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53/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BC/21/98
《1999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9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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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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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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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家祥议员(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
陈国强议员
刘千石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 李国彬先生
-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 曾健和先生
- 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薪酬保障)
- 黃国伦先生
- 署理高级政府律师
- 林少忠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高级主任(2)6
- 马健雄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2843/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20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CB(2)2832/98-99(01)号文件)
有关减薪个案的统计数字
2.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应主席所请,向委员简介政府当局有关减薪个案的统计数字的文件。关于刘千石议员先前提出的要求,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亦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在1998-99财政年度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下称"基金")申请拨付特惠款项的宗数;有关的资料开列如下--
- 89.3%的欠薪申请人获全数支付应得的款项;
- 95.5%的代通知金申请人获全数支付应得的款项;
- 新的付款上限在1999年2月5日生效前,63.3%的遣散费申请人获全数支付按旧付款上限(36,000元加超出数额的50%)计算的款项;及
- 由1999年2月5日至1999年3月31日,79%的申请人获全数支付按经修订的付款上限(50,000元加超出数额的50%)计算的款项。
3. 关于政府当局文件的第2段,主席要求当局澄清,说明有多少宗个案的雇主曾向雇员作出书面保证,会以雇员减薪前的工资水平计算遣散费。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澄清,当局根据劳工处劳资关系组在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所知悉的45宗减薪个案而得出第2段的统计数字。劳工处助理处长表示,在雇主向雇员作出保证的15宗个案中,其中12宗个案(涉及4 715名雇员)获给予书面承诺。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指出,在这45宗个案中,大部分雇主仍继续经营及并非无力偿债。
4. 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在1998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向基金申索特惠款项的申请有6 051宗。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雇佣纪录,有151名申请人曾在他们的雇主无力偿债前遭到减薪,有12名申请人曾获得其雇主以书面保证遣散费会按减薪前的工资水平计算。他补充,由于目前并无规定申请人必须呈报雇主曾否给予承诺,书面保证个案的实际数目可能不止12宗。
基金的财政状况
5. 何世柱议员表示,鉴于基金在1998-99年度的赤字有1亿8,530万元,而目前的结余为5亿7,550万元,他担忧基金或会在数年內耗尽。田北俊议员亦关注到,倘向基金申索的申请数目持续增加,对基金的财政状况会有不良影响。他强调,自由党基于商业登记征款不会因此有所增加的理解,才支持条例草案。丁午寿议员赞同田议员的意见。
6. 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薪酬保障)答称,该基金自1985年开始运作以来,一直均有盈余,直至1997-98年度才首次录得亏损。在八百伴百货公司清盘后,基金可从其资产收回代偿的3,200万元,因此,预期基金在本年內的收入会增加。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薪酬保障)在答覆田北俊议员时表示,基金的大部分累积资金存放在银行,而约6,000万元则委托予一名基金经理作投资用途。
7. 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在答覆主席时表示,基金目前的财政状况健全,而政府在短期內并无计划增加征款。劳工处助理处长补充,负责管理基金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委员会")会密切监察基金的财政状况。
8. 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薪酬保障)在答覆何世柱议员时表示,由于基金每年的征款收入在过去数年均在1亿7,000万元至1亿8,000万元之间,应属颇为稳定。至于基金的估计开支,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薪酬保障)表示,基金在1999年首季录得最多的申请宗数后,向基金申请拨付特惠款项的个案宗数已在近数月稳定下来。
雇主作出书面承诺的规定
9. 李启明议员重申,他反对条例草案的建议,即有关强制要求雇主作出书面承诺的规定。他表示,据政府当局就减薪个案所作的统计数字反映,只有少数雇主给予雇员书面承诺。劳工处助理处长答称,根据该项统计数字,在雇主给予雇员保证的15宗个案中,其中12宗(占83%)是以书面承诺的形式作出。
10. 田北俊议员指出,倘口头承诺获接纳为该基金按雇员减薪前的工资水平计算遣散费的根据,一些无力偿债的雇主可能会透过串同雇员,滥用该计划。他关注到,口头承诺难以核实,特别是在无力偿债的雇主不知所踪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有缴付征款和向雇员支付遣散费的负责任雇主来说,并不公平。李卓人议员不同意田议员的意见。他表示,雇主亦可透过给予书面承诺串同其雇员。他担忧,该项规定会意味着劳资审裁处所处理的个案和向基金作出的申请,会采用两种不同的标准。这会造成不一致的情况,并违背条例草案为遭欠薪雇员提供更大保障的原意。主席指出,劳资审裁处已根据雇主的口头承诺作出判决的该等个案,会获得特别处理。
