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19/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23/98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7月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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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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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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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宏发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蔡素玉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
丁午寿议员
何秀兰议员
涂谨申议员
曾钰成议员
冯志坚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陈梁梦莲女士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梁志仁先生
-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狄靳诗雅女士
- 律政司政府律师
- 刘雪清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2)2
- 戴燕萍小姐
I. 续议事项
主席表示,杨孝华议员在上次会议上曾提及一宗案件;根据法庭在案中的裁决,物业的前拥有人在转让拥有权后不能追讨欠租。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告知委员已要求政府当局提及有关的法庭判决,以便评估该案件对两个市政局移交合约权利予政府的有效性的影响。在此事上,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证实两个市政局有否将土地使用权租予第三者,例如街市档位经营者。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据其所知,街市档位是根据两个市政局发出的牌照经营的。至于该等牌照会否被视为租赁合约,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作出书面回应。
II.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2. 委员察悉,政府当局需要一些时间就委员在1999年6月25日会议上所提关注事项作出书面回应。因此,法案委员会将由条例草案第8(e)条开始,继续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8条--就因第7条产生的事宜而订立的保留及过渡性条文
3. 委员并无就条例草案第8(e)至(k)条提出任何问题。
条例草案第9条--保留附属法例、费用等的条文
4. 委员并无就条例草案第9条提出任何问题。
条例草案第10条--关于罪行的过渡性条文
5. 夏佳理议员关注到按现行方式草拟的条例草案第10(1)条的法律效力,并质疑条例草案第10(1)条是否有需要使用"沒有相应的成文法则"一语。他指出,若任何人触犯被条例草案废除的成文法则所订的罪行,当局仍可根据被废除的成文法则展开或继续有关的法律程序。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3条,若某条例被废除,任何因触犯该条已废除条例所订罪项而引致的刑罚或法律程序均仍然可予执行或继续,一如废除该条例的条例未曾通过。她解释,举例而言,在条例草案制定后,《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中"公共机构"的定义便会删去两个临时市政区,但当局仍可就涉及两个临时市政局作为公共机构而触犯的罪行采取法律程序。
6. 李永达议员表示,他亦关注到条例草案第10(1)条可让新的主管当局就被已废除的成文法则订为罪行但根据新的成文法则却不属违法的行为,采取法律程序。夏佳理议员认为,若要采取法律程序,则该等行为必须是在有关成文法则被废除前发生。
7.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回应主席时表示,条例草案第10(2)条是一项保留条文,就持续触犯被条例草案废除的成文法则所订罪行的刑罚作出规定。《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48条亦订有相若的条文。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第(1)及(2)款均属过渡性条文,分别就触犯被废除的成文法则所订的"一次性"罪行及持续罪行而进行的检控,作出规定。
8. 李永达议员关注到,若根据新的成文法则就相同罪行提起法律程序,刑罚或会加重。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证实,被条例草案废除的成文法则所订各项罪行的刑罚会维持不变。李永达议员进一步提问,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临时市政局条例》(第101章)及其附例与《临时区域市政局条例》(第385章)及其附例就同类罪行所订的刑罚大致相若。
9. 李永达议员表示,他仍然关注的问题是政府当局在重整两个市政局的附例时,一般会采用两者之中较为全面和严格的一套,以致在重整该等附例后,现时在临时区域市政局辖区范围內属合法的行为可能变成罪行。政制事务局副局长重申,政府当局只是要消除两个临时市政局所订立附属法例的分歧之处,并且不会藉重整工作更改有关的刑罚。她再告知委员,两个临时市政局已成立联合委员会,以期在公共卫生事务上采取一致政策。
10.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在提述《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01J条时解释,若在某人犯某罪行至其就该罪行被定罪期间,该罪行的刑罚有所修订,则该罪犯可被判处其犯该罪行时所订明的刑罚。但若经修订的刑罚较轻,该罪犯则可获判较轻的刑罚。高级助理法律顾问亦表示,根据按现行方式草拟的条例草案第10(2)条,当局只可根据新条文所订的罪行就持续触犯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李永达议员询问,此情况是否等于新的成文法则具有追溯法律效力。高级助理法律顾问答称,由于被废除的成文法则已将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订为罪行,故此追溯法律效力的概念并不适用。若新条文增订一项新罪行,则只有在该条文生效之后才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才是罪行。夏佳理议员补充,若所涉及的是刑事罪行,法庭不会接纳有关法例具有追溯法律效力。
