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1658/98-99(01)号文件
政府就《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在1999年3月4日及5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的回应(续)
事项1: |
应检讨条例草案內功能界别选民的排列次序,以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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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1: |
在3月4日会议上,委员会请政府考虑重新排列功能界别选民清单內的
项目的次序,以方便阅览。
重新排列这些项目有两项选择。载于新附表內每一张选民清单內的项
目,可按照英文字母或中文笔划序重新排列。我们以批发及零售界功
能界别的选民清单为例,准备了两个样本﹙载于附件I﹚。我们欢迎各
委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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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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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一份清单,列出本条例草案各项条文的建议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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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2: | 见附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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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3: |
请政府提出意见,现行《立法会条例》第11条﹙有关立法会紧急会
议﹚是否符合《基本法》第69条有关第一届立法会的任期为两年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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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3: |
现行《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11条是在1997年有关条例被审议
及通过时,议员以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加入的。有关的条文终被通
过并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事后,我们亦检讨了这条文与《基本法》的
关系。我们的意见是这条文并无违反《基本法》的规定。此外,议员
亦可注意在《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中亦有效力与《立法会条
例》第11(2)条相类似的条文,有关的条文现载列于附件III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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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
1999年4月
LS191
附件II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暂定生效日期
我们建议《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如下: -
(a) 下述条文:
-仅指为使2000年第二届立法会換届选举的安排得以作出的目的而言﹙
例如,在2000年初编制选民登记册﹚,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尽快生效;
- 其后在2000年7月1日全面生效。
(注:《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0条订明,如任何条例须在宪报
所公告的某日期生效,有关公告可就同一条文但不同的目的订定不同
的生效日期。)
(i)草案的下述条文涉及废除或修订《立法会条例》中关于第一届立法
会组成的条文。这些关于第一届立法会组成的条文应予保留,直至第
一届的任期届满为止,因此,在2000年7月1日前下述修订条文不能全
面生效。
第2(a)(i)及(ii)、2(c)、12
、13、16、33(a)、34(a)
、36、41(a)、42、44、
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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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界别的设立、功能界别的组成,
以及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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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 第一届立法会任期的开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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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1条 |
地方选区的设立,以及地方选区所须
选出的立法会议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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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5、35(a)、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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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选举委员会
所须选出的立法会议员人数,以及选举
委员会委员在选举中须投下的票数 |
(ii)第19、20、22、25、28、29、30、32(a)及(c),33(c)、34(c)、
35(c)、47(a)(ii)条旨在把有关终止选举程序的新安排应用于日后的
选举中。但这些新安排因为须待有关附属法例作出相应修订后方
可实施,因此,在第一届立法会任期届满前,这些条文不能全面
生效,亦不能应用于第一届立法会余下任期內进行的补选中。
(b) 至于其余条文,可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尽快生效。
上述建议属暂定性质。我们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正式发出生效日期公告。
LS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