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政府对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委员会会议所提问题的回应


咨询货币兌換商和汇款代理人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的会议上,议员就政府因应拟议的打击清洗黑钱法例咨询货币兌換商和汇款代理人一事,要求提供更详细的资料,特别是调查所用问卷的资料、在有关的调查中取得的意见和调查结果,以及货币兌換商和汇款代理人每日平均的交易金额资料。

2. 在草拟《1999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修订)条例草案》前,政府曾进行两次问卷调查。第一次调查由警务处毒品调查科在海关协助下于一九九七年二月进行,共涵盖94名货币兌換商和78名汇款代理人(警方并探访了其中40名货币兌換商和全部汇款代理人)。调查旨在了解这两个行业的经营概况,以及遵从反清洗黑钱措施的意愿,以便政府评估下一步的路向。调查的详尽报告载于附件I

3. 第二次调查由保安局禁毒处在警方和海关协助下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进行,共涵盖92名货币兌換商和87名汇款代理人(当局并探访了这两个行业中有代表性的19间商号)。调查旨在了解这两个行业对确定客戶身分和备存交易纪录的拟议规定的意见,以助草拟《1999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修订)条例草案》。调查所用的问卷、调查摘要和详细结果载于附件II

4. 根据一九九七年的调查,货币兌換商客戶每宗交易的金额由数千港元至数十万港元不等(见附件I第28段)。接受调查的汇款代理人报称,每月营业额介乎十万港元至三亿七千万港元不等。64%的汇款代理人报称每月营业额介乎十万港元至一千万港元不等。汇款代理人之间客戶人数、交易宗数和每月营业额的差异极大,"平均交易"可由数万港元起,上至数十万港元(见附件I第19至20段及第40段)。一九九八年的调查询问了受访者每日每宗交易的平均金额。在回应的货币兌換商之中,36%表示金额低于一万港元、18%表示介乎一万港元至五万港元。至于汇款代理人,20%的回应者表示金额介乎十万港元至五十万港元(见附件II表1和表2第3项)。

《货币兌換商条例》(第34章)

5. 议员要求政府提供根据《货币兌換商条例》(第34章)第11条(副本载于附件III)提出检控的数字。

6. 由于第34章第11条条文并不能构成罪行,因此不能根据该条文提出检控。违反第34章第4、第6、第7、第8条及第10条才构成罪行,主要包括未有向客戶提供交易单据、未有展示汇率和未有遵守有关宣传的规定等。由于这些罪行不属"严重"罪行,因此沒有这方面的统计数字。

通知制度

7. 议员要求政府提供例子,说明经营哪些业务无须申领经营牌照,而只须把所涉及的人士/公司的名字/名称和地址通知有关当局。议员又要求取得外国不以发牌制度而采用类似的通知制度,规管货币兌換商和汇款代理人的资料。

8. 在香港,通过备存业务纪录册以规管商业活动而无须经由当局酌情发牌或批核的做法,是崭新的意念。律政司在其他条例中找不到载有类似规定的例子。不过,应留意的是,条例草案的目标与规管其他行业的条例并不相同。政府是从预防货币兌換业和汇款业被用作清洗黑钱的渠道或从侦查清洗黑钱活动的角度,设法规管货币兌換商和汇款代理人,而不是从规管或改善这两个行业的经营资格和服务水平的角度出发。 9. 其实,海外一些国家(例如法国和美国)也采用类似政府现在建议的制度,规管货币兌換商和汇款代理人,防止他们从事非法活动,包括清洗黑钱。外国所采用的制度的要点载于附件IV


保安局
禁毒处
一九九九年八月


附件I

香港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的普查报告(1997年10月)



前言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下文简称「特别组织」)指出,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已成为国际间清洗黑钱活动的重要一环。继1994年的评核之后,特别组织在本港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提交的互相评核报告中总结,「当局应加强监管非银行类别的金融机构,如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

