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67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8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4月1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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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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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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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何锺泰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智鸿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皇发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张永森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叶文辉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四)
- 翁佩雯小姐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五)
- 苏植良先生
- 副法律政策专员(宪法)
- 区礼义先生
-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7
- 周封美君女士
I.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4及5日提出的事项所作的进一步回应
(立法会CB(2)1658/98-99(01)号文件)
项目1 -- 功能界别选民的排列次序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解释,载于新附表內的功能界别选民名单可按照英文字母或中文笔划序排列,以方
便阅览。
2.主席询问可否同时使用两种方法,亦即中文本采用笔划序,而英文本则按照字母排列。吴霭仪议员建议,
无论使用何种方法,中、英文本应排列在同一页。杨孝华议员认为,按照英文字母排列选民名单较为方便使
用,因为中文字的笔划难以计算,而且不同中文字的笔划数目可能相同。
3.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表示,惯常的做法是按照英文字母排列附表內的项目。她表示,由于每名选民均
获指定一个项目编号,因此,若采用主席的建议,同一名选民在两份清单上出现的项目编号便会不相符。政
制事务局副局长举例指出,第43(m)条提及附表1B第3部的项目编号。他解释,就选民的编号而言,同时采用
两种方法会导致混淆。经讨论后,议员同意有关问题由政府当局决定。只要功能界别的选民清单方便阅览,
他们对于两种方法均无强烈意见。
项目(2) -- 条例草案各条文的生效日期
4.李永达议员察悉,条例草案中若干条文涉及废除或修订《立法会条例》中关于设立选举委员会的条文。他
问及有关的修订条文会在何时生效。李启明议员询问,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会在何时展
开。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覆谓,《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0条规定,如任何条例须在宪报所订明的某日
期生效,有关公告可就同一条文但不同的目的订定不同的生效日期。举例而言,有关选民登记的条文会在
2000年7月1日前生效,但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选举委员会所须选出的立法会议员人数,以及选举
委员会委员在选举中须投下的票数的条文,均不能在2000年7月1日前全面生效。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李启
明议员的关注时表示,界别分组选举的大部分选民均为功能界别选民。功能界别选民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
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会在2000年年初进行。
项目(3) -- 《立法会条例》第11条是否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5.吴霭仪议员察悉,政府当局的答覆是《立法会条例》第11条并无违反《基本法》的规定。她询问政府当局
此一立场的基础。她指出,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九条,立法会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在两年的任期届满时,
在任议员不再是立法会议员。因此,《立法会条例》第11(2)条,亦即关于就召开紧急会议而言,上一任的议
员须当作为立法会议员的规定,并无法律基础,或会受到质疑。张文光议员对延长议员任期至超越《基本法
》订明的两年任期表示关注。
6.应吴霭仪议员要求,法律顾问向议员简介《立法会条例》第11条的背景。他表示,在1997年7月1日前,《
皇室训令》有就立法会解散后召开紧急会议的事宜作出明文规定,但《基本法》中并无包括类似的条文。虽
然《基本法》第七十二(五)条规定,立法会主席须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但对于该条文可否在立
