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68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6/98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11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4月27日(星期二)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杨森议员
刘皇发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邓兆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叶文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苏植良先生

副法律政策专员(宪政事务)
区礼义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高意洁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逐一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16条(条例第25条) -- 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

关于乡议局的组成,议员察悉此事曾在先前的会议席上讨论,政府当局已在立法会CB(2)1658/98-99(03)号文件作出回覆。

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民政事务局已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研究乡村选举。预期工作小组会在6个月內完成研究,当局会因应研究的建议,在有需要时修订《乡议局条例》(第1097条)。倘须对《立法会条例》作出相应修订,政府当局会通知议员。

条例草案第17及18条(条例第29(b)及32(1)条) -- 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

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条例草案第17条旨在订明,某人如在2000年5月25日(即条例草案第18条所订发表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的正式选民登记册的限期)或之前年满18岁,则会有资格成为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选民。主席认为,在决定某人会否有资格成为选民时,应以选举日期为准,而并非以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的限期为准。他亦促请政府当局考虑早日实施自动选民登记制度,以方便日后作出该种安排。

4.陈鉴林议员询问,当局在决定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的限期时,有否根据任何准则;若否,他建议政府当局制订一套准则,供日后的选举遵从。何秀兰议员表示,在1998年的立法会选举,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的日期是1998年3月31日,而选举日则在1998年5月24日,两者仅相距54天。若条例草案按建议获得通过,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的日期为2000年5月25日,选举日则为2000年9月中,两者相距超过3个月。她询问为何将发表2000年立法会选举正式选民登记册的限期提前。刘慧卿议员表示,选民登记的限期应尽量安排在临近选举日的日子,以保持市民对投票的兴趣。黃宏发议员关注立法会选举的提名期会持续多久。他指出,提名期越长,候选人所承担的选举开支便会越大。

5.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及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作出以下回应 --

  1. 立法会选举的时间表通常按逆时序编定:在订定投票日后,政府当局会列明筹备工作的步骤及此等步骤所需的时间;

  2. 1998年立法会选举时,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的限期是3月15日而非3月31日;

  3. 就1998年立法会选举作出各项安排的时间表非常紧迫。多方意见均认为提名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及选民登记等步骤的时间并不足够。政府当局希望改善即将来临的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各项选举安排,让每一步骤均有充裕的时间进行;

  4. 由于在第二届立法会选举中,选举委员会将会选出6名议员,因此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选举必须在2000年9月中举行立法会选举前进行。由第三届立法会开始,选举委员会不再需要进行界别分组选举。政府当局会考虑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把发表选民登记册的限期订于临近选举日的日子;

  5. 在2000年4月15日发表临时选民登记册之后,以及2000年9月中选举日之前,会有多项活动进行。该等活动包括:审裁官接受及听取关于选民登记的反对个案、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提名及拉票活动、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选举、发表选举委员会的投票人登记册、立法会选举提名及拉票活动,以及预先投票;及

  6. 当局建议在6月初至7月中及8月初至9月中分别进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提名及拉票。提名候选人及进行竞选活动会分别持续两个及4个星期。预先投票会在9月初进行。

6.刘慧卿议员建议,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的限期,即拟议的2000年5月25日,应予以推迟,使市民有更多时间登记为选民。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虽然政府当局在决定2000年5月25日这个日子时,已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但他同意进一步考虑刘议员的建议。

7.杨孝华议员忆述,1991年及1995年的正式选民登记册亦是在換届选举4个月前发表,做法与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拟议安排相若。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2000年立法会換届选举与1991年及1995年的前立法局选举不同,是次须举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因此,发表2000年正式选民登记册所订的限期,可能会较发表1991年及1995年正式选民登记册的限期更早。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李永达议员时,承诺提交资料,将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拟议安排与过往选举的安排作一比较。

8.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何秀兰议员时,承诺提供资料,说明在1998年选民登记工作期间所接获反对及要求登记的数目。

条例草案第19及20条(条例第35(2)及36(1)条) -- 立法会议席空缺

9.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及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解释终止选举程序的现行及拟议安排如下 --

  1. 根据现行《立法会条例》,如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在提名结束后但在投票结束前去世或丧失资格,选举主任必须终止选举程序。如候选人在投票结束后但在宣布结果前去世,而该候选人又在选举中胜出,则立法会秘书将会宣布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

  2. 为尽量减少选举过程受阻的风险,条例草案建议,选举主任如在选举日之前得悉某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资格,则可更改其就该候选人的资格作出的决定,使选举程序得以继续进行。如选举主任在选举日或之后才得悉有关资料,他应采取以下行动:

    1. 在投票结束前 -- 选举主任会终止有关的选举程序,并会进行补选;或

    2. 在投票结束后但在宣布结果前 -- 点票会继续进行。如有关候选人在选举中落败,选举主任应继续进行选举程序,宣布选举结果;或如属单议席选区,而有关候选人又在选举中胜出,选举主任会宣布该项选举未能完成,并会举行补选。如属多议席选区,选举主任会继续进行选举程序,宣布其他胜出候选人的选举结果,并会举行补选,以填补有关候选人的空缺。然而以下情况则属例外:如有关候选人正在参与的是地方选区选举,其议席将由其所属名单上排名低于他的候选人填补;在此情况下,则无须举行补选;

