完成有关的检验工作。条例草案生效后,当局将委任多一名弹械官,处理和拟议的定期检验制度有关的事宜,以及负责进行和各类检验及发牌规定有关的工作。当局将会在适当时候告知业內人士,为改装火器进行定期检验所需的时间多久。

29.  马逢国议员表示,需时一个月进行检验工作实属过长。他询问警队內有否足够专家应付所需的定期检验工作。

30.  朱幼麟议员质疑是否有必要把改装火器送交牌照课进行周年检验,因为即使真正火器也无需接受周年检验。改装火器的拥有人应为火器的安全负责。对改装火器进行定期检验的规定,将令警队需要动用额外资源。

31.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将考虑议员的意见,并于下次会议向法案委员会作出汇报。

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的改装火器应否归类为“枪械”

32.  关于把“发射”改为“鸣响”的建议,政府律师指出,作出该项修订的目的是对该条例所使用的“firing”与“discharge”的中文本加以区分。该项建议旨在澄清该条例中有关条文的意思,但却不会改变法例的实质內容。

33.  军械法证科高级警司回应助理法律顾问4时解释,“鸣响”所指的是鸣响枪弹,但却沒有发射任何投射物,而“发射”则指从枪管射出投射物。当利用改装火器发射空弹以制造音响及视觉效果时,有关动作属“鸣响”而非“发射”。

34.  军械法证科高级警司回应蔡素玉议员时表示,尽管有关“鸣响”及“发射”的提述在一般情况下可交替使用,但该条例中载有此等用语的条文的文意,将足以把两者的含义区分开来。

有关管有权牌照及经营人牌照的申请事宜

35.  二三八关注组对于条例草案建议以“指明格式”取代“订明表格”,可能会导致在签发管有权牌照方面有欠一致感到关注。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就此回应时表示,申请管有权牌照及经营人牌照的“订明表格”已于1994年废除,并由牌照课所订的“指明格式”取代。牌照课现正就现时使用的“指明格式”作出检讨,以期纳入申请人需要填报的所有资料。

36.  涂谨申议员询问当局于1994年废除“订明表格”的背景为何。他表示政府当局应考虑重新制订“订明表格”,以便在附属法例中列明申请人需要填报的所有资料。此举或可解决在签发枪械管有权牌照方面有欠一致的问题。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鉴于即使对有关表格的內容作出轻微修订也要依循立法程序进行,推断当局是为了提高处事的灵活程度而废除“订明表格”,亦不无道理。他将会就此进行研究,并于稍后向法案委员会作出汇报。
政府当局 37.  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指明格式”的文本,供议员参阅,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应有关要求。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

38.  下次会议订于1999年4月26日下午4时30分举行。

39.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