11. 陈荣灿议员询问,在现行成文法则被废除后但相应的成文法则尚未实施时,会否出现真空期。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按政府当局预算,建议的条例将在2000年1月1日实施,而《临时市政局条例》和《临时区域市政局条例》亦将在同日废除。条例草案另一个目的,是重整两个临时市政局所订立的不同附例。举例而言,现时在临时区域市政局辖区范围內的商营浴室不受任何规例规管。但在《商营浴室(市政局)附例》改称为《商营浴室规例》后,全港所有商营浴室便会受其规管。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委员,有关当局会给予前临时区域市政局辖区范围內的商营浴室经营者两年宽限期,使该等浴室符合《商营浴室规例》的发牌规定。
12. 鉴于委员提出的意见,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解释条例草案第10条的目的;倘若该条文须予保留,便应予以简化,藉此清楚订明被废除的法例只适用于在新的成文法则生效之前所犯的罪行,而相应新订的成文法则将适用于在2000年1月1日或该日后所犯的罪行或持续罪行。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作出书面回应。
条例草案第11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相应、过渡性及保留条文
13. 夏佳理议员表示,条例草案第11条旨在规定可藉命令而非修订条例草案修订该条例,该做法法并非常见。他质疑在宪政上可否藉一项命令修订一条主体条例。李永达议员赞同其意见。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答称,《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第524章)及《1999年证券(保证金融资)(修订)条例草案》亦订有相若的条文。她补充,在香港法例中以命令修订条例的做法并非不常见。就李永达议员的提问,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证实该类命令是附属法例,并须经立法会批准。
14. 应夏佳理议员要求,政府当局答允提供其他法例所载、与条例草案第11条相若的有关条文。在此事上,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现行的条例中亦订有一类条文,赋权政府官员修订主体条例的附表。至于行政长官应否获赋权藉命令修订主体条例的条文,则是委员须作出的政策决定。就主席的提问,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回应时表示,《释义及通则条例》并无任何条文赋权行政长官藉命令修订某条例。
15. 夏佳理议员指出,条例草案第11(1)(a)条的范围并非只限于订立过渡性及保留条文。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解释,条例草案第11条的目的,是作出一些额外的相应修订和过渡性及保留条文,而该等修订和条文是在有关条文被条例草案废除及修订后有需要订立的。举例而言,两个临时市政局在条例草案生效前新订立的附属法例,或有需要作出若干相应修订。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重申,条例草案第11条的范围和作用只限于订立相应、过渡性及保留条文,而所订立的命令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在该等命令以附属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会时,立法会议员可决定它们提出的修订是否切合条例草案第11条订明的条件。主席询问,在该等命令获通过后,可否以其超越权限为理由经司法覆核将其推翻。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答称,若任何条文超过其获赋予的权力,可藉法庭进行的司法覆核程序将其推翻。
16. 应主席要求,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提供文件,解释条例草案第11条的目的和法律效力,并澄清该条文的范围是否只限于条例草案各个附表所载的相应、过渡性及保留条文,以消除委员的疑虑。
条例草案第12条--本条例须解释为只延续本身是有效和合法的作为
17. 委员并无就条例草案第12条提出任何问题。
条例草案第13条--本条例的条文并不减损《释义及通则条例》第23条的效力
18.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告知委员,条例草案第13条是一项为免生疑问而订立的条文,当中清楚订明条例中关于废除和修订各成文法则的条文是增补《释义及通则条例》第23条,而非使该条文变得不适用。在此事上,主席认为,若制定了条例草案第13条,条例草案第10条中并非与持续触犯罪行有关的条文便无需保留。应李永达议员要求,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向委员解释《释义及通则条例》第23条之下的各项条文,而第23条是一项一般性条文,就废除某条例的效力作出规定。他表示,条例草案第13条提供一重额外保障,清楚订明条例中并无任何条文会减损《释义及通则条例》第23条的效力。李永达议员仍然认为,若条例所有条文均经过小心草拟,以免除任何疑问或不明确之处,便无需制订条例草案第13条。
附表1--附属法例名称的取代
附表2--废除及替代
19. 就陈荣灿议员的提问,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因应市政服务的重组,附表1及2规定将若干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更改名称及废除,而政府当局预算该等有关更改名称及废除的条文将在2000年1月1日实施。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补充,附表3详细载列对《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的修订。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杨孝华议员的问题时告知委员,《屠场(市政局)附例》负责规管政府或临时市政局管理的屠房,而《屠房(区域市政局)附例》则负责规管私营屠房。他表示,前一项附例须以《屠场规例》的名称保留,因为唯一由政府管理的长沙湾屠场仍未关闭。
20. 主席知委员,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B载有一览表,详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之下各有关附属法例日后的新名称。为了进一步方便委员研究附表1及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提供列表,比较附表1及2所载两个临时市政局各项附例的具体条文,并解释两者有何分别,以及选择某个临时市政局的附例的原因。
III. 下次会议日期
21. 主席提醒委员,下次会议将在1999年7月9日(星期五)上午8时30分举行。
(会后补注:由于1999年7月7月的立法会会议须在1999年7月9日上午续会,法案委员会1999年7月9日的会议须予取消。)
IV. 其他事项
22. 张永森议员告知委员,临时市政局希望可在法案委员会讨论条例草案所涉及的重要政策事宜时,向委员反映意见。主席表示,在适当情况下,法案委员会欢迎临时市政局的代表就特定事项申述意见。
23. 会议于下午4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