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81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14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5月21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邓兆棠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何秀兰议员
吴霭仪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 森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叶文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苏植良先生

副法律政策专员(宪制事务)
区礼义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跟进工作

主席表示,如《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要在1999年7月14日举行的本年度会期最后一次立法会会议上通过,法案委员会便须于1999年7月2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在此情况下,就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预告的最后限期为1999年7月5日。他就有关的时间安排征询议员的意见。

2.李永达议员指出,鉴于所余时间有限,议员只能处理此条例草案或《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两者其中之一的审议工作。与会议员支持他的意见。

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感谢议员辛劳工作,并且表示,政府当局考虑到《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的审议进度,属意优先处理《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议员对此表示赞同。议员并同意原先在1999年5月18日、24日及25日为审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而预留的3个时段,应拨予本法案委员会使用。

II.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5月7日提出的事项所作回应
(立法会CB(2)2028/98-99(01)号文件)

事项1 -- 银行业和证券期货市场的重组

4.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正就此事咨询财经事务局局长,在适当时候便会向法案委员会汇报。

事项2 -- 功能界别的概念

5.李永达议员提及香港兽医学会有限公司在其意见书(立法会CB(2)1941/98-99(01)号文件)中反对当局未有把该学会列为任何功能界别的选民,他指出政府当局在此事上的立场令人不能接受。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并非所有注册的专业人士均为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政府当局曾考虑把兽医列为医学界、卫生服务界或渔农界功能界别的选民。但经咨询有关部门和政策局,并考虑该3个功能界别的选民所提供的服务后,政府当局认为不宜把兽医纳入上述任何一个功能界别。

事项3 -- 《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分别提述的选举委员会

6. 议员对当局的答覆未感满意,认为该答覆未能解答他们的问题,即条例草案建议为2000年立法会选举而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与负责在2002年选出第二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是否相同。

7.李永达议员表示,若政府当局未能澄清此问题,可能会引起诉讼。他指出,有关的选举委员会存在多项未知之数,包括 --

  1. 参与选出第二届立法会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是否与负责选出第二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相同;

  2. 参与选出第二届立法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是否与负责选出第二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相同;及

  3. 当局会否在2002年组成一个新的选举委员会,负责选出第二任行政长官。

8. 张文光议员相信,政府当局已权衡过由相同或不同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第二届立法会及第二任行政长官的利弊。他认为,政府当局应披露此方面的资料,以便公众和议员就此事进行商议,然后才制定任何有关法例。他担心倘若由同一选举委员会负责选出第二任行政长官,该选举委员会在2000年至2002年期间可能会对行政长官有所影响。单仲偕议员指出,选举委员会的职能会影响某人是否决定参选选举委员会委员。

9. 主席表示,此方面牵涉多项实际及技术问题,政府当局必须予以澄清。鉴于《基本法》附件一订明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其成员组合可能会因某些事件(例如立法会议员的变換)而改变。他支持黃宏发议员在先前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即只有在任立法会议员才可成为选举委员会委员;如沒有在任立法会议员,在上一届立法会任期担任立法会议员的人士应被当作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此原则亦应适用于选举委员会其他当然委员。

10. 杨孝华议员表示,由于政府当局并未就此事明确作覆,他不会排除一个可能情况,就是在2002年负责选出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可能与参与选出第二届立法会的选举委员会不同。他指出,现时并无补选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法定机制。

11. 陈鉴林议员对议员提出的事项亦表关注。鉴于此事相当复杂,须由有关各方详加商议,他建议暂且不谈此事,继续进行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12. 吴亮星议员表示,既然政府当局沒有给予直接的答覆,议员可自行考虑是否接受政府当局的答覆,要不便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澄清此事。他要求法律顾问就此提供法律意见。

13.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在回应议员时重申政府当局在其回覆內所述的立场。主席要求政府当局重新考虑此事,并在1999年5月28日的会议上向法案委员会汇报。鉴于事关重大,议员亦要求政制事务局局长出席该次会议,以便解释政府当局的立场。

III.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1999年5月12日提出的事项所作回应
(立法会CB(2)2028/98-99(02)号文件)

事项1 -- 选举委员会宗教界界别分组

14.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在回应李永达议员时表示,政府当局曾就选举委员会宗教界界别分组的安排与6个宗教团体交換意见。他会就有关条文是否须作修订向法案委员会汇报。

