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712/98-99号文件

档 号:CB2/BC/18/98

《中医药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4月13日(星期二)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吴清辉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何秀兰议员
呂明华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1
梁永立先生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
尤桂庄女士

律政司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吴凤霞女士

卫生署助理署长(中医药)
梁挺雄医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医务委员会执照医生协会
李深和医生
吴历山医生

香港医务委员会
麦列菲菲教授(主席)
李健鸿医生
方津生医生
劳永乐医生

香港医学会
苏启明医生
梁周月美女士

执业中医
徐文龙先生
游展邦先生
易洁贞小姐
方生先生

气功师
叶礼霖先生

国际中医中药总会
伍卓林先生
张汉明先生

一国两制研究中心
邵善波先生
李旋女士

天使软件有限公司
任忠邦博士

中国整体手法国际(香港)学会
林树芬先生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

中医同学会
伍国智先生
莫应帆先生
王欢爱女士
林雪珍女士 黎雪贞女士

香港药行商会
方俊镇先生
黃启昌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2)4
麦丽娴女士


I. 与代表团体会商

主席欢迎各代表团体出席会议。

香港医务委员会执照医生协会(下称"执照医生协会")
(立法会1608/98-99(03)号文件)

2. 执照医生协会李深和医生应主席邀请提出下列数点

  1. 必须确立一套划一的评审制度,评核所有中医的标准,以奠定中医的专业地位;

  2. 日后成立的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其成员应包括本港及海外的中医,以确保管委会的考试及审核具透明度及公平;

  3. 部分现任医生曾于內地接受正规中医大学的培训。该等医生在治疗病人时,会为病人处方中成药,部分亦会使用针灸疗法。鉴于该等医生的经验及培训,李医生建议在推行中医注册制度后,应准许他们继续以中医方式行医;

  4. 中医组应包括执照医生协会的成员;及

  5. 为免中医药学毕业生人手过剩,在规管制度实施初期,只应由一所高等教育院校开设有关的学位课程。

香港医务委员会(下称"医务委员会")
立法会CB(2)1662/98-99(01)号文件)

3. 李健鸿医生代表医务委员会提出下列各点

  1. 医疗界支持设立中医注册制度;

  2. 条例草案沒有清楚订明"作中医执业、以中医方式行医"的定义。法例应清楚划分西医执业及中医执业;

  3. 应于条例草案第108(3)加入一项豁免条文,订明"根据《医生注册条例》注册的医生以现代科学方法施行的任何治疗,第(2)款并不适用"。

  4. 条例草案沒有订明中医是否可以使用"医生"、"中医生"及"专科医生"的称号。

  5. 只应准许注册医生作西医执业,以及只应准许注册中医作中医执业,因为医务委员会相信只有完成有关医学培训的人,才胜任以该种医疗方法行医。

香港医学会(下称"医学会")
(立法会CB(2)1675/98-99(03)号文件

4. 苏启明医生代表医学会发言时指出,条例草案就"作中医执业、以中医方式行医"所载的定义并不清晰,或会令市民感到混淆,影响中医药在香港的长远发展。

5. 周梁淑怡议员关注"现代科学方法"的定义,并询问针灸是否属于一种现代科学方法。周梁淑怡议员询问是否有需要按医务委员会的建议,在条例草案加入一项豁免条文,医务委员会方津生医生回应时表示,由于在界定中医或西医范畴时,有一些不易明确界定范畴的灰色地带,因而需加入豁免条文。举例而言,许多西药实际上是由草药提鍊而成,西医处方该等药物时,或会被误以为作中医执业。此外,拟议的豁免条文与《医生注册条例》第31条的规定相若,订明执业中医如根据传统中医药方法行医,便可获豁免。何敏嘉议员同意存在灰色地带,而事实上现时部分医生亦有采用针灸疗法。他建议在条例草案加入一项豁免条文,或对有关的法例作出相应修订,以解决问题。

6. 鉴于各方普遍关注"作中医执业、以中医方式行医"的涵盖范围,梁智鸿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在有关的附属法例內作出更清楚明确的定义。他质疑将条例草案重新命名为"传统中医药条例草案"是否更加明确。医务委员会麦列菲菲教授支持梁智鸿议员的建议。然而, 何敏嘉议员并不赞同将条例草案重新命名,因为条例草案旨在规管现代执业中医,并为中医药的日后发展作出规定。

