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86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5/98
《1999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4月2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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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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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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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马逢国议员
缺席委员 :
程介南议员
杨孝华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保安局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钧仪先生
保安局助理局长
王学玲女士
香港警务处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
杜伟义先生
警司(牌照)
范锡明先生
律政司
政府律师
叶蘊玉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1705/98-99(01)号文件)
修订牌照的权力
二三八关注组(下称“关注组”)对于警方在处理牌照续期申请时,不应藉机对牌照作出修订或取消牌照一事表示关注。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就此作出回应时表示,为使有关条文具备所需弹性,方便警务处处长(下称“处长”)对管有及经营枪械和弹药作出规管,条例草案建议赋权处长修订牌照。处长会考虑所有有关因素,然后才作出决定。任何人如因处长就修订牌照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处长不能随意修订牌照,或在牌照上加添额外条件。
2. 助理法律顾问4应主席所请表示,《火器及弹药条例》(下称“主体条例”)第35(1)条订明,任何人如因处长拒绝批给牌照、拒绝将牌照续期或取消牌照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3. 田北俊议员认为,警方在考虑牌照续期申请时,不应轻率地在牌照上加添不必要的限制,或修订牌照所附带的条件,因为持牌人在提出牌照续期申请时已管有有关火器,而该火器在最初送交警方以便准予使用时已曾接受检验。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在处理牌照续期申请时,处长必须考虑申请人是否依然是适当的人(fit
and proper person),可让其持有有关牌照,以及申请人是否有合法理由继续管有火器。此外,基于情况转变,当局可能有需要对牌照作出修订。然而,在现行法例下,处长只获赋权取消牌照,但却不可修订牌照。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补充,虽然现行法例及条例草案均未有订定“适当的人”一词,但申请人如因警方取消或修订其牌照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4.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回答田北俊议员的查询时表示,处长会基于多种因素决定修订牌照,例如若干类型的火器被认为不再适宜由个别持牌人保存。然而,根据主体条例的规定,处长并沒有修订牌照的权力,因此,警方只能劝喻有关的持牌人交出其火器或取消有关的牌照。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由于一个牌照可能同时涵盖数件火器,赋权处长修订牌照是一项具弹性的安排。
5. 田北俊议员询问,处长可于何时修订或取消牌照。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处长可在考虑牌照续期申请时,以及在他认为持牌人不再是适当的人,或由于签发牌照时的情况有所转变而出现此一需要时,对牌照作出修订或取消牌照。处长考虑的因素必须涉及重大改变。
政府当局 6. 主席认为尽管并无必要在条例草案中界定“适当的人”的定义,政府当局亦应订明处长在符合何种先决条件及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修订或取消牌照。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允考虑此点。
枪械导师及射击场主任的考核及委任
7. 田北俊议员关注到为委任枪械导师及射击场主任而进行的考核测试会否过于困难,以致服务射击会的枪械导师及射击场主任的数目不足。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当局未有接获射击会作出的回应,指考核测试对其运作造成负面影响。他指出,考核测试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某人是否适宜获委任为枪械导师或射击场主任,以确保射击场的安全。根据警方的纪录,迄今未有接获任何有关射击会安全的举报。
8. 关注组强烈反对赋权发牌当局决定某人是否适宜获委任为射击会的枪械导师或射击场主任的建议,因为警队枪械训练员及弹械官的训练及专业知识,与进行体育∕康乐活动所需者并不相同。有见及此,主席就考核测试的內容大纲提出查询。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重申,考核测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射击场的安全。评核工作将著重于使用火器的安全问题。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补充,警方无意阻碍射击活动的发展,但必须确保射击场维持最低限度的安全标准。他指出,倘由个别射击会进行评核工作,评核标准可出现颇大差别。此举亦会在执法方面制造一大漏洞,因为要求有关方面对射击会的射击场安全负责将遇上困难。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进一步表示,有关建议结合了测试及豁免。警方将会因应射击会的建议,考虑豁免在使用及处理火器方面具有所需经验及资格的人士。截至1999年2月底为止,已有53人获警方豁免参加考核测试,另有33人在通过考核测试后获委任为射击场主任。至于枪械导师方面,只有3人参加考核测试,并已全部合格。此外,有12人获警方豁免参加枪械导师考核测试。鉴于现时全港只有约20间射击会,当局认为本港已有一定数量的枪械导师及射击场主任,可为射击会提供所需服务。
