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70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5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1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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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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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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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
何秀兰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智鸿议员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叶文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苏植良先生
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区礼义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以往会议的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1459/98-99(02)号文件)
与会各人讨论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5日提出的事项所作的回应。
事项(a) —— 条例草案各项条文的生效日期
2.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会尽快编订一份列表,载列条例草案各项条文的建议生效日期。
事项(b) —— 海外国家在“邮递投票”及“海外投票安排”方面的做法
3. 议员察悉加拿大及澳洲所采取的安排。
4. 杨孝华议员询问,在香港居住的美国公民如何在美国的大选中投票。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答称,在香港居住的美国公民可在美国领事馆投下其选票,美国领事馆会把选票寄回美国。
5. 关于预先邮递投票,李永达议员询问,加拿大及澳洲有否采取任何措施,确保选民在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影响下,按本身的意愿投票。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回答时表示,政府当局不察觉该两国采取了任何特别措施,以防止买票的情况,或确保邮件准时寄达和保密。据他所知,澳洲的选民会在一名见证人面前填写选票。然而,见证程序并无具体的规定。事实上,李议员所关注的问题正是政府当局决定不采取预先邮递投票制度的考虑因素之一。
6. 程介南议员表示,既然政府当局有此立场,法案委员会无须对有关建议详加研究。吴亮星议员赞同此看法,并且表示,倘若该两个国家只有极少数人使用邮递方式投票,便未必值得在香港实行该建议。政制事务局副局长澄清,政府当局只是应议员的要求,提供有关预先邮递投票的资料。政府当局无意采取此方案,并只会支持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中采取预先投票方法。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补充,在1996年举行的澳洲大选中,在海外所投的选票有46
300张,包括以邮递方式投寄的选票,或在澳洲大使馆、领事馆及贸易办事处所投的选票。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补充,香港的选民资格有别于其他国家。如要符合登记为选民的资格,某人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必须通常在香港居住。換言之,并非所有在海外居住的香港市民均是合资格选民。
在医院设立投票站
7. 李永达议员建议在医院设立投票站。他指出,医院有过半数的病人是成年人,他们不应被剝夺投票的权利。他进一步表示,医院內有数千病人,他们如获提供投票的设施,便有数以百计的人可以投票,在此方面所得的选票数目可能较某些乡村的选票数目还要高。
8.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全港公立及私立医院约有50间,老人院则有超过500间。鉴于所涉及的财政及资源问题,当局实施该建议会有实际困难。
9. 李永达议员回应时表示,当局会否推行某项建议,视乎其对该建议的重视程度。他不同意该建议并不可行。政府当局如关注所涉及的投票站数目,可考虑先在公立医院实行该建议。政制事务局副局长重申,政府当局不支持该建议。倘若建议真的付诸实行,便须为私立医院及老人院的所有合资格选民作出投票安排,而非只限于公立医院的合资格选民。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李议员时答允提供资料,讲述公立医院的数目、每间公立医院的病人数目,以及在该等医院设立投票站的开支。
事项(c)——投票箱的护送
10.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已翻查有关纪录,但并未找到任何纪录,显示在1995年立法会选举中,有候选人及其代理人于抵达中央点票站后,不能在余下路程继续护送票箱的事件。当时的选区分界及选举委员会亦沒有接获有关事件的任何投诉。
事项(d) ——《立法会条例》第11条
11. 关于《立法会条例》第11条是否符合《基本法》第六十九条一事,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会在日后的会议上向法案委员会作出汇报。
事项(e) ——《立法会条例》第13(4)及35(1)条