2. 香港目前并无法例或发牌制度监管汇款公司。此外,政府亦无此类公司的数目及业务等资料或统计数字。鉴于警方调查清洗黑钱活动时经常发现汇款公司涉及有关案件,警务处进行了一次对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的普查,以便政府日后制订监管措施。此份报告简述汇款及兌換公司的资料,以及普查的进展。最后,报告将作出总结,并会就政府日后的监管措施提出建议。

背景资料

汇款公司


定义

3. 汇款公司为客戶提供将款项汇出及汇入各地的服务。除此以外,此类公司并不提供其他常见的银行服务,如储蓄、支票及贷款等。

名称

4. 汇款公司亦称「地下银行」及「不受监管(或无牌)的汇款中心」(下文简称「汇款中心」)。

汇款公司的种类

5. 汇款公司的种类繁多。很多汇款公司都位于商铺或写字楼,提供纯汇款服务或兼营其他业务,如兌換货币及国际传真等,而后者更为普遍。此外,很多贸易公司及宾馆亦会兼营汇款业务。由于经营汇款公司仅需一部传真机,汇款公司通常设于住宅內,由戶主的家庭成员作兼职经营。

汇款公司的经营方式

6. 本地客戶倘欲将款项汇往海外,先要物色可把款项汇至有关国家的汇款公司。一般说来,汇款公司会跟海外的联营公司合作,将款项汇至联营公司所在的国家。汇款前,客戶先将款项存入汇款公司在本港的银行帐戶,并提供海外收款人或收款帐戶的资料。汇款公司随后联络有关国家的联营公司,指示其付款予客戶所指定的人士或帐戶。上述程序亦适用于汇款来港的情形。

客戶使用汇款公司的服务的原因

7. 由于汇款公司的服务快捷便利,收费廉宜,不少市民选择光顾汇款公司。汇款公司的收费通常较银行的汇款服务收费为低。

8. 与银行比较,汇款公司甚少过问客戶背景,客戶身分及交易记录亦不完备,加上此类公司疏于遵守举报可疑交易的规定。因此,倘有人不欲汇款的来源或目的地曝光,或者故意逃避警方对款项的追查,他们会选择利用汇款公司。基于上述原因光顾汇款公司的人士包括国际罪犯(尤以毒贩为甚),以及在国外企图避稅及免受外汇管制的人士。

汇款公司图利的方法

9. 汇款公司向客戶收取高于汇款成本的费用图利。倘汇往海外的款项总额与汇抵香港的款项相约,汇款公司负担的成本最低,因为汇款公司收到的汇往海外的款项,大约相等于付予本地受款人的款项。由于汇款公司无需把款项真正汇出,整个交易自然不需任何成本。此时,汇款公司便向客戶收取服务费图利。倘汇往海外的款项与汇抵香港的款项相差太大,汇款公司便以低成本的方法汇款,例如使用收费最低(需时最久)的银行汇款及其他公司的解款服务。由于汇款业务的边际利润极低,不难理解汇款公司需处理大量款项方能生存。附件A显示部分汇款公司处理大量款项的情况。此外,有关调查结果亦会于下文第19段加以简述。

从事清洗黑钱活动的汇款公司

10. 虽然警方在很多调查中,已证明汇款公司曾处理属于贩毒活动及其他严重罪行得益的汇款,惟迄今并无汇款公司被控清洗黑钱罪名。这是因为控方须证明汇款公司「知道或相信」有关汇款为贩毒活动或其他可公诉罪行的得益,才可对其作出起诉。在大部分案件中,由于汇款公司于经营汇款的业务时,在不知款项来源的情况下,控方实在难以找到所需的证据。

