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83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20/98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9年5月2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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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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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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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陈鉴林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冯志坚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经济局副局长
- 袁铭辉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谭百乐先生
- 经济局助理局长
- 郭仲佳先生
- 海事处副处长
- 曾文清先生
- 海事处助理处长(港口管理)
- 李家武先生
- 海事处助理处长(船舶事务)
- 华启思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霍思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2)1
- 马淑霞小姐
I. 与代表团体会商
代表团体的陈述
与港九电船拖轮商会有限公司会商
(立法会CP1231/98-99号文件)
虽然港九电船拖轮商会有限公司(下称"港九电船拖轮商会")原则上支持规管及管制本地船只的拟议新法定机制,但认为有关游乐船只的规管措施并不足够。港九电船拖轮商会的意见及评论概述如下 --
- 港九电船拖轮商会欢迎当局提出的建议,包括精简船只的分类制度、制定透明度较高的安全及检验标准、设立一个更有效的船只证明文件制度、精简本地合格证明书制度、设立纪律研讯机制、扩大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范围及设立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
- 至于建议对运载超过60名乘客及船员的船只,采取与小轮及渡轮船只相同的验船标准,港九电船拖轮商会表示欢迎;
- 准许根据租船协议的条款租用或出租游乐船只的做法,将导致作商业用途的不同类型船只采取不一致的安全标准。由于游乐船只是作私人用途,因此该等船只须遵守的安全标准较为宽松。然而,出租游乐船只作商业活动的现象并非不常见,该等活动忽略乘客的安全,并侵犯了小轮及渡轮经营者的业务,因为小轮及渡轮经营者为遵守有关的安全标准,均已作出庞大的资本投资。港九电船拖轮商会认为,上述现象对小轮及渡轮经营者并不公平。由于需要面对不公平的竞爭,约有一半的小轮及渡轮业务被迫终止;
- 根据现行的安排,游乐船只的船东必须在出租船只的72小时內将订立租船协议一事知会海事处。这项安排造成漏洞,导致当局对非法租赁服务采取执法行动及提出检控方面出现困难;及
- 港九电船拖轮商会举出一些例子,说明由于游乐船只获豁免接受强制安全检查,这些船只倘用作商业用途,在船上的乘客安全便受到影响。因此,该会要求政府当局收紧对游乐船只的安全规定,该等船只倘用作商业用途,便应遵守适用于载客船只的规定。该会促请政府当局明确界定游乐船只的定义,规定该等船只只应作私人用途,并为所有商业船只设立全面及严格的发牌制度。
与西贡游艇协会会商
(立法会CB(2)2068/98-99(01)号文件)
2. 西贡游艇协会(下称"游艇协会")的意见重点概述如下 --
- 关于准许游乐船只根据租船协议的条款租用或出租,以及规定游乐船只只有在用作商业用途并涉及售票的情况下才属于违法的建议,游艇协会认为可以接纳。倘完全禁止游乐船只从事商业活动,将会严重打击众多渔民的生计;
- 游艇协会的会员十分重视在游乐船只上的乘客的安全。除了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外,该会的会员亦替乘客及船长购买保险;及
- 游艇协会强烈要求政府当局保留准许可根据租船协议的条款出租或租用游乐船只的条文。该会建议政府当局应考虑为租赁游乐船只另订独立的类别。
与海上游览业联会会商
(立法会CB(2)2068/98-99(02)号文件)
3. 海上游览业联会的意见重点概述如下 --
