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99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18/98
立法会《中医药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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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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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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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吴清辉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邓兆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何世柱议员
何敏嘉议员
蔡素玉议员
司徒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卫生署副署长
- 林秉恩医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
- 尤桂庄女士
- 律政司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吴凤霞女士
- 卫生署助理署长(中医药)
- 梁挺雄医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女士
I. 通过1999年3月4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599/98-99号文件)
1999年3月4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中药材配剂员的规管事宜
(立法会CB(2)1604/98-99(01)号文件)
2.卫生署副署长 2 提述政府当局就此事发出的文件,并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并不建议
引入推行一套法定制度以制度,规管中药材配剂员,但。不过,政府当局建议采取
多项工作规范,确保中药材得以妥善正确的方法配发。中药材,有关详情载于政府
当局的文件第8(a)至(c)段。此外,政府当局会鼓励各教育机构培训机构为现职职配剂
员开举办一些专为他们工作迎合运作所需而设计要的课程。他欣悉一所间高等教育
学院现正开办一项校外课程,培训现职配剂员。他表示,由于本港可能大约有3 000
名配剂员,因而所以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完成首轮培训。政府当局待首轮培训工作完
成后,政府当局便会研究如何就可行的方案,就条例草案第114(2)(b)(i)条所订的"提
名一名负责监管中药材配发的人"的资格,作出具体的订明规定。
3.杨耀忠议员问及为配剂员提供的培训课程,卫生署副署长 2 回应时表示,待政府
当局举办多项此类该等课程的次数增多,并参照从受训者人士的回应及累积的经验
后,便可对在课程的期间长短及內容方面,有更佳的掌握得更好。至于有建议认为
可聘请內地教育学院提供培训课程,让现职配剂员于假期间修读参加的建议,卫生
署副署长2表示政府当局会考虑该方案。
4.关于条例草案第114(2)(b)(i)条,何秀兰议员认为,由于沒有具体订明未有就负责配
剂员发中药材监管的人员的资格订明特定规定,该条文并未能发挥保障公众健康的
作效用。卫生署副署长 2 就此解释,鉴于持牌照持有人未必可能整天任何时间均留
驻在其中药材零售店內,该项条文旨在确保店內任何时间內,中药材零售店均最少
有 1 名资深位有经验的人员士负责监管配发中药材的配发工作。经讨论后,卫生署
副署长 2 同意可进一步订定研究有关该名被提名人士的要求详细则规定,并于相关
的附属法例內作出订明该等规定。
5.何秀兰议员询问,为何以不能采用一套与中医注册相若类似的制度,根据按照现
职配剂员的年资为他们注册。卫生署副署长 2 回答时解释,由于政府当局沒未有进
行任何调查,以收集有关就现职配剂员的年资的进行调查收集数据,因此无从在建
议配剂员应具备多少年的经验,才能获准所需的注册年资方面并无依据。
6.周梁淑怡议员认为,由于现职配剂员的人数众多,而他们大多部分具有丰富的配
剂工作经验,因此当局应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法,实施法定制度予以规监管他们。卫
生署副署长 2 在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如执业中医仅为其病人配发中药
材,便无需另行申请中药材零售商牌照。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指出,根