7. 医学会苏启明医生请议员注意条例草案第2条就"作中医执业、以中医方式行医"所载的定义,是指 "以传统中医药学为基础"的"任何作为或活动"(例如诊断、治疗、开方等)。他指出条例草案载述的范畴似乎与何敏嘉议员的期望背道而驰。此外,苏医生亦关注在划分中医执业及西医执业方面会否出现纠纷。举例而言,中医诊症时常用的"望、闻、问、切"方法,部分执业西医亦有应用。

8. 医务委员会劳永乐医生认为必定有所述的灰色地带。他认为中、西医药相辅相成,并建议中医药学的培训应给予学生学习西方医学的机会,使学生得知何时应转介病人接受西医诊治。同样地,他赞同西方医学的培训亦应包括一些有关中医药学的课程。

9. 梁智鸿议员认为法案委员会需关注下列3类 人士

  1. 同时以中医药方式及西方医学方式行医的医生;

  2. 采用西方医学方式行医的部分中医;及

  3. 在治疗病人时采用中药的现任西医。

10. 李健鸿医生在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只要条例草案就使用"医生"及"注册中医生"等称号作出规定,医务委员会并不反对执业中医使用该等称号。李健鸿医生认为,倘医疗专业人士所接受的传统培训及医学理论并无提及针灸疗法,他们便不应以该种方法行医。

11. 黃宜弘议员认为,为中、西医药学的长远发展著想,沒有人可以肯定地指出哪些活动/方法应纳入或不应纳入中、西医药学的范畴。举例而言,他认为中医将来为病人进行手术亦非沒有可能的事。

徐文龙先生、游展邦先生及易洁贞小姐(执业中医)
(立法会CB(2)1418/98-99号文件附件(5))

12. 徐文龙先生提出下列数点

  1. 现任中医大部分未曾在大学接受中医药学的正规训练。条例草案建议申请人须具备连续15年执业经验才获准注册,并未能真正确保中医的水准。条例草案应订明如何审核兼职中医的执业年资等细节;

  2. 为保障公众健康及中医药的长远发展,当局应规定所有中医须通过考试才准予注册。在设定试题时,当局可参考內地的相关考试;

  3. 执业证明书应注明持有人是否已修毕中医药学的正式课程,或是自学成医;

  4. 当局应以循序渐进的方法推行注册制度。中医界的自我规管制度,应待中医药学的首届大学毕业生肆业后分期实施,因为他们曾接受正规大学培训。

  5. 具备15年经验的中医可以直接注册,但经验不足15年而在內地完成正规中医药培训的中医则须通过注册审核的安排,实不合情理。

方生先生(执业中医)
(立法会CB(2)1543/98-99号文件附件(1)及CB(2)1675/98-99(02)号文件)

13. 方生先生认为只根据中医的执业年资作为注册准则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该项准则不能保证中医的专业水准。他要求所有申请注册的中医均须参加考试,并认为兼职中医亦应获准参加执业试。

叶礼林先生(气功师)
(立法会CB(2)1608/98-99(04)号文件)

14. 叶礼林先生建议,规管制度应包括"气功",并主张政府当局应向公众推广"气功"及在本港发展"气功"。

国际中医中药总会(下称"中药总会")
(立法会CB(2)1655/98-99(02)号文件)

15. 中药总会伍卓林先生表示支持条例草案及所载的建议。他亦提出下列数点

  1. 政府当局应采取下列措施,以期推广中医药的发展

    1. 将中医药纳入本港的医疗制度,并准许中医按情况所需转介病人向医生或其他医护人员求诊;

    2. 设立中医药研究机构及中医医院;

    3. 在专上教育院校提供中医药学课程,并资助中医药学教育。

  2. 政府当局应解释条例草案第94(b)(ii)条所载"获接纳的学历资格"的释义。在审核注册申请人的学历资格时,申请人在私营教育机构接受的中医培训亦应获接纳。

  3. 条例草案就"作中医执业、以中医方式行医"所载的定义并不明确。执业中医应获准使用听诊器及探热针等现代医疗设备。政府当局应确立一套机制,用以辨别中药的真伪。

16. 周梁淑怡议员赞同仅以执业年资来审核执业中医的专业水准及准予注册,在某程度上并不可靠。不过,她知悉大多数执业中医均未曾接受中医药学的正规培训,他们只是经由师传方式累积经验行医。由于该等执业中医并不习惯考试的模式,若规定他们须通过考试才获准注册会遇到实际困难。徐展邦先生表示,对于年长不宜参加考试的执业中医,他们最低限度应参加临床测验。他认为为保障公众利益起见,此举实属必要。