- 海上游览业联会支持建议将现行的船只类别精简为4个新类别,以及在条例草案中明确界定游乐船只的定义,并订明准许根据租船协议的条款出租游乐船只以收取租金或报酬。然而,该会亦要求政府当局考虑下列建议
- 在法例中清楚说明在哪些情况下,游乐船只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 精简现时的知会制度,使游乐船只的船东无须就每份租船协议逐一知会海事处;
- 在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中加入海上游览业联会的代表;及
- 将第IV类-游乐船只再细分为两类,即只用作私人游乐用途的船只,以及租用或出租作运载乘客用途的游乐船只;
- 海上游览业联会的会员十分重视游乐船只的安全及维修。由于海上游览活动大部分在每年5月至11月期间进行,游乐船只的船东可使用数个月时间维修船只。该等游乐船只上的救生装置及灭火器具,均符合海事处对载客船只的要求。该等游乐船只的船东亦为其船只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及
- 根据海事处公布的统计数字,导致海事意外的主要原因是超速、超载或人为错误,而不是船只的结构出现问题。
4. 海上游览业联会一名代表亦就条例草案提出问题,并要求当局作出澄清(立法会CB(2)2083/98-99(01)号文件),例如"船长"的角色、条例草案对"功率"作出的释义等。
与港九水上渔民福利促进会会商
(立法会CB(2)2068/98-99(02)号文件)
5. 港九水上渔民福利促进会原则上支持有关的立法建议。该会的意见书重点概述如下
- 该会建议应废除有关《领港条例》(第84章)第10D(1)(a)条对属于女皇陛下的船只的提述;
- 该会促请政府当局考虑将捕鱼船只的总马力限制由350匹增加至700匹;
- 该会要求政府当局准许长度不超逾100呎的捕鱼船只使用避风塘;及
- 为确保规管措施顺利运作,该会建议政府当局考虑设立一个监察委员会。
与代表团体进行讨论
游乐船只的安全标准及检查
6. 刘健仪议员表示,在评估游乐船只是否适宜用作商业用途时,所关注的是游乐船只的安全问题。由于代表团体的意见分歧,她要求代表团体提供额外资料,说明游乐船只现时的安全标准。港九电船拖轮商会在回应时表示,他们无须就游乐船只的设计及建造事宜要求海事处批准。此外,游乐船只亦无须接受定期强制检查或遵守时速限制。海事处只会在意外发生后,才检查游乐船只。不过,豁免安排并不适用于小轮及渡轮,其设计及建造事宜均须受海事处规管,并须遵守较严格的安全标准。
7. 为了解船只的安全与发生意外两者之间的关系,刘健仪议员要求当局根据船只的类型及意外的原因,提供过去3年海事意外的统计数字,特别是有否任何意外是由于船只的建造不符合标准所致。海事处副处长同意在会后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会后补注:所要求的资料已随立法会CB(2)2181/98-99(01)号文件送交委员。)
8. 海事处副处长在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所有类型的船只,包括游乐船只,在载客量方面均受到限制。按照一般的规则,游乐船只的最高载客量,是面积相约的其他类型船只载客量的一半。
9. 刘健仪议员询问,豁免游乐船只接受安全检查是否符合国际惯例,以及在英国及澳洲等海外国家,是否准许出租或租用游乐船只;若然,该等国家有否就游乐船只的租赁制定任何规管机制。海事处副处长回应谓,英国、新加坡及澳洲均不会检查游乐船只,亦沒有规定该类船只必须取得牌照。政府当局在拟备有关的立法建议时,曾参考该等国家的安排。当局察悉,该等国家的游乐船只是根据租船协议出租或租用。
10. 谭耀宗议员询问,建造游乐船只需否遵守任何基本的规格。海事处副处长表示,建造游乐船只无须遵守任何规格上的要求。有关的建造商可证明有关的游乐船只的规格。然而,游乐船只必须遵守救生装置及灭火器具的规定,并须由本地合格证明书的持有人操作。这些规定均与国际惯例相符。
11. 杨孝华议员询问,可否假设新取得的游乐船只符合海事处的安全规定。
12. 港九电船拖轮商会在回应杨孝华议员时指出,海事处在签发游乐船只牌照时,不会进行任何实地检查,以核实申请文件所载的资料。至于游乐船只建造商在建造游乐船只时有否遵守海事处的安全规定,则全赖制造商与海事处之间的君子协定。然而,该等协定可能因种种原因而受到破坏,例如提供虛假资料,夸大游乐船只的载客量以运载较多乘客的情况,或会危及船只上的乘客的安全。此外,海事处在考虑某宗申请时,单凭申请人就有关的游乐船只的规格所提供照片作为参考的做法,并不可靠。该会认为,由于游乐船只的规格差别很大,政府当局应考虑在签发游乐船只牌照前,先核实游乐船只的规格。
13. 刘健仪议员询问,倘牌照申请人就游乐船只的规格提供虛假资料,海事处会否知悉。海事处助理处长
(港口管理)表示,虽然海事处曾发现该等个案,但沒有为此保存独立的纪录。然而,有关情况并不严重。
