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209/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23/98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5月13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4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黃宏发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华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冯志坚议员

缺席委员 :

丁午寿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永达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邓兆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
陈梁梦莲女士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6)
梁志仁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狄靳诗雅女士

高级政府律师
陈元新先生

政府律师
刘雪清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选举主席

黃宏发议员获选为主持法案委员会主席选举的议员。黃议员继而主持会议。

2.黃宏发议员邀请议员提名法案委员会主席一职的人选。杨孝华议员提名黃宏
发议员,陈荣灿议员附议。黃宏发议员接纳提名。

3.由于并无其他提名,黃宏发议员宣布自己当选为法案委员会主席。法案委员
会决定无需选举副主席。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政制事务局在1999年4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4/17/7)]

4.应主席之请,政制事务局局长按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向委员简介条例
草案的目的及条文。他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为解散临时市政局及临时区域市政
局(下称"两个市政局"),以及将其所有财产、权利、法律责任、权力和职能移交
政府或指定的公职人员订定条文。政制事务局局长又扼要介绍条例草的下列要
点:

  1. 在适当情况下,条例草案会消除两个市政局订立的附属法例之间的
    歧异;

  2. 删除《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中若干条文,
    以及废除某些重覆的附属法例;

  3. 条例草案只是就落实解散两个市政局的建议提出必要的修改,有关
    现行政策的改变极为有限;

  4. 成立3个法定机构,即酒牌局、牌照上诉委员会及市政服务上诉委员
    会,以取代现时两个市政局辖下执行类似职能的委员会;

  5. 保留因触犯被废除成文法则所订罪行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就持续
    触犯被废除成文法则所订的罪行提出检控的权力;及

  6. 保留两个市政局征收的各项费用,直至该等费用另作调整。

5.关于日后厘定费用的机制,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两个市政局合共征收约900
项不同种类的费用。在新架构下,政府当局建议两种厘定费用的方法。具有法
律效力的牌照及许可证费用,将在有关规例中订明,并须经立法会以不否决或
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审核。但若该方法亦用以厘定其他费用(主要包括文化和
康乐活动的入场费或课程费用,以及场地租金),便会引起行政上的问题。该类
费用的收费标准取决于多项因素,例如场地的位置及活动的受欢迎程度。由于
该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各有不同,而且费用一般是以"市场导向"的方式厘定,故
此政府当局建议该类费用在财政司司长批准下,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厘定
。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张永森议员时表示,现行费用在两个市政局移交职能时
将予保留,并在两年內作出检讨。

6.政制事务局局长亦明白委员对日后发牌制度的关注。他表示,政府当局现正
专注处理两个市政局移交职能的筹备工作。在新架构设立之前,两个市政局会
继续负责执行发牌政策,而条例草案只包括落实提供市政服务的新架构所必须
的修改。

7.关于艺术发展局及康体发展局成员组合的改动,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法例
的有关修订将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出,并会尽早提交立法会审议。

8.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条例草案共有7个附表,建议对约60条条例及100条附
属条例作出修订,当中大部分条文只涉及技术性修订,不会太过复杂。

9.关于立法程序表,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由于两个市政局的议员任期将在1999
年12月31日届满,故此接管两个市政局的职能和权力的新架构必须在2000年1月
1日开始运作,以免影响为大众提供的服务。他感谢立法会议员优先处理条例草
案,并希望该条例草案可在1999年10月尾之前获得通过,以预留足够时间作出
所需的行政安排。他表示,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政府当局须就新的组织架构、
重新调配职位及其他过渡性安排,寻求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的批准。他向委员保
证,政府当局会在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的工作上,尽力与法案委员会合作


III. 未来工作

10.鉴于条例草案的条文繁多,而且立法会议员已在有关事务委员会及委员会过
往会议上就废除两个临时市政局一事进行辩论和申明立场,主席建议,若其他
委员同意,法案委员会将不会再讨论此项基本政策问题。为了更有效运用会议
时间,主席建议,法案委员会应开始逐项审议条例草案条文的工作,而该等条
文所涉及的其他政策事宜或原则将在较后阶段再作讨论。如有需要,法案委员
会可在日后邀请代表团体就条例草案或特定事宜提交意见书。杨孝华议员、陈
鉴林议员及杨耀忠议员支持该建议。杨孝华议员表示,除涉及更改政策、设立
新机构或设定新职能的条文外,法案委员会不应就技术性修订花太多时间。

11.李华明议员及李永达议员不赞同该做法。他们认为,法案委员会须先就若干
政策事宜进行讨论,例如厘定费用的机制及新机构(包括非法定的文化委员会)的
角色和职能,然后才研究有关条文。张永森议员接纳有关建议,即法案委员会
无需讨论废除两个临时市政局的整体政策问题。但他认为,法案委员会应讨论
关于新发牌及上诉机制、新酒牌局的职能,以及新架构运作等"中期"政策事宜
,因为条例草案并沒有提供该等事宜的详情。