9.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回答田北俊议员的查询时表示,射击会內现有的枪械导师及射击场主任,大部分均已通过考核测试。
10. 鉴于拥有某些海外资格的人士可获得豁免,无需参加为委任枪械导师及射击场主任而进行的考核测试,主席询问列出具体的海外资格及发给有关资格的机构名称是否可行。警司(牌照)表示,此项安排在实行方面会有实际困难,因为世界各地的射击会有如恒河沙数,不同国家对射击会作出的规管亦有极大分别,部分国家甚至完全不作出任何规管。根据现有安排,任何人士倘拟获豁免参加考核测试,必须提供其所获得的资格的证明,以供警方考虑。
外国射击运动员在访港期间使用火器的问题
11. 警司(牌照)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按照现行做法,警方经考虑来港参加比赛的外国射击运动员曾否在其所属国家参与射击活动,或有关的射击会是否获国际认可的射击会后,一般都会向此类海外运动员发给豁免许可证。然而,主要的考虑因素是申请人是否确实为了参赛的目的而来港。当局迄今未曾拒绝任何为参赛目的而提出的豁免许可证申请,亦从未接获有关此方面的投诉。
12. 马逢国议员察悉外国射击运动员必须亲自前往警署申领豁免许可证,并对此感到关注。马议员询问当局会否考虑准许本地射击会代表外国射击运动员提出申请,以便在有关运动员抵港前取得豁免许可证。警司(牌照)回应时表示,主体条例规定,豁免许可证应发给个别人士,有效期为一段指明期限。当局从未接获外国射击运动员因豁免许可证申请程序令其参赛安排受阻而提出的投诉。他表示,政府当局会考虑马议员的建议。
(会后补注:警司(牌照)表示,豁免许可证申请一般由本地射击会代表外国射击运动员提出。然而,外国运动员必须亲身前往领取其豁免许可证,并须在领证时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
有限度管有权牌照的申请
13. 关于在会议席上提交,由关注组及全香港影视制作用枪械经营人(下称“枪械经营人”)进一步提交的意见书,主席询问政府当局是否知悉该两个团体对于有限度管有权牌照的规定感到不满。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根据主体条例第30条,持牌人必须申领有限度管有权牌照,以便将枪械及火器由指定地方运送到军械法证科进行检验。为减轻军械法证科的工作量及简化申请程序,政府当局现正寻求律政司的意见,了解是否可能免除此等不必要的规定,容许持牌人在未领有有限度管有权牌照的情况下运送枪械及火器。
(会后补注:关注组及枪械经营人提交的意见书(立法会CB(2)1819/98-99(01)及CB(2)1819/98-99(02)号文件)已送交缺席委员参阅。)
14. 关于关注组提交的意见书(立法会CB(2)1819/98-99(01)号文件)第22段,田北俊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按照关注组的要求,把主体条例中“经营”一词的定义所述的活动分为两类。警司(牌照)回应时表示,虽然关注组认为进口、取得、购买、取得管有、运送、测试或试验等活动均属商业活动,因而不应受到规管,但是把“经营”一词的定义中所述的各项活动明确区分为两类活动,将存在若干实际困难,因为当中大部分活动均互有关连。举例而言,“出售或出租”必然会涉及“运送”方面的活动,而“供应或修理”亦不可与“进口、出口或取得”等活动分割。
15. 警司(牌照)回应主席提出的跟进问题时表示,如按照关注组的建议,不对“运送、测试或试验”等活动作出规管,警方便无法得知已有多少火器进口香港。此外,在需要接受规管的活动的分类方面,亦会引起爭拗。
对使用改装火器的限制
16. 马逢国议员指出,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所产生的噪音,已受到法定管制的规限,例如受到《噪音管制条例》的规管。因此,警方不应纯粹因为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会对附近居民造成噪音滋扰,而限制改装火器的使用时间。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表示,警方会采取积极的态度处理此问题,而不会待至市民就电视∕电影制作所造成的噪音滋扰提出投诉,才采取所需的行动。
17. 从政府当局所作回覆中得知,倘拍摄地点远离民居,或申请人能够证明拍摄工作不会造成任何噪音滋扰,警方会考虑放宽电视∕电影拍摄工作中使用改装火器的时间限制。有见及此,主席认为有关安排可以接受。
18. 马逢国议员认为在电视∕电影制作方面,在拍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沒有造成任何滋扰。因此,对所造成的滋扰予以容忍的程度,将涉及对环境的判断及对电视∕电影业的了解。他询问就此方面而言,警务处是否作出规管的适当主管当局。他又询问政府当局在草拟条例草案时,曾否咨询电影服务统筹科。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回应时表示,电视∕电影业人士提出的申请,只有少数不获批准。当局认为对拍摄工作中使用改装火器的时间施加限制,从公众利益的角度而言是必要的安排。由于警务人员是实行执法工作的前线人员,因此,当局认为警务处是决定电视∕电影射击场面拍摄时间的适当主管当局。
19. 为使有关安排更具弹性,主席建议如电视∕电影射击场面的拍摄工作不会对附近居民造成过分或不合理的滋扰,警方可予以批准。田北俊议员认为难以物色评判员,确定拍摄工作有否造成任何滋扰。