14. 刘健仪议员指出,根据现行机制,政府当局不会核实申请人就其游乐船只牌照申请而提供的游乐船只规格资料。她认为,该项安排过于宽松,政府当局应考虑设立机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海事处助理处长
(港口管理)表示,由于游乐船只无须接受安全检查,其规管政策较为宽松。然而,海事处其实已设立核实游乐船只规格的机制。举例而言,申请人须就有关的游乐船只提供照片。此外,对于长度超逾24米的游乐船只,海事处的海事主任或督察会进行实地检查。再者,由于船只的规格并不涉及有关建造商的任何金钱利益,建造商沒有理由就船只的规格提供虛假资料。
15. 关于游乐船只的安全方面,海事处助理处长
(港口管理)强调,海事处沒有表示游乐船只并不安全。他重申,由于游乐船只是作私人游乐用途,所以无须接受强制检查,因此海事处沒有关于个别游乐船只的安全标准的资料。他进一步表示,倘游乐船只必须接受强制检查,结果是船东须付出检查费用。此举对于逾3 000艘游乐船只的船东并不公平,因为他们只以本身的船只作私人游乐用途。现时约有4 900艘游乐船只,其中只有若200艘是海上游览业联会的会员。虽然海事处助理处长
(港口管理)并不反对就游乐船只进行强制安全检查的建议,但相信大部分游乐船只均未能符合最低的安全标准。
16. 海上游览业联会指出,作商业用途的游乐船只的船东均有遵守安全规定。与小轮及渡轮船只比较,游乐船只的经营成本较低,因为该会大部分会员均以家族业务的形式经营。此外,小轮及渡轮船只均获准运载购票乘客,并可根据租船协议租赁,而游乐船只则不得运载购票乘客。该会认为,小轮、渡轮船只及游乐船只事实上是为迎合市场不同的需要而设。
17. 谭耀宗议员认为,由于小轮及渡轮经营者须遵守多项规例,经营环境颇为困难。海事处副处长表示,近年当局已将安全检验标准调低至最低可接受的水平。此外,小轮及渡轮经营者亦可在市场取得现成的船只作运载乘客用途,因此他们无需提交船只的设计予海事处批核。他重申,只有在根据租船协议租用或出租的情况下,游乐船只才获准作商业用途。
捕鱼船只
18. 关于港九水上渔民福利促进会的意见书,黃容根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放宽捕鱼船只引擎动力的上限,以及准许持有适当证明书及在船上身兼多职的船长操作捕鱼船只。海事处副处长回应谓,当局会考虑捕鱼船只的适当人手数目,适当地研究该项建议。海事处助理处长(船舶事务)补充,虽然任何人可以同时取得操作船只所需的所有牌照,但该混合牌照持有人未必能够同一时间操作位于船只不同位置的引擎及机器。预期在实施有关精简本地合格证明书制度的建议后,会有更多人通过本地合格证明书考试,并获得证明书。
19. 黃容根议员以台湾的经验为例,表示政府当局可考虑为观光船只设立独立的牌照,藉此协助日渐衰落的捕鱼业,以及促进香港的旅游业。
与政府当局会商
游乐船只的规管事宜
20. 主席表示,根据租船协议出租游乐船只,其实是容许游乐船只用作商业用途,同时又豁免该等船只无须接受安全检验检查。鉴于业界代表并不反对受到若干安全规定所规管,主席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将第IV类船只再分为两个不同类别,即纯粹作私人游乐用途的游乐船只,以及根据租船协议的条款出租或租赁的游乐
船只。
21. 李启明议员表示,他同意政府当局的意见,认为游乐船只如用作私人用途,该等船只可受到较小轮及渡轮船只宽松的安全标准所规管。不过,考虑到部分游乐船只确实从事商业活动,他认为政府当局应负责保障在出租游乐船只上的乘客的安全。为了在施加不必要的规管与保障乘客安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李议员赞同主席的建议,将第IV类船只再分为两个不同类别。
22. 海事处副处长回应时谓,经审慎考虑在第I类船只下增设出租游乐船只类别的可行性后,政府当局认为该项构思并不可行。为使业界能作出灵活安排,海事处正积极考虑修订现时租船协议的通知规定。根据拟议的安排,出租游乐船只的船东无须在出租船只前72小时通知海事处,该名船东只须在游乐船只上展示有关的租船协议及有效的第三者保险保单。海事处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如游乐船只的船东未能出示有关的租船协议或第三者风险保险保单,当局会对该名船东提出检控。该项建议旨在解决现时在执行上所面对的困难。海事处副处长补充,出租游乐船只如运载购票乘客,便属于触犯法例。
23. 谭耀宗议员认为,规定在游乐船只上必须展示租船协议的建议可以接受。
24. 海事处副处长回应主席的提问时表示,在游乐船只上展示租船协议的规定有待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讨论。根据该项拟议安排,游乐船只的船东将不须就任何租船协议通知海事处。经济局副局长补充,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必定会事先咨询业界的意见,然后才订定该项建议的实施细节。
出租游乐船只的活动范围
