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64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23/98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6月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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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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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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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宏发议员(主席)
丁午寿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冯志坚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
涂谨申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陈梁梦莲女士
-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 张宝德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梁志仁先生
-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管理会计)
- 黃徐玉娟女士
-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财务)
- 吴丽娥小姐
-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康乐管理)
- 胡伟民先生
- 署理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文娛)
- 邓燕群女士
-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
- 黎国栋先生
- 市政总署高级参事(康乐政策)
- 张国基先生
-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狄靳诗雅女士
- 律政司政府律师
- 刘雪清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2)2
- 戴燕萍小姐
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厘定费用的机制
[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
委员察悉,政府当局已应委员在1999年5月24日上次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就厘定
费用的机制提供文件。由于委员会只是在1999年6月3日下午时才收到政府的文件
,主席建议将该文件留待下次会议才作讨论,以便委员有较多时间研究有关內容。
委员同意主席的建议。
向公职人员转授法定权力
[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附录III]
2.委员察悉,政府当局已提供文件,阐释转授法定权力的现行及未来安排。杨孝华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在两个临时市政局(下称"两个市政局")的权力移交新主管
当局后,是否有需要重整向公职人员转授法定权力的安排。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
,政府当局打算尽可能保留现行有关向公职人员转授法定权力的安排。但若两个市
政局在转授权力方面有不同安排,便可能有需要作出重整。为方便进一步讨论此事
,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对照表,以说明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不
同条文将法定权力向各类获授权公职人员转授及授权的安排。
3.由于秘书处只是在会议前一天下午才收到政府当局的文件,委员同意将该文件留
待下次会议才作讨论。
II.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4.法案委员会由条例草案第4条开始,继续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4条--将两局的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归属政府以及保存两局的作为的有
效性
5.应主席之请,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向委员简介条例草案第4条的內容。该条文的目
的,是在废除两个市政局后将其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归属政府。
6.鉴于移交两个市政局的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一事影响重大,夏佳理议员关注到
,条例草案第4条是否有足够效力将两个市政局的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移交政府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条例草案第4条只是订明移交财产、权利及法律责
