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81/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9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4月1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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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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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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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刘皇发议员
杨森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叶文辉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 翁佩雯小姐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 苏植良先生
-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7
- 周封美君女士
I.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3月15日提出的事项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CB(2)1658/98-99(03)号文件)
议员察悉,文件所载的事项1及2已在上次会议席上处理。议员并无就其余事项提问。
II. 公众意见內容摘要
(立法会CB(2)1658/98-99(04)号文件)
2. 主席表示,由于列于文件第12及13项的团体未有出席法案委员会的会议,该两项目的星号应予删除。
III. 政府当局就意见书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1658/98-99(05)号文件)
事项1 -- 全部立法会议席应由直选产生
3. 议员沒有就此事项提问。
事项2 -- "单议席单票制"
4. 议员沒有就此事项提问。
事项3 -- 甄选/选举义工出任立法会议员
5. 议员沒有就此事项提问。
事项4 -- "禁止拉票日"
6. 主席表示,法律顾问正在研究应对主体条例还是附属法例作出与"禁止拉票日"有关的修订(如有的话)。
事项5 -- 选举开支
7. 议员沒有就此事项提问。
事项6 -- 候选人进行法律程序
8. 议员沒有就此事项提问。
事项7 -- 划分功能界别的选民及设立新的功能界别
9.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就法案委员会收到有关此事项的意见书回应杨孝华议员及主席时表示,政府当局正在考虑应否将这些组织纳入为有关功能界别的选民。如有需要,当局会向这些组织索取进一步资料。政府当局如接纳这些要求,便会对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她答允稍后把结果告知议员。
10. 杨孝华议员询问当局根据何等准则决定功能界别选民的资格。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答称,有关功能界别选民的资格准则已在法例订明。政府当局在划分功能界别的选民及研究设立新的功能界别时,已考虑有关政府部门、有关组织及市民大众的意见。
11. 黃宏发议员就香港隧道有限公司(下称"隧道公司")要求保留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选民一事,询问政府当局的立场。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答称,当局会在1999年5月底就红磡海底隧道管理合约的招标事宜作出决定。倘隧道公司获批该份合约,政府当局会对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把该公司列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12. 黃宏发议员表示,隧道公司在1999年8月丧失专营权后,如并非从事其他与航运交通有关的业务,则不会与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有任何密切联系。他询问,已在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登记的团体选民,若其后从事与航运交通无关的业务,会否丧失其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他建议,为消除疑虑,政府当局应在法例清楚订明,团体选民如不再与有关功能界别有任何密切联系,便会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13. 主席表示,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3(1)(b)条,已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的人如已不再是该条例附表1所指明的人,即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条例草案第36条旨在修订该项条文,大意是某人如已不再"有资格登记为该功能界别的选民",即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主席表示,在这情况下,已登记的团体选民如不再与有关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似乎应丧失投票的资格。黃宏发议员认为不应如此。他表示,由于法例并无具体解释为何把有关公司加入选民名单內,该等公司不应丧失投票资格。只要其名称仍列于选民名单,便应有资格投票。
14.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她稍后会就黃议员的问题征询法律意见,然后向议员汇报。由于每个功能界别的组成及特点差别可能很大,因此难以为所有功能界别就何谓密切联系订立划一规则。作为一般惯例,法例规定,如某团体的章程有实质更改,以致会影响其成员的资格准则或投票权利,该团体须征求政制事务局局长的同意。这条文不适用于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因为该界别的选民并非联会组织的成员。鉴于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独有特点,有资格成为选民的公司及组织须于附表列明,而每公司及组织均有权投一票。
