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政府拟提出的修正案


预先投票 — 草案第2、6、25、27、30、31及47条

考虑到议员忧虑预早公布票站调查结果可能对选举公平及公正造成的影响,我们建议
删除条例草案內有关预先投票的条文。

功能界别选民划分 - 草案第13及42条

我们建议对个别功能界别的选民划分作出修改。见附件

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 — 草案第20、25及30条

因应议员的意见,我们建议作出修订,规定功能界别的选举主任在提名期结束后但在
选举日前,如得悉有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逝世或丧失获提名的资格,必须终止有关的
选举程序,并由选举管理委员会进行补选。

地方选区的提名名单 — 草案第22及25条

在条例草案中,地方选区的选举主任如在决定候选人名单后但在选举日前,得悉有获
有效提名的候选人逝世或丧失获提名的资格,可剔除有关候选人的姓名,并将多出的
获提名人的姓名加入有关的候选人名单內,以补足差额。因应议员的建议,我们会提
出修正案,删除上述容许选举主任将多出的获提名人的姓名加入有关的候选人名单內
的规定,并作出其他相应的修订。

功能界别选民清单 - 草案第42条

我们建议提出修正案,以英文字母排列载于附表1至1E的选民清单內的项目。

宗教界界别分组 - 草案第43条

宗教界界别分组由6个指定宗教团体组成。这6个指定团体,以提名形式产生共40位委
员。每一个指定团体可提名的委员数目,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咨询该些宗
教团体后决定的。

《立法会条例》附表2第3(3)条规定,如某个指定团体提名的人士数目超逾该团体的获
配席位数目,则该团体必须示明那些获提名的人士应获优先挑选。假若某个指定团体
并沒有按该规定示明那些获提名的人士应获优先挑选,有关条文并沒有提及如何处理
这情况。因此,我们建议提出委员会阶段修正案,规定如某个宗教团体提名的人士数
目超逾该团体的获配席位数目,但却沒有示明那些获提名人应获优先挑选,则选举主
任应以抽签方式,决定那些获该团体提名的人士可以成为选举委员会委员。

我们曾咨询该6个指定宗教团体。他们同意这项建议的修订。

设立更新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席位的机制 - 草案第43条

条例草案规定,在2000年 6 月30日担任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立法会议员
的人士,将成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负责选出第2届立法会的6名议员。如果这些
人士亦已登记为功能界别的选民,并希望在所属的功能界别投票,则他们可以选择不
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议员。这项安排与1998年第 1 届立法会选举时的有关安排相
同。

条例草案委员会曾对此安排表示关注。委员会认为,这些已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
委员,假若不能获选为下一届立法会议员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便不应继续保持
他们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席位。我们同意,如果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名单能够反映
当时的实际情况,将会是更佳的安排。

我们建议提出委员会阶段修正案,设立更新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名单的机制。我们建
议,所有在2000年 6 月30日担任立法会议员或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士
,将被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那些同时是功能界别已登记选民的人士,则有
权选择在选举委员会或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他们选择了在选举委员会或功能界别选
举投票后,在将来的补选中,他们会依据先前的选择在选举委员会或功能界别选举中
投票。

我们亦建议,如果担任立法会议员或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士有改变时
,那些不再担任这些职位的人士将不再成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而那些新当选的
立法会议员或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会被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
员。如果担任立法会议员和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士有重叠,则由此引
起的悬空席位将不会转移到全国政协界别分组。

过渡性条文 - 草案第45(1)条

应议员的要求,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45(1)条,加入"为免生疑问,现宣布"字眼。

技术性修订

(1) 行政长官藉宪报指明日期—《立法会条例》第4、6、7、10及44条及附表2第12及
18条

因应立法会法律顾问的建议,《区议会条例》內有关行政长官须「藉宪报指明」
日期以举行某项換届选举等的文本已更改为行政长官须「决定日期,并在宪报刊
登关于该日期的公告」。为使《立法会条例》及《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
案》內相应的条文文本与《区议会条例》的文本一致,我们建议作出相应的技术
性修订。

