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70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23/98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6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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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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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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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宏发议员(主席)
丁午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冯志坚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陈梁梦莲女士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张宝德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梁志仁先生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管理会计)
黃徐玉娟女士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财务)
吴丽娥小姐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康乐管理)
胡伟民先生
署理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文娛)
邓燕群女士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
黎国栋先生
市政总署高级参事(康乐政策)
张国基先生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狄靳诗雅女士
律政司政府律师
刘雪清小姐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2208/98-99号文件]
1999年5月13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厘定费用的机制
[立法会CB(2)2085/98-99(01)及CB(2)2204/98-99(01)号文件]
2. 应主席之请,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向委员简介下列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当中载述两个临时市政局(下称"两个市政局")现时厘定和调整费用的机制,以及条例草案中关于费用的建议规定[立法会CB(2)2085/98-99(01)号文件];及
- 政制事务局局长1999年6月3日的函件,当中载述政府当局就委员在1999年5月25日会议上所提关注事项及建议作出的回应[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
由立法会监察厘定收费
3. 李华明议员重申其关注的事项,即在两个市政局解散后,若所有文化康乐服务的费用均由政府决定,公众或民选议会便不能继续监察该等费用如何厘定。虽然政府当局在以往的会议上曾承诺在市政服务重组后将沿用既定的收费政策,但李议员担心在日后文化康乐服务的资助或会减少,未能维持在现有水平。
4.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虽然条例草案建议文化康乐服务的费用只须在财政司司长批准下,便可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厘定,但公众和民选议会仍可就一般收费原则及资助水平提出意见及进行监察。民政事务局副局长亦向委员保证,在新架构之下,各个区议会可在地区层面上就费用事宜提出意见,而在收费原则有任何重大改变时,政府当局亦会咨询有关的立法会事务委员会。就此,李华明议员对于个别区议会能否在厘定费用方面发挥影响力表示怀疑,因为大部分入场费及康乐设施的租金均是按地区或在全港划一厘定标准收费。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澄清,未来厘定费用的机制将会极具弹性,而在繁忙及非繁忙时段使用设施的收费亦会不同,以便尽量提高使用率。他表示在收费方面维持弹性是必须的,尤其是如果将场地及设施的管理工作外判。
5. 对于李华明议员就两个市政局的商业性收费提出的问题,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委员,政府当局的文件附录I第3段载列按投标、竞投、合约或商业磋商等方式厘定收费的例子。该等服务并无获得任何资助,而两个市政局获得的该类商业收入亦不视作费用项目。
6.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李永达议员时表示,政府当局已就立法会应有权决定文化康乐服务费用的资助水平的建议进行研究。但鉴于有关费用项目繁多,加上该等费用可能需要在极短时间內调整,若一般收费原则须藉法例订明,便会出现不少实际困难。她已在6月3日的函件[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中载述在法例中订明资助水平的实际困难。民政事务局副局长亦指出,该做法会破坏藉进行重组以便精简架构及灵活厘定费用的目的。他向委员保证,制订收费政策的工作及厘定费用的机制均会具有透明度。
