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87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17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5月25日(星期二)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邓兆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缺席委员:

李永达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仪员
刘汉铨议员
蔡素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叶文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小姐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续议事项

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黃宏发议员表示,他曾对先前的《立法会条例草案》提出多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其中之一是把全部功能界别重新划分为5个功能界别,每个界别各占6个议席。而该30名代表功能界别的议员则由地方选区的登记选民透过比例代表名单制选出。政府当局认为该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临时立法会主席当时裁定该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不属条例草案的规管范围。另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则建议选举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名单制。黃议员表示拟对现行条例草案提出相同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并希望政府当局告知,该等修正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为方便当局作出回覆,主席指示法案委员会秘书把黃议员先前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送交当局参考。

条例草案第43条

2. 对于陈荣灿议员就选举委员会的饮食界界别分组所提出的问题,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饮食界界别分组获分配的11名委员的数目维持不变。条例草案旨在把饮食界界别分组从主体条例附表2的列表5中删除,原因是在设立新的饮食界功能界别后,饮食界界别分组便会有相同的功能界别,因此再沒有必要把该界别分组包括在列表5內,因为该列表所载列的是沒有相同的功能界别的界别分组。

II. 逐一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45条--过渡性条文

3.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条例草案第45条旨在述明一点,就是尽管当局建议在1999年12月31日后解散两个临时市政局,两名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分别由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域市政局功能界别选出的现任议员仍可留任,直至其任期在2000年6月30日届满为止。条例草案第45(2)条订明,当两个临时巿政局的任期在1999年12月31日后届满,若先前代表该两个功能界别的议席在此之后悬空,当局不得举行补选以填补有关空缺。他进一步解释,条例草案第45(3)条旨在订明,第一届立法会的议员根据主体条例第40(1)(b)(iii)条作出的誓言,须被视为已按照条例草案第24(a)条的建议作出修改。当局会为第二届立法会选举制备新的提名表格,加入条例草案第24(a)条所建议的各项修订。

4. 黃宏发议员问及条例草案第45条将会置于《立法会条例》哪一条条文之下。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解释,条例草案第45条所包含的是过渡性条文,只会载于条例草案,而不会在《立法会条例》中出现。这是常用的草拟方法。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补充,条例草案中大部分条文会在2000年6月30日后全面生效,部分条文则会在条例草案获制定成为法例后便会生效。过渡性条文将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生效,并会在2000年6月30日第一届立法会任期届满后失效。经过一番讨论后,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建议由法律草拟专员及法律事务部共同解决此事。

5. 主席指出,根据1997年5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具体产生办法")第五条,立法会其中30名议员应由功能界别选出。由于两个临时市政局将在1999年12月31日后解散,而根据条例草案的建议,有关的两名议员将可留任直至第一届立法会的任期届满为止,他质疑在某功能界别所选出的议员的任期內,废除该功能界别的做法是否合宪。他亦关注到,由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域市政局功能界别选出的两名议员,在1999年12月31日后失去与各自所属界别的密切联系后,仍然保留其立法会议员席位的情况。杨森议员对此亦有同感,并质疑条例草案第45(1)条的法律基础。

6.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鉴于两个临时市政局的任期会在1999年12月31日届满,政府当局认为,订定条文令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两个功能界别选出的两名现任议员可留任至立法会的任期届满为止的做法既恰当亦切合实际。该两名议员可继续履行立法会议员的各项职责。他表示有必要作此项安排,以配合特殊情况。他再次向议员保证,条例草案第45(1)条并无抵触《基本法》。

7. 刘慧卿议员认为,当该两名议员不再代表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域市政局功能界别后,他们便不应继续担任立法会议员。她询问在两个临时市政局解散后让该两个席位悬空有何含义。她指出,《立法会条例》第17(1)条订明,立法会议席空缺并不影响立法会处理事务的权力。主席补充说,《立法会条例》第17(2)条亦订明,立法会议席空缺或任何人担任议员的资格有欠妥之处,均不影响立法会程序的有效性。

8.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一如条例草案第45(2)条所建议,当局不会在1999年12月31日之后举行填补市政局功能界别及临时市政局功能界别议席空缺的补选。主席回应时表示,举行补选实际上并不可行,因为在1999年12月31日之后,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域市政局功能界别不再有任何选民。黃宏发议员表示,要解决此问题,只需制定一项条文,订明若须举行补选,先前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域市政局功能界别的登记选民将被当作合资格选民。邓兆棠议员认为,应把两个临时市政局的任期延长至2000年6月30日,以配合第一届立法会的任期。

9. 主席指出,当两个临时市政局解散后,该两名分别由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域市政局功能界别选出的议员便不再与他们所属的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因而可能违反他们根据主体条例第40(1)(b)(iii)(I)条采用承诺形式作出的誓言。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任何在功能界别的选举中参选的人,须采用承诺形式作出誓言,表明他/她如获选则不会在其任期內作出任何会引致多种后果的行为,包括令其不再与有关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就由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域市政局功能界别选出的两名现任议员的情况而言,他们不会被视为确实作出任何行为,令他们不再与各自代表的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原因是解散两个临时市政局的建议是由政府当局提出。

10. 主席表示,《立法会条例》或《基本法》均无就在某功能界别选出的议员的任期內废除该功能界别的安排订定条文。他要求政府当局就议员关注的事项作出书面回覆。他亦要求法律顾问就此事提供法律意见。

条例草案第46至48条

11.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其余条文作出解释,议员并无就此提出任何疑问。

    (会后补注 -- 政府当局及法律事务部就法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覆,已分别随立法会CB(2)2135/98-99(01)及LS205/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I. 日后会议的日期

12. 法案委员会商定将于1999年5月28日上午8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上讨论议员就功能界别提出的修正案。法案委员会亦邀请本身并非法案委员会委员的议员把他们建议的修正案提交法案委员会研究。议员亦商定,当政府当局已就多项尚未有结论的事宜向法案委员会汇报后,会另外安排一次会议,讨论关乎其他事宜的修订建议。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制事务局局长会出席1999年5月31日的会议,解释政府当局对于《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分别提及的选举委员会的见解。

13. 会议于上午9时31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