11. 因此,汇款公司对清洗黑钱活动一般并不知情;该类公司只是被罪犯利用来清洗黑钱而已。附件B载有汇款公司处理犯罪得益的若干案例。

对汇款公司进行普查的需要

12. 汇款公司无须申领牌照即可营业,而政府或其他机构对此类公司并无监管。此外,当局亦无汇款公司业务的资料或数据。

货币兌換公司

定义

13. 货币兌換公司为买卖外币(主要为现款)的零售店。此类公司一般并无提供信贷或贷款服务。由于外汇交易商(FOREX dealers)多以非现金方式交易并提供信贷服务,此份报告并未将其归入货币兌換公司的一类。

对货币兌換公司进行普查的需要

14. 本地的货币兌換公司无需领牌及缺乏法例监管。由于特别组织在1994年提交的报告中,曾建议加强监管货币兌換及汇款公司,因此,警方在是次对汇款公司进行的普查,同时亦包括货币兌換公司在內。

对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进行普查

普查方法

15. 1997年2月,警方向过去在财富调查中发现的78家可疑汇款公司,以及统计署选定的94家货币兌換公司发信,随函另附关于清洗黑钱罪行的行政指引。去函有关公司的目的是通知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的负责人有关《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及《有组职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的內容,并促请其遵守有关识别客戶、保存交易记录及举报可疑交易的规定。此外,所有汇款商亦收到一份问卷。在78家汇款公司中,只有8家公司填妥问卷寄回。由于反应欠佳,警方决定造访所有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收集其对清洗黑钱罪行等问题的意见,以及业务运作的资料。

16. 警方迄今已造访78家可疑汇款公司及40家货币兌換公司;下文将详细交代访问內容。由于下文所述的资料引用自受访公司对问卷的回覆,警方事前并无查证有关资料是否正确,因此普查的所得结果未必全部属实。

汇款公司的回应

17. 在受访的78家汇款公司中,其中26家公司经已搬迁或结业;另外17家公司已停止汇款业务;1家公司声称从未经营过汇款业务;1家公司拒绝接受访问。因此,警方访问得的汇款公司实际上仅有33家,回应的百分比为四成二。大部分的受访公司均承认曾接获警方的指引及问卷,但负责人的回覆不是沒空,就是忘了把问卷填妥交回警方。有关公司的负责人似乎对打击清洗黑钱活动的措施漠不关心。这种态度在是次及过往的普查中时有发现,而且在业內也相当普遍。

汇款公司的客戶及交易资料

18. 大部分受访的汇款公司都颇具规模,而且经营汇款业务最少达5年,当中有11家公司更经营逾20年之久。光顾的客戶大多为本地人,亦有其他国籍的人士,如台湾、越南、印度、尼泊尔、泰国、菲律宾及澳洲人等。往来的汇款业务遍及台湾、越南、菲律宾、泰国、中东、欧洲及美国等地。汇款公司声称其客戶大多从事贸易业务,如宝石、成衣、海产、电子零件、皮革制品及旅游生意等。

19. 各汇款公司的客戶数目差异甚大,八成七的公司每月的客戶数目由30至200名不等。受访的公司中,一间汇款公司仅有1名客戶,而另一间公司却大约有1000名客戶。每月的交易数目据称由2至1,600宗不等;其中五成二的公司谓每月交易的数目有2至100宗。所有受访的汇款中心均表示,每月营业额由10万元(港币,下同)至3.70亿元不等;六成四的公司则声称每月的营业额由1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

20. 从上述数据可见,汇款中心的客戶、交易的数目及每月的营业额差异很大。不过,五成二的公司声称每月最多有100宗交易;六成四的公司则表示每月营业额为1000万元以下。利用有关数据,我们计算得汇款公司平均的交易额从数万至十多万元不等。

21. 进行普查期间,警方要求每间汇款中心提供每月大约的营业额,并利用有关数据计算出他们全年的总营业额。因此,我们得出受访的汇款中心全年的总营业额为19.32亿元。

