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47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4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12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仪员
刘慧卿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耀忠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叶文辉先生

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区礼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苏植良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以往会议的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1424/98-99(01)及1459/98-99(01)号文件)

主席建议按立法会CB(2)1459/98-99(01)号文件,亦即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4日
会议上提出的事项所作回应中载列的事项进行讨论,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事项(a) -- 香港隧道有限公司(隧道公司)

2.刘健仪议员注意到《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建议从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
选民名单中删除隧道公司,原因是该公司经营红磡海底隧道的专营权将于1999年8月
底届满,她询问当局有否就此咨询隧道公司或给予该公司解释其立场的机会。她指出
,除经营海底隧道外,隧道公司亦从事其他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业务。在此情况下,政
府当局应考虑在选民名单中保留该公司。

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他已在上次会议解释当局会于两种情况下在现有名单內加
入或删除公司团体。首先,该等团体已停止运作或解散。其次,有关的团体即使仍然
存在,但政府得悉该等团体已不再符合列为有关功能界别选民的准则。隧道公司属第
二种情况,因为该公司经营红磡海底隧道的专营权将于短期內届满。当局曾就此事咨
询运输局及运输署,而运输局及运输署均表示由于隧道公司的专营权即将届满,故应
从选民名单将之删除。倘若隧道公司以该公司从事与交通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为理由
,希望获保留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组成部分,政府当局会考虑该公司的申请。

4.刘健仪议员对政府当局处理此事的手法表示关注。她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先行咨询或
事先知会有关的团体,然后才从名单中删除有关的团体。

5.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只有少数团体会从名单中被删除。由于隧道公司是基于其专
营权而获纳入为选民,就政策而言,当该公司不再符合被列为选民的准则时,理应从
名单中将之删除。此政策适用于所有功能界别,而非只适用于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6.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补充,某间公司会否列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组成部
分,主要的考虑因素是该公司有否参与提供航运交通服务的工作。她表示,以香港油
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为例,虽然该公司不再拥有专营权,但考虑到该公司仍持有牌照
经营渡轮服务,政府当局同意保留该公司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选民的资格。如隧道
公司最终取得管理隧道的合约,当局可考虑把该公司加入名单內。

7.刘健仪议员表示,隧道公司会向法案委员会提交意见书以表达不满。主席建议隧道
公司应同时致函政府当局。

8.李永达议员询问,当局会否为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重新进行登记。就一些经营多种
业务的公司而言,他询问该等公司是否须主动告知选举事务处有关其业务的任何改变
,以及证明公司本身仍与有关的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才能保留其作为有关功能界别
选民的资格。

9.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覆时表示,已登记的功能界别选民的名称会载于现有
的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內。如政府当局得悉某间公司不应再被列为有关功能界别
的选民,或该公司已停止运作,当局会考虑从选民名单中将之删除。当局并无进行重
新登记的工作,但选举事务处每年会更新选民登记册的资料。举例而言,选举事务处
每年会致函各联会组织索取团体会员名单。如某公司不再属某联会组织的团体会员,
选举事务处会先向有关的公司查证,然后才会从选民登记册删除该公司。主席回应杨
孝华议员的问题时澄清,选民有责任就其地址的任何更改通知选举事务处。

10.李启明议员问及某公司登记为某功能界别选民的程序,以及如何才可获纳入《立法
会条例》的附表內。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有关的公司应向政府提出要求,
政府会对有关要求作出考虑,并会在有需要时要求该公司进一步提供资料。如当局所
得结论是该公司应获纳入为有关功能界别的选民,当局会作出安排,把该公司的名称
列入有关的附表內。在附表加入新团体的方法有二,其一是提出修订条例草案;另一
方法是根据《立法会条例》第83条制定附属法例以修订附表。

11.刘江华议员询问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程序是否一样,因为他察觉到当局
可透过修订法例在功能界别的选民名单中增订选民,但地方选区的正式选民登记册一
经发表,便不得作出任何修改。

12.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答时表示,法例已订明登记为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选
民的资格准则。合资格成为地方选区或功能界别选民的人士须在指定的限期前申请登
记为选民。就2000年立法会选举而言,当局将于2000年年初进行大规模的选民登记工
作。某人必须符合资格准则,并在限期前登记为有关地方选区或功能界别的选民,方
能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票。某公司如在条例草案获通过时未获纳入有关功能界别的选民
名单內,将不具资格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中登记为功能界别的选民。政制事务局首席
助理局长(4)回应刘议员的进一步提问时解释,如某人不再符合选民资格,即使他的姓
名仍载于正式选民登记册內,他亦会丧失投票资格。就隧道公司的个案而言,如该公
司已从选民名单中被删除,便沒有资格登记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政制事务
局副局长补充,《立法会条例》第53条已作出有关的规定,订明已登记为选民的人如
已不再符合有关的资格,即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事项(b) -- 条例草案內功能界别选民的排列方法