(2) 渔农界功能界别 — 草案第13条

在新条文第20B(a)(viii)条出现的“Federations”字眼,应为“Federation”。我们
建议作出修订。

(3) 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 — 草案第43(t)条

在新条文第8(7A)(a)条出现的“Urban”字眼,应为“Hong Kong and Kowloon”。
我们建议作出修订。

(4) 对《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的相应修订

  1. 第2条

    由于在《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中已沒有提及「推选委员会」一词,我们
    建议删除有关「推选委员会」的定义。

  2. 附表1第II部第(b)段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附表1第II部第(b)段载列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
    例》第3(5)(e)条丧失成为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规定。由于《选举
    管理委员会条例》被通过时《立法会条例》仍未被通过,因此作为一个过
    渡性的安排,有关的规定须提述以往的《选举规定条例》的条文。由于现
    时《立法会条例》已获通过,因此我们建议有关的规定应提述《立法会条
    例》相关的条文,而非已被废除的《选举规定条例》。

(5) 对《社团条例》的相应修订 — 第2条

由于《社团条例》第 2 条仍沿用「一般选举」以提述立法会的換届选举,我们建
议更新这个提述为「換届选举」,即现时《立法会条例》所采用的提述。

政制事务局
1999年6月

LS310


附件


政府就功能界别选民划分建议的委员会阶段修正案


I. 加入选民

渔农界功能界别


团体备注
沙田亚公角渔民福利会 根据现行条例,这团体是合资格选民之一。鉴于它在公司注册
处的注册已被取消,故此条例草案建议把它删除。及后这团体
已根据《社团条例》登记为一个社团。因此,我们建议重新把
它列为这功能界别的选民。


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团体备注
香港机场管理局 机场管理局目前是商界(第一)功能界别的合资格
选民。鉴于它的业务性质,我们同意把它纳入航运
交通界功能界别。
香港空运货站有限公司 这团体目前是工业界(第一)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
民。鉴于它的业务性质,我们同意把它纳入航运交
通界功能界别。
香港散货集装箱货仓联会 这团体在1994年 5 月成立,目前有33间公司会员。
它的会员共处理约八成香港散货集装箱的货运量。
我们同意把它纳入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香港隧道及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运输署已批出管理红磡海底隧道的合约给这公司。
我们的政策,是把收费道路和隧道的经营者加入为
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因此,我们建
议加入这公司。
香港航运协会 这团体在1994年成立,目前约有 110 名会员。这团
体是航运业內具代表性的团体。我们同意把它纳入
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批发及零售界功能界别

团体备注
港九新界海外鱼业批发商会有限公司 这团体代表在长沙湾批发食品市场(第 1 期)和
西区批发食品市场经营的鲜鱼批发商。这团体现
有40名会员,其中30名在长沙湾批发食品市场(
第 1 期)经营,占在该市场经营的批发商商戶数
目的八成。余下的10名在西区批发食品市场经营
,占在该市场经营的批发商商戶数目的两成。我
们建议加入这团体的会员。
长沙湾家禽联合批发商有限公司 这团体现有18名拥有投票权的会员。他们代表在
长沙湾临时家禽批发市场內超过八成的批发商。
这团体与渔农处就鸡只批发行业和批发市场的管
理事宜有紧密联系。我们建议加入这团体的会员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

团体备注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 这团体的会员已是这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这团体现已
改组成为一间有限公司,并要求将它在条例草案出现的名
字,改为「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我们
建议接纳这个要求。


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

团体备注
香港纺织商会 这团体约有 220 名会员,它们主要从事纺织制造业和出口业。目前,这
团体本身是一名合资格选民。在1997年当我们向临时立法会提交《立法
会条例草案》的时候,我们的原意是把这团体的会员列为选民,其后我
们放弃了这个建议。原因是这团体在1997年年初成立,而当时它的会员
加入这团体少于12个月,所以未能满足「12个月的规定」。鉴于它们现
已符合这规定,我们建议把这团体的会员列为选民。


II. 删除选民

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团体备注
香港黃金海岸运输有限公司 这公司已停办持牌渡轮服务。因此,我们建议把它删除。
我们曾咨询这公司,它沒有提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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