保存客戶的身分记录

22. 七成的汇款公司有登记客戶资料及保存有关记录,但三成公司并无采取相同的措施。在有保存客戶记录的公司中,部分公司仅将客戶姓名草草记录在白纸上,但亦有公司详细记录客戶的个人资料,如地址及电话号码等。汇款公司对有关记录的保存时间亦各有差别。部分汇款公司在完成一宗交易后即会弃置有关记录,亦有公司将有关记录保存一段时间(最长者为6年)。大部分无登记客戶资料的汇款公司表示,由于他们与客戶有多年业务交往,对该批客戶的背景知之甚详,故此无需登记有关资料。此外,一家公司则表示所有的客戶记录均存放在台湾的总公司內。

保存汇款的交易记录

23. 差不多所有受访的汇款公司均表示或多或少保存有每宗汇款的交易记录。只有百分之九的公司并无登记有关资料。跟保存客戶记录一样,部分公司仅将客戶姓名、交易日期及金额记录在白纸上,亦有公司将详细记录存放在档案夹及电脑的软件內。此外,部分记录在完成交易后会即时弃置,其他的则会保存一段时间(保存长达6年)。

举报可疑交易

24. 警方迄今并无接获汇款公司对可疑交易的举报。被问及不作举报的原因时,大部分受访者都表示并无发现任何可疑交易的情况。少撮则声称他们仅会为经营正当生意的熟客服务。惟一名受访者表示完全不懂得向警方举报的方法。

汇款公司对打击清洗黑钱的法例及指引的意见

25. 在访问汇款公司期间,就打击清洗黑钱罪行的法例、举报可疑交易的规定及当局颁布有关行政指引的效用等问题,警方收集了业界人士的意见。大部分人士声称支持打击清洗黑钱活动的措施。只有一位受访者表示最好沒有任何法例,使其经营业务时更为方便。

26. 在有关当局颁布行政指引的效用方面,很多受访者均认为指引內的指示已相当详尽,有助打击清洗黑钱的活动。不过,自完成访问后,当局迄今未有接获可疑交易的举报,显示汇款公司并无遵守指引內的建议。三家汇款公司均表示已依循指引所述的程序办理其汇款的业务。只有一家受访公司表示,有关指引并无实际作用,因为公司与客戶的关系相当短暂,他们毋需深入了解客戶的背景。

货币兌換公司的回应

27. 当局迄今已造访40家可疑的货币兌換公司。不过,当中两家公司证实并非货币兌換公司。因此,实际受访的货币兌換公司数目只有38家。在受访的公司中,14家公司兼营汇款业务。此外,只有21家公司的负责人记得曾经接获警方的函件及指引。

货币兌換公司的客戶及交易资料

28. 三成九的受访公司表示开业已超过10年。在受访的货币兌換公司中,15家公司透露客戶主要为本地人;该等公司大多经营人民币兌換业务。另外13家公司表示客人主要为外籍人士及游客,其余公司则表示游客及本地人各占一半。大约一半的受访货币兌換公司声称常有熟客光顾,其余的一半则表示沒有。前者的熟客数目由2至20多名,而每宗交易的金额一般则由数千到数十万元不等。

29. 对于曾兌換大额货币的客戶,三成九的公司表示并无调查此类客戶的背景或款项的来源。二成一的公司表示已了解客戶的背景。一名兌換公司则透露会向进行超过人民币100,000元交易的客人查询。此外,很多公司表示他们不会接受客戶大额的货币兌換交易。

保存客戶的身分记录

30. 五成的货币兌換公司表示,他们既沒有查核客戶的身分,也沒有保存他们的身分记录;两成半声称有查核客戶的身分并保存有关记录;另外的两成半则表示只会在客戶以旅行支票交易时才查核他们的身分。货币兌換公司对于保存客戶的身分记录的时间也长短不一,有些会在交易完成后即时把记录弃置,有些则会将之保存达两年之久。