  3. 条例草案第19条旨在废除条例第35(2)条,该条文授权立法会秘书在知悉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后21天內,就该空缺作出宣布;及

  4. 条例草案第25条(新订条文第42A条)旨在订明,选举主任如在一般投票日之前得悉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已经去世或丧失资格,则有权作出所需的选举安排。如选举主任在投票日才得悉有关资料,而选举结果尚未宣布,条例草案第30条(新订条文第46A条)则会适用。

立法会议席空缺

10.吴霭仪议员询问为何废除条例第35(2)条。副法律政策专员解释,条例第35(1)条具体订明,立法会秘书有责任宣布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删除条例第35(2)条属技术上的修订。此条文与现有条文第45条互相关联,而该条文会藉条例草案第28条废除。条例草案第30条已就终止选举程序的事宜增订替代条文(新订条文第46A条),该条文列明选举主任会在何种情况下宣布选举出现空缺。吴霭仪议员支持拟议的安排,因为条文第35(2)条属选举过程的一部分,立法会秘书不应牵涉其中。她认为立法会秘书只应涉及与立法会议员有关的事宜。李永达议员亦同意,如某候选人在选举中获宣布当选为议员前已去世或丧失资格,应由选举主任负责宣布出现空缺。

11.议员继而讨论胜出的候选人何时才会被视为立法会议员:在宪报刊登公告宣布该候选人为妥为选出的议员之前,还是在刊登公告后但在他宣誓就职之前。副法律政策专员答称,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6条,选举主任会公开宣布胜出的候选人为妥为选出的议员。換言之,点票结束,选举主任公开宣布之时,便是候选人成为议员的时刻。如某人已获宣布为妥为选出的议员,但其后去世,则条例第35(1)条会适用。立法会秘书必须在知悉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后21天內,藉宪报公告宣布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

12.副法律政策专员回应主席时解释,条例第35(1)条订明给予21天的原因,已顾及所有情况,包括议员在海外去世的情况。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补充,法案委员会先前曾建议更改该项规定,由21天缩短为14天。当局曾就此咨询选举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对此项建议并无任何意见。

终止选举程序

13.主席表示,拟议的终止选举程序安排十分繁复。他认为应只以投票结束之前及之后为分界线。选举主任如在投票结束前得悉某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资格,应终止选举程序。如他在投票结束后得悉该等资料,则应继续进行点票。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解释,如某候选人在选举日之前去世或丧失资格,而选举过程仍可以继续进行,对选举过程的阻碍可减至最少。然而若该等情况在选举日出现,但投票尚未结束,由于部分选民已经投票,选举程序应予以终止。

14.主席询问,在某功能界别的选举,若只有一名候选人参选,将会如何处理。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解释,在提名候选人参加功能界别选举的期限结束后,如某功能界别只有一名候选人获有效提名,选举主任必须在14天內在宪报刊登公告,宣布该候选人为在有关功能界别妥为选出的议员。无论选举主任在宣布结果之前还是之后得悉某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资格,均会进行补选。

15.刘慧卿议员提及1998年立法会地方选区选举发生的事件。在该次事件中,有关方面在宣布两名候选人获有效提名前,已发现他们丧失了获提名的资格。她询问,如在宣布他们获有效提名前,已发现他们丧失获提名的资格,根据现行法例及条例草案,这情况会如何处理。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答称,根据现行条文,选举程序理应终止。另一方面,条例草案授权选举主任修订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名单,使选举程序得以继续进行。政府当局回应刘议员时,承诺拟备图表,将新订条文第42A及46A条所订的拟议安排,与现行《立法会条例》所订的安排作比较。

地方选区的提名名单

16.关于授权地方选区的选举主任修订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名单的建议,副法律政策专员解释,现行《立法会条例》第38条,已顾及在所呈交的提名名单上获提名人的数目多于有关选区须选出的议员数目这情况。该条文订有程序,藉以剔除多出的获提名人的姓名,使最终在地方选区提名名单上的获提名人数目,会与该选区须选出的议员数目相同。条例草案建议,在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名单上,如某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资格,可由原先提名名单上多出的获提名人(如有的话)取代。新加入的候选人姓名会按呈交提名名单时的优先次序排列。

17.李永达议员支持新安排。根据新安排,选举程序会继续进行,不会因为一至两名候选人去世或丧失获提名的资格而终止。主席指出,根据新安排,政党会倾向就地方选区呈交很长的提名名单。黃宏发议员表示,现行安排有其优点。当局有理由在某候选人去世后终止选举程序,例如事件涉及政治谋杀。他表示,新安排所造成的影响是鼓励人们加入政党,并对独立候选人造成歧视。他亦认为,如名单上的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资格,有关地方选区的选举主任不应获准将多出的获提名人的姓名加入该名单。他询问提出新安排的理据。陈鉴林议员关注到,多出的获提名人可能进行竞选活动,一如他们是准候选人。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新安排沒有考虑候选人的政治背景。提出该项安排的目的,是尽量减低选举程序受阻的风险,以维护选民及候选人的利益。主席经考虑议员提出的意见后,要求政府当局重新考虑该项建议。

    (会后补注 --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席上提出的关注事项所作的回应,已随立法会CB(2)1854/98-99(03)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 下次会议日期

18.议员同意下两次会议分别于1999年5月7日上午10时45分及1999年5月12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19.会议于下午12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