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文件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
应用于1999年区议会选举

引言

为了确保香港的选举廉洁和诚实,《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禁止与选举有关的各种舞
弊及非法行为。为应付不断演变的选举制度,特别是立法会选举的选举制度所带来的
新需求,我们必须就该条例的各项条文作出修订。因此,政府提交了《选举(舞弊及
非法行为)条例草案》,一经通过,便会取代《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通过《选举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的时间,会对1999年11月举行的区议会选举构成直接
影响。

禁止舞弊及非法行为的法例

2.政府的目标,是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的条文应用于1999年的区
议会选举。为了达致这个目标,该条例草案必须于立法会在1999年7月14 日后开始暑
假休会前通过,以便「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可在规例中反映有关条文(见第
5段)。

3.倘若该条例草案未能在1999年7月14日前通过,我们便会把现行的《舞弊及非法行为
条例》应用于区议会选举。整体来说,我们认为问题不大,因为《舞弊及非法行为条
例》与《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禁止选举中相同的非法行为。不过,条
例草案的条文更为清楚明确,而条例草案就选举广告和选举开支等字眼所作的定义,
亦与《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有所不同。《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与《选举(舞弊及
非法行为)条例草案》相关条文的比对表载于附件A

(这个比对表曾夹附于立法会第CB(2)1385/98-99(02)号文件,于1999年3月派
发供各议员参阅。)

附属法例

1999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区议会)令

4.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3(1)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订明每一
候选人可作出的选举开支限额。《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第44(1)条亦订
明类似规定。由于立法会在7月休会后要到10月才复会,所有有关区议会选举的附属法
例必须在7月14日前通过立法会的被动式审议程序。鉴于条例草案尚未通过,政府会在
5月向立法会提交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订立的选举开支限额命令。倘若条例草
案能于7月14日前通过,政府会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在条例草案中加入一项
保留条文,保留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所订立的命令的法律效力。

选举程序规例

5.《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7条授权选管会就选举程序订立规例。在拟备有关规例时
,选管会须考虑《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或其替代法例的相关条文。由于条例草案尚
未通过,选管会会按照现行的《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条文,草拟适用于区议会选
举的选举程序规例,并于6月初提交立法会,进行被动式审议程序。若条例草案可于7
月14日前通过,政府会动议在条例草案作出相应修订,修订上述规例。

其他附属法例

6.下述规例亦必须在7月14日前通过立法会的被动式审议程序,以便为区议会选举的实
务安排提供法律基础:

  1. 区议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

  2. 提名顾问委员会(区议会)规例;

  3. 区议会(选举呈请)规则;及

  4. 1999年选区(区议会)宣布令。
7.附件B载述提交关于1999年区议会选举各项附属法例的暂定时间表。

政制事务局
1999年5月3日

CWP127c

附件A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与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比对表

《选举(舞弊及
非法行为)条例
草案》条文
(条次和标题)
《舞弊及非法
行为条例》
条文
(条次)
注释
1.本条例的简称
及生效日期
1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将于政制事
务局局长在宪报公布的日期开始实施。
2. 释义 2 为更多词语作出定义。
3.本条例的目的 沒有对等条文 订明条例的目的。
4. 本条例适用的选
3沒有实际分别。
5.本条例适用的
行为
沒有对等条文 参照《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条而制定,订明
本条例一般适用于在香港境內及在其他地方作出的
关乎和本条例适用的选举的行为。
6.可就选举中的舞
弊行为施加的刑罚
4 作出舞弊行为而一经循简易程序审讯定罪,可处
的最高罚款由10万元增加至20万元,使之与监禁
3年的刑期相称。
7.贿赂候选人或准
候选人的舞弊行为
8A(1) 与《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有关条文內关于"贿
赂"的部分沒有实际分别。
8. 对候选人或准
候选人施用武力
或胁迫手段,或
威胁对候选人或
准候选人施用武
力或胁迫手段的
舞弊行为
8A(1) 与《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有关条文內关于"恐
吓"的部分规定沒有实际分别。
9.作出某些从事
关乎候选人或准
候选人的欺骗性
行为的舞弊行为
沒有对等条文 参照《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8(1)条中有关"欺
诈手段"的规定而制定。
10.污损或销毀提
名书的舞弊行为
22 把此项行为订为舞弊行为。
11.在选举中贿赂
选民或其他人的
舞弊行为
5 订明贿赂的目的是影响某人投某候选人或某些候
选人的票,但不包括为一般性宣传选举而作出的
行为。此外,除非涉及舞弊行为,否则,订立投
票协议不属违法。
12.在选举中向他
人提供茶点或娛
乐的舞弊行为
7 以"食物"一词取代《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膳食"
一词,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含糊之处。
13.对选民施用武
力或胁迫手段,
或威胁对选民施
用武力或胁迫手
段的舞弊行为
8 与《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有关"武力、暴力或约
束"的条文规定沒有实际分别。

第13(4)条订明,订立罪行的条文并不包括团体选民
给予其获授权代表的投票指令。

14.作出某些关乎
选民的欺骗性行
为的舞弊行为
8 与《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有关"欺诈手段"的条
文內容沒有实际分别。
15. 在选举中冒充
另一人的舞弊行为
6沒有实际分别。
16.关于在选举中
投票的舞弊行为
14 把有关行为订为舞弊行为。
17.销毀或污损选
票的舞弊行为
23 把此项行为订为舞弊行为。
18.不当运用选举
捐赠的舞弊行为
8B(1) 沒有实际分别。
19.候选人须如何
处置某些选举捐
8B(2)沒有实际分别。
20.提交虛假或具
误导性的选举申
报书的舞弊行为
29(5)沒有实际分别。
21.受贿撤回选举
呈请或选举上诉
的舞弊行为
沒有对等条文 订立新条文,禁止因舞弊而撤回选举呈请
或选举上诉。
22.可就选举中的
非法行为施加的
刑罚
10 作出非法行为而一经循公诉程序审讯定罪,
可处的最高罚款由10万元增加至20万元,使
之与监禁3年的刑期相称。
23.并非候选人亦
非选举开支代理
人的人招致选举
开支的非法行为
12 订立更明确规定,以配合名单投票制。