12.经若干讨论后,委员同意采取并进的方式,同时讨论政策事宜和逐项审议条
例草案的条文。法案委员会将指定某些会议,以供讨论"中期"政策事宜,例如有
关发牌机制和厘定费用的事宜。主席亦请委员向其建议拟在日后讨论的其他政策
事宜。委员又同意,如有需要,法案委员会将另行安排会议与代表团体会晤。

13.关于会议时间安排,委员同意,法案委员会将在1999年6月至10月逢星期五
上午8时30分举行定期会议,但在8月则暂停举行会议。如有需要,法案委员会
将加开会议。

IV.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14.法案委员会继而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回应主席时告
知各委员,条例草案的13条条文是一般性条文,涉及将两个临时市政局的权力
、职能、财产及法律责任移交予条例草案所界定的"新主管当局"的法律事宜。
实质条文及相应修订则载于7个附表內,特别附表3,其中载列了《公众卫生及
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的修订建议。法律事务部正就有关临市局及
临区局的现行附属法例,研究条例草案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1条 简称及生效日期

15.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回应主席时表示,政策局局长可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1章)第20条,就日后制定的条例內不同条文指定不同的生效日期。

条例草案第2条 释义

16.李永达议员问及 前主管当局 的涵义,以及该词是指两个临时市政局,抑或
各个行政部门的署长。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告知各委员,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
条例》(第132章)的现有条文,"主管当局"在多数情况下是指按地区划分的临市
局或临区局。鉴于区域市政总署署长负责代表临区局签订合约,李议员询问两
个市政区转授权力的情况如何。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解释,"前主管当局"只
是一般定义,其具体涵义取决于在转授权力后某职能实际上由谁人履行。

17.李永达议员询问,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权力的转授是否随即生效,抑或要
经过新的转授程序。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附表所载的具体条文会指明
署长抑或其他机构有权履行某职能。政制事务局局长亦请委员参阅条例草案第
8(2)(e)条,该条文是一项保留条文,规定任何在紧接职能移交前由前主管当局
行使或由他人代其行使的权力,将仍然具有效力,犹如它们是由新主管当局授
予的一样。政府当局会考虑在移交职能时,新主管当局须否作出新的转授。应
主席的建议,委员同意日后才研究条例草案第8(2)(e)条的法律效力。

18.何秀兰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在条例草案第2条加入"市政服务"的定义。政
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有关服务主要是指《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
章)及其附属法例所涵盖的范围。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补充,第132章亦沒有界定
"市政服务"一词。该等服务的范围须按第132章所订的不同服务理解。主席提及
根据第132章订立的附属法例为数众多,并表示界定"市政服务"一词未必可行。

19.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何议员的进一步提问时解释,第132章所涵盖的市政服
务范围极为广泛,包括文化及艺术等。条例草案亦规定,两个临时市政局在文
化、艺术、康乐及体育服务方面的职能及权力,须移交民政事务局及新的康乐
及文化事务署。但条例草案却沒有包括设立文化委员会一事,因为该委员会并
非为法定机构,无需藉立法作出规定。何秀兰议员关注到市政服务的范围在重
组后可能变得模糊,并认为有必要界定"市政服务"一词。政制事务局局长澄清
,除了废除若干过时或重覆的条文,例如有关管制洗衣店、干洗场所及工人临
时宿舍的条文,条例草案并无建议就两个临时市政局现时所提供市政服务的范
围作任何修改。就此,李永达议员质疑政府当局为何建议废除有关工人临时宿
舍的条文,因为若干偏远地区现时仍设有该等宿舍。应主席建议,委员同意在
较后阶段才讨论有关废除过时条文的事宜。

20.张永森议员询问,将音乐事务统筹处(下称"音统处")的服务移交予演艺学院
的立法安排为何。政制事务局局长澄清,音统处以往是政府部门,但其后已转
为归属两个临时市政局。由于音统处的服务现时并非由第132章涵盖,故此该
等服务会藉行政安排移交予演艺学院。张永森议员又要求政府当局提供列表,
说明实施两个顾问报告有关新架构的建议所需的立法及/或行政安排为何。政
府当局若只建议行政安排,亦应解释为何无需立法措施。政府当局答允提供该
列表。

条例草案第3条 废除《临时区域市政局条例》及《临时市政局条例》

21.李永达议员就删除条例草案中的第3条的法律效力提出问题,高级助理法律
顾问回应时解释,由于两个临时市政局现任议员的任期将在1999年12月31日届
满,若条例草案第3条被删除,两个临时市政局将继续存在但却沒有议员。主席
补充,若条例草案所有其他条文均获通过,两个临时市政局的全部权力会移交
予新主管当局。

V. 下次会议日期

22.委员同意在1999年5月25日举行下次会议,而其后两次会议则在1999年6月
4日及11日举行。日后的会议逢星期五上午8时30分举行。委员又同意在下次会
议上,讨论厘定费用的政策和继续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23.会议于下午6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