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委员会
在1999年3月22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的进一步回应


事项3 提供一些例子,阐明其他司法管辖区如何界定和使用"选举捐
赠"一词。


答覆3附件

事项6 有议员提到香港科技大学扣减拥有民选议员身分的雇员的薪酬
,但身为委任议员的雇员则不会被扣减薪酬。请说明这个安排
是否构成使用胁迫手段(草案界定为包括以胁迫手段使任何人
蒙受经济捐失),诱使某人不参加选举,因而违反草案第8(1)
(a)条的规定。


答覆6 在1999年3月25日的校董会会议上,香港科技大学决定修改关于
其雇员因担任公共机构成员而收取薪酬的扣薪政策。无论有关职
员是所属公共机构的民选或委任成员,有关政策将同样适用。

一名雇主有权决定是否容许其雇员在工作时间內,执行其作为所
属公共机构成员的公职,以及是否因而扣减其薪水,这并不违反
草案第8(1)(a)条的规定。



政制事务局
1999年4月12日

CWP120c


附件

海外国家选举捐赠规定


美国

根据《联邦选举活动法令》(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捐献"(contribution)
指任何给予作为影响联邦选举的有价值事物。个别人士可以义务性质向候选人提
供个人服务,而不视作捐献,惟条件是该名个别人士不会因提供有关服务而获得
任何人给予补偿。不过,倘若个别人士在受薪工作时间內为候选人提供服务,其
雇主会视为向候选人作出捐献。

澳洲

"馈赠"(gift)指"一个人把产权转赠予另一人(透过遗嘱转赠者除外),而这项转
赠并不涉及金钱代价或金钱实值或涉及不相称的代价,亦包括无须收取代价或
收取不相称代价而提供的服务(义务工作除外)"。义务工作则并无限制。

加拿大

"捐献"(contribution)包括"贷款、垫款、存款和馈赠"。义务工作则并无限制。

日本

"经济捐献"(financial contributions)界定为"供给或交付、或约定供给或交付金钱
、物品及其财产上利益,而非作为缴交党费、会费或履行债务者"。义务工作则
并无限制。

我们未能在德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国家的选举法例中找到选举捐赠或类似字眼
的法律定义。据我们所知,这些国家沒有就为候选人提供义务性质服务订立限
制。

﹙备注;上述定义的意思,以英文版本为准。﹚


CWP12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