保存货币兌換的交易记录

31. 五成二的货币兌換公司称在每次交易都会登记及保存部分记录,以供日后计算帐项之用;一成八则表示并无保存货币兌換时的交易记录;此外,三成声称会保留每宗交易的记录。

举报可疑交易

32. 警方从未接获货币兌換公司任何可疑交易的报告。他们大多都表示并无发现相信是可疑的交易。只有一名货币兌換公司的雇员称曾发现一宗可疑交易而向其上司举报,但该名上司在接获有关报告后并沒有采取任何行动。

33. 两成六的货币兌換公司声称已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有人利用其兌換店清洗黑钱。七成四的货币兌換公司表示,他们对于有人会利用其店铺进行清洗黑钱的活动,却完全沒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至于那些声称已采取一些预防措施的货币兌換公司,他们采用的方法也各异:部分表示他们会查核客戶的身分及背景资料;其余的则表示只会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铺进行交易。此外,一些货币兌換公司表示会设定交易的上限;其他的则会要求一些有大额金钱交易的客戶在其公司开立帐戶。

货币兌換公司对打击清洗黑钱的法例及指引的意见

34. 大多数货币兌換公司对于政府过去在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所作的努力沒有任何意见。全部二十一名受访的货币兌換公司,对于警方向他们所发出的信件及有关的行政指引,指导他们如何识别清洗黑钱的活动的做法,均异口同声表示对打击清洗黑钱活动大有帮助。部分公司表示,他们对于识别清洗黑钱的活动有时会遇到困难。

结论

35. 从警方过往调查汇款公司交易活动时汲取的经验,以及对汇款及兌換公司普查时所得的结果,我们可分别得出下列各项的结论。虽然目前的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数目,较昔日警方的调查所知或进行普查时曾造访的为多,但警方相信,是次调查中受访的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的数目已相当庞大,足以代表该两门行业整体的业务概况,从而令我们可作出有关推断。

汇款公司的数目及营业地址

36. 有关的普查显示,目前并沒有一份可藉以信赖的名单,详列汇款公司的整体数目及地址。在普查中所使用的汇款公司名单,是警方财富调查组在调查清洗黑钱活动时所搜集得的商号名称,但名单內的资料很多都已过时。警方在造访过的汇款公司中,发现有五成六的住址其住客表示该处并无经营汇款的业务,究其箇中原因不是有关的汇款公司已搬迁、结业,就是已停办汇款的服务。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政府目前沒有一个方法,可以准确无误地计算出汇款公司的数目和知道他们的地址所在。

货币兌換公司的数目及营业地址

37. 警方曾造访过40处怀疑是经营兌換业务的公司地址,有九成五的店铺承认仍有经营货币兌換的生意,其中三成七的受访者更承认同时兼营汇款的业务。这情况显示出该两门金融服务行业的关系非常密切。

保存客戶的身分记录

38. 在造访有关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期间,我们发现他们大部分所保存的客戶资料都不足以让警方可随时取得某个客戶的交易记录。由此,我们可以推论: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纵然接获警方就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所发出的指引,他们大多都不会接受指引內特别组织的建议,对客戶的识别和保存交易记录等采取适当的措施。

保存汇款及货币兌換的交易记录

39. 在造访有关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期间,我们也发现他们大部分所保存的交易资料都不足以让警方可随时追查得某个客戶过往的交易经过。由此,我们亦可推论得: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纵然接获警方就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所发出的指引,他们大多都不会依照特别组织的最低要求,登记和保存客戶的交易记录。

汇款公司的营业额

40. 鉴于警方目前对于本港有多少汇款公司正在经营,还沒有一个明确的数字,因此无法对他们的营业额作出评估。但倘若仅以警方在普查时曾受访问的汇款公司而言,他们每年的营业额就估计高达港币19.32亿元(请参看上文第21段)。附件A內所示一九九五年受访的六间汇款公司,警方并无对其每年的营业额进行评估。然而,单以一个月来计算,他们当时的总营业额便多达11.59亿元。有关数字虽然未能如实反映本港汇款公司整体的营业额,但其金额之巨亦足以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汇款公司在本港金融交易的活动上占重要的一环。