11. 陈婉娴议员强烈反对作出书面承诺的规定。她表示,根据她的经验,大多数雇主(特别是规模较小企业的雇主)均不愿就有关保障雇员福利的事宜作出书面承诺。拟议规定在推行时会有重重困难。她认为并无必要作出书面承诺,理由是现行机制已规定,向基金申请拨款的申请人必须出示工资证明。因此,她强烈认为,在计算从基金拨付的遣散费特惠款项时,口头承诺应获得确认。本身属香港工会联合会成员的委员将就此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2. 李启明议员强调,很少雇主会作出书面承诺;举例而言,甚少雇主以书面订明黑色暴雨警告期间的工作安排及应变计划。他表示,条例草案要求雇主作出书面承诺的拟议过渡性条文会带来更多劳资纠纷。他强调,由于口头协议一般获现行法律架构确认,作出书面承诺的拟议规定会为其他劳工法例开创不良的先例。他建议,在这些情况下所须提供的证明,应留待劳工处决定。
13. 何世柱议员扼要重申条例草案的目的。他表示,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会")支持立法建议,该项建议旨在保障雇员,即使他在其雇主无力偿债前遭减薪,亦可获得应得的款项。不过,由于基金的收入来自商业登记方面的征款,当局有必要规定申请人提供明确证据,藉以防止滥发公帑。他因而支持订定作出书面承诺的规定。田北俊议员提出相同的观点,他并强调,如无力偿债的雇主不知所踪,口头承诺实难以核证。
14. 李卓人议员建议,对于要从基金拨付款项,是否绝对需要书面承诺一事,政府当局应再次咨询劳顾会。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察悉这项建议。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15. 主席继而邀请委员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第1条 -- 简称
16. 委员对这项条文并无意见。
第2条 -- 款项的支付
适用期
17. 李卓人议员提到拟议条例第16条第(2B)(a)款,并询问为何将条例草案的适用期设定为12个月而非24或36个月。劳工处助理处长答称,基于实际理由,当局有需要设定截算期限,而劳顾会及基金委员会均同意12个月是合理的期限。
18. 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薪酬保障)回应陈婉娴议员时解释,第(2B)(a)(ii)(B)款中"以计算所得款额较小者为准"一句旨在令条文明确,订明申请人有权获得的遣散费,不会超过他在紧接减薪前有权获得的遣散费。这句旨在防止雇主串同雇员,透过作出书面承诺,令雇员有权获得的款额较其减薪前有权获得的款额为多。陈议员关注该句可能在始料不及的情况下引起纠纷,她并建议可根据减薪前的实际工资证明作出计算。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薪酬保障)回应主席时表示,除书面承诺外,委员会亦会研究申请人减薪前后的工资纪录。举例来说,如雇员的工资由10,000元减至9,000元,劳工处处长不会批准拨付根据超过10,000元的工资计算的特惠款项。田北俊议员表示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
12个月內多次调整工资的情况
19. 关于第(2B)(d)(ii)款,李卓人议员询问,如在紧接终止雇用日期之前的12个月內减薪超过一次,申请人有权获得的款项将会如何计算。他举例说明,某雇员在遭解雇前的12个月內,可能遭减薪两次继而获加薪一次。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称,如雇员的工资在之前的12个月內多次调整,当局会按照新合约应取代先前所订合约的原则,根据最近一次减薪后的工资(及书面承诺),计算雇员的遣散费。劳工处助理处长表示,该条文旨在就甚少出现的情况(即在终止雇用前的12个月內调整工资不止一次的情况)作出规定。此外,雇员可按照《雇佣条例》,选择以终止服务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或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出计算。
20. 李卓人议员指出,减薪的条款及条件每次均有所不同。因此,条例草案在计算雇员有权获得的款项时,在若干程度上应弹性处理。他建议提出一项修正案,订明调整工资的情况如在终止雇用前12个月內出现多过一次,在计算特惠款项则须采用任何承诺中订明的最高工资额。陈婉娴议员同意这项建议,她并指出,对长期服务的雇员来说,即使调整幅度甚微,其遣散费亦可大幅削减。何秀兰议员及李启明议员表示支持李卓人议员的建议。田北俊议员认为,虽然李卓人议员在第19段引述的例子甚少出现,但他会同意采用解雇前12个月內在任何承诺中订明的最高薪酬,以计算从基金拨付的款额。
21. 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委员的建议,即修订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文,确保涉及在12个月內多次调整工资的个案,能公平计算特惠款项。他强调,作出该项修订的条件是,此举不会引致滥用的情况。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承诺咨询劳顾会及基金委员会。
第3条-- 过渡性条文
22. 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陈婉娴议员时解释,第3(1)(b)条所订的过渡安排旨在让雇主在两个月內,以书面确认先前作出的口头承诺,根据减薪前的工资支付遣散费。陈婉娴议员对两个月限期是否足够的问题有所保留,劳工处助理处长回应时表示,劳顾会经详细讨论该项建议后,认为两个月的时间属充裕,足以作出有关安排。他补充谓,条例草案制定为法例后,政府会推行连串宣传活动,以鼓励雇员向雇主取得书面承诺。何世柱议员证实,劳顾会支持设立为期两个月的期限。他表示,设立较长的期限未必对雇员有利,因为当局的立法意图是及早为雇员提供更大保障,确保他们获取应得的款项。如雇主在作出书面承诺前宣布无力偿债,有关遣散费的纠纷则会出现。
23. 李卓人议员表示,如接纳口头承诺,据以从基金拨付特惠款项,则将无须提供过渡安排。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重申,当局与劳顾会及有关各方详细讨论后,认为书面承诺能给予雇员最大的保障,令他们在雇主无力偿债时也能获得应得的款项。书面承诺亦可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并节省雇员的时间及精力,无须证明他们有权申领特惠款项。
日后工作路向
24. 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对于作出书面承诺的规定,委员意见分歧。不过,与会者的共识是,政府当局应考虑修订条例草案第2条,订明如在12个月內调整工资的情况发生不止一次,则在计算补偿额时,须以紧接雇员遭解雇或停工前12个月內在任何承诺中订明的最高工资为根据。
25. 主席建议政府当局约在3星期內,就委员所关注的事宜提交书面回覆及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法案委员会随后会决定会否举行另一次会议,以讨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
2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