15. 刘健仪议员表示,隧道公司亦有从事其他与航运交通有关的业务。由于该公司与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仍有密切联系,因此其名称应保留在选民名单上。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解释,由于隧道公司因其专营权而被列为选民,根据有关政策,该公司若不再符合成为选民的准则,便应从名单上删除。正如她先前提及,如隧道公司获批管理隧道的合约,当局会考虑在名单上加入该公司的名称。
16. 李启明议员补充,中华汽车有限公司(下称"中巴")亦已因丧失专营权而从名单上删除。由于中巴正经营与航运交通有关的其他业务,例如提供接驳工厂及屋村的巴士服务,他询问可否保留该公司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他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划分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时所采用的准则。
17. 刘健仪议员批评用以划分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选民的准则并不公平。她指出,如某界别由联会组成,每个联会只有一票。如某界别由个别协会/公司组成,每个协会/每间公司均有一票。在这情况下,每个代表大量团体成员的联会,以及个别协会/公司均同样享有一票。她建议,为以公平的方式划分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当局应透过给予持有商业登记证的运输公司投票权,将选民的基础扩大。
18.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解释,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基本上是经营航运交通业务的专利或持牌公司、提供公共运输交通服务的公司及代表所属航运交通界的团体。她在先前一次会议上曾指出,刘议员的建议会引致某界别支配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19. 刘慧卿议员询问当局有否制定任何机制,以确定已登记的选民是否有资格在功能界别的选举中投票。主席答称,功能界别及地方选区的选民必须自律,他们如已丧失投票的资格,应有责任通知政府。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鉴于已登记的选民超过280万人,政府当局难以核实他们是否有资格在选举中投票。《立法会条例》第53条已订明已登记的选民在何种情况下会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某人如已知悉他已丧失投票资格,却仍在选举中投票,即属犯法。
20. 刘慧卿议员表示,鉴于功能界别的选民人数不多,当局务须核实功能界别的选民是否有投票资格,因为一票之差可令功能界别的选举结果大为不同。主席询问刘议员是否建议为功能界别及地方选区的选民设立两套不同的核查制度。他指出,只有少数功能界别的选民为数不多。本港实际上有超过230 000名准功能界别选民。
21.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现有的选民登记制度不但透明度高,而且行之有效。立法会CB(2)1658/98-99(03)号文件事项5说明现行以多层架构运作的安排。政府当局认为已有足够条文确保只有真正有资格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的团体才获得登记。黃宏发议员及杨孝华议员指出,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制度较地方选区的选民登记制度更严谨,而在小型选举中,功能界别的选民可轻易地互相监察。
22. 黃宏发议员询问,在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后,政府当局如得悉已在功能界别中登记的选民丧失资格,会采取甚么行动。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答称,倘若在投票站的选举事务人员得悉某名已登记的选民丧失投票资格,他们会提醒该名选民,如他坚持投票,可能触犯法律。她承诺就议员的问题提供详细的回覆。
事项8 -- 鲜果运输业联会
23. 议员察悉当局的回覆。
事项9 -- 在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
24. 刘慧卿议员询问,有关团体选民会进行何等程序,以挑选获授权代表在功能界别选举中代表该团体选民投票。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鉴于团体选民的性质及运作模式各有不同,因此,在法例订明团体选民应如何挑选获授权代表,或该代表应如何投票,既不适宜,亦不可行。由于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采取何种方法决定如何投票,纯属个别团体选民的內部事务,政府当局并无任何资料。
25. 主席估计,挑选获授权代表的方法由团体的章程规管;如属公司,则由董事会及股东决定。他忆述,该事项在1994年讨论时,有人建议团体选民应以通过决议的方式,决定其获授权代表应如何投票。然而他认为团体选民的决定对获授权代表并无约束力。张文光议员表示,鉴于法例并无规定获授权代表在投票时须遵从所属团体选民的决定,该名代表在选举中如何投票,实际上并不受任何管制。黃宏发议员指出,获授权代表不应在受到威迫的情况下投票。
26.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任何人必须符合某些准则,才能成为团体选民的获授权代表。法例亦规定,如要登记获授权代表,团体选民必须向选举登记主任提出申请。主席补充,团体选民可不时更換其获授权代表,而该等更換必须经选举登记主任登记方可生效。
IV. 逐一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13条(新订条例第20F条) -- 法律界功能界别
27. 吴霭仪议员忆述,在1991及1995年的立法局选举中,法官分别为法律界功能界别和公共、社会及个人服务界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她察悉,在2000年的立法会选举中,法官已不再获纳入任何功能界别为选民。她要求当局就此作出解释。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答称,条例草案依照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做法拟备。她会以书面向议员提供更多资料。
28. 吴霭仪议员询问法律界功能界别的选民人数,并且指出,法律界部分成员并非永久性居民,因而不符合投票的资格。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政府当局在估计各个功能界别的准选民人数时,会以有关团体提供的会籍数字为依据,并会扣减因各项因素而多出的人数,例如在有关功能界别中,组成团体的成员会籍或会重叠。政府当局回应议员时答允提供以下资料:(a)说明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各个功能界别的登记选民细项数字;(b)估计每个功能界别的选民人数;以及(c)在得出(b)项的数字时曾采用的扣减因素(如有的话)。