举报可疑交易

41. 警方从未接获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任何对于可疑交易的举报。即使那些公司在八个月前曾接获过警方的有关指引,以及警方在进行普查时给予受访者的口头和书面建议,他们始终都不愿意把那些可疑交易向警方举报。虽然很多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都表示支持警方的行动,遏止清洗黑钱的活动,可是暗地里却拒绝与警方合作,遇有可疑交易时向警方举报。从他们言行相悖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推论得:除非当局强制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必须遵从政府及特别组织所订立的指引,打击清洗黑钱活动,否则他们是不会自愿向警方举报那些可疑交易的。

42. 大部分的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在被问及为何不向警方举报可疑交易时都表示,他们从未遇到那些可疑交易的情况。这个解释不仅是在普查中汇款及货币兌換公司最常给予警方的答案,而警方在很多的案件调查中,那些被证实曾处理过犯罪得益的汇款公司负责人,当被问及为何与不法之徒交易时,他们的回应都是与上述的解释如出一辙。汇款公司不愿识别哪些交易是可疑交易,箇中原因如下:

43. 汇款公司认为,他们对客戶的身分、经营的生意知得愈少,被警方拘捕及检控的风险便愈低。虽然法例对于那些举报可疑交易的人士已提供足够的保障,可是看来汇款公司仍然较喜采用他们那套「装聋扮哑、不闻不问」的方法。令人遗憾的是,他们这种态度正是与警方在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时所鼓吹「认识你的客戶」的原则背道而驰。汇款公司知道警方要证明他们「知道或相信」正从事处理犯罪得益的活动,方可将他们入以「清洗黑钱」或「沒有将可疑交易向警方举报」的罪名。汇款公司对客戶的身分或经营的业务知得愈少,其好处是汇款公司雇员被警方查问时,他们可以声称对有关客戶的背景不甚了了,因此沒有怀疑他/她自己正从事处理犯罪得益的活动。倘以他们的角度来看,则汇款公司不向警方举报可疑交易的情况实不足为奇。

汇款公司从事清洗黑钱的活动

44. 除附件B所示的个案外,我们也从无数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中得出一个结论:本港的汇款公司被利用从事清洗黑钱的活动。可惜,我们目前还沒有一份可靠的汇款公司名单,因而沒法估计不法之徒利用汇款公司作非法活动的情况究竟达到何等地步。

45. 从汇款公司所涉及庞大的金额交易,以及普遍沒有保存客戶的资料及交易记录,又不愿遵照有关规定向警方举报可疑交易等情况来看,再加上警方过往调查清洗黑钱个案时的经验,我们可以推断:本港的汇款公司清洗黑钱所涉及的金额,数目非常惊人。

货币兌換公司从事清洗黑钱的活动

46. 跟汇款公司比较,警方在普查期间很少发现货币兌換公司涉及清洗黑钱的活动。虽然警方在接获银行可疑交易的举报中,很少涉及货币兌換公司,但是这些公司普遍并无保存详尽的客戶资料及交易记录,也不会对可疑交易作出举报,因此为犯罪集团造就了一个良好清洗黑钱的环境。

建议

47. 警方已证实本港有不少的汇款公司,一直都有从事清洗黑钱的活动。业內人士完全沒有适当的措施打击清洗黑钱的活动,也缺乏一个自我监管的机制加以防止。因此,政府刻下必须采取适当的行动,令那些汇款公司在经营其业务时必须符合当局为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所订立的准则。

48. 据警方在调查清洗黑钱活动时的情报显示,本港的货币兌換公司涉及非法清洗黑钱的活动为数不多,但他们对于保存记录及举报可疑交易等方面的工作,仍有待改善。我们不排除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货币兌換公司作为清黑钱的途径,因此,制订有关政策、务求使兌換公司能确实执行打击清洗黑钱活动的措施,仍是我们目前的当务之急。

