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869/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13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5月12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何锺泰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智鸿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皇发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叶文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苏植良先生

副法律政策专员(宪制事务)
区礼义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日后会议的日期

议员商定分别于1999年5月21日上午10时45分、5月24日下午2时30分及5月31日上午8时30分再举行多3次会议。

II.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议员在1999年4月22及27日提出的事项所作回应
(立法会CB(2)1854/98-99(03)号文件)

事项1 -- 《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分别提述的选举委员会

2. 议员察悉,上次会议曾讨论此事项,议员曾询问,《基本法》附件二所提述参与选出第二届立法会的选举委员会与《基本法》附件一所提述在2002年负责选出行政长官及每届任期为5年的选举委员会是否相同,并要求政府当局就此作覆。

事项2 --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统计数字

3. 议员察悉载于文件附件I的答覆。

4. 李启明议员察悉,1998年饮食界界别分组选举的投票率只有11.62%,他询问,倘若设立拟议的饮食界功能界别,政府当局将会采取何种措施以提高该界别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投票率。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覆,政府当局将于2000年年初进行选民登记运动以及于2000年年中进行宣传运动,藉以推动立法会选举。

事项3 --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所腾空的席位

5. 刘慧卿议员问及处理因有立法会议员及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港区人大代表)拒绝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而腾空的席位的程序。

6.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立法会条例》订明,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若同时是功能界别的选民,可选择在选举委员会或其所属的功能界别中投票。若有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拒绝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委员,藉以保留其在功能界别的投票权,根据任何选民也不应在立法会选举中投超过两票的原则,该人将不会被列入选举委员会委员的登记册,因而丧失在选举委员会投票的权利。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补充,为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立法会条例》附表2第1部第1(10)及(11)条订明,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席位如有余额,剩余的席位将先被转移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界别分组,若仍有余额,有关席位将被转移至当时的临时区议会(将会修订为区议会)界别分组。

7. 何秀兰议员询问因何全国政协界别分组较区议会界别分组优先获分配剩余席位。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覆,香港地区共有151名全国政协委员,当中113人已登记成为界别分组选举的合资格选民。鉴于全国政协界别分组在选举委员会获分配的席位只有41个,相比之下,乡议局及临时区议会界别分组共获分配63个席位,因此,把剩除席位优先分配给前者是合理的做法。他呼 吁立法会议员不要拒绝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以尽量减少剩余席位的数目。主席忆述,在1997年为研究当时的《立法会条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员会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把剩余席位优先分配给全国政协界别分组,理由是即使出现剩余席位,亦不可能在临时区议会及乡议局界别分组之间平均分配。

8.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在回应议员时表示,立法会议员及港区人大代表通常会获自动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立法会条例》附表2第1部第1(9)条订明,已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的当然委员可向选举登记主任发出书面通知,拒绝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的选民。任何沒有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的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不得拒绝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的选民。何秀兰议员对于作出这样的规限的理据提出质疑。主席指出,任何立法会议员如对选举安排不满,可选择不在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中投票,或考虑就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以便令立法会议员可退出选举委员会。

9. 黃宏发议员指出,现时分配因某人具有立法会议员及全国人大代表双重身份而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剩余席位的安排欠缺法律依据,原因是法例并无明确规定该等人士只可投一票。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覆,《立法会条例》附表2第1部第1(10)条订明,如属当然委员的人的数目总和少于96,则差额须加在代表全国政协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上。只有在出现双重成员身份或有当然委员因要在功能界别中投票而拒绝登记为选举委员会选民的情况时,当然委员的数目才会少于96人。主席建议政府当局考虑是否有必要改进相关条文的草拟方式。政府当局答允予以考虑。

宗教界界别分组

10. 主席问及属于宗教界界别分组的40个席位如何分配予该界别的6个团体。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立法会条例》附表2第2部第3(1)条订明,每个指定团体可提名其所挑选的若干名人士作为代表宗教界界别分组的委员。每个指定团体可使用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挑选提名人。鉴于该40个席位无法在6个团体当中平均分配,该等团体将相互协商分配予各个团体的席位数目。附表2第2部第2(2)条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将配予宗教界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在指定团体之间分配。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补充,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宗教界界别分组的40个席位的分配情况如下 --

  1. 天主教香港教区 -- 7席;

  2. 中华回教博爱社 -- 7席;

