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10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2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4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4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仪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何秀兰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陆恭蕙议员
梁智鸿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邓兆棠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叶文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苏植良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小姐

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区礼义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7
梁采怡女士


I. 1999年2月24日上次会议的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1386/98-99(01)号文件)

与会各人讨论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于1999年 2 月24日上次会议提出的事项所作的
回应(立法会CB(2)1386/98-99(01)号文件)。

事项(a) -- 2000年立法会选举工作时间表

2.李永达议员表示,《立法会条例草案》在1997年10月获得通过,距离在1998年 5
月举行的1998年立法会选举只有8个月时间。倘若《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按政府当局的建议在1999年7月前获得通过,则条例草案获通过的时间,与2000年9
月举行的2000年立法会选举两者间相距约有14个月。相对于1998年立法会选举,当
局有充裕时间为2000年立法会选举作出选举安排。他质疑政府当局有否必要迫使法
案委员会在1999年 7 月前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李议员认为,除非立法时间表
并不容许,否则当局应让议员有足够时间审议条例草案。

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当局就第一届立法会选举制订各项安排的时间表非常紧
迫。举例而言,选民登记工作在1997年年底展开,并须在1998年 1 月中旬结束。有
评论指当局就选区分界的划定咨询公众时间不足,而候选人的提名及进行竞选活动
等的时间亦不足够。当局希望在2000立法会选举中在该等方面作出改善。他重申,
条例草案如未能在本会期最后一次会议前获立法会通过,便会损失3至4个月时间,
原因是立法会在10月初才复会。

4.主席问及建议的时间表第6至8项所述的附属法例的详情(该时间表载于政府当局的
文件附件一),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除关乎选民登记、选票的形式及投票
站职员的职责等选举程序的第7项外,第6项(关乎选举开支限额、选举按金、签署人
规定等)及第8项(关乎选举呈请)所述的附属法例不会太复杂。他澄清,政府当局已备
有一套为1998年立法会选举而设的附属法例,当局可对该套附属法例作出修改,以
切合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情况。

事项(b)及(c) -- 取代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两个功能界别

5.对于政府当局在回应中表示要求立法会考虑条例草案內有关取代市政局及区域市
政局两个功能界别的条文并无抵触现行法例,梁耀忠议员请法律顾问就此提供意见
。法律顾问表示,从法律观点来看,政府当局就事项(b)及(c)所作的回应可以接受。

6.李永达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就事项(c)所作的回应建基于一项假设,即条例草案內
有关取代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两个功能界别的条文,以及《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
》均会获得通过。当局未能解决他关注的问题,即可能出现前一条例草案的有关条
文获得通过但后一条例草案则不获通过的情况,又或出现相反的情况。在此方面,
他指出,议员在卫生事务委员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及政制事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上
讨论提供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服务的未来架构时,并沒有就两个市政局的未来发展
及有关安排达成任何共识。

7.吴霭仪议员提到政府当局在回应中表示两个临时市政局的议员的任期在1999年年
底届满时,将沒有符合现行《立法会条例》所描述的临时市政局议员,作为有关功
能界别的选民;就此,吴议员表示,虽然此一观点在逻辑上并无问题,但却令她更
为关注到加入区议会及饮食界两个新功能界别的建议一旦获立法会通过,反对废除
两个市政局的论据便会进一步减弱。因此,在取代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两个功能界
别一事上,她认为法案委员会现阶段不应有既定立场,因为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会对
两个市政局的未来发展有影响。主席表示,即使支持保留两个市政局的议员对该两
个功能界别席位应否分配予两个市政局亦可能有不同看法。因此,是否保留两个市
政局与该两个功能界别席位的分配方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8.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当局将于 4 月向立法会提交《提供市政服务条例
草案》,以实施两个市政局的权力和职能的移交工作。当局届时会向议员详细解释
条例草案的各项条文。

