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71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8/98

《中医药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4月7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吴清辉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宜弘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何敏嘉议员
呂明华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素玉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卫生署副署长2
林秉恩医生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
尤桂庄女士

律政司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吴凤霞女士

卫生署助理署长(中医药)
梁挺雄医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4
麦丽娴女士
I.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会CB(2)1637/98-99(01)及(02)号文件)

其他国家规管传统医药的经验

1. 卫生署副署长2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述"香港以外地方的传统医药规管制度"文件的要点。他表示,內地将由1999年年中起,推行中医注册制度,但现时尚未取得推行时间表的资料。除內地外,政府当局亦参考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及澳洲维多利亚省的中医及中药规管制度。

2. 何世柱议员询问韩国的中医执业情况,以及日本及加拿大规管中医药的制度。主席亦要求当局提供有关澳洲维多利亚省及加拿大溫哥华市规管制度的资料。卫生署副署长2答应进行资料搜集,一俟取得资料即送交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其后提交一份文件,阐述美国、加拿大及日本的规管制度,该份文件已随立法会CB(2)1778/98-99(04)号文件送交议员。)

3. 卫生署副署长2因应议员的提问时指出,中医药筹备委员会已同意,只准许注册中医应用针灸疗法,以确保只有对中医药有全面认识的人,才可应用针灸疗法。

限制出售附表2的中药材

4. 政府当局因应议员的要求拟备一份文件,载列现时在超级市场出售、并含有附表2所列中药材的产品。卫生署副署长2指出,日后当条例草案获通过后,该等产品(主要为预先包装的汤料包)只可在领有牌照的中药材零售店铺或在其他领有出售表列中药材牌照的零售店铺发售。卫生署副署长2解释,如不实施限制,法例便会出现漏洞,只须将表列中药材预先包装为汤料包,便可以在任何零售店铺出售。政府当局认为,由于许多不含有任何表列中药材的其他种类汤料包,仍可继续在超级市场发售,是项新规定对超级市场业务的影响微不足道。

5. 卫生署副署长2指出,出售表列中药材的零售商牌照不难取得,当局可能不会对申请此类零售商牌照的超级市场,施加适用于中药材店铺的同一发牌条件。他表示,鉴于超级市场的经营模式及设施,发牌条件主要是规定超级市场须纪录在该处出售的表列中药材的供应商资料,以便政府当局追查有问题中药材的供应商。

6. 然而,梁智鸿议员认为,此举令当局对中药材店铺及超级市场实施双重标准的发牌规定,宽紧程度不一。主席建议政府当局考虑将超级市场及中药材店铺划分为两类别,有不同宽紧程度的发牌规定。不过,卫生署副署长2认为,这项安排会令业界混淆不清,不知个别零售业务属于哪一类别。

7. 何世柱议员亦关注拟议限制对超级市场业务的影响。卫生署副署长2指出,在条例草案通过后,中成药仍可放在超级市场货架上出售。对超级市场实施的惟一新限制,是禁止出售含有表列中药材的预先包装汤料包。然而,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在订定相关的发牌条件时,会考虑超级市场的不同运作模式。卫生署助理署长(中医药)补充,部分超级市场已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注册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经营毒药零售业务。由于该等超级市场已符合上述条例的相关注册规定,卫生署助理署长(中医药)相信该等超级市场应可符合申请中药材零售牌照的规定,因为两项牌照的发牌条件大致相同。

8. 梁智鸿议员得悉,部分海味批发店亦有出售附表2所列的中药材,他询问该等店铺是否亦须申领有关的零售商牌照。卫生署副署长2回应时表示,如该等店铺亦从事表列中药材的零售业务,便需申领有关的零售商牌照。然而,他补充,有关的发牌条件主要涉及产品的标签,不会很繁复。

9. 何世柱议员质疑超级市场及海味批发店等零售店铺是否真的很轻易可申领出售表列中药材的零售商牌照。他赞同主席的建议,将超级市场及海味批发店铺列作同类店铺,有别于中药材店铺。卫生署副署长2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一直与业界保持紧密联系,并向业內人士派发小册,解释申领出售表列中药材的零售商牌照的基本规定。他相信零售商在申领牌照方面不会遇到困难。尽管如此,卫生署副署长2答应当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立后会再行考虑上述建议。

10. 卫生署副署长2在回应梁智鸿议员的提问时确定,店铺(包括超级市场及海味批发店)在取得表列中药材的零售商牌照后,可同时出售附表1及附表2的中药材。在申请该等零售商牌照时,店铺须根据条例草案第114(2)(b)(i)条的规定,提名一人负责监管店铺內配发中药材的工作。

11. 何秀兰议员察悉,公共屋村部分街市档位亦出售预先包装的汤料包,其中部分汤料包含有表列中药材。她询问该等街市档位能否符合发牌规定,并取得有关的零售商牌照。她认为超级市场、海味批发店及街市档位等店铺,显然在经营模式上各有不同,她支持主席的建议,将该等店铺划分为不同类别,受不同的发牌条件所规管。梁智鸿议员补充,街市档位有别于超级市场,出售预先包装汤料包的收入,可能占营业额重要比重。卫生署助理署长(中医药)回应时请议员注意,附表2实际上只包括必要的中药材,一些烹调及煲汤常用的中药材如冬菇及莲子等,并不列入附表2內。他亦提及条例草案第114条及第115(3)条,并指出有关条文已赋予中药组权力,向申领零售商牌照的人施加该组认为恰当的限制或条件。他重申有需要规管表列中药材的销售情况,以奠定中药日后发展的基础。