7.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委员时重申,政府当局在厘定文化康乐服务的收费时不会坚持必须全数收回成本;事实上,很多该类收费会由商业性收入补贴。他表示,由于康乐服务的收费结构非常复杂,藉立法订明资助水平会有困难。他补充,将费用与资助水平挂钩会减低管理阶层在控制成本及积极进行推广的主动性,而在厘定费用须具有弹性,以便向市民提供更好及更多元化的服务。
8. 主席继而询问两个市政局现时转授厘定费用的权力的安排为何。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临时区域市政局(下称"临区局")已将厘定文化艺术表演节目入场费及文娛中心租用费用的权力,转授予区域市政总署的首长级人员。另一方面,由于临时市政局(下称"临市局")未有作出相若的权力转授安排,市政总署须就每年调整费用的幅度征求临市局各有关小组委员会的批准。市政总署助理署长(康乐管理)补充,康体设施的入场费亦是由临市局及临区局辖下各有关小组委员会厘定,而它们所根据的准则包括运作成本、使用者的负担能力、使用率、通胀率及市场情况的改变等。由于该等费用是根据以往的使用率计算出来,故此实际资助水平会因应不同使用率而有参差。因此,通常是在厘定收费工作完成后才得出资助水平。
9. 李永达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的论点,即在厘定收费工作完成后才得出资助水平。他指出,两个市政局的有关小组委员会在决定日后各项费用时,确实会考虑过往的资助水平。他继而澄清其有关未来厘定文化康乐服务机制的建议。他解释,立法会虽然不会参与审批个别收费项目的工作,但应获授权决定各项收费原则或资助水平,以便获授权当局可据之厘定实际收费。在法例中可预留若干弹性,订明有关当局可在某个资助水平范围內订定实际收费。他强调,其建议的目的是在立法会监管过多与政府官员在决定费用时全无监管之间求取平衡。
10.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知悉委员关注到,政府官员的问责性及厘定费用机制的透明度必须提高。他重申,在法例中订明资助水平会有困难。他表示,法例中一旦订明各项资助水平,政府当局便须紧随该等水平订定费用,但若资助水平的范围过大,便全无意义可言。就此,李华明议员建议立法会可设定费用增幅上限,例如将加幅限为"消费物价指数减去某指定数字"的水平,以免政府当局大幅提高文化康乐服务的费用。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消费物价指数模式或许更缺乏弹性。他补充,即使提高资助水平亦未必可改善服务质素。李华明议员不赞同政府当局的意见,并指出他提出的建议仍可让有关当局灵活处理个别收费项目,长远而言亦可提高生产力。
11. 杨孝华议员表示,他属意的模式是让有关的立法会事务委员会监察日后在文化康乐服务方面增加收费及改变资助水平的事宜。但若可在法例中订出具弹性的做法,使有关当局可减低资助水平和调整收费水平,以配合社会和经济情况的改变,他愿意考虑李永达议员的建议。杨议员提醒各委员,提高资助水平便会减低收费,审批的模式有别于现时审核增加费用的机制。
12.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重申,政府当局已承诺维持以往的资助水平,并欢迎立法会及公众在厘定费用过程中作出监管。她表示,政府当局会研究可否设立有助立法会监察厘定文化康乐服务收费的机制。她又答应提供未来厘定收费政策的拟议总体原则,以便进一步进行讨论。对于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的意见,主席表示,在精简架构及重整运作情况后,以往的资助水平可能不再合理。因此,他促请政府当局优先就所提供的各项市政服务精简架构及运作情况。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书面回应载于立法会CB(2)2374/98-99(01)号文件。)
13. 陈荣灿议员询问,非牟利机构会否继续获减收费用及豁免场地租金。署理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文娛)解释,非牟利机构可申请减收租用场地的费用。在考虑该等申请时,有关当局会研究活动性质、活动项目的财政状况,以及举办机构的表现。减费幅度由20%至90%不等。至于与两个市政局合办的节目,有关机构甚至可以免费使用场地及售票服务。关于日后在两个市政局解散后的安排,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新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会负责推广及提供文化康乐服务,而非牟利机构亦可与新部门合办活动,或与地区组织(例如地区体育协会)联合举办地区性活动。
14. 李华明议员指出,临市局现时对本地非牟利机构举办的多项文化康乐活动均有提供资助,而临市局议员亦会积极参与该等活动。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研究在两个市政局按建议解散后,如何确保政府在筹办该等活动时会有同等程度的参与。民政事务局副局长答称,民政事务局辖下的专责小组现正研究提供文化康乐活动的详细情况,并会就各项具体安排提出建议。
15. 应李永达议员要求,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应将公共泳池的入场费表和收费表放大列印于A3大小的纸张上,方便委员参考。
(会后补注:放大的入场费表和收费表已随立法会CB(2)2434/98-99号文件送交委员。)
向公职人员转授法定权力
[立法会CB(2)2088/98-99(01)号文件及CB(2)2204/98-99(01)号文件附录III]