13.议员察悉政府当局现正考虑各项建议,以改善功能界别选民的排列次序。

事项(c) -- 邮寄竞选广告 14.何秀兰议员提到在1994年两个市政局的选举中,有一名候选人遗失一批免付邮费的
竞选广告,她询问当局实施了何种措施,以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她指出,一些候
选人为怕寄失邮件才使用两轮的免费邮递服务。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会调查
此事及提供书面回覆。

15.吴亮星议员指出,当局就1998年立法会选举提供的两轮免费邮递服务相隔的时间太
短,导致大部分候选人只向选民寄出一封信件。他建议政府当局检讨2000年立法会选
举的安排。主席指出,如功能界别只有一人获得提名,由于该名候选人会自动当选,
该人并无需要寄出第二封信件。

16.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由于时间紧迫,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安排并不理
想。倘若条例草案可于1999年 7 月获得通过,当局会有较多时间为2000年立法会选举
作出各项选举安排。她补充,当局就免费邮递服务订明的限期旨在确保邮件可在投票
日之前寄达选民,而候选人绝对有自由在所订限期过后才递交邮件。

17.李永达议员主张长远而言应以电子方式发出竞选广告,以节省纸张及邮费。他表示
,环保团体曾批评竞选广告并不符合环保原则。他建议政府在进行选民登记时要求选
民提供电子邮件地址。只要政府答允保障选民的个人资料私隐权,他相信选民会十分
愿意提供有关资料。主席赞同李议员的看法,他表示,为保障选民的个人资料,政府
应备存一份载列选民电子邮件地址的中央登记册,并不准候选人查阅当中资料。选举
事务处会代候选人以电子方式向选民发出广告。李议员补充,为确保资料保密,可在
法例內订定条文,述明在选举过后会销毀选民的电子邮件地址资料。

18.陈鉴林议员指出,选民的电子邮件地址或会经常更改。他建议政府设立一个载有候
选人竞选广告的网站,让公众浏览。与此同时,候选人亦可设立本身的网站。陈荣灿
议员认为电子邮件是正确的未来发展方向,但对于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采用上述方法
取代现有安排,他却有所保留,原因是现时备有电子邮件地址的选民人数不多。

19.李永达议员表示其建议与陈鉴林议员的意见并非不能并存。他表示长远而言必须采
用电子邮件的方法,原因如下--

  1. 此举可节省邮费及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他指出,上次的选举寄出了超过60万份
    宣传小册子;

  2. 以电子邮件通讯极受年青人欢迎;在2004年立法会选举中,该等年青人将成为
    合资格选民;

  3. 由于《基本法》作出了普选的承诺,竞选广告邮件的数量日后将会增加。

20.主席支持李议员的看法;他并补充,由于实行比例代表制,地方选区候选人须接触
更多选民,导致耗用较多纸张,作为竞选资料等用途。

21.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议员时表示,现时约有 280 万名选民,而政府只备有选民姓
名、身份证号码及地址的资料。现有的选民登记册并无选民的电子邮件地址。政制事
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补充,选举事务处以往亦设有一个网站,提供有关1998年立法会
选举所有候选人的基本资料。政府可与选举事务处讨论可否在其网站內提供更多资料
。她进一步表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现正准备推行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计划的第一
阶段将于2000年下半年展开,目的是透过另一种途径为公众提供更佳的服务。选举事
务处是在第一阶段中推行该计划的部门之一。就选举方面而言,推行该计划的目标是
方便市民透过电子途径申请登记为选民及更改地址。

事项(d) -- "禁止拉票日"

22.程介南议员提到新加坡禁止候选人在议会选举的投票日进行拉票活动的做法,他不
明白新加坡政府如何能分辨私人性质的探访和为拉票而进行的探访,他并询问,当地
限制候选人为任何与选举有关的目的到选民家中或工作地点探访,在执行上有否任何
困难。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表示,在新加坡,任何人如被发现在选举日于同一
选区到超过两名选民的住所或办公室进行探访,即被视作触犯法例。

