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会
立法会CB(2)2928/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24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7月1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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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正午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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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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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陈智思议员
杨耀忠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叶文辉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 翁佩雯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7
- 周封美君女士
I. 会议
(立法会CB(2)2555/98-99号文件)
主席表示,召开是次特别会议是为了讨论政府当局建议由其动议梁智鸿议员及李家祥议员原先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下称"修正案")一事。立法会主席希望法案委员会决定是否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主席又表示,议员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对法案动议修正案前撤回有关修正案,是合乎规程的做法;至于可否在未有于规定限期內作出预告的情况下动议对法案作出修正,则须由立法会主席决定。
2. 李家祥议员表示,政府当局昨天已向其表明,只要他撤回其修正案,当局准备主动提出该项修正案。他原先提出的修正案旨在规定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须由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注册的社会工作者组成。在现时对议员所提修正案采用的表决制度下,有关修正案若由政府当局动议,将会有较大机会获得通过。在此情况下,他愿意撤回其修正案。倘立法会主席不批准政府当局动议有关修正案,他会按原先所建议动议该项修正案。
3. 助理秘书长3应主席所请表示,立法会在1999年3月10日辩论《区议会条例草案》时,一位议员请求立法会主席批准由其提出另外两位议员所撤回的修正案。当时立法会主席以立法会议员已有足够时间研究两项修正案的內容为理由,特别批准该位议员动议该两项修正案。立法会主席又指示,若日后某位议员拟支持已由另一位议员提出的修正案,该位议员亦应在提出修正案的指定限期前作出预告,以确保就该项修正案进行的辩论即使在上述另一位议员撤回修正案的情况下也不受影响。助理秘书长3进一步表示,立法会主席其后曾3次拒绝批准由政府当局及个别议员提出其他议员所撤回的修正案。在政府当局昨天提出有关要求后,立法会主席已决定就李议员及梁议员一旦撤回其修正案,政府当局应否获准提出该等修正案的问题,征询法案委员会的意见。
4. 梁智鸿议员表示,他决定撤回其提出的修正案,与政府当局的建议无关。他会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发言,解释为何作此决定。梁议员回应主席时澄清他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分别动议两项修正案,一项是把中医师纳入医学界功能界别內,另一项则是设立中医界功能界别,取代拟议饮食界功能界别。他已作出撤回首项修正案的预告,但仍会继续动议第二项修正案。
5.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已研究过两位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政府当局决定主动提出原先由梁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原因有二。首先,根据现行安排,选举委员会的医学界界别分组及中医界界别分组各得20个议席。梁议员所提的修正案会把该两个界别分组合并为一个共有40个议席的医学界界别分组。政府当局提出的修正案则建议维持现状。其次,政府当局建议在有关法例中加入若干条文,以便合资格的中医师登记为医学界功能界别及中医界界别分组的选民,因而可在2000年9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中投票。他表示,政府当局已和梁议员讨论此事,而梁议员亦赞同政府当局所提出的修正案。
6. 梁议员表示,他在此事上未有与政府当局达成协议。他重申,他撤回有关把中医师纳入医学界功能界别的修正案的决定并非基于政府当局的建议。他回应部分议员时解释,他只是在前一晚香港医学会董事局的会议于下午10时45分左右结束后,才得以向传媒宣布其决定。他表示早已决定撤回有关修正案,不论该项修正案会否改由政府当局提出。
7. 杨森议员表示,虽然民主党的议员支持梁议员及李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但如有关修正案由政府当局动议,该党的议员是不会支持的。若法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上决定建议立法会主席批准原先由两位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改由政府当局提出,他将会大力反对。他表示,法案委员会曾深入讨论两位议员的修正案,而政府当局则一直反对该等修正案。他关注到,有报章报道政府当局突然改变立场,是因为当局与有关议员之间有秘密交易。他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其在接触有关议员时,有否参照《基本法》第七十四条行事。杨议员提出警告,指由于立法会与政府当局对《基本法》第七十四条所持立场不同,法案委员会今次如答应政府当局的要求,便等于接受议员不可对政府提交的法案提出修正案。为了维持立法会的公信力,他促请法案委员会切勿答允政府当局的要求。