法会任期之间应用,则意见分歧。《立法会条例》加入第11条,是由于一名议员曾在其主动提出的多项建议
中要求制定条文,就主席在立法会任期完结后的期间召开紧急会议,以及就召开紧急会议而言,立法会解散
前担任议员的人须当作为立法会议员,作出规定。他在此问题上的意见是,不应纯粹由于《基本法》并无就
此作出规定,而视此条文违反《基本法》。
7.主席表示,虽然《皇室训令》已就立法会任期及会期开始的安排订定条文,但并无提及有关任期。然而,
立法会的任期其实已载列于《立法会条例》。法律顾问补充,《基本法》第六十九条订明,立法会第一届任
期应为两年,而随后则为4年。《立法会条例》第4(2)及(3)条规定,首届立法会的任期于1998年7月1日开始,
而其后的任期于行政长官指明的日期开始。虽然《立法会条例》第10(1)条规定行政长官须指明首届任期的首
次会议的日期及时间,但当局并未就决定其后的任期的首次会议日期及时间制定条文。
8.吴霭仪议员表示,议事规则委员会曾讨论此事项,大部分委员均赞成2000年的立法会会期及其后的任期于
10月开始,以配合《施政报告》,而《施政报告》发表的时间会受财政预算案编制周期所影响。由于首届立
法会的任期会在2000年 6 月30日结束,而第二届任期会在2000年10月开始,两届任期之间将会出现空隙。她
对为解决任期之间出现空隙的问题而制定的《立法会条例》第11条的成效表示关注。
9.副法律政策专员回应议员时表示,政府当局知悉在任期之间有空隙,并且认为,为了就出现紧急情况作出
规定,《立法会条例》第11条是合理的。政府当局亦知悉,立法会在该种会议上通过的法例,尤其会有被质
疑的风险。由法律程序产生的问题,最终须由法庭决定。吴霭仪议员认为,政府当局知道确实有可能被质疑
,便不应明知故犯。副法律政策专员答称,政府当局认为该类质疑不会成功。
10.吴霭仪议员认为,倘若当局认为《立法会条例》第11条并无效力,则应把该条文从《立法会条例》中除去
。张永森议员表示,他同意政府当局的意见。虽然第11条有被质疑的风险,但该条文应能承受法庭上的任何
质疑,因为根据第11条为召开紧急会议而把上一任期的议员当作议员的做法,不应视作延续议员的任期。
11.刘慧卿议员表示,鉴于议员在2000年 6 月30日后的身份存疑,议事规则委员会部分委员曾研究第二届立法
会的任期应否在2000年7月1日开始。当局察悉,在该等情况下,立法会在首届任期快将完结时会需要休会,
以便可在2000年7月前进行換届选举。
12.刘健仪议员补充,议事规则委员会已充分讨论吴霭仪议员关注的问题。事实上,议事规则委员会已作出决
定,并在其"1998年7月至1999年4月的工作进度报告"第3.11段解释其立场如下 --
"委员会曾详细研究此问题。委员会认为,《立法会条例》第11(2)条把先前担任议员的人当作为立法会
议员的规定,只为在立法会解散之后与換届选举举行之前的一段期间召开紧急会议。该条文有其需要
,作用是确保在并无在任议员(例如在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五十条解散立法会之时)但下届換届选
举尚未举行的一段期间,仍有立法机制可以使用。该条文的用意并非要延长该等议员的任期。委员会
的意见是此条文不大可能被认为与《基本法》內有关议员任期两年或4年的条文相抵触。若须在換届选
举结束之后召开紧急会议,行政长官可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条指明新一届任期及该届任期首个会期
在较早的日期开始,以便立法会可举行会议。"
13.法律顾问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提供一项特别关于主席的条文,清楚表明担任主席的人会被当作为主席,
以便在任期结束或立法会解散后召开紧急会议。副法律政策专员(宪法)答覆谓,现有的《立法会条例》第11
(1)条足以达至该项目的。他认为无需制定该类推定条文。
II.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12日提出的事项所作回应
(立法会CB(2)1658/98-99(02)号文件)
项目1 -- "禁止拉票日"
14.李永达议员认为,1998年进行立法会选举时,虽然天气恶劣,但投票率仍相当高,以及选民认为在投票当
天进行拉票活动不会有助他们决定如何投票,因此他促请政府当局重新研究有关在选举日禁止进行拉票活动
的建议。民主党、自由党及民主建港联盟的立法会议员、刘慧卿议员及梁耀忠议员均赞成其意见。刘慧卿议
员询问,政府当局是否担心在选举日禁止进行拉票活动会导致投票率偏低。她亦询问,若政府当局有此忧虑
,当局预期投票率的下降幅度为何,以及有何根据作出该项预测。梁耀忠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在何种情况下
会考虑在选举日禁止进行拉票活动。
15.政制事务局副局长重申政府当局的立场:鉴于过去的选举显示拉票活动均以有纪律及受管制的方式进行,
并会缔造良好的选举气氛,当局认为无需改变现行的做法。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四)补充,虽然部分候
选人可能认为拉票活动沒有用处,但部分候选人可能认为并非如此。因此,问题是当局须否只因为部分人认
为拉票活动沒有用处,便立法禁止所有这些活动。由于过去的选举活动均顺利进行,并无导致任何纷扰或混
乱,因此,政府当局认为并无充分理由立法禁止所有拉票活动。
16.李永达议员表示,倘若政府当局不答允议员的要求,他会考虑提出修订动议。大部分出席会议的委员均支
持其建议。政府当局答允重新考虑此事。
项目2-5 -- 选举经费
17.议员察悉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该等资料说明加拿大、澳洲及法国的立法机关选举候选人获发还的选举经
费。李永达议员及杨森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考虑在候选人取得的选票数目达到指定基准时,资助候选人的部分
选举经费(下称"发还经费计划")。由于竞选活动会导致庞大的开支,实施发还经费计划有助确保候选人不会受
捐款人所影响。
