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84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BC/21/98
《1999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7月2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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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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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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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家祥议员(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启明议员
刘千石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李国彬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薪酬保障)
黃国伦先生
高级政府律师
陈元新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高级主任(2)6
马健雄先生
I. 选举主席
法案委员会由排名最先的丁午寿议员主持选举主席的程序。主持选举的议员邀请委员提名主席一职的人选。田北俊议员提名李家祥议员,并获蔡素玉议员附议。李家祥议员接纳该项提名。由于并无其他提名,主持选举的议员宣布李家祥议员获选为法案委员会主席。
2. 李家祥议员继而接手主持会议。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EMB CR7/3051/82 XVIII)、立法会CB(3)1478/98-99及CB(2)941/98-99(01)号文件)
3. 主席邀请政府当局的代表向委员简介条例 草案的內容。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下称"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特别说明有关条例草案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的重点--
-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遭无力偿债的雇主减薪及拖欠遣散费的雇员获得更大保障。条例草案建议,如雇主曾以书面承诺,按雇员减薪前的工资水平计算遣散费,则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下称"基金")拨付的遣散费特惠款项,应根据该水平计算。这规定会适用于在紧接终止雇用之前12个月內发生的减薪个案。
- 条例草案亦订明一项过渡安排,如在条例草案生效前,雇主曾作出口头承诺,则可在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后两个月內,以书面确认该项承诺。
雇主作出书面承诺的规定
4. 李启明议员对雇主作出书面承诺的规定表示深切关注。由于《雇佣条例》承认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口头及书面协定,李议员质疑雇主的口头承诺为何不获条例草案接纳为计算特惠款项的根据。他关注到书面承诺倘成为法定规定,对劳资审裁处审理的类似个案会带来负面影响。
5. 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雇主根据《雇佣条例》按减薪前的工资计算遣散费所作的口头承诺,其有效性不会受条例草案影响。当局建议,如要由基金拨付特惠款项,将须得到雇主的书面承诺,这是因为要找出无力偿债的雇主,以证明他曾否确实作出口头承诺,可能会遇到实际困难。
6. 李启明议员表示,条例草案应旨在为那些在同意减薪后,遭无力偿债雇主拖欠遣散费的雇员提供更大保障。由于劳资审裁处先前在审理只涉及口头承诺的个案时问题不大,他强烈反对强制规定必须有书面承诺,才能由基金拨付遣散费的做法。
7.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答称,书面承诺会使雇员获得更大保障,因为这可减少纠纷,特别是在无力偿债的雇主不知所踪,以致无法证实有否作出口头承诺的情况。他指出,条例草案建议计算遣散费特惠款项的方法,较《雇佣条例》所订的计算方法更为优厚。由于基金拨付的款项属公帑,因此有必要订定雇主作出书面承诺的规定,从而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强调,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会")曾详细讨论该等事宜,最终同意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
8. 刘千石议员关注,在一些个案中,雇员真诚地同意减薪,但其雇主却随后破产,并且不知所踪,雇员的利益因而蒙受损害。他强调,雇员应获得他们应得的款项,而不应受到额外掣肘,例如订明雇主在减薪前作出书面承诺的法定规定。刘议员认为拟议的安排对雇员及那些支付所有遣散费的负责任雇主并不公平。他认为,政府似乎正鼓励雇主提出减薪,因为这做法亦可减少雇主在遣散费方面的承担。就此,他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在1998年11月以后,雇员全数获取他们应得遣散费的个案的实际宗数。
9.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答称,订明雇主作出书面承诺的规定,会有助有关雇员得到雇主保证会按减薪前的工资计算遣散费。如雇主不同意作出该等承诺,则会按照《雇佣条例》,以终止雇用前12个月內的平均工资计算遣散费。订明作出书面承诺的规定会有助雇员在同意减薪前,了解减薪对遣散费的影响。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回应刘千石议员时强调,政府当局不鼓励减薪,而订立该规定的用意,纯粹是鼓励雇主与雇员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就减薪的事宜达成协议。
