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5日会议

事项1: 有关立法会CB(2)1838/98-99(01)号文件 -


(i) 说明英国《1983年人民代表法令》(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第75(1)条所提述的“其他期刊”的涵意;及



(ii) 提供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资料。

答覆1:(i) 据我们所知,英国选举法例并沒有就“其他期刊”订立法律定义。


(ii) 澳洲、加拿大、德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家并沒有就传媒发表有关候选
人的报导订立限制。根据美国《联邦规例守则》(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任何广播电台、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经营者、节目主
任或制作人)、报章、杂志或其他期刊为发表或登载新闻消息、报导或
社评而作出的开支,不会视作捐献,除非有关机构是由政党、政治委员
会或候选人拥有或控制。”

事项2: 考虑议员的意见,经适当修改《1983年人民代表法令》后,在条例草案
中采纳该法令的有关条文。


答覆2: 按照我们就选举广告的定义所提出的修订建议,评论文章是否视作选举广
告,须视乎是否具法律有所订明的意图。我们认为加入这个意图元素可在
公平选举和言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政制事务局
1999年5月19日

CWP13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