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在1999年5月12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的回应


事项1﹕ 近期一些报章报道,选举委员会宗教界界别分组的其中一个指定团体
,并不打算参加有关选举。请告知委员,当这些指定团体之间出现不
协调的情况时,政府会担当什么角色,以及会否影响宗教界界别分组
的组成。


回覆1﹕ 我们曾与 6 个宗教团体会面,就有关选举委员会宗教界界别分组的安排交
換意见。如果需要对有关法律条文作修订,我们会向委员会汇报。

事项2﹕ 一名委员表示,《立法会条例》附表2第1(9)及(10)条,未能提供明确
的法律基础,就同时担任立法会议员和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人士所腾
空的选举委员会席位,作出安排。请政府就这些条文的草拟作检讨。


回覆2﹕ 我们已就这些条文的草拟作检讨,并认为它们能处理有关情况。事实上,
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部分临时立法会议员同时是港区全国人大代表,
因此出现了余额,而现行的条文已能妥善处理这个情况。

事项3﹕ 就有关立法会议员成为选举委员会当然议员一事,一名委员建议,当
沒有现任立法会议员的时候,所有在前一届立法会担任议员的人士,
应被视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请回应。


回覆3﹕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就第 2 届立法会选举安排订立规定。
条例草案订明,在2000年 6 月30日担任立法会议员的人士,可成为选举委
员会的当然议员,负责在2000年选出6名第2届立法会议员。我们认为这个
安排是适当的。


政制事务局
199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