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在1999年4月22及27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的回应
事项1: |
请政府告知议员,《基本法》附件一的选举委员会与附件二的选举
委员会的关系为何,以及条例草案中有关选举委员会组成的条文如
获通过,会否违反《基本法》的规定,或影响日后就附件一所指的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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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1: |
《基本法》附件二订明立法会产生的办法。就第二届立法会而言
,6位议员须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因此,《1999年立法会(修订)
条例草案》遂订明在2000年的立法会选举中,将设立一个选举委
员会以产生6位立法会议员。条例草案建议的选举委员会是按照《
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
《基本法》附件一订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我们会在稍后提交另
外的条例草案就行政长官选举作出规定。由于《1999年立法会(修
订)条例草案》只就第二届立法会的产生作出规定,我们并不认为
这条例草案会影响日后制定行政长官选举的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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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2: |
请提供在1998年4月2日举行的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已
登记投票人,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及投票率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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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2:
| 所需资料见附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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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3﹕ |
请解释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拒绝登记为当然委员所腾空的席位的处
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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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3: |
《立法会条例》附表2列表4指明选举委员会第4界别的组成方法。
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在1998年4月1日担任香港地区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和临时立法会议员的人士,有资格成为选举委员会的
当然委员。根据附表2第1(9)条,这些人士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选举
登记主任,拒绝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委员。这条文让那些合资格的人
士可选择在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
为维持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人数,附表2第1(10)及(11)条规定,分配给
这些人士的席位如有余额,剩余的席位将被转移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全国政协)界别分组。这个界别分组的组成人士是香港地区全
国政协委员。如果仍有余额,有关席位将会转移到两个临时区议会(
将会修订为区议会)界别分组。
目前,分配给全国政协界别分组的席位数目是41个,而分配给所有区
域性组织代表的席位数目是63个。因此,我们认为把剩余席位先转移
至全国政协界别分组是适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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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4: |
有议员关注到如果第2届立法会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在2000年
6月30日后举行,将沒有人士符合资格,以立法会议员的身分担任选
举委员会第4界别的当然委员。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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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4: |
附表2第1(7)(c)(ii)条订明在"有关日期"担任临时立法会议员的人士,有
资格成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条例草案第43(b)条修订这条文,以"立
法会"替代"临时立法会"。条例草案第43(d)条,把"有关日期"的定义,由
"1998年4月1日"修订为"2000年6月30日"。因此,在2000年6月30日担
任立法会议员的人士,有资格成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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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5: |
请比较条例草案(第42A及46A条)与现行《立法会条例》中,有关选
举程序终止的规定的异同,并以图表方式告知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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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5: | 有关比较见附件II。
在上次的会议中,议员曾发表意见,讨论在提名期结束之后,应否容
许地方选区的选举主任将多出的获提名人的姓名加入有关的候选人名
单內﹙当选举主任得悉有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丧失获提名资格或逝
世,并将其姓名由候选人名单中剔除﹚。在详细考虑有关的意见后,
我们认为可删除这项规定,使选举主任在得悉某候选人丧失获提名资
格或已逝世而剔除有关候选人的姓名后,不可将任何人的姓名﹙包括
多出的获提名人﹚加入有关的候选人名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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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6: |
就条例草案第18条而言,政府应考虑将现时条例草案建议发表正式选
民登记册的限期由5月25日延迟至较后的日子,以提供更长的时间供
市民登记为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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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6: |
如我们在会议上所述,第二届立法会选举中将有6名议员由选举委员会
选出。因此,必须在9月的立法会选举前举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
,选出上述的选举委员会。议员由附件III的时间表可见,我们须在5月
底前发表正式的选民登记册,才能在6月展开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
的提名及竞选活动,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并如期在9月举行立法会选
举。所以,条例草案建议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的限期为5月25日。
由第三届立法会选举开始,毋须在立法会选举前举行选举委员会界别
分组选举。届时我们会考虑延迟发表选民登记册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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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7: |
请告知议员,在1991年及1995年立法局选举中,发表正式选民登记
册的限期及举行大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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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7:
| 见附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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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8: |
请提供1998年选民登记活动所接获的反对和申索个案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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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8: |
在1998年的选民登记活动中,选举登记主任共接获1项反对和187项申索
个案。反对个案涉及一名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票人委任的获授权代
表。在187个申索个案中,27个涉及地方选区选民的登记,110个涉及获
授权代表的委任,以及160个涉及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票人的登记
。详情可参阅附件IV所载选举管理委员会1998年立法会选举报告书的节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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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
1999年5月
LS266
附件I
1998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统计资料
界别分组 | 议席数目 | 有效提名 的候选人 数目
| 登记投票 人数目 | 投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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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食界 | 11 | 20 | 1,756 | 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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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第一) | 12 | 18 | 1,293 | 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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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第二) | 12 | 12 | 1,7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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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雇主联合会 | 11 | 14 | 126 | 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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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 12 | 15 | 199 | 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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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界 | 12 | 25 | 531 | 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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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国企业协会 | 11 | 11 | 2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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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界 | 11 | 29 | 81 | 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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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界 | 12 | 14 | 1,161 | 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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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界(第一) | 12 | 15 | 720 | 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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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界(第二) | 12 | 12 | 5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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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界 | 12 | 19 | 192 | 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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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及建造界 | 12 | 15 | 392 | 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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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及制衣界 | 12 | 13 | 2,737 | 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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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界 | 12 | 21 | 746 | 6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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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交通界 | 12 | 31 | 130 | 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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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及零售界 | 12 | 27 | 2,204 | 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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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界 | 20 | 39 | 9,897 |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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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 | 20 | 36 | 3,216 | 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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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界 | 20 | 32 | 2,266 | 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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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界 | 20 | 36 | 56,702 |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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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界 | 20 | 48 | 5,350 | 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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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服务界 | 20 | 26 | 27,480 | 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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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界 | 20 | 27 | 4,488 | 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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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科技界 | 20 | 53 | 3,144 | 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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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 | 20 | 33 | 3,558 | 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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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界 | 20 | 49 | 6,784 | 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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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农界 | 40 | 69 | 165 | 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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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界 | 40 | 49 | 409 | 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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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界 | 40 | 49 | 3,390 | 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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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 40 | 59 | 1,134 | 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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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60 | 60 | 1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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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议局 | 21 | 22 | 105 | 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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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九龙各临时区议会 | 21 | 37 | 229 | 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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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各临时区议会 | 21 | 23 | 224 | 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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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竞爭对手的界别分组选举
LS266
附件III
发表选民登记册限期:
条例草案建议的安排与以往的安排的比较
| 条例草案 建议的安排
| 以往立法局 选举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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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 | (1995年) | (1991年)
|
---|
发表临时选民登记册限期
| 4月15日
| 6月21日
|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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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限期
| 5月25日
| 8月7日
|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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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提名 及竞选活动
| 6月初至7月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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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
及发表选举委员会正式委
员登记册
| 7月中至7月底
| 不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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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提名及竞选活动
| 8月初至9月中
| 8月1日至9月17日
| 7月29日至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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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预先投票
| 9月初
| 不适用
| 不适用
|
立法会选举
| 9月中
| 9月17日
|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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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由上述时间表可见,就2000年的选举而言,因为须在9月的立法会选举前举行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所以与1991及1995年比较,发表临时及正式选民
登记册的限期须订在较前的日子。
注2:
在1991年的立法局选举中,功能组别选举的投票日为9月12日。
政制事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
LS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