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72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首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2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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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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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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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霭仪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仪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邓兆棠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陆恭蕙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素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刘千石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
- 麦清雄先生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叶文辉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苏植良先生
-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7
- 梁采怡女士
I. 选举主席
夏佳理议员获选为主持选举的议员。
2.陈荣灿议员提名夏佳理议员,提名获李启明议员及梁耀忠议员附议。由于并无其他提
名,夏佳理议员获选为法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随即接手主持会议。
II. 法案委员会的委员
3.主席告知议员,陈鉴林议员及杨森议员曾要求加入法案委员会。由于他们在报名限
期过后才表示有意加入,而他们提出的原因亦非《內务守则》第23条所订明的理由,
议员赞同主席的建议,把此事转交內务委员会考虑。
(会后补注 -- 內务委员会在1999年2月26日会议上批准陈鉴林议员及杨森议员加入法案
委员会。)
I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4.应主席所请,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向议员简介在1999年2月3日提交立法会的《1999
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他表示,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旨在修订《立法会条例》
,以便为2000年举行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提供适当的法律依据,并因应需要对其他有
关法例作出相应修订。主要的修订如下 --
- 根据《基本法》附件II所载的条文,立法会60个议席分别由功能界别
选出的30名议员、选举委员会选出的6名议员,以及地方选区以直选
方式选出的24名议员组成;
- 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两个功能界别由建议的区议会功能界别及饮食界
功能界别取代;
- 实施预先投票;
- 修订有关终止选举程序的条文,以期尽量减少选举程序受阻的情况;
及
- 扩大有关丧失成为立法会候选人资格的现有规定,使其包括个人资料
私隐专员、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以及该两个机构的所有职员。
5.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为使当局有足够时间实施各项具体的选举安排,条例草案
必须在1999年7月14日,即本立法会会期的最后一次会议前获得通过。在条例草案获得
通过后,便须制定与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为2000年9月举行的第二届立法会选举而采
取各项安排的时间表如下 --
-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会就选区分界制订临时建议,并在1999年9月
咨询公众;
- 选管会会就建议作最后定案,并于1999年10月左右提交行政长官;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制定附属法例,并于1999年11月刊登宪报,
预期立法会透过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即视为通过的议决程序,在1999
年12月前完成有关附属法例的审议工作;
- 在完成上文(a)至(c)项的工作后,2000年选民登记活动将于2000年1月
展开,直至2000年3月为止;
- 一如条例草案所建议,选管会发表2000年临时选民登记册及正式选民
登记册的限期分别为2000年4月15日及2000年5月25日;
-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提名和竞选活动将于2000年6月展开,以便
在2000年7月举行投票;及
- 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提名和竞选活动将于2000年8月展开,以便在2000
年9月中旬进行換届选举。
取代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两个功能界别
立法时间表
6.张文光议员指出,鉴于在政府建议废除两个市政局一事上仍未有决定,他质疑现时
讨论以建议的区议会功能界别及饮食界功能界别取代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域市政局功
能界别,是否合乎逻辑。李永达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提交《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
之前先行提交本条例草案是一项阴谋,用意是造成一个既成事实的局面,令议员无从
爭辩。虽然本条例草案或会在政府当局建议的 7月中旬获立法会通过,但他对于能否
在同一限期前完成审议《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则有所保留,原因是该条例草案相
当复杂,而且不同政党的议员对此事的意见亦各有不同。合乎逻辑的做法是首先决定
两个市政局的未来发展,然后才考虑取代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两个功能界别。他建议
押后审议此条例草案,直至《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获通过为止。
7.黃宏发议员表示,出现目前的情况,是因为政府当局拒绝制定一条综合条例草案,
处理区域组织检讨引致的所有相关事宜,例如移交两个市政局的权力及职能、取代市