18.政制事务局副局长重申他在先前的会议上提出的意见,亦即政府当局已向参与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提供大
量实物资助。当局认为无需以额外的公帑进一步资助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
19.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四)回应主席时表示,英国政府并无向候选人发还经费。然而,国会內的反对党
及执政党议员会获得政府给予部分财政资助,数额视乎其所属政党取得的国会议席,以及政党在选举中的得
票百分率。
20.李永达议员询问,透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实施发还经费计划会否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他指出现时
部分竞选活动由政府拨款资助时询问,虽然扩阔此等活动的范围会导致额外的公帑开支,但会否被视为公共
开支的一项新负担。主席询问,推出新活动取代现有的活动会否被视为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例如以拟议
的发还经费计划取代一轮免费邮递服务。
21.法律顾问答称,修正案是否涉及财政影响,须根据有关修正案的情况逐一考虑。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
,倘修正案的目的或效力可导致动用香港任何部分政府收入或其他公帑,或须由该等收入或公帑负担,则议
员只可在行政长官同意的情况下提出该修正案。有关政府各项收费的建议,当局不难判断该等修正案是否具
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然而,旨在提出新措施的修正案,则是复杂的事宜。立法会主席在作出裁定前,会考
虑主体条例的目的,以及拟议修正案的立法效力及目标。
22.主席指出,修订主体条例,以便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附属法例而实施拟议的发还经费计划,或许
是应付"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测试的一种方法。然而,此举或会有其他政治方面的影响。法律顾问回应时
表示,即使拟议的修订只是一项赋权条文,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的问题仍需解决。
项目6 -- 遗失邮件
23.何秀兰议员表示,她不满意政府当局所给予的答覆。她要求政府当局解释,在1995年两个市政局选举期间
,一名候选人的选举邮件为何会遭遗失,以及邮政署署长曾采取何种纠正行动。政府当局答允作出书面回应。
III.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15日提出的事项所作回应
(立法会CB(2)1658/98-99(03)号文件)
项目1 -- 在医院设立投票站
24.李永达议员察悉政府当局的答覆后仍坚持其意见,认为当局应为公立医院的病人提供预先投票的服务。他
亦促请政府当局考虑实施自动选民登记,以便可简易地查核选民的资格。
25.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在医院进行预先投票,最大的问题是难以编制有关的选民登记册摘要,因为当局
不能肯定谁会在投票当日身处医院內。假如由投票站人员到医院病床直接收集选票,则难以保障投票的保密
性,更甚者是会影响有关医院的日常运作。倘若安排选民在设于医院內特定地点的投票站投票,则不会方便
不能离床的选民投票,同时亦可能影响有关医院的运作。
项目2 -- 乡议局功能界别的组成方式
26.李永达议员反映乡议局议员简炳墀先生的意见时询问,为何部分人士未经惯常的选举程序便可成为乡议局
议员。
2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乡议局议员大会由当然议员、特别议员及增选议员组成。各乡事委员会的正副主
席及新界太平绅士均为当然议员。特别议员的数目不应超过21名,由大埔、元朗及南约区的当然议员从村代
表或民政事务局局长批准的其他人士中选出。增选议员由 5 名执行委员会成员提名。获提名的候选人须经民
政事务局局长批准,并由议员大会确认。增选议员人数不应超逾15名。
28.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张文光议员时解释,新界在历史上分为3个主要地区,分别为大埔、元朗及南约区
,但有关的划界与现时的情况不同。特别议员由新界的当然议员选出。他告知议员,1998年乡议局议员大会
的分项数字如下 --
(a) 当然议员
|
- 乡事委员会正副主席
67
| - 新界太平绅士
39
| (b) 特别议员
| 17
| (c) 增选议员
| 15
|
| ______
| 总数
| 138
|
|
|
29.李永达议员指出,约28%的议员是新界太平绅士,但他们均由政府委任而并非透过直接选举选出,他对此
表示关注。他亦询问,获委任的新界太平绅士数目有否任何限制。李永达议员及张文光议员指出,新界太平
绅士的数目增加,或会令政府可影响乡议局,他们对此表示关注。主席问及新界太平绅士是否新界原居民,
以及有关委任的准则。邓兆棠议员简略解释乡议局议员大会的组成方法,供议员参考。
30.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四)回应议员时表示,乡议局议员大会的组成由《乡议局条例》(第1097章)规管,
而新界太平绅士的委任在《太平绅士条例》(第510章)已有规定。政务司司长获授权委任她认为合适和适当的
人为新界太平绅士。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四)答允咨询民政事务局,并提供更多书面资料,说明乡议局
现时的组成方式,以及委任新界太平绅士的准则。
IV. 下次会议日期
31.下次会议订于1999年4月15日举行,继续讨论立法会CB(2)1658/98-99(03)号文件。
32. 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