25. 刘健仪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在法例內清楚订明获准在出租游乐船只上进行的各项指定活动。经济局副局长表示,小轮及渡轮船只是为运载固定航线的购票乘客而建造及设计,因此有关的安全标准较其他类型船只的安全标准更严格。鉴于游乐船只用作私人用途,游乐船只的船东应负责其船只的安全。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与现行做法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的目的只是更清楚界定"游乐船只"的定义,并简化检控游乐船只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程序。倘若游乐船只须受到与第I类船只相同严格的安全标准所规管,便会增加游乐船只船东的经济负担。
26. 经济局副局长并表示,由于大部分游乐船只并非经常使用,因此当局准许船东出租或租赁游乐船只。然而,政府当局不希望使现时规管游乐船只的法例变得复杂,故容许船东根据租船协议出租或租赁游乐船只。他强调,游乐船只如用作运载购票乘客,便属于触犯法例。
27. 海事处副处长回应杨孝华议员的提问时澄清,租船协议是指单一承租人与游乐船只船东之间订立的
协议。
28. 李启明议员询问有关小轮与游乐船只之间的竞爭,经济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与游乐船只比较,小轮及渡轮船只是为不同用途而建造及设计,该等船只其实是为迎合市场上不同的需要。海事处助理处长(港口管理)补充,小轮及渡轮船只须经海事处进行安全检查。此外,由于小轮及渡轮船只需要聘用船长,因此该等船只的营运开支会较高。
工作守则
29. 李启明议员询问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会否考虑让业界自行制订一套规管指引,以便他们能够及愿意遵守该等指引。李议员认为,鉴于游乐船只无须接受安全检查,因此当局应在条例草案內清楚界定乘客安全的
责任。
30. 经济局副局长回应时谓,由于小轮及渡轮船只涉及的乘客数目庞大,因此当局对该等船只施加更严格的安全标准。事实上,实在难以分辨游乐船只是用作私人游乐用途,或是用作出租用途。不过,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会在咨询业界后尝试制订有关的指引。海事处亦会登船抽样检查游乐船只。海事处副处长补充,在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制订有关指引后,便会将工作守则发给业界人士,并把工作守则纳入有关规例內。海事处在进行抽样检查时,如发现任何违反工作守则的情况,便会对违例者提出检控。
31. 虽然刘健仪议员支持当局的建议,向业界发出有关使用游乐船只作商业用途的工作守则,但她表示,由于不同类别的牌照及所需遵守的检查标准颇为混乱,因此政府当局应清楚告知业界有关的检查标准。此外,有关安排应公平对待第I类船只的经营者及游乐船只的船东,并保障这些船只上乘客的安全。经济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无意窒碍出租游乐船只这行业的发展,对出租游乐船只进行抽样检查,目的是使业界对改善游乐船只的安全标准提高警觉。政府当局认为现行运作情况令人满意。因此,条例草案的目的只是更清楚界定"游乐船只"的定义。
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组合
32. 刘健仪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委任小轮和渡轮经营者及海上游览业的代表,成为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的成员。黃容根议员认为,鉴于本港共有约6 000艘渔船,他促请政府当局在委任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时,应反映不同类型船只所占的适当比例。
33. 海事处副处长回应时谓,临时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的任期将于本年底届满。待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当局将会成立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他表示,政府当局在委任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时,会考虑议员提出的意见。
II. 下次会议日期
34. 下次会议订于1999年6月2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35. 会议于下午6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