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1658/98-99(05)号文件
政府就有关《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的公众意见书所作的回应
引言
立法会《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于较早前邀请各界在1999年
3月26及30日就条例草案发表意见,并由委员会秘书转交了共22份意见书供政
府参考。政制事务局经详细研究有关意见后,作出以下回应:
回应意见1: |
全部立法会议席应由直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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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1: |
本法已勾划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未来的民主发展蓝图。按照基本法的规定
,地方选区的议席数目将逐步增加:在2000年由20席增至24席,而在
2004年会增至30席,最终达至全部议席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我们现时
提交的《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正是按上述规定而订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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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2: |
立法会地方选举应采用单议席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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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2: |
正如我们在1997年建议第一届立法会地方选区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制时
指出,比例代表制较基于「胜者囊括」(winner-take-all) 原则的单议席
单票制,在议席分配上更能反映选民的意愿。事实上,比例代表制是
广泛被视为是一种公开及公平的选举制度,为多个国家所采用,包括
奧地利、卢森堡、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及芬兰等。此外,地方选区
议席的数目将会按《基本法》的规定逐步增加。在多议席选区制度下
推行比例代表制,可避免在每次选举前对选区划界作出重大修改。经
过1998年立法会选举后,比例代表制已为香港市民所熟悉及接受,有
关的安排亦运作良好,因此我们建议在第二届立法会选举沿用这种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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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3: |
应甄选或委任有代表性的义工出任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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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3: |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立法会由选举产生。任何人士如符合《立法会
条例》(第542章)中有关参选资格的规定,即可参选立法会。关于议
员酬金及津贴的问题,由于立法会的工作是公共服务的一种,议员应就
他们所投入的时间及努力获得适当的酬金,并且得到足够的资助以应付
有关职员及办公室开支的需要,因此立法会议员应获适当的酬金和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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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4: |
应将选举日设定为冷靜期及禁止在当日进行拉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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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4: |
就拉票活动而言,我们认为在不影响选举公平及不会对选民构成骚扰的
情况下,应容许候选人按个别的需要,选择在何时及以何种方式进行拉
票活动。根据过往选举的经验,选举当天的秩序均十分良好,因此我们
并不认为有需要立法禁止在选举日进行拉票活动。此外,禁止候选人及
助选团在选举日进行拉票活动亦会减低选举当日的气氛,对投票率构成
影响。事实上,社会人士对此课题是持不同意见的,例如今次立法会的
咨询中亦有意见书反对将选举日设定为冷靜期。我们认为第二届立法会
选举应继续沿用现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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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5: |
应资助得票率高于总票数的某一百分比的候选人的部分选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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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5: |
正如我们较早前在《1999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指
出,政府已为候选人提供了多项的实物资助,包括提供两轮的免费邮
递服务供候选人将竞选单张寄予选民;香港电台亦制作一系列的宣传
片让候选人通过电视和电台介绍候选政纲,以及安排选举论坛让候选
人进行辩论;政府亦制作选举特刊及候选人资料单张介绍各候选人等
。在以上众多的实物资助下,我们并不认为有需要动用额外的公帑资
助候选人的竞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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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6: |
建议立法禁止候选人在选举期间以私人名义提出诉讼,及规定候选人
在选举期间必须中止及取消已经提出的诉讼,以免候选人利用有关的
诉讼获得竞选方面的得益。任何候选人利用诉讼而得到竞选方面的得
益亦应计算在选举经费开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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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6: |
现行的《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88章﹚规定,任何因进行或办理
选举或在有关进行或办理选举的事项上,或为推动或促致候选人获选
的目的,而招致或将招致的开支,都必须计入选举开支內。此外,为
使候选人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选活动,选举管理委员会已在现行的
选举活动指引中,要求传媒给予所有候选人公平及平等对待;若委员
会获悉有违反指引的情况,可发表公开声明提出谴责,并公布被优待
与被亏待的候选人姓名及有关的广播从业员或出版人的名称。我们认
为现行的安排已足够确保候选人可在公平的情况下进行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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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7: |
请政府就有关功能界别选民划分和设立新的功能界别的公众意见书作
