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1: |
政府曾提出意见,指言论自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
保障的自由。如对受保障的自由作出限制,必须实属必要,以及所作的
限制,须与所针对的弊端成适当的比例,方属合法。有议员提问,实施
「禁止拉票日」的国家有否留意到上述的问题,并且希望得知这些国家
有否接到反对有关规定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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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1: |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只能搜集到日本、法国及新加坡的资料供议员参考:—
日本
日本设立「禁止拉票日」的目的,是防止财政较充裕的候选人或政党在大选
当天进行大量的拉票活动,对财政相较沒有那么充裕的候选人造成不公。此
外,他们亦希望藉「禁止拉票日」的规定,防止选民在大选日投票时受到骚
扰。我们并未得悉有反对设立「禁止拉票日」的投诉。
法国
法国实施「禁止拉票日」的目的,是防止拉票活动在大选日直接影响选民的
投票取向。我们并未有得悉有反对设立「禁止拉票日」的投诉。
新加坡
由于新加坡并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因此有关问题
并不适用。
在参考了以上国家的资料,议员可留意到上述国家的情况与香港有所不同。
关于选举公平方面,目前我们已订立了选举经费的上限,让所有候选人在公
平的基础上竞爭。至于在防止选民在投票时受到骚扰这方面,我们亦已订立
有关「禁止拉票区」及「禁止逗留区」的规定。根据过往选举的经验,有关
的规定运作良好。关于影响选民的投票取向这一点,则与部份议员认为大选
当日的拉票活动不会影响选民的投票取向相违。因此,我们认为沒有需要在
香港将选举日订为「禁止拉票日」。
就议员建议设立「禁止拉票日」的意见,我们留意到议员的理据并非上述国
家订立「禁止拉票日」的原因。我们重申我们在过往会议上表达的意见,即
如果部分候选人因种种原因﹙例如认为选举当天的拉票活动不能影响选民的
投票取向﹚,认为毋需在选举当天进行拉票活动,他们是可以自由决定不在
选举当天动用资源进行拉票。我们并不同意若有部份候选人不想在选举当天
进行拉票活动便应禁止其他候选人的拉票活动。让认为有需要作拉票活动的
候选人在不违反选举管理委员会所订立有关拉票活动的规例及指引的情况下
,按个别实际需要进行各种的拉票活动才是合理及公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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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2﹕ |
请就选举委员会宗教界界别分组的 6 个指定宗教团体提名选举委员会委
员的方式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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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2﹕ |
《立法会条例》附表 2 列表3第3项规定,选举委员会的40名委员由宗教界界
别分组产生。附表2第2部就宗教界界别分组的提名安排作出规定。附表2第2
条订明,宗教界界别分组由 6 个指定宗教团体组成,而每个指定宗教团体提
名的委员数目,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
附表2第3(1)条订明,每个指定团体可提名其所挑选的若干人士作为代表宗教
界界别分组的委员。每个指定团体可采用它认为适当的方式,挑选获提名人
。据我们所知,在1998年的立法会选举中,这6个团体的其中1个(香港基督
教协进会),采用一人一票选举的方式挑选获提名人。另外的1个团体(天
主教香港教区)的获提名人,是该团体的教友(分成数个组别)以选举形式
产生的。余下4个团体,则采用內部协商的方式挑选获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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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3﹕ |
请提供天主教香港教区给政府的信件,供委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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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3﹕ |
我们已要求天主教香港教区就有关修订条文尽快提供书面意见。当我们收到
教区的书面意见后﹐便会立即转交条例草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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