20. 马逢国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就电视∕电影业的需要咨询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电影服务统筹科,而不应纯粹从公众安全的角度制订规管措施。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回应时表示,虽然警方与电视∕电影业人士对于就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的事宜作出规管一事意见分歧,但警方会尝试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为电视∕电影业提供协助。然而,警方在平衡公众安全及其他问题方面亦遇到不少困难,此等问题包括噪音滋扰、附近居民可能会因电视∕电影制作中产生的爆炸火焰而受惊等。他重申,警方在制订发牌程序方面的修订事宜时,一直有和其他有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此外,警方亦经常和电视∕电影业人士保持对话。
21. 尽管政府当局已作出上述解释,马逢国议员对于由警方担任就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的事宜作出批准的主管当局,仍表示有所保留。
持牌人申请续牌的程序
22. 主席询问警方会否考虑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续期申请。警司(牌照)回应时表示,虽然警方鼓励所有持牌人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前将牌照续期,但只要持牌人可提供延迟提出申请的合理理由,警方亦会考虑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续期申请。
23. 田北俊议员就参考文件第26段所述,查询由经验丰富的警务人员就牌照续期申请作出初步评估的详情。警司(牌照)表示,负责的警务人员会研究是否需要进一步作出调查,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宜使用及管有火器。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状况将为主要的考虑因素。
24. 主席认为在考虑有关申请时,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真确是一项重要因素。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根据主体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是有关火器的真正持有人。倘负责处理某项申请的警务人员存有怀疑,便会将有关申请转介其他专业人士处理。
25. 警司(牌照)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过去遭拒绝的牌照续期申请只有数宗。
处理管有火器的申请的程序
26. 主席就参考文件第29段所述,查询政府当局根据甚么准则,决定某人是否被视为未有积极参与射击活动。警司(牌照)解释,不积极参与有关活动所指的是,某人甚少参与以康乐或体育为目的的射击活动。假如持牌人已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沒有参与射击活动,警方在考虑其牌照续期申请时会重新研究其是否有管有火器的需要。倘持牌人是为了观赏而非使用火器的目的而希望保存火器,警方会建议他将火器改为失效火器。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补充,倘某人已沒有参与射击活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他对火器安全的整体态度可能会变得较为松懈。因此,警方认为让有关人士管有失效火器将更为恰当。
27. 田北俊议员指出,由于现时并沒有对存放于射击会的火器的保养情况作出规管,因此如火器拥有人已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沒有使用火器,火器的安全情况将令人感到忧虑。然而,朱幼麟议员认为火器拥有人必须对其火器的保养及安全负责。政府当局不应对公众及火器拥有人施加过多限制,因为他认为此举确会造成更多滋扰,并有损个人权利。
28.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表示,主体条例已实施多年,其间只曾作出非常轻微的修订。然而,把火器用作康乐或体育用途,近年在本港却日趋普及,射击会的数目亦有所增加。随著射击会数目日益增多,当局认为须收紧对管有及使用火器的规管。
持牌人离开香港时须作出通知的规定
29.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根据条例草案所订,倘持牌人将火器存放于射击会,即使他须离开香港亦无需通知处长。此项修订的目的是在不妨害公众安全的情况下简化现行的发牌程序。
处理剩余弹药
30. 田北俊议员表示,将剩余弹药交还枪械库或枪械经营人店铺的规定,是一项会造成不便的安排。警司(牌照)表示,倘射击会设有枪械库,便可将剩余弹药存放于该枪械库內。警方知道并非所有射击会均设有枪械库,而枪械库或枪械经营人店铺有时亦会在射击活动结束时已经关门。因此,警方现正研究是否可以容许火器使用者将剩余弹药存放于射击会附近的警署內,以便在翌日将剩余弹药交还枪械库或枪械经营人。警司(牌照)在主席的要求下,答允提供设有枪械库的射击会的数目。
31. 田北俊议员认为,将剩余弹药存放于警署并非理想安排。然而,主席认为此项安排让火器使用者可以灵活方式行事,并可循合法途径处理剩余弹药的问题。
32. 田北俊议员认为应鼓励射击会自设枪械库。
存放于不同地点的火器的统计数字
33. 警司(牌照)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现时存放于枪械经营人的枪械库的1
717支火器,是指由个别持牌人拥有的火器。由于并非所有射击会均设有枪械库,存放于射击会的火器只有920支。
34. 主席询问政府当局有否收紧对在家中管有火器作出的规管,警司(牌照)回应时表示,对于获准存放于住宅的火器,有关的许可在条例草案下将继续有效。警方只会因应新近提出的申请,研究申请人是否有需要将火器存放在家中。举例而言,倘某人是数个射击会的会员,他可能会获准将火器存放于家中,以便尽量减低因为将火器由一个射击会运送至另一射击会而发生意外的危险。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
35. 下次会议订于1999年5月4日上午8时30分举行。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建议邀请军械法证科的专家出席下次会议的首一部分,以便再次作出示范,说明如何可将改装火器还原为真正火器。主席对此表示赞成。
36. 会议于下午6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