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669/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5/98

《1999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29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马逢国议员
程介南议员
杨孝华议员

缺席委员 :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保安局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钧仪先生

保安局助理局长
王学玲女士

香港警务处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
杜伟义先生

警司(牌照)
范锡明先生

律政司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狄靳诗雅女士

政府律师
叶蘊玉女士

应邀列席者 :

全香港影视制作用枪械经营人

何应衡先生

潘志文先生

何孟强先生

董玮先生

二三八关注组

黎永权先生

何孟强先生

叶文龙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与代表团体会晤

  田北俊议员申报利益,表明本身是香港某射击会会员并拥有一支手枪。朱幼麟议员亦作出申报,表明本身是某射击会会员。
 由团体代表陈述意见

与全香港影视制作用枪械经营人的代表会晤
(立法会CB(2)1587/98-99(01)号文件)

2.  全香港影视制作用枪械经营人(下称“枪械经营人”)认为,《1999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中的某些规定并不合理,会妨碍香港电视∕电影业的发展。现将其所提意见的重点综述如下--

  1. 条例草案虽未有提及电视∕电影业,但实际上旨在把警方现时所订定的行政措施合法化,目的是收紧对改装火器的规管。条例草案亦旨在赋予警务处处长更大权力,由他决定采用其认为适当的实施细则;

  2. 虽然条例草案建议把豁免许可证的有效期由两个月延长至4个月,但电视∕电影业人士认为下述建议会阻碍电视∕电影业的发展

    1. 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的改装火器的数目须受到限制,每名演员只可使用两支火器,每次制作则不得使用多于20支火器;及

    2. 现时,每一电视∕电影制作只须申请一个豁免许可证,条例草案则建议规定在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的每名演员均须申领豁免许可证,此举会增加制作成本。规定在电视∕电影制作中涉及处理火器的个别演员申领管有火器的豁免许可证,将对电影业构成若干困难,因为制作人通常难以预先提供将会在制作过程中涉及处理火器的演员人数及详细资料;

  3. 现时欠缺一套清晰的书面指引,说明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火器的申请程序,以致当局在是否给予批准方面作出不一致的决定;

  4. 政府当局表示,由于改装火器可轻易还原至原来的状况,因此须如真正火器一般接受同样严格的管制。枪械经营人认为当局提出的理由不可接受。为了把改装火器还原为真正火器,有关方面必须从海外购入该火器的主要元件。然而,购入该等元件作还原火器的用途属违法行为。根据现行做法,装运此等元件不但须接受出入口管制,持牌枪械经营人更只可以维修保养火器的用途输入有关的元件。因此,使改装火器回复真正火器的功能,即使不是全无可能,亦属极其困难。鉴于在购买所需元件方面困难重重,加上还原改装火器是一件相当费劲的工作,购买黑巿的真正火器进行非法活动,将较为方便及便宜;

  5. 改装火器只适宜用作发射空弹,而且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必须受持牌人的代理人监督,因此,在电视∕电影制作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属足够。枪击场面实际上由电脑图像配合视觉及音响效果造成;及

  6. 最后,警方不应对有刑事纪录的人申请豁免许可证一事抱有成见。

3.  田北俊议员询问,本港在改装火器方面的规格与美国采用的规格是否相若。枪械经营人的代表回应时表示,美国容许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真正火器发射空弹。他们补充,澳洲、英国及美国对改装火器作出的规管远较香港宽松,在火器的使用方面亦在很大程度上由电视∕电影业自行作出规管。

4.  主席询问把“发射”改为“鸣响”的建议,对电视∕电影业有何影响。枪械经营人的代表回应时表示,该项建议虽对电视∕电影业并无直接影响,但所具有的含意是,改装火器须与真正火器一样,遵守同样严格的发牌程序及接受相同的规管。电视∕电影业人士建议政府当局藉此机会,研究由熟识电视∕电影业的政府部门如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对改装火器作出规管的可行性。

5.  枪械经营人的代表回应主席提出的跟进问题时指出,因使用改装火器而导致的意外不多,其性质亦属相当轻微。该等意外大多由枪支走火所引致。

6.  朱幼麟议员认同电视∕电影业人士表达的关注事项。他认为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的潜在危险不大。经考虑到业內人士所提出,指称改装火器不可轻易还原为真正火器的论据后,他认为沒有必要对该等火器作出规管。

7.  程介南议员表示,条例草案的目的不应单只用于作出规管,更应同时顾及对电视∕电影业造成的影响。

与二三八关注组的代表会晤
(立法会CB(2)1587/98-99(02)号文件)