警察总部
毒品调查科财富调查组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A

汇款公司被发现有庞大营业额的例子



以下的六个例子显示,若干汇款公司涉及庞大的金钱交易。这些例子都是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在调查有关案件时遭揭发,而交易时间发生于一九九五年三月至八月的六个月內。

  1. 警方发现本港一家汇款公司,专门办理广东省、国內其他省份及香港等地间的汇款服务。经调查该汇款公司的银行帐戶后,警方发现仅仅是九五的三月,其营业额就总达7800万元(港币,下同)。经营有关汇款公司的人士并沒有保存客戶的资料或交易记录。

  2. 警方发现本港一家汇款公司办理香港、东莞及国內其他省份间的汇款服务。单是九五年三月,该公司就进行过5000万元的汇款交易。经营有关汇款公司的人士并无保存客戶的资料或交易记录。

  3. 警方发现本港一家汇款公司从事非常庞大的金钱交易。由于经营有关汇款公司的人士相信是一名三合会会员,因此有关事件引起我们特别的关注。单是九五年四月,该公司的银行帐戶就有4.31亿元的金额过戶。

  4. 警方发现本港一家汇款公司收受澳门汇来的款项。单是九五年四月,该公司就处理过1.30亿元的汇款。但经营有关汇款公司的人士并无保存客戶的资料或交易记录。

  5. 警方发现本港一家汇款公司办理香港、珠海及国內其他省份等地间的汇款服务。仅是九五年五月,该公司就曾经办过2.50亿元的汇款,但经营有关汇款公司的人士并无保存有关的交易记录。

  6. 警方发现本港一家汇款公司主要从事深圳及国內其他省份各地的汇款业务。单是九五年八月,该公司的银行帐戶就有2.20亿元的金额过戶。

附件B

汇款公司曾从事处理犯罪得益活动的例子



以下数宗个案,是一些汇款公司被警方证实曾从事处理犯罪得益活动的例子。

  1. 1989年,一个以香港为基地、从东南亚贩运海洛英至北美洲的贩毒集团被警方捣破。警方其后对集团的金钱往来展开调查,发现为数达3亿元(港币,下同)的款项经由一家汇款公司在港台两地之间进行转帐。

  2. 九零年四月,有关人士付出了一笔为数达2.60亿元的赎金,以換取歹徒释放一名在本港遭绑架的商人。大部分赎金其后通过多间汇款公司汇往台湾。由于汇款公司沒有保存汇款记录,因此警方的调查员未能确定那笔款项的最终收款人是谁。但可幸的是,台湾当局对当地的汇款公司展开调查的行动期间,不经意地发现那笔钱的所在,并起回2.35亿元。虽然大部分的赎金已被寻回,但这个例子也在在说明,调查人员在追查经由汇款公司处理的款项时障碍重重。

  3. 一九九零年中,一名女子,其父亲是缅甸一名势力雄厚的毒枭,通过本港一家汇款公司,把一笔2000万元的款项汇往他处。以该名毒枭的背景来说,我们几乎可以肯定那笔款项是来自贩毒得益的。

  4. 一九九三年初,通过本港一家汇款公司,毒贩把一笔为数770万元汇往台湾。该笔款项后来经警方证实是毒枭贩买冰毒时的得益。

  5. 九六年五月,毒贩通过一家汇款公司,把一笔为数约64万元贩买海洛英的得益,从澳洲汇至本港。由于汇款公司并无保存任何有关汇款的记录,因此警方也未能追查得该笔款项的最终收款人是谁。