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两个功能界别,以及加强区议会的权力和职能。
8.刘慧卿议员表示,在政制事务委员会以往一次会议上,她曾要求政府当局考虑提交
一条条例草案,特别处理废除两个市政局一事,以便确定议员对此事的立场。她对政
府当局最终拒绝其建议表示遗憾。
9.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澄清,政府当局提出废除两个市政局完全沒有任何"阴谋"
,并强调当局已就区域组织检讨进行广泛咨询,然后才得出解散两个市政局的决定。
关于时间的安排,他向议员保证,此条例草案及《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的审议期
间会有所重叠,议员可于该段时间內同时研究两条条例草案。关于刘议员在上文第 9
段提出的意见,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认为如提交的条例草案只集中处
理一项事宜,但沒有处理其他有关而且必须的各项安排,并非恰当的做法。
10.梁智鸿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处理此事时并无考虑议员的意见。关于立法会须处理
的工作量,他表示政府当局在1998年11月向立法会提供立法时间表后,最近又表示会
在本立法会期內向立法会多提交约20条条例草案。虽然政府当局有权决定向立法会提
交条例草案的先后次序,但他表示,政府当局应解释为何按此次序提交该两条条例草
案。关于政府当局就该两条条例草案建议的工作时间表,以及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先
前表示议员有机会在一段重叠的时间內同时研究两条条例草案,他指出,该两条条例
草案会由两个不同的法案委员会负责审议,而组成两个法案委员会的委员亦不相同。
此外,他提醒政府当局,当立法会成立的法案委员会超过15个时,轮候制度便会自动
启动。为研究《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而组成的法案委员会或须在轮候名单上等候
一段时间才可展开工作。现时,轮候名单上已有一个法案委员会。梁议员表示,政府
当局将永远是胜利者,因为在审议两条条例草案时如出现失误,立法会须向公众作出
交代。
11.关于梁议员提出的意见,谭耀宗议员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可与政务司司长讨论能
否优先审议《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谭议员亦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时间表,载列为
举行2000立法会选举而须采取的各个主要步骤。关于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立法工作及
具体安排,李永达议员建议当局应考虑同时展开该两方面的工作,他并要求政府当局
在向议员提供的时间表內同时列明其工作计划。政府当局答允此项要求。
12.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通过条例草案成为法例的权力归立法会所有。政府当局
知悉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的机制如何运作,而且亦无意强迫议员接受当局建议的时间
表。政府当局只不过向议员解释有需要在7月中旬通过条例草案,并希望取得法案委员
会的支持,以便早日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13.李永达议员表示,分别以两条条例草案处理两个市政局的未来发展及取代市政局和
区域市政局两个功能界别的有关事宜,可导致出现下列其中一种情况--
- 保留两个市政局及其两个功能界别;或
- 废除两个市政局及其两个功能界别;或
- 保留两个市政局但废除其两个功能界别;或
- 废除两个市政局但保留其两个功能界别。
李议员要求当局解释,假如本条例草案所载有关取代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两个功能界
别的条文获立法会通过,但《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却不获通过,又或前者被否决
,但后者则获得通过(即上文所列的情况(c)及(d)),则当局会如何作出处理。政府当局
答应作出解释。
法律上的考虑因素
14.吴霭仪议员指出,要议员研究以两个新的功能界别取代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域市政
局功能界别的条文并不合乎逻辑,因为通过该等条文会与相关的现行法例有抵触。她
建议法案委员会无需研究条例草案所载的有关条文,直至《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
获立法会通过为止。
15.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重申,条例草案如无法在7月中旬获得通过,便会押后
至10月开始的下一个立法会会期內才能获得通过。这表示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才采取的
各个步骤便须顺延。至于《提供市政服务条例草案》,他表示政府当局会在1999年4月
向立法会提交该条例草案。
16.黃宏发议员认为,法案委员会研究有关取代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两个功能界别的条
文,应不会与现行法例有任何抵触。谭耀宗议员赞同他的看法。
17. 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及法律顾问就吴议员的观点提供意见。政府当局答允此项要求。
建议的饮食界功能界别
18.陈荣灿议员提到条例草案第13条下新增的第20ZA条,并询问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
条例》(第132章)发出的食物业牌照的持有人及名列附表1E的团体如符合资格,是否需
要登记为选民。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现行的《立法会条例》第48条订明,已登记
为选民的人方有权在选举中投票。该条文适用于建议的饮食界功能界别。然而,已在
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饮食界界别分组中作出登记,以及符合资格登记为建议的饮食界
功能界别选民的团体或人士,会自动获纳入饮食界功能界别的首份临时选民登记册內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陈议员的要求时答允提供资料,说明饮食界功能界别选民登
记的详细安排。
对人权的影响
19.刘慧卿议员提到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28段,该段指条例草案符合《基本法》內有
关人权条文的规定。她表示,当局曾被问及《区议会条例草案》是否符合《基本法》
內有关人权的条文,当局在回应时答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有
关选举权必须普及而平等的条文只适用于立法机关,而不适用于不属该类机构的区议
会。在此背景下,刘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28段的说法并不正
确及应予修改。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在会后就此事提供书面回覆。
公众咨询
20.关于当局就功能界别选民范围的划分所建议的修订,议员询问当局有否征询其建议
加入为选民或从选民名单中删除的公司团体对有关修订的意见。
