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68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6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26日(星期五)
时 间 :下午4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邓兆棠议员
谭耀宗议员

应邀出席人士:

新光酒楼(集团)有限公司
胡珠先生

香港饮食业东主协会
麦耀堂先生

香港隧道有限公司
黃志雄先生

鲜果运输业联会
张惠爱小姐
陈淑英小姐

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
梁启伟先生
黃赞坤先生

的士权益协会有限公司
刘剑魂先生
陈剑峰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与团体代表会晤

新增饮食界功能界别

新光酒楼(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光酒楼")
(立法会CB(2)1560/98-99(01)号文件)

应主席之请,新光酒楼代表向议员简介其意见书。他表示,自从他在30多年前加入饮食业至今,政府忽略该行业的事例屡见不鲜。酒店业的地位通常较饮食业占优。在过去10年,由于饮食业不断努力爭取,情况已有改善。他很高兴政府终于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中把饮食业列为其中一个功能界别。

2.新光酒楼代表告知议员,全港约有10 000间持牌食肆,从事饮食业的人士共有约200 000人。饮食业对香港的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而饮食业聘用了不少较年长的人士,有助平衡就业市场的情况。饮食业亦协助其他有关行业蓬勃发展,例如家禽供应商。由于香港是美食天堂,饮食业在推动旅游业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立法会有饮食业的代表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可以反映业界的意见及保障其权益。他指出,若政府日后废除两个市政局,有关食物卫生及食肆发牌等一切有关饮食业的事宜,均会交由新的机构管理。在此情况下,立法会更有需要增设饮食界功能界别。

香港饮食业东主协会
(立法会CB(2)1560/98-99(02)及1580/98-99(06)号文件)

3.香港饮食业东主协会代表向议员简介其意见书。他表示,饮食业对香港的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在1997年,饮食业的总营业额合共600亿港元。立法会若沒有饮食业的代表,业界人士便不能反映他们的关注事项和不满,因而感到无助和绝望。举例而言,由于立法会缺乏饮食业的代表,以致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无理地须由饮食业承担。由于有该项安排,饮食业须承担超过80%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总额,很多投资者亦因而不敢进军饮食界。他促请议员支持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中增设建议的饮食界功能界别。

议员提问

4.陈荣灿议员希望知道新光酒楼及香港饮食业东主协会的代表反映的意见,只是其所属机构的意见,抑或是饮食业的意见。主席询问两位代表有否接触其他饮食业机构,收集他们的意见。两位代表答称,饮食业认为立法会应有一个代表其界别利益的议席。

5.刘慧卿议员表示,前线反对功能界别选举。她指出,香港各行各业均有其功能,某些行业在立法会有代表,但另一些却沒有,这是不公平的。饮食业可算是幸运,因为政府承认了该行业的功能。她不同意两位代表的说法,即饮食业若在立法会沒有代表,其利益便会被忽略。若按此逻辑推论,各行各业均应在立法会有代表。她建议饮食业应顾及其他行业的利益,并从较宏观的角度考虑此事。她表示,前线提倡"一人一票",确保选举公平。

6.新光酒楼代表回应黃宏发议员时表示,饮食业支持按条例草案建议的组成方式增设饮食界功能界别。

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香港隧道有限公司
(立法会CB(2)1563/98-99(01)号文件)

7.香港隧道有限公司代表向议员简介其意见书。他表示,政府假设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在1999年8月营运红磡海底隧道的专营权届满后,不会投得该隧道的管理合约,实在言之过早。他认为,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应继续获纳入为条例草案所规定的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鲜果运输业联会
(立法会CB(2)1560/98-99(03)号文件)

8.鲜果运输业联会一名代表表示,联会的意见已详载于其意见书內。鲜果运输业联会希望成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
(立法会CB(2)1560/98-99(04)号文件)

9.议员察悉,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在其意见书所提的意见。一名代表表示,虽然该协会在1998年才成立,但其核心会员自七十年代开始已一直经营跨境运输服务,并且是全港司机大联盟的前干事(该组织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之一)。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认为,该协会已具备资格成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

的士权益协会有限公司(下称"的士权益协会")
(立法会CB(2)1563/98-99(02)号文件)