  6. 九六年五月,按照一名毒贩的指示,本港一家汇款公司把一笔450万元贩买毒品的得益,从香港汇至泰国的首都曼谷。其后该名毒贩因从泰国贩运1.8吨大麻往英国而被捕。在这宗个案中,由于有关的汇款公司保存有该名客戶和交易时的记录,因此我们可以从中获得该名毒贩清洗有关犯罪得益时的资料,并以之作为证据将其起诉。

  7. 九六年十一月,一名在黑道颇有名气的毒贩在九龙地区被人谋杀。警方的调查发现死者在被杀前的一天,有86万元存进其银行帐戶。我们沒法证实这笔款项是来自合法的途径。调查人员设法追查该笔款项的来源,以便评估该笔款项的交易是否与该宗谋杀案有关。但不幸,警方发现那笔钱分别是由两家汇款公司存进死者的帐戶的,而他们也沒有保存有关的详细记录,作为警方追查其交易的线索。

  8. 日本警方的调查发现,贩运人口集团把偷运人蛇的得益,通过本港的汇款公司,从日本汇至中国的福建省。在九六年三月至九七年二月期间,此类汇款竟高达6.94亿元。

  9. 一九九七年初,一名台湾银行雇员在当地盜取了公款930万元,然后挟款逃往中国。有关的贓款其后以现金形式被带至香港,并通过多家汇款公司汇往內地。警方对有关案件展开调查后,终于在其中一家汇款公司的戶口內起回190万元,并获法庭颁令将之冻结。

  10. 九七年四月,一批总值420万元的电脑光碟在马来西亚被盜。其后本港警方拘捕了一名疑犯,检获部分贓物及疑犯变卖贓物后所得的贓款。该名疑犯声称该批光碟是他从外地购入的,并通过一家汇款公司向供应商缴付货款。由于汇款公司沒有保存有关交易的详细记录,因此警方无法提出佐证证明疑犯的所言是否属实,最终也未能把疑犯绳之于法而只好将其释放。


附件II

就拟议的反清洗黑钱措施征询
货币兌換商和汇款代理人意见的工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收集数据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当局根据香港警务处(警方)和香港海关(海关)的名单,向92名货币兌換商和87名汇款代理人发出问卷。警方和海关人员其后共视察了19间该等商号。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限期届满时,货币兌換商和汇款代理人分别交回33份和45份已填妥的问卷,回应率分别为36%和52%。

调查的主要结果

货币兌換商

2. 调查结果摘要见下文各段。

现时的行规/职员人数

3. 在作出回应的33名货币兌換商中,大部分(45%)聘用二至五名职员。约有91%的商号报称有备存交易纪录,而最普遍记录的资料是客戶姓名(79%)、交易日期(79%),以及货币种类和金额(73%)。

对拟议修订的意见

4. 超过72%的货币兌換商赞成拟议修订的基本原则,其中超过半数赞成以下各方面的详细建议:确定客戶身分(75%)、保留纪录期限(67%)、记录每宗交易详情(58%)。然而,大部分(52%)的货币兌換商对有关罚则的建议并无意见。

5. 调查结果又显示有必要拟备详细指引,协助货币兌換商确定客戶身分和备存纪录。

汇款代理人

6. 调查结果摘要见下文各段。

现时的行规/职员人数

7. 在作出回应的45名汇款代理人中,大部分(64%)聘用不超过五名职员。超过91%的商号有备存交易纪录,而最普遍记录的资料是收款人姓名(87%)、货币种类和金额(80%)、收款银行帐戶号码(78%)、交易日期(69%)和收款人电话号码(64%)。

对拟议修订的意见

8. 超过66%的汇款代理人赞成拟议修订的基本原则,其中超过半数赞成以下各方面的建议:记录每宗交易详情(70%)、保留纪录期限(60%)、确定客戶身分(57%)。然而,大部分(62%)的汇款代理人对有关罚则的建议并无意见。

调查的详细结果

9. 有关货币兌換商和汇款代理人的详细调查结果,载于随文夹附的表1和表2。


保安局
禁毒处
一九九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