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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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7: |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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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8﹕ |
请政府告知是否曾通知鲜果运输业联会,政府不接纳该会加入航运交
通界成为选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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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8﹕ |
鲜果运输业联会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新增功能界
别选民划分及选举委员会选民划分咨询文件》,在1997年7月31日向
我们提交意见书。当收到该意见书后,我们书面答覆该会,表示在决
定有关功能界别选民划分的政策时,会考虑该会的意见。《立法会条
例草案》在1997年8月15日刊登宪报,及在1997年8月20日提交临时
立法会审议。该条例草案反映了我们有关的政策。我们认为,沒有需
要把我们的决定个别通知该会及其他曾就咨询文件发表意见的团体或
人士。
该会在给委员会秘书的信件中,指该会曾在1998年4月3日再次去函政
府。我们并沒有收到该会1998年的信件。我们并且已经在收到委员会
秘书给我们的通知后,在委员会3月26日举行公听会前,通知该会,告
知该会我们并未收到该会1998年给我们的信件。
我们现正考虑该会就加入航运交通界成为选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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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9﹕ |
请政府告知,航运交通界內的团体选民决定如何投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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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9﹕ |
《立法会条例》第26条规定,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须挑选一名合资格
的人士作为其获授权代表,以在选举中投下该团体选民的选票。要符
合资格成为获授权代表,该名人士必须是已登记的地方选区选民(或
是有资格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并且已作出登记申请),与该团体有密
切联系,并无登记成为该功能界别的个人选民,以及并无根据《立法
会条例》第31或53条丧失登记或投票的资格。鉴于每个团体选民的性
质及內部组织的模式不尽相同,我们认为要在《立法会条例》內订明
团体选民挑选其获授权代表或决定如何投票的方法,是不合适及不可
行的。至于航运交通界內的团体选民决定如何投票的方法,这完全是
个别团体的內部事宜,我们并沒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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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
1999年4月
LS209
附件
政府就有关功能界别选民划分和设立新的功能界别的公众意见书的回应
功能界别 | 建议 |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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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交通界
| 把"鲜果运输业联会"列为合资格选民
| 政府现正考虑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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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交通界
| 把"香港(跨境)货运司机协会"列为
合资格选民
| 政府现正考虑这建议
|
航运交通界
| 把"香港中流作业商会"列为合资格选 民
| 政府现正考虑这建议
|
航运交通界
| 把"的士权益协会有限公司"列为合资 格选民
| 政府现正考虑这建议
|
航运交通界
| 把"香港散货仓联会"列为合资格选民
| 政府现正考虑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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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交通界
| 保留"香港隧道有限公司"为合资格选 民
| 政府会在隧道管理合
约批出后,再考虑应
否提出进一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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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及零售界
| 把"港九鸡鸭行职业公会"会员列为合 资格选民
| 政府现正考虑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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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界
| 合资格选民应只限于根据《社会工作
者注册条例》(第505章)注册的社
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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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社会福利界功
能界别的选民划分是
适当的。我们并不建
议对这界别的选民划
分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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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一个新的高等教育界功能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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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教育界功能界别
的合资格选民已包括
高等教育界在內。高
等教育界已在功能界
别內有充份的代表。
我们并不同意把现行
教育界功能界别分拆
成教育界和高等教育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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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一个新的中 医界功能界别
|
中医界是现行选举委
员会其中一个界别分
组。条例草案建议新
增的区议会功能界别
及饮食界功能界别是
适当的。我们并不同
意设立一个新的中医
界功能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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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一个新的饮食 界功能界别
|
条例草案建议设立饮
食界功能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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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
1999年4月
LS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