12.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建议把《立法会条例》第13(4)条所提述的14天期限修改为21天期限,旨在使该规定与《立法会条例》第35(1)条所订者一致。关于法案委员会建议把两个期限同时改为14天,政府当局已就该建议咨询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而该委员会对建议沒有任何意见。
13. 主席表示,法案委员会亦已征询立法会秘书的意见,立法会秘书表示该两项建议均不会构成任何问题。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补充,《区议会条例草案》中类似条文所订的期限亦为21天。
II. 逐一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第13条(新订第20A条) ——乡议局功能界别
14. 张文光议员对乡议局功能界别的组成表示关注。他注意到该功能界别包括乡议局议员大会的当然议员、特别议员及增选议员,并询问该等议员是如何挑选∕选举出来。他进一步询问,该等议员的任期会否影响其在该功能界别的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15. 李永达议员代乡议局议员简炳墀先生提出一项问题,简先生关注到某些身份特别的人士,例如新界地区的太平绅士及乡议局增选议员,可无须参选便成为乡事委员会委员,而该等人士亦因此可投票选出乡事委员会主席。简先生希望知道为何并非由直选产生的人士可以成为乡事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并出任乡议局的议员。邓兆棠议员向议员简要解释乡议局的组成。
16. 针对张议员的疑虑,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乡议局功能界别的组成与《立法会条例》所订者相同。他答允以书面详细作覆。
条例草案第13条(新订第20B条) ——渔农界功能界别
17. 关于渔农界功能界别的组成,李永达议员询问,《立法会条例》附表1第2部与条例草案新订的第20B条有何分别。他进一步询问,第20B(a)条所载的联会是否新加入选民名单內。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答时解释,除表达方式有改变外,条例草案所载的新订第20B条基本上与《立法会条例》附表1第2部所载者相同。在《立法会条例》附表1第2部,渔农界功能界别有82个团体。条例草案建议把该等团体分为两类,分别是新订第20B(a)条所载属渔农界的联会,以及条例草案附表1所列的个别协会。
18.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政府当局在上次会议已提交一份文件,载列各功能界别选民的增删情况。获加入渔农界功能界别选民名单的5个合作社并非新成员,该等合作社在1998年的功能界别选举中,已凭藉其在有关联会的会员身份获登记为选民。由于该等合作社已退出有关的联会,其名称获列入条例草案附表1內,以保留其选民资格。她向议员保证,登记为渔农界功能界别选民的资格准则并无改变。
19. 张文光议员询问,新订第20B(a)条所载的团体及其各自的团体成员是否均有权投一票。政府当局澄清,团体成员有投票权,但联会组织则无投票权。条例草案把该等属渔农界的有代表性联会归入新订第20B(a)条內,旨在令规定更为清晰。至于条例草案附表1所载的团体,每个团体会有权投一票。
20. 张文光议员指出,条例草案附表1所载的部分团体以“联会”命名。他询问,该等团体是否有任何团体成员;若然,该等成员应否享有与新订第20B条所载团体的团体成员一样的投票权。关于第二项问题,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时表示,不论附表1所载团体的名称为何,每个团体只有权投一票。她答允以书面澄清第一项问题。
21.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刘健仪议员时解释,新订第20B(a)条所载团体的所有成员均属根据《合作社条例》(第33章)或《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的团体。政府当局获要求澄清该等团体的会员究竟是公司成员,抑或是个人成员。
22.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渔农界功能界别约有170个团体,当中约有100个属新订第20B(a)条所载8个团体的团体成员。虽然新订第20B(a)条及附表1所载团体的成员可能有些重复,但每个团体只有权投一票。
23. 程介南议员建议,所有170个团体应获列入附表1內,以便明确显示该功能界别的选民人数。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时表示,倘若所有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均列于附表內,条例的篇幅便会冗长得令人不可接受。
24. 程介南议员指出,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后,附表1的选民名单便不可加入任何团体。然而,新订第20B(a)条的选民人数却可透过扩大该等团体的成员人数得以增加。他询问在此方面是否订有任何限制。
25.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时表示,藉联会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选民资格,并非渔农界功能界别所独有。根据条例草案第2(c)条,团体如拟对章程作出任何改动,而改动与成为该团体有权表决的成员或会员的准则及条件有关,须获政制事务局局长书面批准。政制事务局局长会考虑有关要求是否纯粹为取得较多选票而提出,才决定应否给予许可。新订第20B(a)(i)至(viii)条所列的8个联会均属声誉良好和历史悠久的团体,政府相信该等团体会按照章程的规定收纳新会员。
26. 鉴于选民登记工作在1999年1月左右已告结束,主席询问在1999年3月加入某团体的团体成员会否符合《立法会条例》第25(5)条所订适用于团体选民的12个月规定,并会因而合资格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中投票。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答称,2000年立法会选举将于2000年9月举行,而正式选民登记册则建议在2000年5月25日发表。选管会将草拟附属法例,订明选民登记工作的具体安排及时间表。就在1999年3月才加入有关团体的公司而言,为符合12个月规定,下次选民登记工作的限期须定于2000年3月以后,该等公司方可符合登记为有关功能界别选民的资格。
