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委员会
在1999年4月28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的回应

事项1: 有关发布选举广告的规定,有议员认为应在草案第34条中,加入类似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9(1A)条的豁免条文,政府应就此作出回
应。
答覆1: 我们正要求选举管理委员会就事项(3)作出澄清,并会一并研究事项(1)和事
项(3)。我们会尽快作出回应。
事项2: 英国的选举法例并沒有把传媒发表的评论文章纳入选举广告的定义內
,请说明有关条文。
答覆2: 根据英国的《1983年人民代表法令》(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第75(1)
条 -

"除候选人、其选举代理人及获选举代理人书面授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
不得作出开支进行以下活动,以期促使或引致一名候选人在选举中当选 -

  1. 举行公众会议或举办公众展览;或

  2. 发布广告,通告或印刷品;或

  3. 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或其意见或该候选人所得的支持范围或性质,
    或诋毁其他候选人,
但本条(c)项并不限制报章或其他期刊,或英国广播公司或独立广播组织
作出广播,发布与选举有关的事项。"
事项3: 有议员指出,传媒为了促使或阻碍一名候选人当选所发表的评论文
章将会纳入政府建议选举广告的新定义內(见立法会第 CB(2)1805(01)
号文件事项(1))。不过,这与选举管理委员会1999年区议会选举指引
的建议第8章附录第5段的规定,即"任何报章均有绝对自由表示支持或
不认同某一名候选人"互相抵触。政府应就这个矛盾之处作出解释,并
考虑不把报章或有关团体就候选人所发表的评论文章纳入选举广告的
定义內。
答覆3:见答覆(1)。
事项4: 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条,在"捐赠"的定义中,"金钱"的
意义非常广泛,包括了任何有价事物。请说明某人在工作时间以外或
在休假期间所提供的义务性质服务,会否视作有价事物而包括入草案
所指的选举捐赠內。
答覆4: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现行关于"捐赠"的定义,是有可能被解释为
包括任何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收费但以捐赠形式提供的服务。正如我们在
4月28日会议上所作的解释,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內关于选举捐赠的定
义中,加入"在日常的工作时间內为赚取收入或利润所进行的工作"这额
外元素,进一步缩窄视作选举捐赠的义务工作的范围。我们认为这个建
议可让各名候选人在公平的基础上竞爭,实属恰当。


政制事务局
1999年5月3日

CWP126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