8.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已多次在不同场合向议员述明其对《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的立场,尤其是在议事规则委员会会议上。政府当局就个别议员对条例草案动议的修正案提出意见时,亦已告知立法会主席哪些修正案会对《基本法》有所影响。他重申,政府当局建议由其动议两位议员原先提出的修正案,以期作出所需修改,从而更有效地实施有关条文。
9. 李家祥议员表示先前接触他的是政制事务局局长,而非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虽然双方在交谈中提到《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的含意,但他重申,他主要关注的是修正案能否获得通过,而他一直对其修正案获得通过的机会存疑。李议员强调,只有在立法会主席准许政府当局动议他原先所提修正案的情况下,他才会撤回其修正案。他的决定与政府当局对《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的立场完全无关。
10. 部分议员指出,两位议员的拟议修正案在很久之前便已提出,而法案委员会亦曾多次详加讨论。考虑到政府当局对该等修正案的立场,他们认为政府当局现在建议由其动议两位议员的修正案所提出的理由,实令人难以接受。李永达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发觉有关修正案会有很大机会获得通过后,为免其对《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的立场因此而变得尴尬,便采取此种手段,实令人深感遗憾。杨孝华议员指出,助理秘书长3援引的先例不适用于今次的情况,因为政府当局建议的修正案与梁议员及李议员所提出的并非完全一样。
11. 周梁淑怡议员以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的身份表示,立法会已有共识,容许议员提出与"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有关的修正案。《基本法》第七十四条只适用于议员提出的法案而非修正案。她指出,可否动议修正案,最终是由立法会主席作出裁决。如某项修正案被裁定为不合乎规程,立法会主席定必详细解释她为何作此决定。她认为任何经立法会主席批准动议的修正案,均应有机会由立法会详加辩论。由于这并非政府当局首次提出与《基本法》第七十四条有关的问题,她促请议员切勿堕入当局的陷阱。她又认为,政府当局处理此事的方式非比寻常,且亦有欠光明磊落。
12. 刘慧卿议员表示前线反对政府当局的建议。她认同民主党及周梁淑怡议员的见解。她表示,议员仍未有机会审议政府当局在会议上提交的拟议修正案,因此期望他们在下午恢复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支持有关修正案并不公平。
13. 法律顾问回应主席时表示,法律事务部已看过政府当局建议的修正案,但需要更多时间进行详细研究。关于政府当局较早时就梁议员的修正案所提出的意见,法律顾问回应时表示,在协助议员草拟其修正案时,法律事务部一直采取非常严谨的行事方式,并会考虑律政司法律草拟科的意见。从法律观点而言,有关修正案的定稿并无问题。至于政府当局建议的修正案会否提高为中医师进行登记的效率,他暂时不会作出评论,直至研究过有关修正案。关于因梁议员的修正案而对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分配的议席数目,他指出这属政策事宜,而非法律事宜。此外,对于李议员的修正案有若干条文被政府当局评为沒有需要,他表示只要李议员在动议修正案前撤回有关条文,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但他强调,即使无需订立该等条文,从法律观点而言,该等条文是沒有问题的。
14. 吴清辉议员表示,他当天较早时曾与中医师的代表会晤。该等代表希望议员支持设立中医界功能界别;若未能如此,他们亦希望议员支持把中医师纳入医学界功能界别內。由于梁议员在最后一刻撤回与后一事项有关的修正案,而就动议修正案作出预告的限期亦已届满,因此其他议员实无从协助。他希望法案委员会在作任何决定时均会考虑此点。
15. 程介南议员表示,政府当局所建议有关把中医师纳入医学界功能界别的修正案如能改善现状,民主建港联盟(下称"民建联")的议员或会予以支持。然而,民建联的议员对李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有所保留。只要在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选举中已有资格投票的团体不被剝夺其投票权,他们同意支持注册社会工作者"一人一票"的建议。
16.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重申,政府当局的修正案会使有关条文得以更有效地施行。虽然法案委员会以往曾在会议上讨论梁议员所提修正案的原则,但有关修正案的确实措辞很迟才交予政府当局置评。考虑到中医师认为应为中医界保留独立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政府当局遂建议对有关修正案作若干修改。
17. 主席询问政府当局,立法会可否继续处理李议员的修正案,以及如该修正案获得通过,政府当局可否在10月向立法会提交一项修订法案,藉此纠正修正案中任何欠妥之处。至于梁议员撤回的修正案,如有关设立中医界功能界别的修正案遭否决,政府当局亦可在同一修订法案中再次提出该项修正案。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与选民登记有关的附属法例会在10月提交立法会审议,选民登记工作则会在2000年年初展开。政府当局的修正案如获得通过,将会确保合资格的中医师可登记为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选民。按建议提交修订法案,可能会阻延2000年立法会选举时间表所订各项程序。
18. 主席把政府当局提出由其动议李议员及梁议员所提修正案的建议付诸表决。他宣布表决结果如下:
- 5位议员对有关建议投赞成票:吴亮星议员、吴清辉议员、马逢国议员、刘汉铨议员及谭耀宗议员;
- 15位议员对有关建议投反对票:何秀兰议员、李永达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张文光议员、陈荣灿议员、陈鉴林议员、梁耀忠议员、程介南议员、单仲偕议员、黃容根议员、杨孝华议员、杨森议员、刘江华议员、刘健仪议员及刘慧卿议员;
- 4位议员投弃权票:梁智鸿议员、刘皇发议员、蔡素玉议员及邓兆棠议员。
19. 主席总结时表示,法案委员会不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并要求助理秘书长3把此事告知立法会主席。
20. 会议在下午1时12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