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委员会
提出的关注事项的进一步回应1999年4月28日会议(立法会CB(2)1838/98-99(01)号文件)
事项3: |
有议员指出,传媒为了促使或阻碍一名候选人在选举中当选所发表的评
论文章将会纳入政府建议选举广告的新定义內(见立法会第CB(2)1805
(01)号文件事项(1))。不过,这与选举管理委员会1999年区议会选举指
引的建议第8章附录第5段的规定,即“任何报章均有绝对自由表示支持
或不认同某一名候选人”互相抵触。政府应就这个矛盾之处作出解释,
并考虑不把报章或有关团体就候选人所发表的评论文章纳入选举广告的
定义內。
| 答覆3: |
选举管理委员会指引內的有关附录,是就印刷传媒应给予候选人公平及平等
的报道作出规定。有关段落说明任何报章有自由表示支持或不认同某一名候
选人,这但并沒有抵触条例草案中关于选举广告的定义。根据我们的建议修
订,在“选举广告”的定义中加入一个意图元素后,若报章所发表的言论并
非是为了促使或阻碍一名或多于一名候选人在选举中当选,则不会被纳入选
举广告的定义內。我们认为加入这个意图元素可在公平选举和言论自由之间
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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