任的一般原则,而条例草案第5条则载述各项具体原则。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补充,
条例草案第7条亦旨在修订有关法例,藉以将两个市政局根据现有条例及成文法则
行使的职能移交,而条例草案第8条则载有关于移交职能的具体保留及过渡性条文
。就此,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若条例并未载有所需的周全条文,以施行该条例
的目的时,条例草案第11条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命令订立相应、过渡性及
保留条文。有关命令须经立法会藉正面议决程序通过。至于该等相应、过渡性及保
留条文应以附属法例,抑或修订条例草案的形式订立,则是委员需要考虑的政策事
宜。
7.夏佳理议员知悉两个市政局反对废除两个市政局的建议,因此,他询问政府当局
曾否就条例草案的条文能否为移交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提供足够法律效力一事,
征询两个市政局或其执行部门的意见。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两个市政局的法律
顾问已透过两个市政局的执行部门就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提供意见。政府当局亦曾
把条例草案的文本送交两个市政局,但并无接获任何回应意见。就此,邓兆棠议员
认为,两个市政局的法律顾问是政府的借调人员,他们或许不愿意提出与政府当局
的立场相反的意见。张永森议员亦提醒政府当局,两个市政局的执行部门在政策事
宜上不能代表两个市政局。
8.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明白到两个市政局的法律顾问的处境有
困难。然而,两个市政局的法律顾问仍可就与施行条例草案各项条文有关的事宜提
供法律意见。她补充,政府当局一贯的做法是透过市政总署及区域市政总署搜集有
关市政服务的事实资料。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强调,政府当局极之愿意与两个市政局
就条例草案进行讨论,但亦知道两个市政局的议员仍然反对废除两个市政局。由于
条例草案已提交立法会,由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进行深入讨论会较为适合。就此
,她知道有部分法案委员会委员亦是两个市政局的议员。
9.张永森议员对政府当局的回应表示不满。他指出,虽然政府当局过去曾承诺与两
个市政局就条例草案进行讨论,但除了有关在新架构之下提供市政服务的顾问研究
外,双方实际上从未进行任何讨论。他坚持政府当局应就条例草案及移交安排(例如
移交场地和重整费用)与两个市政局进行讨论。就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先前就两个市政
局的立场所作的评论,张永森议员澄清,两个市政局一直以合作的态度透过市政总
署及区域市政总署向政府当局提供资料。他希望政府当局采取主动,与两个市政局
就移交安排进行磋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多谢张永森议员作出澄清,并答允会与两
个市政局继续进行磋商。
10.夏佳理议员表示,虽然有关条文旨在保障与两个市政局订有合约的有关方的利
益,但他对移交的有关安排仍然表示关注,因为该等条文的效力会构成合约被迫出
现约务更替的情况。他质疑在该等情况下,《基本法》所承诺订立合约各方的利益
是否仍可获得保障。夏佳理议员认为,建议的重组工作有别于医院管理局的设立,
因为很多半政府组织均有份参与提供市政服务,有些与两个市政局订有合约的有关
方可能不希望与政府有合约关系。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回应时表示,有关移交财
产、权利及法律责任的条文与适用于收购或合并的惯常安排相若。她补充,政府可
就其根据条例草案第4条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起诉,因此,合约其他方的利益不会受
损。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知悉夏佳理议员关注到应让合约其他方有权选择在移交
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后终止合约。她表示,当局可在适当时间与两个市政局订有
合约的有关方就移交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商定合适的行政安排。
11.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在回应夏佳理议员时解释,条例草案有关移交合约及协议的
条文,建基于订约双方同意继续有关合约及协议的假设。至于该等合约可否撤销,
则须根据普通法中的一般合同法决定。若订约各方希望继续有关合约及协议,条例
草案订明的条文可使该等合约及协议在移交后得以继续。高级助理法律顾问亦指出
,根据《官方法律程序条例》,政府在法律上的地位有别于两个市政局。就此,主
席建议,若条例草案明文规定准许重新磋商有关合约,则订约双方便会处于平等地
位。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另一方可能因此要求重新磋商合约,并提高新
合约的收费。他表示,有必要在法律上肯定现有合约的有效性,以便在移交合约后
,向公众提供的服务收费可维持在现有水平。
12.张永森议员指出,现时与两个市政局订有合约的一方未必合资格成为与政府订
约的一方,因为政府就其合约承办商订有明确规定。若情况真的如此,该等合约的
有效性便有疑问,因为条例草案第4条只是简单地规定将有关权利及法律责任移交政
