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委员会
在1999年3月22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的进一步回应
事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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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例子,阐明其他司法管辖区如何界定和使用"选举捐
赠"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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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3 | : |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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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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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提到香港科技大学扣减拥有民选议员身分的雇员的薪酬
,但身为委任议员的雇员则不会被扣减薪酬。请说明这个安排
是否构成使用胁迫手段(草案界定为包括以胁迫手段使任何人
蒙受经济捐失),诱使某人不参加选举,因而违反草案第8(1)
(a)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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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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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3月25日的校董会会议上,香港科技大学决定修改关于
其雇员因担任公共机构成员而收取薪酬的扣薪政策。无论有关职
员是所属公共机构的民选或委任成员,有关政策将同样适用。
一名雇主有权决定是否容许其雇员在工作时间內,执行其作为所
属公共机构成员的公职,以及是否因而扣减其薪水,这并不违反
草案第8(1)(a)条的规定。 |
政制事务局
1999年4月12日
CWP120c
附件
海外国家选举捐赠规定
美国
根据《联邦选举活动法令》(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捐献"(contribution)
指任何给予作为影响联邦选举的有价值事物。个别人士可以义务性质向候选人提
供个人服务,而不视作捐献,惟条件是该名个别人士不会因提供有关服务而获得
任何人给予补偿。不过,倘若个别人士在受薪工作时间內为候选人提供服务,其
雇主会视为向候选人作出捐献。
澳洲
"馈赠"(gift)指"一个人把产权转赠予另一人(透过遗嘱转赠者除外),而这项转
赠并不涉及金钱代价或金钱实值或涉及不相称的代价,亦包括无须收取代价或
收取不相称代价而提供的服务(义务工作除外)"。义务工作则并无限制。
加拿大
"捐献"(contribution)包括"贷款、垫款、存款和馈赠"。义务工作则并无限制。
日本
"经济捐献"(financial contributions)界定为"供给或交付、或约定供给或交付金钱
、物品及其财产上利益,而非作为缴交党费、会费或履行债务者"。义务工作则
并无限制。
我们未能在德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国家的选举法例中找到选举捐赠或类似字眼
的法律定义。据我们所知,这些国家沒有就为候选人提供义务性质服务订立限
制。
﹙备注;上述定义的意思,以英文版本为准。﹚
CWP12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