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599/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8/98
立法会《中医药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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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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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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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吴清辉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智鸿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何世柱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邓兆棠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
- 梁永立先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
- 尤桂庄女士
- 律政司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吴凤霞女士
- 卫生署助理署长(中医药)
- 梁挺雄医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女士
I. 选举主席
在梁智鸿议员提名,朱幼麟议员、陈婉娴议员及蔡素玉议员附议下,吴清辉议员当
选法案委员会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会CB(3)1165/98-99号文件和立法会LS107/98-99号文件;以及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档号:HW CR1/3911/98))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条例草案的目的
2.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表示,条例草案的目的在于 --
- 确保中医的执业水准,并为中医设立注册制度;及
- 规管中药的使用、制造及买卖事宜。规管机制包括为中药材零售商和批发商、
及中成药批发商和制造商发牌,以及为个别中成药注册。
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3.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指出,条例草案规定设立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
负责推行有关中医药的各项管制措施。管委会负责确保中医业符合专业水平和守则
,以及正确使用中药。管委会及其辖下各分组/小组的大部分成员,来自中医药业
的不同组别,其他成员则来自政府及其他界别的代表,以确保该规管组织能全面顾
及市民的利益。
中医
4.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指出,注册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中医全科、骨伤科及针灸科
的中医。注册架构会透过考试、注册及纪律制度进行运作。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提
述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5(a)至(c)段,向议员简述条例草案就执业资格试(下称"执业
试")、执业证明书及其续期条件,以及有限制注册安排所订定的细则。
5.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继而向议员简述为现行7 000名执业中医订定的过渡安排,有
关详情载于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B。扼要而言,中医组会视乎申请人的经验、
知识水平及技能,考虑豁免申请人参加执业试而获准注册,或通过由该组进行的注
册审核后获准注册。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指出,根据条例草案第90条,须通过注册
审核或执业试才获准注册的执业中医,仍获准暂时继续行医。该等中医须于卫生福
利局局长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定和公布的截止日期前,符合注册标准及进行注
册。
中药
中药材
6.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告知议员,条例草案附表1及附表2分别载列31种烈性中药材
及 574 种本港常用的中药材。该等中药材的零售商及批发商,须向中药组申请牌照
。至于附表1所列的31种烈性中药材,须有注册中医处方,才可出售或配发。
中成药
7.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告知议员,条例草案规定所有在本港制造或出售的中成药,
均须向中药组注册。条例草案亦规定中成药制造商及批发商须领牌。卫生福利局副
局长 1 解释,中药组在决定是否批准某种中成药的注册申请时,会考虑该中成药的
安全、品质及疗效。
8.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表示,为尽量减低法例生效后对中药界做成的不便,条例草
案订有条文,容许在注册及发牌方面作出过渡安排。他指出只要买卖商于指定时限
內,向中药组提出注册或领牌申请,便可视为暂获注册或发牌而继续经营,直至其