16. 李永达议员表示,附件A[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附录III]所载关于转授权力的列表过于概括,他要求政府当局就根据第132章获转授权力的人员类别提供较具体的资料。主席建议政府当局就转授及授权安排提供较详尽的对照表,载述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不同条文将各项权力及职能转授及授权的安排,并列明获授权人员的类别。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在下次会议前提供有关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提供的对照表载于立法会CB(2)2387/98-99(01)号文件附录III。)
III.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17. 法案委员会由条例草案第7条开始,继续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7条--成文法则的废除、修订及重新命名
18.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条例草案第7条对法例作出为移交两个市政局所行使的职能而需作出的修订。对《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220章)、《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公众娛乐场所条例》(第172章)和其他多条条例及附属法例需作出的该类修订,详载于条例草案附表1至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特别指出,附表7中有关《差饷条例》(第116章)的修订已涵盖在差饷方面的拟议安排。
19.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回应李永达议员的询问时解释,附表1就取代附属法例名称以待日后之用作出规定;附表2规定废除不予采用的附属法例,并以表列形式显示用以取代旧附属法例的新附属法例名称;附表3载述对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作出的修订建议。李永达议员提述附表1所载的法例新名称,并询问为何将"附例"改称"规例"。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解释,两个市政局订立的附属法例称为"附例",而其他一般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他表示,某些附属法例亦会称为"命令"或"公告",但即使用词有所不同,该等附属法例的法律效力并无分别。就此,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补充,按照惯例,法定法团订立的附属法例会称为"附例",而"规例"则是指政府订立的附属法例。
20. 李永达议员询问,整理附表1所载两个市政局的附例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为何。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一般而言,政府当局会建议采用两者之中较为全面及严格的版本,并作出各项所需修改,以协调两个市政局所订附例之间的差异。她表示,举例而言,在临区局辖区范围內的商营浴室目前不受任何规例规管。不过,根据建议中以市政局的附例为基础的《商业浴室规例》,该等浴室将会受到规管。在临区局辖区內的商营浴室会有两年宽限期,以便符合有关的发牌规定。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补充,若干过时或已包括在其他成文法则內的条文将予删除,例如关于管制洗衣或干洗场所的规定。她请委员参考就条例草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4/17/7)附件C,以便了解删除该等条文的理由。
条例草案第8条 就因第7条产生的事宜而订立的保留及过渡性条文
21.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条例草案第8条载有详细的过渡性及保留条文,该等条文是因条例草案第7条所订的修订而需要订立的。她继而向委员详细讲述该条文第(1)至(2)(d)款。
22. 李华明议员询问,现时正在等候聆讯的上诉个案有何过渡性安排,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解释,在两个市政局解散之前,现有上诉案件会继续由两个市政局辖下的覆检委员会负责聆讯。将在2000年1月1日成立的牌照上诉委员会会取代现时两个市政局的覆检委员会,就未及处理及新提出的覆检申请进行聆讯。她证实,现行的两层上诉机制将予保留。杨孝华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划定截算日期,而两个市政局的覆检委员会在该日期后将不会就上诉案件进行聆讯,以便有关当局可作出安排,让牌照上诉委员会在2000年1月1日开始审理未及处理的案件,主席亦赞同该建议。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研究顺利交接所需的各项行政安排。
IV. 日后会议的日期
23. 委员察悉,下次会议将在1999年6月25日(星期五)上午8时30分举行。此外,委员同意将再下一次会议由1999年7月2日改为1999年7月6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24. 鉴于条例草案的条文繁多,委员决定在1999年7月及8月加开会议。委员同意由1999年7月20日开始,法案委员会每逢星期二上午10时45分及星期五上午8时30分举行定期会议。
25. 会议于上午10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