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1658/98-99(01)号文件


政府就《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在1999年3月4日及5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的回应(续)


事项1: 应检讨条例草案內功能界别选民的排列次序,以方便使用。

答覆1: 在3月4日会议上,委员会请政府考虑重新排列功能界别选民清单內的
项目的次序,以方便阅览。

重新排列这些项目有两项选择。载于新附表內每一张选民清单內的项
目,可按照英文字母或中文笔划序重新排列。我们以批发及零售界功
能界别的选民清单为例,准备了两个样本﹙载于附件I﹚。我们欢迎各
委员提出意见。

事项2: 请提供一份清单,列出本条例草案各项条文的建议生效日期。

答覆2:附件II

事项3: 请政府提出意见,现行《立法会条例》第11条﹙有关立法会紧急会
议﹚是否符合《基本法》第69条有关第一届立法会的任期为两年的
规定。


答覆3: 现行《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11条是在1997年有关条例被审议
及通过时,议员以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加入的。有关的条文终被通
过并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事后,我们亦检讨了这条文与《基本法》的
关系。我们的意见是这条文并无违反《基本法》的规定。此外,议员
亦可注意在《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中亦有效力与《立法会条
例》第11(2)条相类似的条文,有关的条文现载列于附件III以供参考。



政制事务局
1999年4月


LS191


附件II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暂定生效日期



我们建议《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如下: -

(a) 下述条文:
    -仅指为使2000年第二届立法会換届选举的安排得以作出的目的而言﹙
    例如,在2000年初编制选民登记册﹚,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尽快生效;

    - 其后在2000年7月1日全面生效。

    (注:《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0条订明,如任何条例须在宪报
    所公告的某日期生效,有关公告可就同一条文但不同的目的订定不同
    的生效日期。)


(i)草案的下述条文涉及废除或修订《立法会条例》中关于第一届立法
会组成的条文。这些关于第一届立法会组成的条文应予保留,直至第
一届的任期届满为止,因此,在2000年7月1日前下述修订条文不能全
面生效。

第2(a)(i)及(ii)、2(c)、12
、13、16、33(a)、34(a)
、36、41(a)、42、44、
46条

功能界别的设立、功能界别的组成,
以及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的资格

第3条 第一届立法会任期的开始日期

第10、11条 地方选区的设立,以及地方选区所须
选出的立法会议员人数

第14、15、35(a)、43条 选举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选举委员会
所须选出的立法会议员人数,以及选举
委员会委员在选举中须投下的票数

(ii)第19、20、22、25、28、29、30、32(a)及(c),33(c)、34(c)、
35(c)、47(a)(ii)条旨在把有关终止选举程序的新安排应用于日后的
选举中。但这些新安排因为须待有关附属法例作出相应修订后方
可实施,因此,在第一届立法会任期届满前,这些条文不能全面
生效,亦不能应用于第一届立法会余下任期內进行的补选中。
(b) 至于其余条文,可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尽快生效。

上述建议属暂定性质。我们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正式发出生效日期公告。


LS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