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81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12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7日(星期五)
|
---|
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
---|
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
---|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邓兆棠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何锺泰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陆恭蕙议员
梁智鸿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慧卿议员
列席议员:
张永森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叶文辉先生
- 副法律政策专员(宪政事务)
- 区礼义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 翁佩雯小姐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 苏植良先生
-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7
- 周封美君女士
I.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4月14及15日提出的事项所作回应
(立法会CB(2)1854/98-99(02)号文件)
事项1 -- 遗失所投寄的选举邮件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的答覆。
2.李永达议员询问,若选举邮件在投寄时遗失了,候选人应否把制备该等竞选资料的费用当作选举开支一部分;若因该等费用而超出了法定的开支限额,该候选人会否被视作违法。梁耀忠议员询问,倘若是邮政署遗失邮件,候选人是否有权获发还有关费用。副法律政策专员答称,涉及选举开支的问题应按照《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处理,而有关遗失邮件的问题则属《邮政署条例》涵盖的范围。两者并非与本条例草案直接有关。
事项2 -- 乡议局功能界别的组成
3.鉴于乡议局议员大会有25%的议席是由政府委任的新界太平绅士出任,而非经由直接选举产生,李永达议员询问,当局有否就所委任的新界太平绅士设定人数上限。他关注到随著获委任的新界太平绅士人数不断增加,政府对乡议局可能产生的影响力。
4.政制事务局副局长指出,乡议局的组成受多年前制定的《乡议局条例》(第1097章)所规管。当局在委任新界太平绅士时,会考虑有关人选以往的社会服务纪录、对新界事务的关注程度,以及是否胜任乡议局议员的工作。由于新界地区发展迅速,加上人口不断增长,政府目前不打算武断地限制其委任的新界太平绅士数目。
事项3 -- 兽医
5.李永达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就不把兽医列为任何功能界别的选民所作的解释,是不可接受的。他指出,既然兽医是注册专业人士,他们便应有权在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李启明议员认为,即使不把兽医纳入医学界功能界别的选民范围內,也应把兽医列为渔农界功能界别的选民。主席认为,即使兽医未获给予个别投票权,香港兽医学会最少亦应有权投一票。
6.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并非任何类别的注册专业人士均为功能界别的选民。政府当局经分析兽医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后,认为不宜把兽医归入任何功能界别,包括医学界功能界别及渔农业功能界别,因为医学界功能界别选民的服务范围是人类的医疗及健康,而渔农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则是代表渔农生产者的团体。
事项4 -- 金融界功能界别及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
7.主席关注到,预期在2000年9月进行的银行业和证券期货市场重组刚好与2000年立法会选举同期进行。张文光议员指出,财经事务局局长曾表示,重组建议将在本届立法会任期內实施。他要求政府当局述明,若金融界和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划分受重组影响,当局会采取何种安排。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他会就此事咨询财经事务局局长,然后再向法案委员会汇报。他向委员保证,若实施有关的措施须对法例作出修订,因而导致有关功能界别的选民划分有所改变,政府当局会对《立法会条例》作出适当的相应修订,而有关的修订须经立法会通过。
事项5 -- 把司法人员纳入法律界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范围內
8. 吴霭仪议员针对政府当局的答覆提出下列各点意见--
- 虽然她接受政府当局的结论,即不应把法官及司法人员纳入法律界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范围內,但她希望当局详细交代就此事咨询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过程。此外,对于司法机构认为若法官参与选出一人在立法机关內代表他们的意见和利益,这可能被视为损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分权的原则,她并不赞同。就此,她指出,许多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本身亦是功能界别的选民;及
- 根据她的理解,功能界别选举的目的,是确保由功能界别选出的议员会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为立法会的工作作出贡献,从而造福整个社会,他们并非只代表各自界别的利益。
9.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及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如下--
- 政府当局曾就应否把法官及司法人员列为法律界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一事征询司法机构政务长的意见,而司法机构政务长随后亦曾咨询法官及司法人员。政府当局给予法案委员会的答覆获得司法机构政务长认同;及
- 司法机构认为不宜把法官及司法人员纳入法律界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范围內,原因是这样做可能会引起利益冲突。在1985、1988和1991年的立法局选举中,司法人员此一组别未有被纳入法律界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范围內。在1995年立法局选举中,司法人员作为"公共行政"主要行业组别的在职人士,有资格登记成为公共、社会及个人服务界功能组别的选民。由于法官的职责是解释和施行法律,他们在人心目中必须公平、公正及独立,此点至为重要。
10.政府当局回应吴霭仪议员时,答允向议员提交政府较早前就功能界别概念所拟备的文件,以供参阅。
11.何秀兰议员表示,若政府当局接受司法机关及立法机关分权的原则,此原则亦应适用于律政司的人员。陈鉴林议员表示,若何秀兰议员担心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有利益冲突,则所有公务员都不应获准投票。