申请获批准或遭否决为止。相关的拟议过渡安排,已列于条例草案第118、128及
138条。
配剂员
9.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指出,条例草案并无条文规管配剂员的水准。然而,政府当
局会鼓励他们接受相关的培训。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进一步指出,可能会在零售商
牌照內加入一项发牌条件,规定牌照持有人必须任命一名有能力及经验的人士,负
责监察及督导在零售店铺进行的中药材配剂工作。
议员提出的问题
执业试
10.蔡素玉议员询问,执业试的题目是否会由中医组拟定,以及当局如何确保考试题
目不会偏重某方面的中医药知识。卫生署助理署长( 中医药 )回应说,中医组会负责
拟定执业试的题目,决定考试范围及评估标准。他告知议员,中医组会考虑委聘具
有关知识的教学人员或本港以外的中医药学专家,就有关考试事宜提供意见。
有限制注册
11.蔡素玉议员察悉,根据财政司司长于1999年3月3日发表的财政预算案演辞,政府
当局拟放宽对內地科研人才及高级技术人员的入境限制,使他们能来香港工作。她
询问该项政策的涵盖范围会否扩大,以包括本港教育/研究机构认为适合在港从事
中医药学的临床教学/研究工作的內地人士。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察悉蔡素玉议员
的建议,并于有需要时予以跟进。
12.梁智鸿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为中医药发展筹备委员会的成员。他关注有限制注
册的条文会否被香港以外地方的中医利用,以"进行临床教学/研究"的名义来港工
作。他促请政府当局采取措施,防止有限制注册机制被滥用,以保障本港中医的权
益。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回应说,日后的管委会会谨慎审核每宗申请,避免出现滥
用情况。他认为政府当局难以或不可能在主体法例內订明每项细节,规管进行有限
制注册须符合的条件。他向议员保证,当局会要求日后的管委会明确界定有限制注
册的要求,以防止该机制被滥用。
配剂员的规管
13.蔡素玉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规定配剂员须于指定时间內接受若干基础培训,
才合资格进行中药材的配剂工作。她进一步建议,配剂员在接受所需的训练期间,
应获准继续从事配剂工作。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回应时解释,当局须优先处理中医
的注册事宜,以及确立一套规管中医药的制度。有建议认为,倘有足够的培训设施
,当局日后可透过发牌条件,规定中药零售商只可聘用已完成所要求的培训课程的
配剂员。生福利局副局长 1 表示,政府当局会察悉此建议,并研究长远而言能否推
行。
14.周梁淑怡议员持不同意见,认为中医界的配剂员一般均颇具经验,实际上并无太
大需要接受这方面的进一步培训。她认为当确立了中药材零售商的发牌管制后,当
局可透过发牌条件,规定零售商有责任确保其雇用的配剂员的水准。
15.梁智鸿议员认为,中医药界确有经验不足的配剂员,因为该行业并无特定的入职
限制。他支持设立机制规管配剂员的水准,以保障公众利益。蔡素玉议员表示,她
记得过往普通科门诊诊疗所曾发生配错药事件,因而有人要求当局加强对门诊诊疗
所药房的监管。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回应时表示,他察悉议员关注的问题,并答应
就此问题拟备一份文件,于下次会议席上讨论。
条例草案附表2
16.周梁淑怡议员认为,附表 2 所指定中药材,其中部分为市民广泛使用,连超级市
场也有出售。她质疑是否有需要根据条例草案第 111 条所建议,对出售该等药材施
加限制。她担心该项建议会对消费者构成不便,此外,规定该等中药材只可在领有
牌照的中药材零售店铺出售,亦会影响其销量。卫生署助理署长回答时指出,当局
经过审慎考虑后才制定附表 2 ,并已将广泛用作菜肴及药材汤配料的中药材剔除,
例如干冬菇及莲子等。梁智鸿议员质疑为何"人蔘"及"冬虫夏草"均会被列入附表2,
因为配发该两种药材十分普遍,更可在超级市场购买。卫生署助理署长解释,当局
是根据部分中医的意见,将该两种物品列作"药材",因为中医认为该等物品有别于
干冬菇,并非每日食用亦对健康无碍。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补充,根据条例草案第
111条,出售表列中药材的零售商,须依照发牌条件,就贮存及包装该等药材作出特
别安排,以助保存药材的效力,因而令消费者受惠。
17.应周梁淑怡议员的要求,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答应提供下列资料 --
- 附表2所列的中药材中,哪些中药材现时超级市场有售;及
- 含有表列中药材成分的食品一览表,并确定出售该等食品是否亦受条例草案
第111条管制。
中成药
18.关于中成药的注册事宜,周梁淑怡议员建议,由于该等药物大部分在內地制造,
政府当局在决定是否批准某种中成药的注册申请时,可以考虑內地有关当局曾就该
药物进行测试的结果。此举可令日后设立的监管当局节省人手及资源。卫生署助理
署长回应时解释,在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时,中药组主要考虑有关中成药的安全、品
质及疗效,而该 3 项准则均须同时得以符合。他强调对于那些已出售一段长时间及
广为市民服用的中成药,当局并不鼓励进行临床证验。因为相信这些存在已久的药
物能获市民选购服用,足以显示其安全程度及疗效。他表示世界卫生组织事实上亦
建议只对新药进行详尽的临床证验。因此他相信中药组会以不同的方法,处理存在
已久的中成药及新成药。卫生署助理署长补充,中医组在决定药物的注册申请时,
会考虑有关药物原产国进行的临床证验结果,以及显示药物已向有关当局注册的资
料。
19.周梁淑怡议员及主席均关注中成药安全程度的评估标准。卫生署助理署长回答说
,对于新的中成药,可以进行临床证验,以确定药物是否可供安全服用。然而,对
于那些已在市面出售一段长时间,并广为市民服用的中成药,当局会根据消费者服
用该药后的反应,以评估其安全程度。此外,当局会测试中成药的重金属及/或农
药含量是否过高。主席询问,当局有否就"黃老吉凉茶"进行临床证验。卫生署助理
署长回应时表示,当局会审核该等产品的配方是否符合中医药所主张的理论,以确