事项(d) -- 饮食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划分

9.陈荣灿议员就政府当局对事项(d)所作的回应提问,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解释
,目前已登记的饮食界界别分组的投票人人数约有1 750名。建议的饮食界功能界别
的选民划分方法,大致上是按照现时的饮食界界别分组所用的方法。已登记为现时
的饮食界界别分组投票人的饮食业机构如仍然符合资格,将成为建议的饮食界功能
界别的选民,而沒有登记为饮食界界别分组投票人的机构,则须申请登记为该功能
界别的选民。

10.陈荣灿议员询问可否在建议的饮食界功能界别的附表1E加入其他团体,政制事务
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条例草案已订明如何组成该功能界别。

事项(e) -- 对人权的影响

11.刘慧卿议员提到政府当局就事项(e)所作的回应时询问,政府当局对联合国人权事
宜委员会(联合国委员会),亦即解释和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最高
权力机构的意见和评语有何等重视;该委员会认为香港的选举制度并不符合公约中
订明选举必须普及而平等的第25条。

1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香港的选举制度是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及
附件二而制订的。《基本法》第三十九条作出多项规定,其中包括《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继续有效。政府当局曾分别在1996及1999年向
联合国委员会解释,就香港目前的情况而言,选举的制度是恰当和合理的,而且并
无抵触公约适用于香港的任何条文。首席政府律师(选举)补充,政府当局注意到联
合国委员会认为香港的选举制度应符合公约第25条的意见,但当局已向联合国委员
会解释当局对此有所保留,尽管当局尊重联合国委员会的意见,但并不同意其论点
。他表示,昔日的殖民地政府回应联合国委员会时亦曾表示,自1985年举行的首届
立法局选举以来,由不同专业界别组成的功能界别已经存在,并已成为香港政治制
度的一部分。首席政府律师( 选举 )强调,香港的选举制度正处于过渡阶段,一如《
基本法》第六十八条所订,最终的目标是立法会的全部议员均由普选产生。

13.刘慧卿议员询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既已公然表示不赞同联合国委
员会的看法,如此一来,香港特区政府出席联合国委员会的听证会有否任何意义。
吴霭仪议员询问,联合国委员会有否就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作出任何回应。首席政
府律师(选举)表示,香港特区政府在1999年1月向联合国委员会重申政府的立场。以
他所知,联合国委员会自此沒有作出任何回应。

14.对于政府当局认为建议的选举制度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
的规定,梁耀忠议员并不赞同。他引述部分不容许"一人一票"投票制的功能界别作为
说明例子。首席政府律师(选举)回应时表示,此事必须结合香港特区本身的宪制背景
来考虑,而本港的选举制度必须与《基本法》附件二的条文相符。他重申,条例草
案所制订及所包含的制度符合《基本法》,同时亦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

15.梁耀忠议员进一步询问,还原前总督彭定康在1995年实施的"9个新功能界别"的做
法会否抵触《基本法》。主席指出,虽然功能界别制度在1995年立法局选举中有重
大的改变,但第一届特区立法会的组成方式必须按照在1997年 3 月23日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香港特区筹备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
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简称"具体产生办法")。刘慧卿议员认为,与1995至97年度的
"9个新功能界别"相比,现时的功能界别制度实属民主倒退,原因是选民的人数大幅
减少。

16.吴霭仪议员表示,据她理解,上文第15段所载主席述及的限制只适用于第一届立
法会选举。就第二届立法会而言,在《基本法》之下法案委员会是有空间可考虑对
条例草案作出修订,例如修订功能界别的组成及投票制度等。她进一步询问,政府
当局在考虑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选举制度时,有否顾及香港人对民主的诉求。

1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强调,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现行的《立法会条例》,该条例是在
1997年为1998年立法会选举而制定的。条例草案所载的立法建议符合《基本法》第
六十八条及附件二的规定,并已顾及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安排。条例草案的主要条
文旨在按需要对《立法会条例》作出修订,例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更改地方选
区及选举委员会分别选出的议席数目。