8.  二三八关注组(下称“关注组”)虽原则上支持修订《火器及弹药条例》(下称“主体条例”)的建议,但却认为条例草案若干条文含糊不清。关注组提出的意见综述如下

  1. 虽然条例草案订有一年的宽限期,但警方事实上已透过行政措施实施有关的建议。由于欠缺有关新行政安排的清晰指引,申请人对有关规定亦一无所知,警方在处理牌照续期、修订牌照上的条件等申请时花费了过多时间;

  2. 由于往往须等待警务处处长作出决定,申请人不可能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即使申请人因警务处处长的决定而感到受屈,也不能获知其申请遭到拒绝的理由;

  3. 以“指明格式”取代“订明表格”的建议,会导致签发枪械管有权牌照的工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申请人往往需要回答和申请无关的问题。关注组建议继续使用“订明表格”,并在表格內明确列明所需的所有文件,使申请人知悉在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何种资料;

  4. 根据现行法例,警务处处长获赋权取消牌照,但不可对牌照作出修订。关注组不赞同警务处处长获赋权修订牌照的建议,尤其是警方在考虑有关修订牌照的申请时,会同时考虑各种因素如申请人是否已不再是射击会的会员,或申请人是否已有一段相当长的时期沒有使用火器。鉴于大部分持牌人均以业余性质进行射击活动,他们因种种原因如受伤而有一段时间沒有使用火器,并非不寻常的事情;

  5. 关注组列举数个例子,说明警方在批准牌照申请方面并无任何客观准则。因此,关注组要求警方就申请程序、规管射击会、射击训练及枪械经营制订一套具体的指引;及

  6. 鉴于用作康乐及体育用途的射击场的设施及场地条件将有别于警务处辖下的射击场,关注组对于由警方审核某人是否适宜担任“枪械导师”及“射击场主任”的建议有所保留。

9.  田北俊议员询问,某人在沒有使用火器多久的情况下,会被取消其牌照。关注组的代表回应时表示,此问题应由有关的射击会决定。田北俊议员表示,由于牌照是由警方批给,由警方作出有关决定可能较为恰当。此外,取消不积极参与射击活动的会员的会籍,或可有助招收较踊跃参与射击活动的会员,从而推广射击活动。主席认为射击会在决定是否取消某人的牌照时,未必会和警方一样对公众利益予以相同的重视。杨孝华议员认为,倘会员已有一段时期沒有出席射击练习,射击会应考虑取消其会籍。然而,朱幼麟议员认为沒有必要因为某人已有一段相当长的时期沒有使用火器而取消其牌照,因为持牌人有权决定何时使用火器。

10.  关注组的代表指出,射击场主任有责任监督在射击场內使用火器的安全情况。任何人即使已有一段相当长的时期沒有使用火器,在射击场主任的监督及训练之下,仍可安全地在射击场进行射击活动。他补充,射击运动员已获发指引,指示他们如有一段时间沒有使用火器,便应要求射击场主任从旁监督。

11.  田北俊议员表示,根据现行法例,即使某人已获发给管有存放于射击会的枪械及弹药的牌照,他也必须将离开香港的意向通知警务处处长,即使只离开一段极短时间亦然。他认为此项规定并无必要,因为在未有获得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有关的枪械及弹药不能由某一指定地点搬运至其他地点。关注组的代表对田议员的意见表示赞同,并表示以火器通常存放于射击会的情况而言,并无必要作出有关的通知规定。警务处警司(牌照)解释,根据《火器及弹药规例》附表1所载订明表格中的规定,持牌人如欲离开香港,必须通知警方。然而,在《1999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而该表格随之被废除后,警方打算只会要求把枪械存放于住所的持牌人在有意离港72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该意向通知警务处处长。

12.  田北俊议员指出,现行法例对持牌人储存剩余弹药的规定并不清晰。关注组的代表对此亦有同感,并表示有关处理弹药的政策并不明确。现行法例并无指明枪械经营人可把弹药存放于何处。

13.  关注组的代表回应马逢国议员时指出,警队枪械训练员的训练及专业知识,有别于获委任就使用火器作体育∕康乐活动用途提供训练的枪械导师。关注组认为,由警方进行的考核的內容大纲涵盖射击技术以至军事策略,范围未免过于广泛。关注组建议邀请射击会就射击场主任及枪械导师的考核內容大纲提供意见。

14.  马逢国议员表示,当局可考虑因应火器的不同类别及用途,将枪械导师的牌照划分成不同的种类,或由第三者根据个别射击会的建议执行枪械导师的发牌工作。关注组对于马议员所提,按照射击会使用的特定类型枪械把枪械导师分门别类的建议表示欢迎。

15.  最后,关注组强烈要求政府当局考虑成立火器及弹药咨询委员会。

香港射击联合总会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2)1587/98-99(03)号文件)

