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1658/98-99(02)号文件
政府就《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在1999年3月12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的回应
事项1: |
请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接获指候选人的支持者
和流动宣传车在"禁止拉票区"进行非法拉票活动的投诉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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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1: |
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期间,选举管理委员会辖下的投诉处理会收到32
宗有关在投票当天在禁止拉票区进行非法拉票活动的投诉。其中30宗
涉及候选人或其支持者,另外2宗涉及候选人用作宣传或播放宣传讯息
的车辆。此外,各选举主任共收到242宗有关进行非法拉票但性质轻微
的投诉。
有关在投票当天在禁止拉票区进行非法拉票活动的投诉只占各类投诉的
总数(约2,200宗)的少数。我们认为现行就投票当天拉票活动的限制是
足够及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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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2: |
请提供资料,说明在加拿大、澳洲和法国,立法机关选举的候选人获发
还的选举经费数额为何,以及在这些国家,与此有关的舞弊行为是否普
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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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2: |
根据我们所获得的资料,在加拿大、澳洲和法国的立法机关选举的候选
人获发还的选举经费数额如下:
加拿大(1997) | : | C$16,524,590 (HK$84,275,409)
| 澳洲(1998) | : | A$33,822,496 (HK$169,112,480)
| 法国(1997) | : | Fr350,400,000 (HK$268,3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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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有关的舞弊行为是否普遍,我们并沒有这方面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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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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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说明美国有否采用向立法机关选举候选人发还选举开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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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3: |
据我们所知,美国并沒有采用向立法机关候选人发还竞选经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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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4: |
假设采用法国的发还选举经费制度,1998年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可获发
还的选举经费数额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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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4: |
如我们在委员会会议上指出,现时政府已为立法会候选人提供了多项的
实物资助,包括提供两轮的免费邮递服务供候选人将竞选单张寄予选民
;香港电台亦会制作一系列的宣传节目让候选人通过电视和电台介绍候
选政纲,以及安排各项论坛让候选人进行辩论;选举事务处亦会制作候
选人资料单张介绍各候选人等。在以上众多的实物资助下,我们不认为
有需要动用额外的公帑资助候选人的竞选活动。
至于议员要求我们计算1998年立法会候选人可获发还的选举经费数额,
如按议员的假设设定所有得票超过百分之五或当选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
都获得发还所申报的全部选举经费,则所需额外拨款大约为二千七百六
十万。有关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详细资料载列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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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5: |
请提供1998年立法会选举宣传活动的预算和开支分项数字,以及说明用
于每名选民的开支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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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5: |
为推广1998年立法会选举而举办的宣传活动的预算开支为4,046万,实际
支出则为4,080万。在1998年正式选民登记册內登记的选民共有280万名
。平均用于每名已登记选民的宣传支出约为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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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6: |
有议员提到曾在1994年区议会选举中遗失一批免费邮递的选举广告。请
说明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防止同类事件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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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6: |
我们翻查了有关纪录,但未能找到任何有关所述的事件的纪录。当时的选区
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亦沒有收到有关该事件的投诉。
在1995年两个市政局选举期间,一名候选人所投寄约2,300份选举邮件在派
发过程中遗失。当收到事件的报告后,邮政署署长已立即作出适当安排,让
该候选人再次投寄遗失了的邮件。邮政署署长亦已提醒邮政人员在派递邮件
时加倍小心,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沒有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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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
1999年4月
LS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