1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在律政司工作的律师向来均被列为法律界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因此政府当局认为无需更改2000年立法会选举中法律界功能界别的组合成分。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补充,律政司的角色有别于司法机构,后者必须保持独立。主席表示,不应僵化地理解分权的概念,以致剝夺了人的投票权。
事项6及7 -- 投票资格
13.刘健仪议员表示,她关注到一项关乎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安排,就是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登记团体选民即使转而从事与该功能界别无关的业务,也不会丧失在该功能界别的投票资格。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此方面涉及时间因素的问题。若有关的登记团体选民转而从事其他业务,而政府当局得悉其不再符合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选民的资格,便会把其名称从《立法会条例》附表的选民名单中剔除。另一方面,若该等登记团体选民在现有修订获通过后才转而从事其他业务,则不会丧失投票资格。但当其名称从《立法会条例》的附表中剔除后,便会丧失在下届选举的投票资格。
14.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立法会条例》第48(5)条规定,任何已登记为某选区或某选举界别的选民的人不得仅因其本不应名列为该选区或该选举界别制备的正式选民登记册,而无权在选举中投票。《立法会条例》第53条载列选民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的各种情况。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4(1)条,任何人若明知本身丧失投票资格而仍在选举中投票,即属违法。若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得悉某登记选民已丧失投票资格,他们会提醒选民《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他们不会阻止该选民投票,因为他们当时未必能确定该人是否符合投票的资格,而其投票权受到法律保障。不过,选举工作人员会把个案转交执法机关跟进。
15.针对刘健仪议员关注的事项,黃宏发议员表示,要解决该问题,只需在法例中订明功能界别选民的资格及一项具凌驾效力的原则,规定倘若团体选民与有关的功能界别再沒有任何密切联系,便会丧失投票资格。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由于各个功能界别的组成及特点差别颇大,因此很难为所有功能界别订立划一规定,订明何谓密切联系。当局考虑到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由多个运输行业组成此一独特之处,故在附表內列出属该功能界别合资格选民的公司及组织的名称。
16.蔡素玉议员关注到,由已丧失资格的选民所投的票,可能影响选民人数较少的功能界别的选举结果。主席回应时表示,由于投票是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故此不可能确知选举所受的影响为何(如有的话)。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若有人提出选举呈请,将由法院决定有否必要进行补选。
1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梁耀忠议员时表示,某地方选区的选民若迁往另一区居住,不会因而丧失投票权。若该人在当局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前沒有将新的地址告知选举登记主任,则该人仍有权在其原本的选区投票。
事项8 -- 功能界别的选民人数
18. 委员察悉政府当局的答覆。
事项9 -- 意见书
19.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议员时表示,在1999年3月26日及30日的会议之后,政府当局接获法案委员会秘书转交的另一些有关加入成为功能界别选民的请求。政府当局现正把该等请求连同其他直接向其提交的意见书一并考虑。刘健仪议员指出,香港空运货站有限公司已要求由工业界(第一)功能界别转至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她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邀请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转往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某团体选民若符合资格在超过一个功能界别登记,须自行决定是否留在原先的功能界别或选择转往另一个功能界别。若有关的团体选民希望转往其他功能界别,应向政府当局提出请求,以供考虑。
II.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4月22及27日提出的事项所作回应
(立法会CB(2)1854/98-99(03)号文件)
事项1-- 设立选举委员会
20.主席表示,政府当局的答覆并沒有回应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议员关注的具体问题是,根据本条例草案设立以便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中负责选出6位议员的选举委员会,与《基本法》附件一提及负责选出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是否相同。他要求政府当局不要回避问题。
21.李永达议员表示,若政府当局继续回避问题,法案委员会应要求內务委员会向政务司司长直接提出此事。
22. 黃宏发议员询问,若提出条例草案以废除参与选出第二届立法会的选举委员会,并代以负责在2002年选出行政长官的新的选举委员会,这样做会否违反《基本法》。主席指出,由于《基本法》附件一规定选举委员会每届的任期为5年,故此不可能把参与选出第二届立法会的选举委员会废除。此外,倘若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的立法会议员在任期內丧失议员资格,选举委员会有责任举行补选。助理法律顾问表示,《基本法》附件二內提及负责选出6位立法会议员的选举委员会,应与《基本法》附件一內提及负责选出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相同,除非政府当局能提出理据证明两者并不相同。政府当局获要求以书面答覆黃宏发议员所提出的关注问题。
23. 陈鉴林议员表示,他曾与一些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委员讨论此事。他们普遍认为,《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分别提及的选举委员会是相同的。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甚少讨论设立选举委员会的事宜,这可能是由于此事并无爭议性。
24. 黃宏发议员表示,由于作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立法会议员及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进行选举及补选后可能有所改变,政府当局应考虑在法例中订明,只有在任立法会议员才可成为选举委员会委员;如沒有在任立法会议员,在上一届立法会任期担任立法会议员的人士应被当作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主席请政府当局重新考虑此事。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回应已随立法会CB(2)2028/98-99(01)号文件送交委员。)
III. 下次会议日期
25. 下次会议订于1999年5月12日上午8时30分举行,届时将继续讨论立法会CB(2)1854/98-99(03)号文件。
26.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