据条例草案的规定,中医亦可申请零售商牌照以出售中药材,在申请该零售商牌照
时,中医可以提名他其本人为负责监管中药材配发的人。
7.朱幼麟议员支持政府当局建议加强管制配发对中药材配发的管制方法。他朱议员
关注管制出售及配发烈性中药材的出售及配发事宜,卫生署副署长2回应时解释,
条例草案已就零售及批发31种烈性中药材订有管制条文,订明日后必须只有按照注
册中医开出的处方,才可出售或配发该等中药材。
8.呂明华议员认为,确保现职配剂员的水准至为重要,并建议为他们举办审核查试
。他认为要求现职配剂员参加培训课程并不实际,因为大部分配剂员均经验丰富。
卫生署副署长 2 回答时指出,当局很难以采用审核试的方法,因为迄今尚未能订定
配剂员在履行职务执行工作方面时必须具备的知识。他认为,虽然现职配剂员经验
丰富,但培训仍有助他们增进工作知识,让使他们知悉中医药的最新发展。
9.黃宜弘议员认为,要求现职配剂员抽空参加培训课程或会遇到困难,较佳的做法
是容许他们以自修方式完成培训课程较为理想。此外,配剂员须于课程完结前通过
一项考试。卫生署副署长2答应考虑该项建议。
10.周梁淑怡议员反对规定现职配剂员参加任何考试,因为许多配剂员均是以学徒方
式学习配发中药材的知识,当中并不包括任何考试。此外,她认为亦应考虑到大部
分现职配剂员的年龄因素亦应列入考虑范围。在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提问时,卫生
署副署长2肯定证实指出,须进一步研究条例草案第114(3)条提及的"订明的领牌规定"
的细则节须待进一步研究,并于附属法例內订明。
11.陈婉娴议员亦不赞同规定现职配剂员参加考试。不过,她认为政府当局应进一步
考虑如何监管配剂员,并就此订定时间表。卫生署副署长 2 回应时表示,鉴于配剂
员的工作性质并非十分专业,而目前可供现职配剂员接受培训的机会亦有限,政府
当局认为透过法定制度监管配剂员的做法,只可属一项以在长远措施方面推行。
12.梁智鸿议员重申,规管中药材配剂员对保障公众健康的十分重要性。他指出,如
不采取措施,确保现职配剂员能分辨别烈性中药材与其他中药材的分别,则将31种
烈性中药材的一览表载于附表 1 ,以管制该等中药材的出售及配发情况并无作用亦
不能发挥保障公众健康效用。他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时间表,说明实施规管配剂员机
制的长远计划。卫生署副署长 2 回应时表示,中医实际上甚少为病人处方表列的烈
性中药材。不过,他同意在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成立后,应进一步
商议对中药材配剂员进行规管的需要,他答应将议员关注的问题及意见向转达管委
会转达,以备供其考虑。
13.梁智鸿议员关注,若倘中药材零售店的配剂员在配发药材时出现严重疏忽,对令
顾客造成伤害蒙受损失,持牌人所承担甚么的法律责任为何。卫生署副署长 2 回应
时表示,有关店铺的持牌人须接受纪律处分,如情况严重,会被吊销其零售商牌照
将会被撤销。此外,持牌人或须承担根据普通法所订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证实
个案涉及注册中医专业上的失当行为,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中医组可下令
撤销有关中医的注册。梁智鸿议员认为,就所以上引述的两类的个案而言,持牌人
与注册中医所承担的罚则差别很大。他指出,就后者一个个案而言,有关中医被撤
销注册后,即丧失生计,但前者所涉及一个个案的零售商,则只须提名另一名人士
负责监管配剂工作,便可再度申请零售商牌照。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指
出,条例草案第139条授权中药组谴责零售商持牌人,以及吊销或撤销其牌照,该
等措施应对有关零售店铺做成一定的影响。
政府当局就法案委员会收到的意见书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1604/98-99(02)号文件)
14.卫生署副署长 2 提及政府当局的文件,并指出该等意见书主要表达的关注事项涉
及下列范围:
- 规管中医及中药材的理据;
- 香港中医药法定架构的细则;
- "作中医执业、以中医方式行医"的定义;
- 禁止执业中医以西医方法行医的需要;
- 有关过渡性安排的建议;
- 执业资格试的细则;
- 使用名衔的限制;
- 有限制注册的安排;
- 执业证明书的用途;
- 在申请注册为注册中医时作出有欺诈成分的申述的罚则;
- 中西药结合应用;及
- 规管中成药。
15.卫生署副署长2向议员解释,政府当局认为并无需要制定规管"气功"的法例,因
为气功尚未发展为一套全面的医疗体制。他表示,政府当局认为"气功",以及中国
式推拿及指压等,均为中医学上的治疗方法。因此,条例草案并沒有建议禁止中医
以"气功"治疗病人。反之,曾接受中医药训练的"气功"师,如符合法例订明的规定,
可申请注册为注册中医。
条例草案第83至89条 -- 有限制注册
16.梁智鸿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均关注条例草案第83条提及的"教育或科学研究机构"
的定义。梁智鸿议员认为有必要清楚界定该词的定义,以免制度被滥用。周梁淑怡