府。张永森议员进一步指出,根据现行法例,政府现时获豁免承担若干义务或法律
责任。订约方的利益可能会因而受损,因为在移交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后,他们
未必能够起诉另一个订约方,即政府。
13.陈鉴林议员表示,只要合约是在合法和妥当的情况下签订,订约双方的利益均
会获得保障。他认为,在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在1999年12月31日后该等合约继续
有效和合约权利得以保留,此点较为重要。
14.邓兆棠议员询问,条例草案是否已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让政府接管两个市政
局现时拥有的处所及设施。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第4条已涵盖此事,
该条文规定自指定日期起,两个市政局的所有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均归属政府,
而"财产"一词包括处所及设施。关于移交由两个市政局拥有的财产,政制事务局副
局长证实两个市政局并无持有任何土地,它们只是获准使用有关土地。
15.邓兆棠议员进一步询问,政府当局的代表可否在2000年1月1日前进入两个市
政局的处所,为移交财产作准备。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从法律角度而言,在
落实移交职能及财产的法例生效之前,政府不可接管两个市政局的法定职能或财
产。就此,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一直与市政总署及区域市政总署保持密
切联系,以取得所需资料。她希望两个市政局会与政府合作,在此事上给予协助
,以确保移交过程顺利。张永森议员重申,两个市政局及其执行部门一直以合作
态度处理政府当局提出索取资料的要求。他要求政府当局在向两个市政局的执行
部门索取资料时,必须通知两个市政局。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一般
会首先接触两个市政局的执行部门。
16.李华明议员询问,由于两个市政局所有场地及职员制服均有两个市政局的徽号
,政府当局有否研究有关该等徽号的安排。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此事在2000
年1月1日前无需急于处理。政府当局会在适当时间考虑作出合适的安排,以期在
尽可能节省公共开支的情况下移交该等徽号。
17.就李华明议员有关在1999年12月31日后使用"UC"及"RC"字头车牌号码的问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两个市政局辖下所有车牌号码均有"AM"字头。
再者,该等车牌号码在法律上无需在1999年12月31日前作任何更改。政制事务局
副局长答允提供书面答覆,以澄清有关安排。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指出,条例草案
另一个部分规定废除《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中有关保留"UC"及"RC"
字头的号码给两个市政局的车辆的条文。
18.主席表示,凭藉条例草案第4(3)条,任何正在进行的事情只要不抵触条例的规
定,均可继续进行。然而,他认为政府当局应小心研究两个市政局或其执行部门
现正洽谈的合约条款,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会否有任何重大不同之处。他关注
到若日后发现两个市政局正在洽谈的合约与获通过的条例草案相抵触,该等合约
的另一个准订约方可能会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应丁午寿议员的建议,主席要求市
政总署及区域市政总署在咨询两个市政局后提供列表,以说明两个市政局或其执
行部门现时正在洽谈甚么合约,而该等合约可能在1999年12月31日后生效或继续
有效。
条例草案第5条--关于第4条的附带及补充条文
19.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向委员简介条例草案第5条的拟议条文。她解释,条例草案
第5条载有补充条文,而订立该等条文的目的是列出将条例草案第4条所订的一般
性原则应用于不同情况时所带来的后果及效力。条例草案第5条订明将两个市政局
的所有财产、权力及法律责任自指定日期起归属政府的具体安排。政制事务局副局
长并特别指出,由两个市政局提出或是针对两个市政局而提出的所有法律申索,不
论是现在的或未来的申索,可由政府继续进行或强制执行,亦可针对政府而继续进
行或强制执行。
20.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解释,第(4)款的"据法权产"是指诉讼权。该条文的目的
是确保政府可就其诉讼权采取法律行动,而无须将该诉讼权已移交一事通知受该
诉讼权约束的人。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回应主席时表示,虽然现阶段在草拟方面并
无发现任何特别问题,但条例草案第5条所订的概括条文的应用情况,须在法庭上
才可获得验证。
21.杨孝华议员询问,就涉及两个市政局并在进行中的法律申索,移交安排会否带
来额外法律费用或造成任何影响。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解释,根据第(6)款的规
定,由两个市政局提出或是针对两个市政局而提出的法律申索,包括现有的、未
来的、实有的和或有的申索,在移交后均继续进行。她补充,根据第(2)(b)款,为
在法院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而发出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或其他文件中对两个市政
