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委员会
提出的关注事项的进一步回应
1999年4月15日会议(立法会CB(2)1805/98-99(01)号文件)
事项3: |
详细说明接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和公帑资助机构现时规管员
工担任受薪和非受薪公职所采取的政策,并考虑议员的建议,商定一套统
一的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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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3: |
接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和医院管理局资助机构现时规管相关事
宜的政策,分别载于附件A和附件B。至于福利界受资助机构方面,很多机构
都有规定,员工如拟担任公职,须知会管理当局或征求管理当局的批准。虽
然社会福利署并沒有特别就受资助机构员工担任公职的相关事宜,发出正式
指引,但该署会密切监察受资助机构的工作情况,以确保这些机构的表现合
乎水准。我们已把议员提出的统一政策建议转达有关决策局和部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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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20日会议(立法会CB(2)1805/98-99(0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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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3: |
说明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有沒有候选人在选举申报书中申报举行大型
宴会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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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3: |
根据各选举主任所提供的资料,并沒有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申报为选
民举行宴会的开支。但有一些候选人申报了在选举后与选举代理人和工作人
员举行祝捷会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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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28日会议(立法会CB(2)1838/98-99(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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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1: |
有关发布选举广告的规定,有议员认为应在草案第34条中,加入类似《舞
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9(1A)条的豁免条文,政府应就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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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1: |
如议员不持异议,我们建议修订草案第34(3)条,把有关提交法定声明的规定
,由“在选举广告印刷品发布之前”,修改为“不迟于选举广告印刷品发布
之后七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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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
1999年5月11日
CWP129c
附件A
规管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的大专院校员工
从事外间工作的指引
- 所有教资会资助的院校,均有制订规管属下员工从事校外工作的程序和指引。
各院校所订的程序略有不同。一般来说,有关员工如拟从事校外工作,必须征
得其所属学系的系主任批准,在一些情况下,或须征求所属院校的校长批准。
- 申请从事校外工作的员工,通常须向院校管理当局提供以下资料:雇用者的姓
名、校外工作的性质、工作时数、薪酬金额(如有的话)及会否使用院校设施。
- 倘若有关员工用于校外工作的时间极少,不会干扰正常职务,其薪酬和福利不
会作出调整。
- 倘若有关员工用于校外工作的时间,超过院校工作时间的某一百分比,其薪酬
会按比例调整。若校外工作时间占院校工作时间50%或以上,该员工在担任这些
校外工作的期间內,可申请或被要求放取无薪假期,或更改全职的聘用制,但并
沒有规定员工须在这情况下,把永久聘用制改为合约制。
- 从事校外工作的员工须向所属院校呈报已收取或将可获得的薪酬。各院校通常
会从这些收入中征收一笔款项。征费款额视乎薪酬金额而定,而各院校所厘定
的征费水平亦各有不同。
CWP129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