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在1999年3月15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的回应


事项1: 考虑议员提出在公立医院设立投票站的建议,并提供以下3方面的资
料:(i)公立医院数目;(ii)每所医院的病人数目;及(iii)在这些医院设
立投票站所需的开支。


答覆1: 我们曾仔细考虑在公立医院设立流动投票站的建议,得出的结论是要实
施这个建议有不少的困难,而且亦未必能惠及每个有需要的选民。其中
最大的困难,是难以编制有关的流动投票站选民登记册摘要。由于我们
不能预先知道哪位选民会在投票当日身处公共医院,因此不能在投票日
前编制有关的选民登记册摘要,让流动投票站的职员核对选民资格以防
止选民重复投票,影响选举的公平及廉洁。此外,如由投票站人员到每
张医院病床收集选票,则较难确保投票的保密,亦可能会影响有关医院
的正常运作。如安排选民到流动投票站投票,则不能方便不能离床的选
民投票,同时亦可能影响有关医院的运作。

此外,如提供流动投票设施,我们认为只提供有关服务予公立医院的选
民﹙而不包括在私立医院、老人院及疗养院等的选民﹚的安排并不合理
。然而若须提供有关设施与上述所有的人士,所需的财政及人手负担将
十分庞大,并对于在投票日当天的人手安排将构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我
们暂不考虑这个建议。至于议员要求的资料,我们现提供如下:-

    (i) 公立医院数目:42间

    (ii) 每所医院的病床数目:见附件I

    (iii)在公立医院设立流动投票站的估计开支:设立一所流动投票站的
    开支估计约为五至六万元,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薪金、交通运输费
    、各项投票所需的设施及用具等等。

事项2: 有关乡议局功能界别的组成方式,请说明该局议员大会的当然议员
、特别议员和增选议员的甄选/选举方法,以及他们的任期会否影
响他们在功能界别选举的投票资格。


答覆2: 载于附件II的文件介绍乡议局及乡议局议员大会的组成方法。

现行《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25条订明登记为功能界别选民的资
格。根据该条文,任何人士如果是乡议局主席或副主席,或是该局议员
大会的当然议员﹑特别议员或增选议员,则该名人士有资格登记为乡议
局功能界别的选民。如果已登记的选民不再拥有上述身分(例如该选民
在乡议局担当的职位任期届满),则该选民即丧失登记成为乡议局功能
界别选民的资格。

《立法会条例》第53条订明选民丧失在选举中投票资格的情况。就乡议
局功能界别而言,如已登记为乡议局功能界别的选民的人士不再拥有上
述身分,则该名人士即丧失在乡议局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事项3: 有关渔农界功能界别的组成方式,请说明 -
    (i)第13条所载团体的团体成员的性质,即是说是指公司成员或
    个人成员;及

    (ii)附表1所载团体是否拥有团体成员,如有的话,这些团体成员
    应否享有第13条所载团体的团体成员的同等投票权。

答覆3: (i)草案第13条內新的条文第20B(a)(i), (ii)及(v)至(viii)条列明的总社的所有
成员,都是渔农处根据《合作社条例》(第33章)登记了的合作社。草
案第13条內新的条文第20B(a)(iii)及(iv)条列明的团体的成员,大部份是
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的社团,只有一个团体是以有限公
司的形式注册。这些团体是渔农业界的代表团体,它们并不是企业。

(ii)就我们得知,所有在新的附表1列明,名称中有"总会"﹑"联会"或"联合
会"的团体,并沒有任何团体成员。

事项4: 考虑在条例草案內列出各个功能界别的所有选民的名单,以便其后
作出修订时,须经由立法会审批。


答覆4: 我们并不建议把所有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以名字列出。现时有关功能
界别选民资格的划分,自引入功能界别制度以来,一直沿用。那些拥有
符合选民资格的成员的总会,都是一些成立已久及具代表性的团体(例
如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及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现时功能界别合资格选民超过23万,其中超过13,000名是团体选民。在
这些团体选民当中,只有约340名是以名字列出的;其余的团体选民的
资格,是来源自他们是某些总会的成员的身份。就实施方面而言,如果
把所有功能界别內的每一名合资格选民以名字列出,是十分不灵便的。

现行的条例和条例草案,都具有足够的条文,确保只有与功能界别有明
确联系的人士或团体,才有资格登记为功能界别的选民。例如,条例的
第25(5)条,将"12个月的规定"应用于以总会成员身份取得选民资格的团
体。同样地,第25(6)条将该规定应用于以具代表性的团体的成员身份取
得选民资格的人士。此外,现行的条例附表1第4部第1条(稍作改动后
在草案第2(c)条再次订明),旨在防止这些总会或代表团体在未获得政
府的批准的情况下,修订其会章,增加合资格选民的数目或丧失其与有
关功能界别的联系。我们相信,现时已有足够条文确保只有与功能界别
有明确联系的人士或团体,才有资格登记为功能界别的选民。

事项5: 考虑在条例草案中加入条文,订明政府和有关团体须确定《立法会
条例》第25(5)条适用于团体选民的规定予以遵守。


答覆5: 《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票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规例》(第541章附属法例)("规例")
已有条文,规定有关团体须提供它们的成员的资料。规例第9条赋予选
举登记主任权力,在拟备功能界别选民登记册时,可以要求任何团体﹑
公共主管当局或任何其他人,提供资料(包括有关团体的成员资料,以
及某成员作为成员的期间的资料)。规例第42条订明,任何人士在对选
举登记主任根据第9条而提出的要求的回应中,作出他知道在要项上是
虛假的任何陈述,或罔顾后果地作出在要项上是不正确的任何陈述,或
明知而在该回应中漏去任何要项,即属犯罪。该人士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
禁6个月。

现行选民登记的制度是具有足够透明度和行之有效的。《立法会条例》
第32条规定,选举登记主任在发表正式功能界别选民登记册前,必须
编制一份临时登记册。选举登记主任并需要根据规例第29条,将该份
临时登记册供公众查阅。任何人如认为某名已在临时登记册內登记的
选民并不具有登记的资格,则可反对将该人登记在正式选民登记册內
。这一类的反对申请,是由一名审裁官负责审理。该名审裁官必须是
裁判官或律政人员,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7
条委任。审裁官就反对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定。另外,申请登记成为
功能界别选民的人士或团体,必须在申请表上作出声明,表明他或该
团体有资格登记成为选民。规则第42条亦适用于申请选民登记的人士


我们认为现时已有足够条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资格的团体才能登记成
为功能界别选民。




政制事务局
1999年4月


LS189


附件II

《1999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乡议局的组成


根据现行的《立法会条例》(第542章),乡议局功能界别由乡议局主席及副主
席,以及该局议员大会的当然议员﹑特别议员及增选议员组成。《1999年立法
会(修订)条例草案》并沒有就乡议局功能界别的组成作出任何修改。

乡议局的组成

2.《乡议局条例》(第1097章)("条例")就乡议局及其议员大会的组成等事
宜作出规定。以下介绍条例的有关条文。

议员大会

3.条例第3条规定成立议员大会。该条文指明,议员大会由当然议员﹑特别议
员及增选议员组成。各乡事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及新界太平绅士均为当然议员。
特别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21名,由大埔﹑元朗及南约区的当然议员从村代表
或从民政事务局局长所批准的其他人之中选出。增选议员由5名执行委员会成
员提名,而其中一名提名人须为执行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获提名的候选人
须经民政事务局局长批准,由议员大会确认。增选议员人数不得超逾15名。


政制事务局
1999年4月


LS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