事项2 -- 附表2第1(9)及(10)条的草拟方式

15. 议员察悉当局的答覆。

事项3 -- 立法会议员成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

16. 议员察悉当局的答覆。

IV. 逐一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22条(第38条) -- 地方选区的提名名单

17.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同意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删除容许选举主任在提名结束后但在投票结束前若得悉有候选人丧失资格或去世,可将多出的获提名人的姓名加入该地方选区的候选人名单內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23条(第39条) -- 候选人及议员丧失资格的情况

18. 李永达议员表示,民主党对第39(1)(c)条有所保留。该条规定,任何人如被裁定犯叛逆罪,即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条例草案第24条(第40(1)(b)(iii)条) -- 候选人的资格

19. 主席表示,缺席是次会议的黃宏发议员希望在下次会议上讨论此项条文。

条例草案第25条(新订第42A条) -- 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

就某候选人去世作出宣布

20. 杨孝华议员提及新订第42A(2)(a)条时质疑应否由选举主任就某候选人去世作出宣布;若然,选举主任必须掌握哪些证据,才可作出这样的宣布。杨议员认为,选举主任并不是就某候选人去世作出宣告的适当主管当局。

21. 副法律政策专员回应时表示,第42A(2)(a)条所规定的宣布只是为了施行《立法会条例》而作出,并无任何其他目的。有关的选举主任在作出该等宣布前必须确定该候选人确已去世。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考虑改进该条文的草拟方式,以述明此意。 功能界别选举程序终止的情况

22. 主席表示,条例草案建议,倘若有候选人在投票日之前丧失资格或去世,选举应继续进行。就功能界别选举的情况而言,倘若只有两名候选人角逐,而其中一人丧失资格或去世,余下的候选人将会自动当选为立法会议员。根据新安排,当局将不会安排补选。主席重申他关注到此项为功能界别而设的拟议安排。

23. 单仲偕议员表示,现行容许进行补选的安排有本身的优点。拟议安排有违选举的原则,因为公平选举的原则是绝不剝夺选民的选择权。李永达议员和李启明议员亦赞同此看法,他们并指出,新安排适合由多议席选区组成的地方选区选举。李启明议员补充,由于功能界别的选民人数不多,进行补选亦不会花费太多。

24.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新安排旨在尽量减低选举过程受到干扰的风险。政府当局认为,应为地方选区选举及功能界别选举采用划一的方法,以避免产生混淆。

25. 主席回应时表示,对地方选区选举及功能界别选举采用一刀切的划一方法未必恰当。他指出,新安排对于由不同类别专业人士组成的功能界别(例如由建筑师、测量师及都市规划师组成的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功能界别)尤其不公平。倘若代表某个专业的获提名候选人丧失资格或去世,有关的选民将沒有机会提名另一位候选人在选举中角逐。他要求政府当局重新考虑此事。

26. 陈鉴林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如能提供资料,讲述其他实行不同选举及投票制度的国家(例如新西兰)在此方面所采用的安排,将有助议员考虑此事。 条例草案第27条(新订第43A条) -- 预先投票

27.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在回应李永达议员时解释,新订第43A条中"(如沒有任何较后的预先投票日)"一句,旨在让行政长官在沒有任何较后的预先投票日的情况下,指示取消在某个日期举行的预先投票,而投票在一般选举日进行。副法律政策专员补充,在宪报刊登指定的预先投票日是法例规定的程序。倘若因出现未能预见的情况而须更改预先投票日,当局会透过大众传媒通知市民,因为届时可能沒有足够时间在宪报刊登修订日期。

28. 李永达议员建议,预先投票日应定在換届选举举行前两星期,以便在有需要时,可把预先投票日押后一星期。

29.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在非指定日期进行预先投票会有实际困难,原因是当局需为此进行大量的筹备工作,包括预订投票站、拟备选民登记册及安排人手等。主席认为,在此情况下,当局不必为预先投票指定多于一个日期。李永达议员对此表示赞同,并且指出,涉及超过200万名选民的一般选举日亦只不过持续一天。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考虑议员的建议。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及法律顾问就法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已分别于1999年5月28日随立法会CB(2)2135/98-99(01)号文件及1999年6月2日随立法会CB(2)2171/98-99号文件所附的LS198/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V. 下次会议日期

30. 下次会议将于1999年5月24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31.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