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87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16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2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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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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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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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何锺泰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叶文辉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 翁佩雯小姐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 苏植良先生
- 副法律政策专员(宪制事务)
- 区礼义先生
-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7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逐一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31条(第48条) -- 有权在选举中投票的人
主席表示,倘若政府当局接纳议员的要求,只指定一天为预先投票日,此项条文的有关规定便须予以修订。
条例草案第32条(第49条) -- 地方选区的投票及点票制度
2. 主席提述新订第49(16)条时询问,选举主任在何种情况下会引用(a)款所述情况,宣布选举未能完成。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以一个须选出5位议员的选区为例解释,倘若在同一名单上的5位候选人当选,但其后皆丧失资格或去世,导致该选区沒有候选人获选,第49(16)(a)条所述的情况便会适用,即有关的选举主任会宣布选举未能完成。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进一步指出,倘若在该5个席位当中有4个已被填补,第(b)款所述的情况便会适用,即有关的选举主任会宣布该区的选举未能完成,因该选区所选出的候选人人数少于该选区须选出的议员人数。
3.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若某名单上某候选人在当选后丧失资格或去世,同一名单上另一候选人(如有的话)将取代该去世或丧失资格的候选人的席位。在这样的情况下便无需举行补选。鉴于选民已就有关的名单投票,当局认为这样的安排是公平的。倘若在同一名单上沒有其他候选人,便须举行补选。刘慧卿议员询问,根据条例草案第32(c)条所举行的补选会在甚么时候举行。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答覆,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将会为补选的安排拟定规例。该等规例将由立法会藉如不废除或不提出修订即属通过的程序处理。他答允以书面答覆刘议员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33条(第50条) -- 乡议局、渔农界、保险界及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投票及点票制度,
4.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4个规模最小的功能界别(即乡议局、渔农界、保险界及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采用按选择次序淘汰投票制,而非其他功能界别所采用的"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
5. 主席忆述,在当天早上举行的会议上,政府当局曾主张为功能界别、地方选区及选举委员会采用划一的选举程序。然而,第50(8)条规定,如在宣布该4个规模最小的功能界别的选举结果前,选举主任得悉在选举中胜出的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当选资格,则选举主任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及必须公开宣布该项选举未能完成。在此情况下,在该4个功能界别其中之一角逐的候选人,倘若其唯一的对手丧失资格或去世,将不会自动当选,这与其他功能界别的拟议安排背道而驰。
6.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澄清,第51(8)条有为其他功能界别订定类似的条文。他察悉,对于当局建议选举主任若在选举日之前得悉在功能界别参选的某候选人去世或丧失资格,选举程序仍会继续,议员对此建议表示关注。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正重新考虑该项建议。
7.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在回应吴霭仪议员时表示,倘若选举主任宣布某项选举未能完成,选管会会安排补选。在此情况下,有关选区或界别的候选人提名工作及竞选活动便须重新进行。
条例草案第35条(第52条) -- 选举委员会的投票及点票制度
8. 李永达议员对于选举委员会委员须投足其有权投下的全部6票的规定提出质疑。他认为,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应与地方选区选举一样,采用比例代表名单投票制。张文光议员持同样看法,他并指出,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部分选举委员会委员被迫投足10票,而事实上他们只希望投票予他们所支持的数名候选人。李议员及张议员批评,这样的投票制度剝夺了选举委员会委员的选择权。吴霭仪议员、吴清辉议员及杨森议员持同样看法。
9.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临时立法会当年审议《立法会条例草案》时,有议员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委员须投足其有权投下的全部10票,其选票才有效。根据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经验,政府当局认为,该项安排运作良好,因此建议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采用相同安排。他答允找出以往的法案委员会建议加入该项规定时所持的理据。
