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当局就"二三八关注组"与"全香港影视制作用枪械经营人"
分别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及三十日提交的意见,
以及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八及十四日会议席上所提出的事项的回应

I 规管改装枪械

"二三八关注组"(下称"关注组")建议当局从《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下"枪械"的定义中删除用作电视/电影拍摄用途的改装枪械,以及为该等枪械订立特定的定义。同时,他们认为这类枪械只应受最少的规管。"全香港影视制作用枪械经营人"(下称"经营人")进一步建议当局把这类改装枪械纳入"非枪械"类别,并将有关的规管权由警务处转移至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

2.此两个团体均认为,使用者(即演员)无需就使用改装枪械作电视/电影拍摄用途而申领豁免许可証。相反,许可証应发给一名电视/电影制作人或一名"负责人员",由他监管各演员使用许可証上载列的枪械。

3.事实上,这些建议已在前数次的会议上讨论,而当局对建议的保留及关注已在一九九九年六月提交的"当局的回应"中清楚说明。同时,为省却电视/电影制作人需预先确定全体演员的名单,以便为他们申请豁免许可証的麻烦(相信这是电影业对现行制度主要不满之处),我们已为使用改装枪械作电视/电影拍摄用途而订立了一套新的许可証制度,详情载于有关"当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文件中。

II 检验改装枪械

4."关注组"及"经营人"均不同意当局有关每支改装枪械须每两年送检一次的建议。相反,他们建议当局只对经常使用的枪械作抽样检查。同时,鉴于警务处有关一星期內可完成改装枪械的查验工作的承诺,"经营人"质疑当局的建议的可行性。

5.我们以往亦曾解释,在现行制度下,所有改装枪械只于首次使用前交由警务处军械法証科检验。但是,改装枪械可能会因为自然耗损、使用不当或欠缺适当维修保养而损坏,更甚者,其改装亦可能会失效。因此,为了使用者及其他在场人士的安全,我们确有需要定期检验这类改装枪械。同时,定期检验可确保有关枪械经过适当改装,与首次送检并获军械法証科批核时无异。

6.由于明白枪械经营人对军械法証科检验每支改装枪械所需时间的关注,所以警务处同意订立服务承诺,于一星期內完成查验工作。正如我们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会议席上解释,这并不是说军械法証科在一星期內只能完成一支改装枪械的查验工作。另一方面,这个承诺是假设当警务处与有关的枪械经营人商讨时,大家能共同制定一个弹性的时间表,业界把枪械分批送检。

III. 以「指明表格」代替「订明表格」

7."关注组"对在一九九九年六月连同当局的回应一并递交议员参阅的经修改的申请表格并无异议,但他们认为,如需索取更多资料,有关当局应在申请人递交表格时提出有关要求。同时,所有申请须在合理的时间內处理。

8.正如在前数次会议上解释,我们修改申请表格,目的是方便申请人可一次过递交一切所需资料。同时,按照警务处制订的服务承诺,假若申请人已递交所有有关资料,处理管有权牌照的申请约需时28个工作天。警务处会继续检讨申请程序,以期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加快处理有关申请。

IV 运送枪械或弹药的临时牌照(俗称"行街纸")

9."关注组"建议持牌枪械经营人/射击会运送枪械或弹药往其他持牌枪械经营人/射击会时,毋须按第238章第30条的规定,申领临时牌照。

10.根据现行法例(第238章第30条),于本港境內运送枪械或弹药,必须向警务处申领临时牌照(管有权牌照或经营人牌照) [注: 假如有关的管有权牌照持有人,以最短路线在认可的存放地点(通常是枪械库)与牌照指定的射击会之间运送枪械或弹药,则不在此列。]此举的目的,是赋权警方管制和监察枪械或弹药在本港境內的运送情况。根据"关注组"的建议,枪械经营人或射击会的"负责人员"只需于运送当天通知警务处。此安排会削弱现时警方在监管枪械或弹药在本港境內运送方面的权力。由于有关监管从公众安全的角度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当局不赞同此安排。

V 取消牌照及拒绝牌照的续期

11."关注组"认为,警务处在取消某人的牌照或拒绝牌照的续期时,应清楚说明理由,以便持牌人可尽快寻求协助或提出上诉。

12.根据现行法例(第238章第34条),假若警务处已决定取消某人的牌照或拒绝给他续牌时,须书面通知该名人士,并于通知书上申明理由。同时,为了正视这项关注,我们已草拟了有关条文,胪列警务处在作出有关决定时需考虑的主要事项。我们将会在法例中申明警方在办理续牌申请或考虑取消某人的牌照时,须考虑申请人是否适合之选、他是否有合理需要持有该牌照,以及会否因为公众安全及保安理由而遭反对。详情载于有关《当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文件中。

VI 规管射击会

13. "关注组"认为,有关射击会的发牌准则过份严苛,可能会窒碍射击运动的发展。

14.鉴于射击活动日渐普遍,射击会数目亦与日俱增,政府有责任加强对此类射击会的管制,以确保它们的安全水平。透过有关管制,我们可为参与这项活动的人士缔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实有助这项体育活动的长远发展。

VII 考核持牌人、枪械导师及射击场主任

15."关注组"指出,射击活动可分为不同类别,且性质各异。他们质疑警务人员是否有足够资格评核和决定谁可持有牌照,或获委任为枪械导师或射击场主任。"关注组"建议由个别的射击会进行评核工作,而警方应只专责刑事记录方面的调查。

16."关注组"在以往提交的意见书中亦曾提出类似的意见。正如我们在一九九九年三月提交的"当局的回应"中解释,负责进行有关评核工作的警务人员,都是在警务处武器训练科工作,他们均是具资格及经验丰富的教官,对不同种类的枪械都具备专业知识。同时,测试只集中考核有关人士是否懂得安全操作有关枪械,而不是评估他们是否有足够技巧获取优异成绩。因此,我们相信有关警务人员均已具备所需知识与经验,以进行有关的评核工作。此外,假如评核工作由不同的射击会负责,水准可能会参差不齐,而且难以确保其公正性。

VII 建议修订《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

17.某些委员对拟议草案的用词"疏忽地发射"及"对任何人士构成烦扰"表示关注 (该项新设的条文,即第14(A)条,将"明知或疏忽地以气枪发射,而对任何人构成危险或烦扰"列作第228章的刑事罪行)。 他们忧虑拟议条文所牵涉的范围过于广阔,并建议检讨有关条文的草案。某委员更建议当局以"鲁莽"取代"疏忽"。

18.我们已就建议征询律政司,根据他们的意见,若要检控某人"鲁莽地以气枪发射",我们必须证明他沒有考虑各种后果(例如,可能危及任何人士的安全或损坏任何财物)或即使他意识到该等后果,仍决定作出这样的行为。 有关方面很难根据此等条文提出检控。事实上,当局检控他人鲁莽驾驶时,亦遇到同样的问题,因此,当局现正考虑以危险驾驶取代鲁莽驾驶。

19.相反,"疏忽"一词意指偏离一个合理的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应有表现。如要指出某人"疏忽地以气枪发射",有关方面必须证明该行为,未能达到一个合理的人所表现的应有水平。 我们相信,此拟议条文內固有的"合理标准"测试,应可解除各委员对所涉行为的范围和性质的忧虑。事实上,我们把"疏忽地以气枪发射,而对任何人构成危险或烦扰"列为罪行,目的只是希望有关人士加倍小心使用这些有潜在危险的气枪。


保 安 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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