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下称"研究中心")
(立法会CB(2)1635/98-99(02)号文件)

17. 邵善波先生提述其意见书,并介绍由研究中心提出的建议,其中包括

  1. 条例草案应准许香港以外地方的著名中医可以来港执业,以促进香港作为中医药中心的地位;及

  2. 在审核中医的执业年资时,应承认有关中医在香港以外地方执业的经验。

天使软件有限公司
(立法会CB(2)1655/98-99(03)号文件)

18. 天使软件有限公司任忠邦博士建议,政府当局应设法在世界市场推广中医药。他认为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应包括提高中医药的安全标准,以及增强海外客戶采用中医药的信心。应优先发展的,是研究测试中药产品的科学方法。他认为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过于狭窄,主要关乎中医的注册事宜。

中国整体手法国际(香港)学会(下称"整体手法学会")
(立法会CB(2)1655/98-99(04)、(05)及(06)号文件)

19. 整体手法学会林树芬先生向议员简述中国整体手法的性质,详情载于意见书。

20. 梁智鸿议员在回应研究中心提出的建议时指出,条例草案第83条所规定的有限制注册,目的是容许在香港以外地方执业的中医来港进行研究及教学。此外,他亦担心有关建议会否被滥用,以致许多香港以外地方的中医声称他们经验丰富及享有盛名。对于须通过考试才获准执业的本地中医并不公平。

21. 邵善波先生回应时指出,仅设立有限制注册制度并不足够,因为香港以外地方的中医只获准来港进行教学/研究工作,但却不获准在港执业。他强调为推广香港成为中医药中心,有必要容许有名望的中医在本港执业。由于该等中医大多年事已高,要求他们参加考试不切实际。他亦指出无须担心出现滥用的情况,因为中医组将会严格审核每项申请。此外,该等中医须向中医组出示证明(例如显示执业经验的纪录),以备审核。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中医同学会(下称"中医同学会")
(立法会CB(2)1655/98-99(07)号文件)

22. 莫应帆先生表示,该会支持条例草案。然而,他要求管委会在成立后,应公布审核及核实执业年资的细节,并在业內进行更多咨询工作,以提高管委会的透明度。

23. 周梁淑怡议员请莫应帆先生提出意见,说明如何能在不影响现任中医生计的情况下,既能确保中医的执业水准,又可保障公众利益。莫应帆先生答覆时表示,中医组在审核中医的执业年资时,应采用严格的准则。他建议不应依靠商业登记证为执业证明。中医组应参考中医保存的病人纪录、曾接受中医培训的证明书,以及任何可以证明他曾跟随著名执业中医学习的证明。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该等建议十分有用,并请莫应帆先生日后向法案委员会提供更多建议。

24. 陈婉娴议员请莫应帆先生就研究中心的建议发表意见。莫应帆先生回应时表示,对于把在香港以外地方执业的年资计算在內的建议,他并无强烈意见,但对于容许香港以外地方的著名中医来港执业,他则持保留意见,因为这样对本地中医不公平。

香港药行商会(下称"药商会")
(立法会CB(2)1671/98-99(02)号文件)

25. 药商会方俊镇先生表示,业界对条例草案提出的下列建议表示关注

  1. 条例草案第125条所载"为公众利益取消中成药的注册"所指的"公众利益"的释义;

  2. 对中成药制造商实施改善药厂设施及整洁的规定;及

  3. 中成药配方的知识产权保障。

26. 方俊镇先生表示,尽管香港药商会及香港中华制药总商会代表大多数中成药业者及制造商,但两间机构均沒有获邀派代表加入中医药筹备委员会。两间机构迄今亦只曾与卫生署的梁挺雄医生会面及商讨。黃先生认为并无渠道可供他们向政府当局发表意见。周梁淑怡议员认为,中成药业务对香港的经济十分重要,条例草案不应影响该行业的发展。她要求政府当局进一步联络业內人士,咨询他们的意见。

27. 主席请黃先生再行提交意见书,阐述该会的意见,供议员审阅。梁智鸿议员及何敏嘉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 政府当局咨询中药业者的详情;及

  2. 条例草案提出的立法建议对中成药制造商/业者可能造成的影响。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其后提供一份题为"与中药业人士的咨询工作"的文件,该份文件已于1999年4月23日随立法会CB(2)1778/98-99(05)号文件送交议员。)

28. 会议于上午11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