局的提述,须视为是对政府的提述。因此,移交安排不应带来任何额外法律费用。
22.就明文规定在移交后,政府可就两个市政局的法律责任被起诉的条例草案第
5(3)条,何秀兰议员指出根据现行法例,政府现时获豁免承担若干义务或法律责
任。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回应时表示,根据《官方法律程序条例》,政府须承
担侵权法律责任。她补充,涉及两个市政局的法律程序大部分是民事诉讼,政府
并无获得豁免。对此,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虽然政府现时获豁免受若干法例
(例如《雇佣条例》(第57章))的规管,但条例草案第5(3)条明文规定政府可就其根
据条例草案第4条所承担两个市政局的法律责任被起诉。何秀兰议员澄清,她关注
的是条例草案第5(3)条的草拟方式是否可提供足够法律效力,以确保政府可就两个
市政局招致的法律责任被起诉。就此,应主席的要求,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提供
书面答覆。
23.就关于移交纪录的第(5)款,杨孝华议员询问第(5)款中"记项……载于……簿册
內"可否涵盖以电子形式记载的记项。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答称,按《释义及通
则条例》(第1章)对"簿册"的解释,任何形式的电子文件亦包括在內。杨孝华议员
进一步询问,为何有必要在该条文中加入"应政府的要求"一语。他关注到,为两
个市政局的财产保存纪录的银行、公司或法团,可能就移交该等纪录向政府收取
费用。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回应时表示,加入该用语旨在确保有关的银行、公
司或法团必须将其簿册內的财产移交政府。至于移交纪录的费用,高级助理法律
顾问补充,有关银行或公司可按一般商业做法收取合理的费用。
条例草案第6条--明文保留两局的某些财产
24.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各委员,条例草案第6条指明将由两个市政局转予政府
的特定财产及权力,当中包括拨给两个市政局的土地、保险单、知识财权、版权
和商标,以及两个市政局根据其所具有的法定权限或合约上的权限收取各种费用
和差饷的权力。
25.杨孝华议员表示,拨给两个市政局的土地在土地用途方面须受特定限制。他询
问,政府可否在该等土地移交后改变有关处所的用途。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
土地在拨给两个市政局之前已指明用途;如要改变土地用途,便须获得城市规划
委员会批准。她补充,若有任何更改现有处所用途的建议,当局会征询个别区议
会的意见。市政总署助理署长(康乐管理)亦向委员解释临时市政局现有的程序。他
表示,临时市政局一般会就在政府土地上兴建街市及文娛康乐设施的建议用途,
例如游泳池、网球场、儿童游乐场或公园等,征询有关区议会的意见。
26.陈荣灿议员询问,为何条例草案第6(d)条须明文保留两个市政局持有的保险单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答称,该条文只是要无可置疑地订明在移交后,保险单
及条例草案第6条指明的其他财产将会保留,情况与以往无异。
27.陈荣灿议员询问有关两个市政局现时所持有的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权
利的其他条文,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条例草案第6(c)旨在明文保留该
等财产,以致在《临时市政局条例》(第101章)及《临时区域市政局条例》(第385
章)被废除时,该等财产不会用作商业用途。就此,主席请政府当局注意,现行有
关临时区域市政局的法例并无涵盖其徽号,但《临时市政局条例》则有涵盖临时
市政局的徽号。因此,他询问条例草案第6(c)条在保留临时区域市政局徽号一事
上有否足够效力。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就此事提供书面答覆。
28.就两个市政局雇用或与其签订合约的艺术家/公司发表的书刊及艺术作品,
何秀兰议员询问现行有关版权拥有权的安排。署理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文娛)
回应时向委员解释临时区域市政局的现行安排。她表示,原创及委托艺术作品的
创作者一般会拥有该作品的版权,但区域市政总署可在个别合约订明的一段期间
內优先使用该作品。至于书刊及研究结果,临时区域市政局雇员的作品的版权将
由临时区域市政局拥有。至于受临时区域市政局委托公司/机构的作品的版权谁
属,则须视乎有关合约而定。何秀兰议员继而询问,若有艺术家或公司希望在移
交后终止合约,当局有何安排。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由于条例草案第
4(2)条已规定两个市政局所签订的合约继续有效,有关安排须视乎合约条款及适
用的其他有关法例而定。她答允就此事提供书面答覆。
29.由于多名委员关注到条例草案就移交所订的一般条文的法律效力,主席建议
政府当局宜就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回应:条例草案有关条文是否已周全涵盖各方面
的移交安排,以致不会在法律上出现任何不明确或含糊之处。主席又特别要求政
府当局小心研究下列问题:该等条文能否妥善处理订约有关方,或受移交两个市
政局的合约或财产影响的第三方,以移交权限构成合约条款或情况有所改变为理
由而提出的赔偿申索。政府当局答允就该等关注事项作出书面回应。
III. 其他事项
30.主席提醒各委员下次会议将在1999年6月11日(星期五)上午8时30分举行。
31.会议于上午10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