16.  主席告知议员,香港射击联合总会决定不向法案委员会口头申述其意见,而只会以书面提出一系列问题。有关文件已于会议席上提交。

政府当局的回应

17.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当局认为建议的规管属最低限度的必要管制。具体实施细则会在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制订。为免在签发枪械管有权牌照方面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警务处牌照课会遵照一套客观准则行事。

18.  主席表示,鉴于警务处处长根据有关的立法建议可获赋权就个别个案作出批准,他关注到所有细则会否在有关的附属法例內加以订明。田北俊议员认为,条例草案赋予警务处处长的权力,已达到可能令人们放弃提出管有枪械的申请的程度。因此,立法建议的执行细则是研究有关建议时的关键考虑因素。

19.  主席询问改装火器可在多大程度上还原为真正火器。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回应时表示,根据警队专家的意见,改装火器及失效火器均可还原至原来的状况。由于现时使用中的改装火器数目达1 200支以上,而香港市民中确实有人具备将改装火器还原以恢复其功能的技术,故有必要对火器的使用作出规管。此外,律政司表示“改装火器”属法例所指的“枪械”。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进一步表示,鉴于近年射击运动日趋普及,政府当局会尝试对管有及使用火器作出适当的规管,以避免发生任何惨剧。虽然本港对管有及使用火器作出的规管较海外国家严格,但当局相信仍可在更加安全的环境中,推动为康乐及体育的目的而进行的射击活动。

20.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表示,警方知道为使用改装火器而采取的申请程序未能完全满足电视∕电影业的需要。警方一直努力为业內人士提供协助,例如把豁免许可证的有效期由两个月延长至4个月。尽管为了在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而提出的申请中,有约50%申请涉及使用20支以上的火器,但警方仍予以批准。警方会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量满足电视∕电影业的需要,并会继续以此项原则行事。他强调,拟议法例不会窒碍电视∕电影业的发展。

21.  主席询问可否划定一分界线,使改装火器只要证实不可还原为真正火器,即无须受到警方的规管。他认为此项安排既可减轻警方的行政工作,亦可为业內人士接受。警务处警司(牌照)回应时表示,警方曾就改装火器的改装标准与业內人士进行讨论。双方同意对于不同种类的改装火器,可采用不同的标准。有关的规定已涵盖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的所有类别的改装火器。至于是否有任何改装火器可豁免受法例的规管,警务处警司(牌照)表示,在与业內人士进行讨论期间,双方未能从技术角度就此一安全标准取得一致意见,其原因有二:首先,改装火器可还原为真正火器;其次,为了在电视∕电影制作中达到所需的视听效果,改装火器的确具备和真正火器相若的机械规格。他补充,对于保存失效火器作观赏或装饰用途的申请,警方已采取较宽松的处理手法。在正常情况下,警方会批给有效期为一年的牌照。

22.  马逢国议员指出,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的改装火器,实无必要送交警方作周年检验,因为任何人如把改装火器还原以恢复其原有功能,即属违法。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根据警队弹械官的意见,改装火器可还原为真正火器。香港是一个人口稠密的城市,政府当局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以保障公众的安全,以免市民大众受到任何管有火器的人所危害。

23.  关于应每隔多久对改装火器进行定期检验一事,警务处警司(牌照)表示,警方仍在研究有关的实施细则。根据现行安排,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的改装火器只须提交作一次检验,亦即在最初送交警方以便准予使用时所作的检验。当局是根据一个工作小组于1995年提出的建议,提议对改装火器进行定期检验。他重申,关于应每隔多久进行检验一事,警方仍未有任何定论。

24.  马逢国议员表示,电视∕电影业人士担忧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的改装火器如须进行周年检验,将会对电视∕电影业造成严重影响。

25.  马逢国议员明白有需要就还原改装火器的问题作出规管,他建议政府当局考虑订立发牌制度及在主体条例中制定独立条文,以便对改装火器作出规管。他认为订立发牌制度,已足以达到确定谁人管有改装火器及确定改装火器所在之处的目的。

26.  议员在结束讨论时要求政府当局研究下述各点,并于下次会议向法案委员会作出汇报

  1. 就各代表团体提交的意见书及表达的意见作出书面回覆;

  2. 就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的申请,为申请人制订清晰的指引,以确保给予批准的工作保持一致;及

  3. 根据火器的储存地点,提供关于火器数目的分项数字,以及提供和使用存放于射击会的火器有关的刑事罪行的数字。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就上述(a)及(c)项事宜作出书面回覆的文件(立法会CB(2)1705/98-99(01)号文件)已送交议员参阅。)

27.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补充,虽然在是次会议上难以就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的个别申请的处理方法作出评论,但当局的一般原则是,对于內部指引未有涵盖的复杂个案,负责人员会在遇有疑问时,就如何处理某一项申请征询其上司的意见。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

28.  下次会议订于1999年4月19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29.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