27. 刘慧卿议员对于功能界别可能出现种票的情况表示关注。她询问除12个月规定外,是否还有任何防止种票的措施。她进一步询问,核实有关规定是否获得遵从,是政府抑或有关团体的责任。
28.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申请登记为某功能界别选民的人士或团体须在申请表格內声明是否合资格登记为选民。倘若某人或团体在登记表格內提供虛假资料,即属犯罪。法例规定某团体的章程如须予以修改,以便更改其成员或会员身份的准则或表决资格,必须先征得政制事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因此,已有足够的保障措施防止种票。
29. 主席指出,就地方选区的选民而言,政府不会核实其资格。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的准则较地方选区选民为严格。就此方面,某人或某公司必须与有关团体有密切联系才合资格成为有关功能界别的选民。此外,每间公司均须符合12个月规定。
30. 刘慧卿议员询问执行第25(5)条的责任谁属,首席政府律师(选举)答称,现行法例及其他选举法例的执行工作在多个层次上进行。登记程序是公开和具透明度的,市民有很多机会查明、核实及反对任何登记申请。第一个层次在于申请人本身。申请人须提供资料并证明该等资料确实无讹。倘若该人作出虛假声明,法例会有适用的罪行条文。第二个层次是由选举事务处的职员进行查核工作,他们如不信纳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可要求取得进一步的资料。第三个层次是倚赖市民大众及关注选举程序的人士。政府当局会发表临时选民登记册,并让公众查阅该登记册。任何人可反对临时选民登记册上载列人士的登记;同样地,任何人亦可声称其符合登记为选民的资格。审裁官(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裁判官或律政人员)会考虑有关的声称及反对。
31. 刘慧卿议员表示,鉴于功能界别的选民人数不多,一票便足以令选举结果有所不同。政府当局必须加强核实合资格选民的程序,以防止种票的情况。她建议政府应考虑在条例草案內加入条文,订明政府及有关团体须核实选民是否符合《立法会条例》第25(5)条所订适用于团体选民的12个月规定。政府当局答允以书面回应该建议。
条例草案第13条(新订第20C条) ——保险界功能界别
32.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回应李永达议员时解释,在条例草案第13条中把《立法会条例》附表1所载“视为”一词改为“当作”,目的是使该条文与《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所订者一致。她证实该词在涵义上并无改变,英文本亦沒有更改。
第13条(新订第20D条)——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33. 刘健仪议员表示,适用于渔农界的原则十分明确,就是各联会的团体成员及个别协会均有投票权。然而,她未能明白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划分方法背后的原则,而该功能界别由各个不同界别组成。她指出,某界别如有多个联会,该等联会便各自有权投一票。倘若某界别內并无任何联会,则个别的协会∕公司会各自有权投一票。在此情况下,有大量团体成员的具代表性联会与并无代表性的个别协会同样有权投一票。她批评此制度有欠公允。
34.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时表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情况独特,因为该功能界别由多个不同行业组成。由于部分团体有大量团体成员,假如每个团体成员均可投一票,便会令代表性失去平衡。她补充,假如所有团体成员均可投一票,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便约有2000个,单是货运业便占了该功能界别合共2000票中的1000票。如此一来,可能会有人批评该界别支配整个选举程序。
35. 刘健仪议员表示,她在两年前曾建议让有商业登记证的运输公司有权投票。政府当局当时回应称,她的建议会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她认为政府当局现时采用的安排与公平原则相去甚远。鉴于要公平地划定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存在本质上的困难,较好的做法是扩大选民基础,让更多从事航运交通业的人士及公司参与选举。
36.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曾考虑过刘议员的建议,最终认为该项安排会导致某一界别支配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举。鉴于一人公司亦可申领商业登记证,此举会导致数以千计的士及小巴司机成为合资格的选民。另一方面,专利巴士公司及电车公司却分别只有5票和两票。
37. 单仲偕议员赞同刘议员的看法,认为应扩阔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代表基础。他指出,现行的选民资格准则并不客观。倘若准则是根据乘客人数来厘定,九广铁路公司及香港地下铁路公司应有较多选票。同样道理,倘若准则是根据雇员人数来厘定,聘用较多雇员的公司便应有较多选票。政府似乎属意藉限制选民人数来进行小圈子选举。
38.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时表示,在划定功能界别的选民时,政府不会只考虑团体的规模,同时亦会考虑该团体在有关功能界别內的代表性及重要性等因素。
39. 刘慧卿议员询问,政府会如何评估某团体的代表性及重要性,以及该团体就哪些人而言具重要性及代表性。