(会后补注-- 有关先前法案委员会商议情况的文件已随立法会CB(2)2111/98-99(01)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0. 主席忆述,提出该项强制规定的目的,是减低按照政府当局建议采用的全票制所进行的选举被某团体支配的可能性。周梁淑怡议员补充,此方面亦存在对策略性投票的担忧。吴亮星议员指出,该项修正案是由当时的杜叶锡恩议员提出。由于选举委员会委员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时认真谨慎地投票选出10位议员,而选举亦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因此,他认为并无需要改变现行的投票制度。杨孝华议员指出,由于在第二届立法会之后,参与选举立法会议员的选举委员会便不复存在,他因此支持保留现行制度。
11. 张文光议员不同意现行制度可防止出现策略性投票的看法。他指出,尊重选民的意愿是选举的首要原则。在1998年的选举委员会选举,来自教育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因未能投足10票,导致其选票失效。吴霭仪议员表示,来自法律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亦面对同样的问题。他们在上一次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时被迫投足10票。张文光议员指出,该项强制规定的结果是扭曲了选民的意愿。他促请政府当局重新考虑该项安排。杨森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选举委员会委员若可选择不必投足其有权投下的全部票数,会有甚么不良影响(如有的话)。
12. 刘慧卿议员指出,她不支持选举委员会选举或其投票制度。她询问1998年选举委员会选举的投票率。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答覆,98.75%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在上一次选举委员会选举投了票,而废票则共有15张。至于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平均投票率约为20%。张文光议员表示,在15张废票当中有10张来自教育界界别分组的委员,他们发觉难以投足10票。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允提供资料,说明在1998年参选选举委员会选举的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
13. 吴霭仪议员询问,《立法会条例》第52(2)(b)条与条例草案第52(2A)条有否不同之处。副法律政策专员答覆,该两项条文并无重大分别。当局认为新订条文更为清晰明确。他表示,《立法会条例》第52(2)(b)是由一位议员藉向先前的《立法会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引入。新订条文旨在与《立法会条例》其余条文的草拟方式相一致。
条例草案第39条(第68条) -- 选举呈请被撤回时的情况
14. 主席询问,既然现有第68(7)(a)条已规定,如呈请人撤回或放弃选举呈请,该呈请人有法律责任支付答辩人的讼费,有何必要加入旨在修订第69(7)条的条例草案第39(c)条。副法律政策专员答覆,该项修正案旨在订明,如某项呈请被视为根据第66(3)条撤回,有关呈请人仍有法律责任支付答辩人的讼费。
条例草案第42条(附表1) -- 取代附表
15. 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在研究条例草案第20条时,曾一并研究有关的附表。
条例草案第43条(附表2) --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16. 条例草案第43(a)(ii)条建议从附表2列表5中废除饮食界界别分组,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在提及该项条文时解释,当新的饮食界功能界别设立后,饮食界界别分组便拥有相应的功能界别,因此再无必要把其界别分组的组成归入列表5。另一方面,由于教育界界别分组及高等教育界界别分组、旅游界界别分组及酒店界界别分组并无相应的功能界别,因此,当局仍把其界别分组的组成归入列表5。
17.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在答覆主席就条例草案第43(c)条的询问时解释,有关的修正案旨在澄清,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须为香港永久居民。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李永达议员时指出,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虽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但由于他并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因此不能成为选举委员会委员。
18.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解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组成载于附表2。第二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临时投票人登记册,基本上以现有界别分组的正式投票人登记册作为根据,并会在有需要时予以更新。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补充,条例草案第43(r)订明饮食界界别分组投票人的资格。
19.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在回应李永达议员时解释,条例草案第43(l)(ii)(i)(B)条內"自然人"一语是指"人类",藉此与"人、人士、个人、人物及人选"加以区别。根据第1章的定义,"人、人士、个人、人物及人选"亦包括"团体"在內。
20.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提及条例草案內关于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分组的第43(m)条时解释,该等条文旨在对描述符合资格成为投票人的人士的段落编号作出修订。主席请求法律顾问核对有关条文中的段落编号。
21.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李永达议员就条例草案第43(zc)条的询问时表示,政府当局经考虑各项因素后,建议把编制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临时投票人登记册及正式投票人登记册的限期分别定在2000年4月15日及5月25日。
条例草案第44条(附表3) -- 保留及过渡性条文
22.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附表3第1条规定,饮食界功能界别首份临时选民登记册须以饮食界界别分组现有正式投票人登记册作为基础。合资格成为选民的饮食业的个人及公司,若在上次选举时沒有登记,可在当局将于2000年年初进行的另一次选民登记工作时登记。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已随立法会CB(2)2135/98-99(01)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 下次会议日期
23. 下次会议将于1999年5月25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24. 会议于下午4时2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