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1:
|
有议员关注到草案就"选举广告"所作的定义过于广泛,未能反映真正的
政策用意,即"选举广告"只应包括具为了促使或阻碍一名候选人在选举
中当选而发表(而并非具有这种效果)的资料。政府应就此作出回应。
|
答覆1: |
若议员不持异议,我们建议在选举广告的定义中,加入一个意图的元素
,即删去"有促使……的效果"一词,以"为了促使……"取代。这能更清
楚反映有关政策,即"选举广告"只包括为了促使或阻碍一名或多于一名
候选人在选举中当选而发表的宣传物品。
|
事项2: |
就上文事项(1),请说明第三者或第三机构未获候选人授权而发表关乎
该候选人的评论文章,会否纳入"选举广告"的定义內,因而违反草案第
23条的规定。政府亦应研究限制第三者发表这种性质的资料是否有违
《基本法》第27条的精神,该条保证香港享有言论自由。
|
答覆2: |
根据上文事项 (1) 所述的修订,一篇评论文章是否纳入"选举广告"的定
义內,须视乎是否具有所订明的意图。报章进行他们的日常工作,以
公正和客观的态度报道和评论公共事务,不会受到限制。建议就"选举
广告"订立限制是为了提供一个公平的竞爭基础,并在公平选举和言论
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
事项3: |
详细说明接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和公帑资助机构现时规管
员工担任受薪和非受薪公职所采取的政策,并考虑议员的建议,商定一
套统一的政策指引。
|
答覆3: | 我们正向有关决策局和部门搜集所需资料,我们会尽快回应。
|
事项4: |
说明雇主的某些言论,例如雇员当选后,其雇用条件和晋升机会可能会
受到影响,会否构成施用胁迫手段,诱使雇员在选举中不参选。
|
答覆4: | 草案第8条订明,任何人施用胁迫手段,或威胁施用胁迫手段,诱使另
一人在选举中不参选,即属违法。不过,第8条并不阻止一名雇主扣减
雇员缺勤期间的薪金,甚或辞退未能履行职责的雇员。这条文不会限制
雇主向拟参选的雇员解释因缺勤、未能履行职责或未能达到工作指标的
后果。但倘若雇主只由于雇员参选或在私人时间进行竞选活动而辞退或
威胁辞退该雇员,则会构成本条所载罪行。同样,假若雇主只因为雇员
参选和在私人时间进行竞选活动而施加或威胁施加经济惩罚,例如扣减
雇员的薪酬或其他福利,亦会构成本条所载罪行。
|
事项5: | 说明那些沒有就为候选人提供义务性质服务订立限制的海外国家,是否
设有选举开支/选举捐赠限额(见立法会第CB(2)1680/98-99(01)号文件
事项(3))。
|
答覆5: | 请参阅附件。
政制事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