21.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解释,新增的选民大多属新注册的团体,以及在最近取得
专营权或牌照的团体。被删除的团体则大多已停止运作或解散。他答允提供资料,讲
述当局建议对功能界别选民范围作出的各项更改、对选民名单作增减的原因,以及曾
否就有关的安排咨询将被删除的团体和该等团体的回应(如有的话)。
22.李永达议员建议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咨询公众。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会后补注 --邀请各界就条例草案发表意见的广告已于1999年2月26日分别在明报
及南华早报刊登。提交意见书的限期为1999年3月19日。)
法案委员会在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方面的范围
23.吴霭仪议员询问,议员可否就投票制度及更改30个功能界别议席等事宜动议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在决定第二届立法会的选举安排时,政府
当局已检讨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各项安排,并建议因应需要对《立法会条例》作出修
订。就该位议员所提及的事宜而言,政府当局建议不作任何修改。吴议员认为,条例
草案并无建议修订的《立法会条例》內的任何条文,议员均可加以讨论,并可透过动
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予以修订。张文光议员赞同此看法,并表示除《基本法》所
订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选举委员会、功能界别及地方选区所须选出的议员人数)外,
法案委员会似乎可就其他事宜(例如投票制度)动议修正案。李永达议员表示,法案委
员会亦可动议修正案,扩大30个功能界别的选民范围。
24.法律顾问回应主席时表示,就某条条例草案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必须属于
条例草案的范围,以及与条例草案的主题有关。就本条例草案而言,考虑到一些有关
的指标,例如条例草案的详题所用措辞的涵盖面相当广泛,以及据政府当局所述,条
例草案是当局检讨《立法会条例》后所得的结果,目的是为第二届立法会制订选举的
制度,他认为议员刚才提及的事宜即使沒有具体地在条例草案的条文內有所订明,但
亦可辩称该等事宜属于条例草案的范围及与条例草案有关,只要有关事宜不具有由公
帑负担的效力,便可予以修改。然而,这最终须交由立法会主席根据《议事规则》就
议员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裁决。
25.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议员就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问题,已
在立法会议事规则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他答允把政府就此事向议事规则委员会表达
的意见,提供予法案委员会参考。
有关公职人员丧失成为立法会候选人资格的规定(第23(b)(iii)条)
26.刘江华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以何准则厘定丧失成为立法会候选人资格的公职人员名
单。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条例草案建议扩大现有关于丧失成为立法会候选人资格
的规定,使其包括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以及该两个机构的所有
职员;作出此项规定是基于该等人士的职能和职责,以及他们必须 (同时亦必须被视
为)在沒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行事。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 区议会条例草案 》委
员会亦曾关注到当局建议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及该委员会的职员不得成为区议会选举
候选人的规定。政府当局已向议员解释,该等人士不得成为候选人是因为根据《性别
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他们获赋予广泛的法定权
力,包括有权向政府建议修订该等条例、发出普遍适用于香港所有市民的实务守则、
就指称的罪行进行调查,以及根据该等条例对歧视行为提出法律程序。
行政长官有权押后或取消预先投票(第27条)
27.刘江华议员询问当局建议赋权行政长官在有骚乱、公开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
时押后或取消预先投票的理据为何。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有关建议主要是仿效现
行的《立法会条例》第44条所订的安排,即行政长官在类似的情况下可押后举行換届
选举。
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两个功能界别选出的立法会议员(第45(1)及(2)条)
28.刘慧卿议员质疑,政府当局建议容许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由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
域市政局功能界别选出的两位现任议员,在两个市政局废除后留任至首届立法会任期
届满,会否违反代议政制的精神。鉴于立法会是代议政制的一部分,立法会的议员理
应代表社会上某些界别并向其所代表的界别负责,故刘议员认为建议的安排并不恰当
,因为该两位议员将不会再代表任何界别或人士。
29.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由于两个市政局的议员的任期将于1999年12月31日届满
,故有需要作出此项特别安排。政府当局经进行广泛的公众咨询后,建议在1999年后
不再保留两个市政局。由于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两个功能界别的现任议员的任期在
2000年6月30日才届满,政府当局在考虑到各项因素后,认为让他们留任至任期届满
是合理的安排。他表示,该两位现任议员可继续行使其宪制权力及履行多项职责,其
中包括监察政府在提供市政服务方面的表现。
30.黃宏发议员表示,该两位现任议员是循合法途径由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选出,其任
期为两年。建议的过渡安排应该不存在违反代议政制精神的问题。
(会后补注 --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回应已于
1999年3月3日随立法会CB(2)1386/98-99(01)号文件送交议员。)
IV. 会议日期
31. 议员商定在以下日期举行下两次会议 --
1999年3月4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至6时30分)
1999年3月5日(星期五)(上午8时30分至10时30分)
32. 议员亦商定在以下日期举行会议,听取公众意见 --
1999年3月26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至6时30分)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至6时30分)
3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