10.的士权益协会一名代表表示,虽然该协会在1998年1月才成立,但其核心会员为的士同业联会有限公司的前委员(该公司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之一)。他本人亦曾担任的士同业联会有限公司的主席。他表示,鉴于协会的会员在行业服务已超过10年,故此应被列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虽然他本人支持"一人一票"选举,但鉴于各种实际考虑因素,他不希望的士权益协会被剝夺参加功能界别选举的权利。

议员提问

11.黃宏发议员询问,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是否包括其他隧道的营运公司。刘健仪议员的答覆是肯定的。香港隧道有限公司代表补充,隧道管理公司如信佳(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亦是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黃宏发议员表示,在该情况下,香港隧道有限公司亦应成为该界别的选民。

12.刘健仪议员注意到,鲜果运输业联会自1997年起已致力要求成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并询问政制事务局有否回应联会的要求。鲜果运输业联会代表表示,政制事务局曾认收她的函件,并表示在研究选举有关安排时会考虑联会的意见。但政制事务局至今仍未向联会作出实质答覆。议员同意要求政府当局解释其不接纳联会所提要求的理由。该名代表回应刘健仪议员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联会有85个会员,会员属下有250多辆货车。据她解释,联会的会员均是注册公司,其下拥有一部或多部运送水果的货车。

13.鉴于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及的士权益协会均是新成立的组织,刘健仪议员询问,它们有否与运输署定期举行会议,而当局有否就相关的政策事宜征询它们的意见。

14.的士权益协会代表的答覆是肯定的。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代表表示,由于运输署不知道协会的最新情况,该署将函件寄交全港司机大联盟。然而,运输署亦曾透过电话征询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的意见。过往在跨境货运司机反对政府征收有关运输的费用而进行抗议及游行时,协会会在司机与政府部门之间扮演主要协调者的角色。目前,有些货运车公司亦会邀请协会作为其顾问。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代表回应刘健仪议员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解释,全港司机大联盟成立于1993年。在1997年,由于意见分歧,全港司机大联盟部分资深会员退出该组织,并在1998年成立了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

15.单仲偕议员表示,的士权益协会既然支持"一人一票"选举,便应爭取以该制度选出获授权代表,以代表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鉴于的士车主及司机约有30 000人,单议员建议他们可成立300多个组织。作为团体成员,该等的士车主及司机便可选出获授权代表,代表该等组织投票。的士权益协会代表回应时表示,协会虽然支持"一人一票",但会在功能界别现有的选举安排之下爭取其权利。

16.单仲偕议员表示,跨境货运业务的经营者大多是车主司机。单议员建议每名车主司机可各自成立公司,并要求纳入为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选民。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代表表示,根据政府的统计数字,跨境货车司机共有30 000人。成立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的目的,是保障跨境货车司机的权利和福利。在现有的选举制度下,"一人一票"是不可行的。

17.刘慧卿议员表示,她对"一人一票"的概念与单仲偕议员不同;单议员要求的是给予功能界别中每个团体选民一票。前线提倡的是立法会60名议员全部由直选选出。

18.黃宏发议员询问,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及士权益协会各有多少名会员,以及它们的一些会员会否亦是条例草案附表1A所列团体的会员。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及的士权益协会的代表对第2个问题的答覆是肯定的。他们又表示,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及的士权益协会分别约有700及300名会员。

19.单仲偕议员询问,电召的士商会是否为的士司机提供服务或代表其利益。的士权益协会代表解释,电召的士商会与的士协会分属两类不同的组织。的士协会旨在保障的士司机的利益,但电召的士商会则只是向的士司机提供通讯服务。因此,该等商会的利益未必等同的士司机的利益。大部分电召的士商会均属商业经营。据该名代表所知,全港只有3个非牟利性质的电召的士商会。的士权益协会则截然不同,因为它既非电召的士商会,亦不是牟利组织。协会希望保障的士司机的利益;若的士司机遇到任何问题,协会均会提供协助。黃宏发议员指出,电召的士商会的会员实际上是顾客。的士协会与电召的士商会的主要分别,在于后者的会员无权选出该等组织的主席。

20.的士权益协会代表承认,只有少数组织就选举主席及执行委员订定正式程序。至于的士权益协会,将会每4年选出一任新会长。

21.单仲偕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选出其获授权代表和决定该等代表应如何投票的方法。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就公众意见书所提关注事项作出的回应已于1999年5月8日随立法会CB(2)1658/98-99(05)号文件送交议员。)

II. 下次会议日期

22.议员察悉,下次接见团体代表的会议将于1999年3月30日举行。

23.会议于下午5时37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