23.李永达议员表示,就以往的选举而言,在选举日进行拉票活动是有必要的,从而制
造选举的气氛以刺激投票率。考虑到1998年立法会选举即使在恶劣的天气下进行,选
民的反应依然积极,加上选民认为在投票日进行该类活动无助于他们决定如何投票,
他促请政府当局在选举日禁止进行拉票活动。主席、杨孝华议员、程介南议员及何秀
兰议员支持他的观点。杨孝华议员补充,政府举办的选举活动应继续在选举日进行。

24.陈鉴林议员认为,虽然本身为政党成员的候选人未必认为在选举日进行拉票活动有
用,但独立候选人或会视此为接触选民的机会。他认为应逐步禁止在投票日进行拉票
活动。

25.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根据以往选举的经验,拉票活动一般在秩序良好而
且克制的情况下进行,故当局并不认为有需要改变现时的做法。他指出,议员的建议
涉及政策上的改动,必须审慎考虑。此外,社会对此事并无一致意见。主席表示大部
分政党支持在投票日禁止所有拉票活动。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补充,一些候选
人或会认为在选举日进行拉票活动有用,而一些则不以为然。因此,问题是有否必要
纯粹基于一些人认为有关安排无用而立法禁止所有拉票活动。由于以往的选举一直进
行顺利,并无发生不守秩序及混乱的情况,政府当局看不到有充分理由支持立法全面
禁止拉票活动此一做法。

26.吴霭仪议员指出,功能界别候选人与地方选区的独立候选人不同,前者不会到投票
站拉票。虽然她沒有以地方选区候选人身份参选的经验,但她想像不到在投票日禁止
拉票活动会对地方选区独立候选人构成问题。尽管她同意政府当局的意见,认为不应
只因某项活动对某些人无用便加以禁止,但她并不赞成在出现重大问题时才进行立法。

27.李永达议员相信,政府当局所关注的主要是执行上的问题;依他之见,此方面的问
题是可以解决的。他指出,在公众范围及私人大厦进行的拉票活动是无法掩饰的。此
外,拉票活动如被禁止,任何成熟的候选人均不会冒险犯法。何秀兰议员补充,选民
亦会监察候选人的行为。

28.议员亦关注到以何准则把某个范围宣布为"禁止拉票区"。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
表示此事可予检讨,以改善运作情况。当局会向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反映议员提
出的任何建议,供选管会考虑。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何秀兰议员时表示,
在 1998 年立法会选举的投票日共接获约1 000宗投诉,当中大部分与拉票活动无关。
她答允提供资料,说明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候选人的支持者及流动广播车辆在
"禁止拉票区"进行非法拉票活动的个案宗数。

29.主席表示须由选管会决定是否采纳"禁止拉票日"的建议。李永达议员表示,由于此
事非常重要,他认为建议如获实施,便应在《立法会条例》中加以订明。主席表示,
据他所知,《立法会条例》的范围并不包括竞选活动。法律顾问回应主席时表示,考
虑到《立法会条例》的架构,他的初步回应是此事较适宜由选管会处理。应主席的要
求,法律顾问答允再深入研究此事。

30.李永达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与各政党及政治组织的成员详加讨论,以便在各项将
会制定的附属法例內反映所达致的任何共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因应议员的要
求,此事可在其他场合再作跟进。

事项(e) -- 选举开支

31.议员察悉文件简述了加拿大、澳洲及法国如何资助得票达某特定基准的候选人所招
致的部分选举开支(下称"该制度")。

3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邓兆棠议员时表示,据他所知,美国并沒有向议会选举的候
选人发还选举开支的制度。他会在日后会议澄清此问题。

33.李永达议员表示支持该制度,因此举可减轻候选人的经济负担。由于竞选活动涉及
庞大的开支,一些合资格的候选人曾因此而沒有参选。他相信市民会接受运用公帑资
助候选人的做法,唯候选人必须取得所需支持才有资格获得资助。当局可进一步研究
该制度的细节,例如发还选举开支的百分比及得票基准的比率。程介南议员支持他的
观点。何秀兰议员亦表赞同,她表示如沒有发还选举开支的制度,很多落选的候选人
将不能再在日后的选举中参选,因为他们在经济上根本无法负担。

34.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已向在立法会选举参选的候选人提供大量的实物资助
,其中包括提供两轮免费邮递服务,以便候选人向选民邮寄竞选单张;香港电台为候
选人制作连串宣传节目,以便候选人在电视和电台介绍其选举政纲,并举办论坛让候
选人就各项议题进行辩论;以及由选举事务处制作介绍候选人的单张等。鉴于已提供
各项实物资助,政府当局并不认为有需要动用额外的公帑,进一步资助候选人的竞选
活动。