订明某人须获候选人授权,并把授权书文本
送达选举主任,该人方成为选举开支代理人。

24.候选人招致超
过订明限额的选
举开支的非法行
13 订立更明确规定,以配合名单投票制。若一
名单的开支总额超过选举开支最高限额,该
名单的每一名候选人均属违法。本条亦就候
选人的免责辩护订定条文。
25.发布虛假陈述
指某人是或不是
候选人的非法行
15 扩大现有条文的涵盖范围,以包括指某人是
候选人的虛假陈述。
26.发布关于候选
人的虛假或具误
导性的陈述的非
法行为
16 扩大现有条文的涵盖范围,以包括"为阻碍另
一些候选人当选"而发布的虛假陈述。
27.发布选举广告
假称获支持的非
法行为
17 清楚订明现有条文的涵盖范围,包括某人或某
组织的标识及某人的图像。

订明载述卸责声明不能视作沒有违反本条。

28.原讼法庭获赋
权制止任何人重
复某些非法行为
16(3) 扩大现有条文的涵盖范围,以包括所有虛假陈
述及获支持的虛假声称,并订明何人可向法庭
申请发出命令。
29.释义:第4部 9(1A), 24(1)及25 订明如舞弊或非法行为是在候选人知情和同意
的情况下作出的,则该候选人即视为亲自从事
该等舞弊或非法行为。这条文是参照《舞弊及
非法行为条例》第9(1A)和24(1)条的类似概念
而制定。此外,亦参照《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第25条订明免责辩护的规定。
30.尽管代理人作
出舞弊或非法行
为,原讼法庭须
在某些情况下宣 布候选人当选
25 沒有实际分别。
31.原讼法庭可作
出命令宽免候选
人承受某些非法
行为的后果
26沒有实际分别。
32.曾参与舞弊或
非法行为的证人
不视为从犯
24A 沒有实际分别。
33.释义:第5部
(词语的定义)
19(5) 一名现任议员,无论他是寻求再度当选晋身同一
或另一团体,将受此条文规管。
34.发布不符合某
些规定的选举广
告的罪行
19 在注册本地报刊刊登的选举广告获豁免无须依照
印刷的细节规定。

反映《选举管理委员会规例》所订明的现行规定
,在发布选举广告前须事先提交该选举广告。

选举广告的新定义包括负面广告,但不包括一般
性宣传选举的中立广告。

35.释义:第6部 沒有对等条文 就不同选举订明"选举结果的公布日期"的含义。
36.候选人向有关
主管当局提交选
举申报书
29(1) 须附有收据的选举开支数额由50元增加至100元
,以切合现时的物价水平。
37.沒有提交选举
申报书的罪行
29(3) 一经循公诉程序审讯定罪﹐可处的最高罚款由10
万元增加至20万元,使之与监禁3年的刑期相称。
38.沒有提交选举
申报书而参与团
体事务的罪行
29(11)沒有实际分别。
39.原讼法庭可在
某些情况下给予
候选人宽免
29(7), (7A), (8),
(9)和(10)
沒有实际分别。
40.有关主管当局
须备存选举申
报书
29A 就有关立法会和建议中的区议会的选举,选举申
报书由总选举事务主任备存,而并非如《舞弊及
非法行为条例》所规定由各选举主任备存,以方
便公众人士查阅。

删除《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所订明收取查阅费
用每次5元的规定,以符合公开选举的原则。

删除影印费每页2元的规定,改为由总选举事务主
任按照实际成本,定出收费额,并须经财政司司
长批准。

41.高级人员可被
裁断犯法团所犯
的罪行
沒有对等条文 订明高级人员在法团被裁定犯罪时所须承担的责
任。
42.企图犯罪视为
既遂罪行
沒有对等条文 订立特定条文,指明企图作出所订罪行的作为,
即视为已犯该罪行,而毋须在每一条有关罪行条
文中订立规定。
43.债权人的权利
不因本条例遭违
反而受影响
28沒有实际分别。
44.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可订立
规例
13(1) 明确指出可就不同选举界别订明不同的选举开
支限额。
45.《舞弊及非法
行为条例》的废
沒有对等条文 废除《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46.及附表
对其他条例的
相应修订
沒有对等条文 在有关条例中删除《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
提述,代以《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
案》的提述。

规定就选举呈请进行聆讯的法庭,若认为任何
人可能作出舞弊或非法行为,须向刑事检控专
员提供报告。﹙第6(i)项及7(i)项﹚



CWP058c

附件B

1999年区议会选举附属法例
提交立法会的暂定时间表

附属法例名称由下述人士/机构订立提交立法会的日期
1999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区议会)令 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
1999年5月
区议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
规例
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
1999年5月
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区
议会)规例
选举管理委员会1999年5月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
规例
选举管理委员会 1999年6月
1999年选区(区议会)宣布令 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
1999年6月
区议会(选举呈请)规则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1999年6月


CWP12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