议员指出,目前本港已有很多中医药机构,她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制定附表,列明哪
些机构属于"教学或科学研究机构"。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回应时解释,
政府当局不打算制订此类附表,原因是该等机构数目众多,以及须让管委会在作出
有关决定时,能有弹性安排。她建议在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发出若干指引,解
释审核该等机构的准则。不过,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此事十分重要,并建议应在附属
法例內订明有关准则的细则。卫生署副署长2答应考虑该项建议。
条例草案第111条 -- 限制附表2药物的销售等
17.卫生署副署长 2 告知议员,根据周梁淑怡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将于下次会议提
供一份列表,列明有哪些在超级市场发售的产品包括附表2载列的中药材(主要是预
先包装的汤料包)。
18.梁智鸿议员提到"人蔘鸡精",并询问日后该等产品是否只可在领有销售表列中药
材牌照的中药材零售店出售。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回应时解释政府当局
的政策,并指出含有附表2所列的中药材的产品(例如一些预先包装的汤料包),必须
在领有销售表列中药材牌照的零售店铺出售。然而,含有中药材的成药产品,如声
称或已知用于治疗疾病等,即被列为中成药,其销售不受条例草案第111条订明的
限制所规限。
19.梁智鸿议员察悉,目前许多产品(如"伊美婷")既不属于西药亦非中药,现时列为健
康食品。他促请政府当局制定政策,规管该类产品。卫生署副署长2回应时表示,市
民显然要求当局对该等产品加以规管,政府当局会积极研究如何处理此事。
20.周梁淑怡议员关注如何区分中药材与中成药。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1回
应时解释,条例草案第 2 条"释义"下,载列界定中成药的3项准则。她认为在大多数
情况下,区分两者不会有问题,如遇有困难,可由中药组视乎个别情况予以考虑。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请议员注意条例草案第122条,列明中药组在决定中成药的注
册申请时,将会考虑的3项因素。不过,周梁淑怡议员认为,中药组应在附属法例再
行制定条文,界定中成药的定义,因为此举可使业界有机会向中药组表达意见。卫
生署副署长2答覆说,中药组可以向业界发出一些指引,清楚解释有关中成药注册申
请的事宜。
21.梁智鸿议员指出,若干进口商在进口含有附表 2 中药材的食物时,或许不知道出
售该等产品的限制。卫生署副署长 2 回应说,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政府当局便会
进行宣传,提高业界对新规定的认识。政府当局亦会确保在新的规管架构下,中药
业者有足够的渠道索取资料及发表意见。
22.罗致光议员问及规管凉茶铺的细则。卫生署副署长 2 回应时解释,根据现行法例
,该等店铺受两个市政局的发牌制度监管,而卫生署则负责提供专家意见,确保该
等店铺所出售的含有中药成分的产品,可供安全饮用。如凉茶铺出售根据新处方配
制的新品种凉茶,须先将该处方提交卫生署检验,确保可供安全饮用。此外,如有
市民投诉该等店铺出售的产品,卫生署便会进行调查。卫生署副署署长 2 解释,由
于政府当局认为目前已有足够的保障以规管该等店铺及其出售的产品,因此应如条
例草案所建议,豁免该等店铺受新法例规管,以免出现双重规管的情况。不过,部
分议员不满意为何出售含有中药材产品的凉茶铺不受拟议规例规管。该等议员更认
为,由卫生署负责签发牌照予凉茶铺更为恰当,因为该署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可检
验店铺出售的产品是否安全。
23.主席询问,条例草案是否订有条文,禁止中医在诊治病人时采用西医的医疗设备
,如听诊器及心电图等。卫生署副署长 2 回应时表示,如中医在诊断疾病时有需要
使用现代医疗设备,应获准使用。他认为中医药学有需要进行现代化,并应就此事
咨询西医界的意见。他指出,若同意中医在诊治病人时应获准使用现代医学设备,
执业资格试便应包括该科目。梁智鸿议员认为,当局必须确保只有那些曾接受相关
培训的中医,以及有关中医只应在有真正需要时,才获准使用现代医疗设备。
24.卫生署副署长 2 在回应主席询问时,解释中医为何不能签署死亡证,原因是中医
学上形容疾病的医学名词,与国际病症分类系统编码所使用的名词不同。政府当局
在编制死因的统计资料时,是以该系统的编码为依据。
III. 下次会议日期
25.周梁淑怡议员告知与会者,由于她未能出席订于1999年4月7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的下次会议,她要求取消该次会议。经讨论后,法案委员会决定不取消该次会议,
原因是已有10位议员确定能出席下次会议,即达致会议的法定人数,而法案委员会
亦有需要加快审议条例草案。
26.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