18.关于民主发展的步伐,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基本法》已勾划本港民主发展
的蓝图,而最终的目标是全部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他指出,地方选区约有 283
万名选民。在第二届的立法会中,由直选产生的议席会由20席增加至24席,而第三
届则会增至30席。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补充,建议的功能界别选民划分方法
与1998年立法会选举所用者大致相同。

事项(f) -- 有关功能界别选民划分方法的拟议修订

19.关于事项(f),当局表示政府"相信"香港土产原料商会有限公司已停止运作,并表
示"据当局了解",公司注册处已删除药业总商会有限公司的登记,张文光议员要求
政府当局澄清上述说法。根据当局的建议,该两个团体将会从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
别的选民名单中删除。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解释,虽然该两个团体的成员被
列为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但一直沒有任何成员登记为该功能界别
的选民。此外,该两个团体亦沒有回覆选举事务处向其发出的信件。

20.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李永达议员时解释,大部分将被删除的团体经已停止运作
或解散。在其他情况下,虽然有关团体仍然存在,但已不再符合被列为有关功能界
别选民的资格,以中华汽车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的专营权业已届满。

21.刘健仪议员提到当局建议从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删除香港隧道公司,
她表示,由于该公司经营红磡海底隧道的专营权在1999年 8 月底才届满,在此之前
把该公司从现有名单中删除未必是公平和恰当的做法,特别是该公司可能有机会再
度获得管理合约。张文光议员赞同刘健仪议员的看法,并认为政府当局应在某团体
不再符合选民资格时才从名单中将之删除。

2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运输署已开始进行隧道管理合约的招标程序,招标结果
预期在1999年5月或6月公布。政府当局会在管理合约批出后,考虑有否需要提出进
一步的修订。杨孝华议员表示,在技术上来说,选民名单內可保留该公司,因为该
公司如不再符合成为有关功能界别选民的准则,便不会符合资格投票。政府当局答
允重新考虑此事。

功能界别选民的排列次序

23.法律顾问指出,功能界别选民的排列次序并非以任何特定的方法作为依据,即既
非以英文字母排列,亦非按中国字的笔划数目排列。他表示在1997年,研究《立法
会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亦曾提出类似的关注事项,但现时的条例草案仍沒有作
出改善。

24.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解释,功能界别选民的排列次序是仿照现行的《立法
会条例》的排列方法,而新增的选民则会列于名单末处。吴霭仪议员认为所拟备的
名单应方便市民查阅,此点至为重要。政府当局答允考虑此事,并向议员作出汇报。

事项(g) -- 法案委员会在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方面的范围

25.关于政府当局文件所载的事项(g),刘慧卿议员询问政府当局,议员可否动议修正
案,订明立法会的60个议席全部由直选产生。她表示,加快民主发展步伐的另一方
法是修改《基本法》。吴霭仪议员虽赞同修改《基本法》是可行方法之一,但她表
示法案委员会不可提出任何与《基本法》不符的建议,故她重申,可取的做法是利
用《基本法》现时所容许的弹性来考虑对条例草案作出修订。李永达议员表示,由
于"具体产生办法"只适用于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就改革30个功能界别议席,以及投
票和点票制度等方面动议修正案不会抵触《基本法》。主席重申,议员提出的任何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最终须由立法会主席根据《议事规则》作出裁决。

26.政制事务局副局长重申,条例草案旨在为第二届立法会选举提供法律依据。政府
当局是遵照《基本法》附件二的条文,提出条例草案內的各项拟议修订。

27.吴霭仪议员提到政府当局为议事规则委员会拟备的文件(立法会CB(2)1386/98-99(01)
号文件的附件III)第 5 段,当中载述了政府认为立法会议员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必须符合《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的意见,她表示,现行的《议事规则》并无订
明此项规定。倘若政府当局认为议员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会与《基本法》
第七十四条有抵触,她询问此事会否交由法院裁决。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
当局的观点已载于当局的回应所夹附的文件內。主席表示,在此事上,政府当局与
立法会确有不同看法,而议事规则委员会亦曾讨论此事。他认为,政府当局只是透
过向法案委员会提供先前已向议事规则委员会提交的文件,重申当局在此事上的立
场。