10. 李启明议员强烈认为,雇员应获取他们应得的遣散费,而条例草案应保障他们的权益。他认为,雇主建议减薪,即相等于终止原来的雇佣合约,雇员因而可立即要求按减薪前的工资计算遣散费。由于多数雇主并无采取给予书面承诺的做法,李议员促请政府当局继续接纳口头承诺,以致得以从基金拨付有关的特惠款项。他表示,虽然他支持及鼓励雇主作出书面承诺,但如雇员只获雇主作出口头承诺,当局也不应拒绝给予他们所应得的款项。
11.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答称,条例草案已处理这项关注事宜,并订有过渡安排。雇主如先前已作出口头承诺,表示会根据减薪前的工资计算遣散费,则可在修订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之后两个月內,以书面确认该项承诺。就施行条例草案而言,当局会视该书面承诺为在减薪前作出。李启明议员质疑该条文的成效,原因是根据条例草案,即使雇主不遵从该条文,亦不属违法。他就此表示,劳工处多年来一直鼓吹劳资双方订立书面雇佣合约,所得成效只属有限。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表示,劳工处自1999年年初推出书面雇佣合约的样本后,一直广泛推广,不少机构已采用该雇佣合约的样本。
12. 身兼劳顾会成员的何世柱议员,向法案委员会简介立法建议的背景,以及劳顾会就建议进行的商议工作。他表示,劳顾会同样关注雇员不获无力偿债雇主支付他们应有遣散费的问题,而劳顾会已同意应由基金拨付该等款项。然而,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下称"该条例")所订最高特惠款项为228,500元计算,基金目前的结余只能应付约3 000宗申索个案。为了确保不会出现滥用基金的情况,劳顾会同意,如要从基金拨付遣散费,必须得到雇主的书面承诺。他指出,根据现行机制,雇员亦须出示以往的工资证明。
13. 刘千石议员重申不赞成订立雇主作出书面承诺的规定。他表示,他会考虑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致就施行该条例而言,口头承诺亦获得确认。
基金的财政状况
14. 田北俊议员察悉,基金的结余已由1998年11月30日的7亿7,700万元减至1999年2月28日的6亿9,220万元。由于公司破产的个案有所增加,田北俊议员关注基金的款项可能即将耗尽。因此,他询问基金的财政状况,以及政府会否增加每年向每张商业登记证收取的250元征款,或向基金注资,以应付在该条例下所支付的特惠款项有所增加的需求。
15. 关于基金在未来3年的预计财政状况,主席请委员参阅政府当局在1999年2月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对其质询的回覆。立法会议事录中有关该项质询及政府当局回覆的部分在席上提交,其后并随CB(2)2619/98-99(01)号文件送交委员参阅。
16. 关于基金结余的最新资料,高级劳工事务主任(薪酬保障)表示,截至1999年6月底,基金的累积款项约为6亿元。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向委员保证,基金的财政状况稳健,预期在现阶段无须增加征款。他表示,作为一项集体保险计划,基金的收入来自向商界的征款,而政府不会向该计划注资。
17. 田北俊议员表示,由负责任的雇主补贴在无力偿债后不知所踪的无良雇主,并不公平。丁午寿议员持类似观点。他询问政府当局如何可确保基金的财政状况会维持稳健。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条例草案并非建议从根本上修改基金的运作方式,而鉴于基金自1985年成立后,一直健全运作,他不认为基金的款项为何会在短期內耗尽。
18.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答覆田北俊议员时表示,在无力偿债的小型公司雇主中,约有90%不知所踪,而有关当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例如工资及其他雇佣纪录),向受影响雇员支付特惠款项。
19. 部分议员关注到仍营运中的雇主所承受的额外财政负担,李启明议员提到此问题时提出以下各点 ??
- 基金会令雇主(包括负责任但在短期內面对财政困难的雇主)受惠。此基金的存在为工人带来信心,以致即使雇主在到期付款日7天后仍未能支付工资,他们也会乐意推迟就此事针对其雇主提出破产呈请。因此,基金不但有助建立融洽的劳资关系,而且亦为香港这个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家建立良好的形象。
- 基金以4,000万元的资金开始运作,最高累积款额曾一度高达约10亿元。从基金拨付的特惠款项会从无力偿债雇主的资产收回。基金的财政纪录良好,不应担心其财政状况。
20. 田北俊议员询问,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成员国家曾否透过向公司征款,资助基金的营运,以代表无力偿债的雇主支付特惠款项。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答称,部分国家采用不同模式的雇佣补偿,或实施社会保险/保障制度。他表示,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以发放特惠款项的形式,为无力偿债雇主的雇员提供迅速的援助,并在维持社会稳定及促进融洽劳资关系方面担当重要的角色。
21. 主席告知委员,香港会计师公会先前曾就企业拯救咨询文件及基金提交意见书,当中就支付工人应得款项的各个方案作出讨论。他要求秘书把该文件送交法案委员会委员参阅。
(会后补注:香港会计师公会就此事提交的意见书已随CB(2)2619/98-99(02)号文件送交委员参阅。)
把遣散费的付款上限提高至50,000元
22. 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证实,立法会曾于1999年2月3日通过决议,把基金拨付的遣散费上限提高至50,000元另加超出此数余额的50%。新的付款上限于1999年2月5日生效。
政府当局进一步提供的资料
23. 鉴于委员关注有关当局曾接纳多少宗根据口头承诺申请特惠款项的个案,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应就以下方面提供统计数据及进行分析--
- 过往9个月內,雇主无力偿债的个案的实际数目(按根据减薪前或减薪后的工资支付遣散费的个案分类);及
- 有助解决委员所关注事宜的任何进一步资料。
III. 工作路向及下次会议日期
24. 委员认为,由于劳顾会及人力事务委员会已详细讨论该项立法建议,因此无需邀请各代表团向法案委员会复述其意见。
25. 委员同意在1999年9月20日举行下次会议。
2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