40.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答时表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主要由陆运及海运服务提供者组成。政府会考虑某团体为该业界提供服务的代表性及重要性,以及该团体代表其所属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內业界利益所担当的角色。政府一向遵守此原则,而结果所有重要而有代表性的团体均获纳入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41. 刘慧卿议员表示,她不明白政府当局所提出的论据逻辑。她认为,政府当局应根据某团体向市民提供服务的重要性来考虑其是否重要。多人使用的交通工具,便属重要。就此,乘客人数应是评估某团体是否重要的因素之一。她批评政府是舍客观标准而取人为准则。
42. 刘健仪议员表示,就对香港经济的贡献而言,所有界别同样重要。她表示,如要增加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人数,则最少各个重要而有代表性的团体的团体成员均应有投票权。
43. 单仲偕议员指出,的士及小巴司机可能策略性地组成数以百计的协会,藉以操控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选举的结果。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就的士及小巴协会而言,只有该等拥有最少100个会员的协会才会被考虑纳入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任何团体如要求被纳入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须经政府及立法会批准,因为只可藉通过修订条例草案及附属法例,才可把团体名称加入附表內。她表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资格准则非常严格。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约有150个协会,每个协会均透过立法途径加入附表內。
44. 刘慧卿议员表示,此机制对防止种票非常有效。她建议政府当局考虑在附表內列出所有功能界别的选民名称,以便日后如有任何修改,均须获得立法会批准。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时表示,有关功能界别选民划分的现有安排自功能界别制度实行以来已经采用。属下成员为合资格选民的团体均是有关界别內具规模及有代表性的团体。除若干功能界别的选民为数较少外,在附表內列出所有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会令篇幅变得冗长不堪。
45. 刘慧卿议员重申,立法是堵塞潜在漏洞的最有效方法。她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她的建议,当局答允会考虑有关建议。
46. 刘健仪议员指出,剝夺团体成员投票的权利,会迫使该等团体成员分开组成数目更多的协会,藉以取得较多选票。她要求政府当局再认真考虑此事。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政府已竭尽所能,把航运交通业所有行业及界别包括在內,并确保各有关界别的具代表性团体已获纳入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某些协会可基于各种理由而分拆组成新的协会。政府如怀疑新协会的组成是为了种票,便会拒绝其加入为功能界别选民的要求。
条例草案第14条(新订第20E条) ——教育界功能界别
47. 鉴于部分立法会议员为大专院校校董会成员,李永达议员表示,他们如有权投3票,便有欠公平。刘慧卿议员询问,选举委员会委员究竟可投3票,还是投两票。
48.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每人最多只可投两票(包括在地方选区选举中所投的一票)。某人如合资格在多于一个功能界别投票,亦只准在一个功能界别投票。选举委员会委员如同时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该人不会获准在有关的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主席表示,有权投的两票不包括团体选民的获授权代表所投的票。
49. 刘慧卿议员表示,公平的选举制度应是“一人一票”而非“一人两票”。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地方选区的选举制度是“一人一票”。基于选举委员会选举及功能界别选举的特点,合资格在功能界别选举或选举委员会选举中投票的选民可有权多投一票。他进一步回应刘议员时表示,政府推行了连串宣传活动,加强市民对选举的认识,特别是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一般事项。他向议员保证,选举制度会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演进。
50. 吴亮星议员询问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投了两票的选民人数。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在大约234
000个合资格的功能界别选民中,约有140 000个登记为选民,而当中约有六成(即大约84
000个)投票。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已于1999年4月12日随立法会CB(2)1658/98-99(03)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I. 下次会议日期
51. 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订于1999年3月26及30日举行下两次会议,接见各团体的代表。议员商定分别在1999年4月14及15日下午2时30分再举行两次会议。
52. 会议于上午10时36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