保可供安全服用。此外,亦可根据消费者的反应及抽样测试的结果,以确定产品是
否符合安全标准。
20.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只要中成药一经证实可供安全服用,便应获准出售。她认为
不应因中成药的疗效不及所声称者,便禁止出售。她指出,事实上某药物可能对部
分人士有效,但对其他人则无效,视乎个别人士的体质而定。梁智鸿议员亦认为有
时很难决定某种药物的效力,并列举一些例子加以说明。
21.梁智鸿议员强调,医学界,包括他本人,均赞成对每种新的中成药进行临床证验
,以确保可供安全服用,且不含任何西药成分。然而,他虽然同意药物安全应为首
要关注事项,但政府当局应研究如何能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推行条例草案所订
明的管制措施,同时亦避免对业界造成过多滋扰。
22.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在回应梁智鸿议员的询问时指出,于1999年3月1日前在香港
出售的中成药,若已在指定期限內申请注册,并正在等候完成注册程序,应获准继
续出售。卫生署助理署长预计当局需要两年时间,才能完成检核于1999年3月1日前
已在香港发售的中成药。
23.何秀兰议员知道《英国药典》是本港西医界的重要参考资料。她询问当局在审核
中成药时,会参照哪本药典。卫生署助理署长答称,政府当局在制定附表 2 时,主
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下称"《药典》")、《中国药材学》及由本地执业中
医提供的资料。他表示,管委会将视乎需要,再行决定是否自行编纂一本药典。
24.何秀兰议员建议,为符合成本效益,中药组在考虑中成药的注册申请时,可以参
考《药典》,无需进行测试药物的所有程序。卫生署助理署长答覆,除《药典》外
,政府当局亦曾参考《中国药材学》,因为《药典》仅载有约 500 种中药材及数百
种中成药的资料。他重申认为只应对新的中成药进行临床证验,以确定药物的安全
程度及疗效,但那些广为市民服用及在市面出售已久的中成药,则无须进行临床证
验。
25.蔡素玉议员指出,中国有一些预先配制的可溶性中药,可供安全服用,但疗效通
常不及所声称者。她询问政府当局对该种产品的立场。卫生署助理署长回应时解释
,根据现时的建议,凡含有中药材,包括表列中药材成分的健康食品或药物,均须
受注册管制。在决定是否批准注册申请时,中药组会研究产品的成分说明,并根据
中医药的理论,决定该产品是否可能达到所声称的疗效。就此,梁智鸿议员促请政
府当局制定政策,管制在本港出售的一般健康食品。
中医的过渡安排
26.何秀兰议员询问,在过渡安排下执业的中医,是否有需要展示其牌照,让病人知
道他们须通过执业试或注册审核后才获准注册。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回答时指出,
如须通过注册审核或执业试才准予注册的人,会被称为中医。至于已注册的人士,
则称为注册中医。病人因而可根据中医的称谓而得知他们的资历。
27.何秀兰议员询问,在《中医药条例》获通过成为法例后,( 注册 )中医用作行医的
处所会否受法定管制。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回应说,根据政府当局所得
的资料,大部分中医均与中药材零售店联营,只有少数在本身的处所內行医。就后
者而言,他们须取得商业登记牌照,其处所多半位于商业大厦內,受有关当局的规
定所规管,例如消防安全及建筑规格等。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 1 建议,日后当
中医申请注册时,当局会提醒他们行医的处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中药材零售商的牌照事宜
28.卫生署助理署长在回应梁智鸿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当局会在有关的附属法例內,
订明零售商的发牌规定细则。他指出该等规定主要涉及中药材零售店及工场的设施
及卫生条件,以及妥善保管药物纪录等。根据条例草案的建议,所有获发牌的中药
材零售商,均可出售条例草案附表1及2所指定的药材。
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29.周梁淑怡议员知悉中药业包括多个不同组别,如制造、批发、零售及入口等。她
提及管委会的成员组合,并询问该 5 名来自中药业的人士中,会否包括上述各组别
的表。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知道中药业包括多个不同组别,
并会尽可能令管委会有各组别的代表。
30.梁智鸿议员察悉管委会的成员包括两名来自香港的教育机构的人士。他认为,由
于日后可能会在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辖下的公营医院,提供中医门诊服务,因
而极力主张管委会的成员应包括医管局的代表。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1 回应时解释,
政府当局认为现阶段并无需要作出此项安排,并指出如有需要,可在"业外人士"类
别下委任一名医管局成员。
邀请关注团体提交意见书
31.议员经商议后,同意于报章刊登广告,邀请关注条例草案的团体提交意见书。议
员察悉法案委员会已收到一些意见书,并会送交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已于1999年3月8日在南华早报及明报刊登广告,邀请关注团体提交
意见书。)
III. 日后会议的日期
32. 议员同意其后3次会议的安排如下 --
-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时45分;
- 1999年4月7日(星期三)上午8时30分;
- 1999年4月13日(星期二)上午8时30分
(接见代表团)。
33.周梁淑怡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在草拟条例草案时曾被征询意见的中药业团体,应
获邀出席法案委员会会议。她认为秘书处应与政府当局联络,取得有关该等团体的
详细资料,以便邀请他们出席会议。
34.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