II. 其他事项

禁止拉票日及资助选举开支

28.李永达议员表示,既然条例草案內的建议是当局在完成检讨1998年立法会选举后
所制订的,他询问为何条例草案未有包括议员以往提出的部分建议,例如把选举日
定为"禁止拉票日",以及资助得票达某特定基准的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主席及刘慧
卿议员补充,不少政党均支持设立"禁止拉票日"的建议。

29.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已考虑过该等建议,并曾在多个场合解释为何
当局不建议实施该等做法。关于设立"禁止拉票日"的建议,他表示选举管理委员会
(选管会)已发出指引,规管在投票日进行的竞选活动。根据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经
验,在投票当日进行的拉票活动秩序良好,并无构成任何问题。至于建议资助得票
达某特定基准的候选人的竞选经费,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政府已在选举中向候
选人提供大量的实物资助,例如两轮免费邮递服务、免费制作和分发介绍候选人的
单张,以及举办论坛,并在电台和电视的政府广播时段內播放。政府当局认为不宜
额外运用公帑,进一步资助候选人的竞选活动。

30.李议员表示,民主党的议员支持设立"禁止拉票日"的建议。他指出,以往或有需
要在投票日进行拉票活动,以鼓励更多选民前往投票。然而,鉴于1998年立法会选
举的投票率甚高,加上大部分选民并不认为候选人在选举日进行的竞选活动有助他
们决定投票取向,故他质疑继续此做法有否任何意义。至于政府资助选举开支方面
,他认为这是确保选举廉洁公正的方法之一。至于政府当局在运用公帑方面所关注
的问题,他表示可就有关建议咨询公众。

31.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进一步回应李议员的要求时答允提供资料,说明海外国家在立
法机关的选举中实施该两项建议的情况。他亦答允提供一份清单,载列有关各方在
1998年立法会选举后提出但不获接纳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中实施的其他建议。

免费邮寄竞选资料

32.刘慧卿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检讨有否需要为候选人提供两轮免费邮寄竞选资料
的服务。她认为提供一轮的免费邮递服务或已足够,因为邮寄大量的竞选邮件并不
符合环保原则。然而,吴霭仪议员认为现时政府为支持民主发展而提供的资源已经
相当有限,故不应进一步削减有关资源。主席建议可考虑以其他做法(例如电视广告)
取代其中一轮的免费邮递服务。

3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虽然法例订明候选人获准免费向其选区或选举界别內的
每名选民邮寄最多两封信件,但个别候选人可自行决定在甚么程度上需要该项服务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应刘慧卿议员的要求,答允提供资料,说明在1998年立法会选
举中只用了一轮免费邮递服务的候选人数目。

点票安排

34.刘慧卿议员表示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点票程序需时过长,并询问会否作出改善。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当局是间歇地公布各个选区或选
举界别的选举结果,并在1998年5月25日下午5时公布最后一项选举结果。政府当局
并不认为点票的时间过长。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进一步回应刘议员时表示,
一如以往在每次选举结束后的做法,政府当局确曾检讨有关情况,并已研究在中央
点票站、地区点票站或个别点票站进行点票的可能性。她解释,此事会透过由选管
会制定的附属法例来作出处理,她并答允向选管会反映议员的意见,供选管会考虑
。主席建议把选管会就1998年立法会选举拟备的报告內的有关摘录送交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 选管会报告的有关摘录已于1999年3月8日随立法会
    CB(2)1424/98-99(01)号文件送交议员。)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35.梁耀忠议员询问,将会为第二届立法会选出 6 位议员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是否与《基本法》附件一所订负责选出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组合一样。政
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现时讨论的条例草案旨在订明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安排。当
局会就行政长官的选举安排另行拟订一条条例草案。

    (会后补注--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已
    于1999年3月11日随立法会CB(2)1459/98-99(01)号文件送交议员。)

3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6时1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