12. 梁智鸿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作出承诺,日后成立的管委会会考虑制定规例,根据零售店铺的不同经营模式及设施,划分为不同类别,受不同程度的发牌条件所规管。若当局未能作出此承诺,他认为卫生福利局最低限度应答允,会建议管委会考虑此建议,卫生福利局局长就条例草案恢复二读发言时,应确实表明会这样做。卫生署副署长2回应时答应将建议转达管委会考虑。

13. 梁智鸿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如何向零售界宣传有关限制,使他们知悉就出售表列中药材即将实施的新规例。卫生署副署长2答覆时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把即将实施的限制告知业界有关组别,并向他们深入解释新规定。

条例草案第86条 - 有限制注册

14. 议员曾于过往的会议表示关注此事,卫生署副署长2回应时指出,政府当局答应在有关附属法例下,考虑为"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的定义作清楚界定。

条例草案第122条 - 中成药的注册:与注册申请的决定有关的因素

15. 周梁淑怡议员于上次会议上要求当局在附属法例內订立条文,界定中成药的定义,卫生署副署长2就此表示,政府当局已决定不采纳该项建议。他解释,基于技术上的问题,任何有关中成药定义及评估的指引均须需不时予以修改,他并引述內地的情况为例,指出该等指引须经常修改。他表示政府当局不赞成在附属法例內订明中成药的定义,以便管委会判决该等个案时能作出更灵活的考虑。此外,他答应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将于日后发出指引,提供有关中成药注册事宜的资料,供业內人士参考。此外,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确定,当局可于附属法例內订明,当局须每隔一段时间发出该等指引。 凉茶铺的规管

16. 卫生署副署长2解释,凉茶铺目前受两个临时市政局的发牌制度监管。事实上,很多此类店铺亦同时售卖鱼蛋、糖水等食品,因此当局视此类店铺为食肆。政府当局认为,此类店铺出售的凉茶,疗效或许言过其实,但不会损害饮用者的健康。再者,卫生署一向负责审核此类店铺所售凉茶的配方,亦负责调查对此类店铺所售制品的投诉。因此,政府当局对现行安排感到满意,沒有建议将凉茶铺纳入条例草案的规管范围。不过,梁智鸿议员认为,由于过往并沒有管制中药材的特定法例,才会将凉茶铺交由两个市政局规管。鉴于中药材将会受到规管,又正如政府当局曾指出,很容易申请到出售表列中药材的零售商牌照,因此他赞成规定凉茶铺须申领此类零售商牌照。卫生署副署长2在回应时表示,现行安排已能确保此类店铺的安全水准,足以保障公众健康。不过,他同意再行考虑梁智鸿议员的建议。

17. 何秀兰议员指出,一些中药店为顾客提供煎药服务。她关注是否需要规管此类服务。卫生署副署长2在回应时承认,现时此类服务不受规管,并同意征询法律意见。

18. 邓兆棠议员询问,当局会设立何种机制,以鉴辨中药材的真伪。卫生署副署长2在回应时指出,鉴于中药材种类繁多,政府当局不可能在设立有关的规管制度后,立即确立此类机制。此外,政府当局仍未就进行此项工作订出划一的方法。不过,他察悉一些学术机构现正进行此方面的研究工作。他同意有需要订定鉴辨中药真伪的科学方法,现时则须依赖有关业內人士的经验作出判断。他表示,香港可透过与內地合作,参照內地的经验,以便进一步探讨未来的方向。

条例草案的约束力

19. 何秀兰议员指出,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25段表示,"条例草案对国家并沒有明文规定的约束力"。她询问此说法的理据。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在回应时表示,在此项建议下,条例草案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对国家,包括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属机关并无约束力。她解释,此建议的目的,是使可能并非注册中医的卫生署职员,免受拟议法例的规限,可在会议席上或向传媒发表有关中药材事宜的意见。她补充,这做法与现时规管其他医疗护理人员的法例一致。何秀兰议员进一步询问,內地的中药业人士是否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属机关",因而不受条例草案管制。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表示,据她所知,本港并无任何中药材进口商及批发商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属机关"。助理法律顾问4表示,香法法例第1章第3条对"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属机关"的定义,已排除任何行使商业职能的组织。

接受中医签发的医生纸作放取病假及申索保险用途,以及接受中医转介进行X光检验的信件

20. 卫生署副署长2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解释,条例草案并沒有包括此类条文,但视乎咨询医疗护理专业团体及其他有关方面(例如劳工顾问委员会及保险业)的结果,当局会另行处理此类问题。经讨论后,议员同意此等问题不在本条例草案的范围內。

II. 下次会议日期

21. 议员同意于下述日期举行会议,再进行讨论:

  1. 1999年4月26日下午2时30分;及

  2. 1999年5月5日上午8时30分。
22. 会议于上午10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