条例草案第13条(新订条例第20H条) -- 医学界功能界别
29. 刘慧卿议员询问为何不把中医师纳入为医学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梁智鸿议员表示,医学界功能界别由注册医生及牙医组成。鉴于《中医药条例草案》就多项事宜作出规定,包括中医师的注册事宜,如该项条例草案获得通过,中医师便会有法律地位。如政府当局拒绝为中医师增设新的功能界别,他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设立此新功能界别。他补充,预期《中医药条例草案》会制定成为法律,政府当局有责任在条例草案中,把中医师列为功能界别的成员。吴霭仪议员支持梁议员的意见。
30. 刘慧卿议员不赞同给予医学界两个立法会议席。梁智鸿议员回应时表示,是否设立新的功能界别,应由立法会决定。
31.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由于《中医药条例草案》仍未通过,而中医师仍未注册,政府当局不同意在现阶段把他们纳入为医学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或设立新的传统中医界功能界别。
条例草案第13条(新订条例第20I条) -- 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
脊医
32. 杨孝华议员忆述,脊医曾因不满被纳入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而非医学界功能界别而杯葛1995年的立法局选举。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重新考虑他们的要求,即把他们纳入为医学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在1998年的立法会选举中,脊医并无就功能界别的划分提出反对,亦无要求当局把他们拨入医学界功能界别。政府当局认为,在2000年的立法会选举中,他们应保留为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33. 梁智鸿议员告知议员,虽然《脊医注册条例》(第428条)于1993年制定,脊医的注册工作必须待该行业的工作守则拟备妥当后才可展开。脊医仍未就该守则达成共识,而卫生事务委员会正跟进此事。
34.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主席时表示,由于未能确定在2000年举行立法会选举时,脊医会否已获得注册,因此根据新订的条文第20(I)(a)及(b)条,注册的脊医及香港脊骨神经科学会的会员已被纳入为卫生服务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兽医
35. 梁智鸿议员表示,鉴于兽医是注册专业人士,他们应有资格在功能界别的选举中投票。刘慧卿议员认为应把兽医纳入医学界功能界别。梁议员表示,由于《兽医注册条例》(第529章)由经济局提出,有理由把兽医纳入渔农界功能界别。李永达议员询问,当局在划分功能界别的选民范围时,会否考虑决策局与某专业的关系。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功能界别是香港发展代议政制的结果,设立功能界别的目的,是确保涵盖社会上较广泛及重要部分的各个经济及专业界别,在立法机关均有其代表。他答允考虑应否把兽医列为任何功能界别的选民。
条例草案第13条(新订条例第20M条) -- 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
36. 议员察悉,李家祥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动议修正案,订明只限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505条)注册的社会工作者成为社会福利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条例草案第13条(新订条例第20N条) -- 地产及建造界功能界别
37. 议员察悉,香港地产行政学会已提交意见书(立法会CB(2)1676/98-99(01)号文件),要求当局把该会会员纳入为地产及建造界功能界别的选民。议员亦察悉,该会不少会员为专业人士。政府当局答允在日后的会议上就此份意见书及其他意见书作出回应。
条例草案第13条(新订条例第20T及20U条) -- 金融界功能界别及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
38. 主席询问,把认可机构(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由现有3层架构精简为两层架构,以及改革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建议,会否影响金融界功能界别及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的组成。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会收集更多资料,并以书面作覆。
条例草案第13条(新订条例第20ZB条) 区议会功能界别
39.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主席时表示,鉴于拟议区议会功能界别的选民人数众多,某人如有资格登记为区议会功能界别的选民,又有资格登记为另一功能界别的选民,可自由选择在其中一个功能界别登记为选民。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根据《立法会条例》第25(3)条,有资格登记为乡议局、航运交通界、保险界或渔农界等功能界别选民的人,如有资格登记为其他功能界别的选民,则该人只可在上述功能界别中登记,而不可在其他功能界别中登记。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金融界功能界别及保险界功能界别的准选民人数分别为360及210人。
40. 黃宏发议员询问为何《立法会条例》附表并无就功能界别的设立作出规定。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为使条文更清晰明确,规管每个功能界别选民资格的基本原则已在《立法会条例》的主要条文订明,而选民的详细名单则分别在该条例不同附表中列明。法律顾问表示,在上述情况下,当局如要修订选民的资格及名单(如有的话),须分别透过修订条例草案和决议方式进行。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提出的事项所作的回覆,已于1999年5月5日随立法会CB(2)1854/98-99(02)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V. 下次会议日期
41. 议员同意在1999年4月22日上午8时30分及1999年4月27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下两次会议。
42. 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