35.陈鉴林议员表示此事应予审慎研究。如按照建议实施该制度,当局必须堵塞漏洞,
以防止制度被滥用。他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加拿大、澳洲及法国在立法
机关的选举中所发还的选举开支数额,以及舞弊行为在该等国家是否普遍。政府当局
答允提供书面回覆。

36.吴亮星议员提醒议员须审慎考虑该制度,因为当中牵涉复杂而具爭议性的运作细则
,例如应向政党及独立候选人发还多少选举开支、取得赞助的候选人应获发还多少选
举开支,以及候选人所取得的赞助如超逾他支出的款额,该候选人应如何处理获发还
的选举开支等。他强调必须详细考虑实施方面的细节,否则会导致滥用的情况及出现
爭议。

37.单仲偕议员表示,吴议员提出的问题属技术性质,该等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他指出
,鉴于单议席地方选区的选举开支限额为50万元,普通的候选人如只取得赞助而沒有
获提供任何资助,经济上实难以负担在选举中参选。假设采用法国的发还选举经费制
度,他要求政府当局计算在1998年选举中可向候选人发还的选举开支款额;政府当局
答允有关要求。

38.何秀兰议员表示,她相信自由经济的理念,并认为个别候选人在运用选举经费方面
较政府有效。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时表示难以在此方面作出比较。占政府
大部分开支的工作(例如聘请投票站职员)并不能由候选人负责。她表示在1998年立法
会选举中,当局预算总选举开支为5亿元,而实际支出则为逾3亿元。主席表示,1998
年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支出大多少于选举开支限额。应何秀兰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
答允提供分项数字,载列当局为1998年立法会选举进行宣传活动的预算及实际开支,
以及说明用于每名选民的开支数额。

39.周梁淑怡议员对1998年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工作成效表示不满。她指出批发及零售
界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率低于50%。她察悉地方选区的选民登记工作非常成功,并询
问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中,当局会在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工作方面作出何种改善。

40.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当局采用不同的策略为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进行选民登记
工作。就涉及超过 200 万名选民的地方选区而言,当局利用了大众传媒宣传选民登记
工作。至于功能界别,当局则直接向有关功能界别的选民进行宣传。他不同意功能界
别的选民登记工作成效欠佳,并指出教育界功能界别、法律界功能界别、会计界功能
界别、工程界功能界别及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的登记率分别为77%、67%、81%、81%
及63%。

41.周梁淑怡议员回应时表示,有别于本身为专业团体会员的功能界别选民,要令主要
由个人组成的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进行登记较为困难。政府当局应特别顾及选民登
记率偏低的功能界别,并应更积极地为功能界别推行选民登记活动。她又表示,功能
界别的选民登记表格难于填写及应予检讨。

42.政府当局表示,在1998立法会选举中,虽然新功能界别的登记率相对较低,但功能
界别的平均选民登记率达满意的水平(60%)。由于当局有较多时间为第二届立法会选举
筹划选民登记工作,当局希望选民登记率会有所提高。政府当局曾接获一些意见指功
能界别的登记表格繁复,当局会把此事转交选管会考虑。

事项(f) -- 有关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建议

4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选管会就1998年立法会选举提交的报告所载的建议已在《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中获得反映。至于报告內有关实际安排的其他建议,
政府当局会在选管会就2000年立法会选举订立选举规例及指引时,与选管会及其他相
关部门检讨有关的建议。

44.刘慧卿议员不满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点票安排,并促请当局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中
作出改善。她提到选管会就1998年立法会选举提交的报告摘录(该摘录已随立法会CB(2)
1424/98-99(01)号文件送交议员),她批评点票所需时间过长,即由1998年5月24日晚上
11时30分(第一个投票箱开封)至1998年5月25日下午 5 时(公布最后一项选举结果)。她
建议在个别投票站而非中央投票站进行点票工作,以及把投票的截止时间提前至较早
时间,而非晚上10时30分。

45.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选管会对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点票安排感到满意,
并会在下次选举中继续作出改善。他表示当局是考虑到香港人的生活习惯后把投票时
间定为上午 7 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根据以往的投票数字,最高的选民投票率通常
是在晚上录得。

    (会后补注 --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已于
    1999年4月12日随立法会CB(2)1658/98-99(02)号文件发出。)

II. 下次会议日期

46.主席表示下次会议将于1999年3月15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47. 会议于上午10时37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