  3. 香港基督教协进会 -- 7席;

  4. 香港道教联合会 -- 6席;

  5. 孔教学院 -- 7席;及

  6. 香港佛教联合会 -- 6席。

11. 刘慧卿议员询问,倘若传媒的报道属实,天主教香港教区和香港基督教协进会决定不参加2000年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当局会否更改宗教界界别分组的组成。张文光议员询问,倘若该6个指定团体之间出现纠纷,政府会如何处理。

12.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覆,政府当局正与有关的其中两个团体商讨此事,并会不时把进展情况告知议员。来自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部分成员已就挑选他们的代表的程序提出具体建议,政府当局正研究该等建议。他向议员保证,宗教界界别分组的大部分成员均满意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安排。他答允就是否须对有关条文作出修订一事再向议员汇报。

事项4 -- 立法会议员作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13. 刘慧卿议员提及政府当局的答覆时,询问条例草案中有关在2000年6月30日担任立法会议员的人士有资格成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建议有何理据。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答,选举委员会的功能是选举立法会议员。由于存在时间差,因此有必要由对上一届立法会任期的议员成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并选举下一届立法会任期的议员。吴亮星议员认为可以接受这样的安排。

14. 虽然黃宏发议员大致同意有关安排,但他亦建议,政府当局应在条例草案明文规定,当出现沒有在任立法会议员的情况时,在对上一届立法会任期担任议员的人士应被当作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主席支持此项建议,并补充,同样的安排应适用于选举委员会的其他界别分组。政府当局答允考虑黃议员的建议。

事项5 -- 选举程序终止

15.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同意删除关于容许地方选区的选举主任在得悉有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丧失资格或逝世后,可将多出的获提名人的姓名加入有关的候选人名单內的条文。

16.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向议员简述关乎选举程序终止的新订第42A和46A条,以及《立法会条例》的现行安排(见文件附件II)。他著重讲述以下两项主要改变--

  1. 根据现行《立法会条例》,倘若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于选举提名结束后但在投票结束前去世或丧失获选资格,有关的选举主任必须终止该项选举的程序。新订安排则容许选举主任删除有关候选人的名字,以便该项选举可继续进行。

  2. 根据现行及新订安排,倘若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于投票结束后去世或丧失获选资格,点票工作会继续进行。根据现行安排,倘若有关候选人当选,当局会安排补选。根据关乎地方选区选举的新订安排,是否有需要进行补选须视乎有关的候选人名单上有否排名较后的候选人。倘若名单上只有一名候选人,当局会安排补选。倘若名单上有多于一名候选人,有关的议席将按名单的优先次序由排名较后的候选人取得。至于功能界别选举,由于其主要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倘若有关候选人当选,当局会安排补选。倘若某功能界别或选举委员会须选出超过一名议员,而有关候选人又当选,选举主任会宣布选举局部未能完成,并会安排补选。

17.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在回应主席及刘健仪议员时表示,倘若由于有候选人丧失获选资格或逝世而导致地方选区的席位只被部分填补,当局会安排补选。在只有两名候选人的功能界别选举,倘若其中一人丧失获选资格或逝世,余下的候选人将自动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主席评论说,这样的安排可能不公平,原因是此举剝夺了选民挑选另一名候选人作为其代表的权利。

事项6 -- 发表选民登记册的日子

18.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鉴于有预先投票的建议以及须在2000年9月的立法会选举前举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当局认为把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的限期定为2000年5月25日的建议是恰当的。主席建议分别就选举委员会及地方选区/功能界别的正式选民登记册的发表定下不同期限,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就此回应,由于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选民登记资格相互联系,故不宜定下不同的限期。关于此点,他指出,任何人必须是地方选区的选民才有资格成为功能界别或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而以功能界别为基础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则有一项额外规定,就是其投票人须为相应的功能界别的选民。

19.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在答覆吴亮星议员时表示,1998年立法会选举发表临时及正式选民登记册的期限分别为1998年2月15日及3月15日。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及立法会选举则分别于1998年4月2日及5月24日举行。

事项7 -- 1991年及1995年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的日期

20. 议员察悉当局的答覆。

事项8 -- 1998年的选民登记活动

21. 议员察悉当局的答覆。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已随立法会CB(2)2028/98-99(02)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2. 会议于上午10时2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