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06/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23/98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7月23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黃宏发议员(主席)
丁午寿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蔡素玉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

何秀兰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耀忠议员
冯志坚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陈梁梦莲女士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梁志仁先生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康乐管理)
胡伟民先生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文娛)
马启浓先生

署理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事务)
劳月仪女士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狄靳诗雅女士

律政司政府律师
刘雪清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会议编排

主席告知委员,由于部分委员未能出席在下午举行的会议,故此该会议将予取消,而下次会议将于1999年7月27日(星期二)上午10时45分举行。委员亦同意,在1999年7月30日举行双时段的会议,以补回原订于1999年9月3日举行但其后被取消的一次会议。

2. 鉴于条例草案的条文繁多,加上立法程序时间表紧迫,主席就法案委员会应否在8月暂停举行会议之后,在1999年9月每周举行3次会议,征询委员的意见。李永达议员反对该建议,因为倘法案委员会的会议过于频密,政府当局将不能及时就委员所提问题作出书面回应。应主席要求,委员同意法案委员会将在1999年9月的每个星期三下午及星期五上午举行例会。为加快研究条例草案的过程,主席建议,法案委员会若显然无法就某个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便不会就该事项继续进行讨论,委员赞成此建议。

II.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有关法例条文的标明修订文本(A、B及C组)、立法会CB(2)2387/98-99(01)号文件的附录III及CB(2)2598/98-99(02)号文件的附件B]

3. 委员察悉,政府当局仍未就委员在1999年7月20日会议上所提关注事项作出书面回应。为方便法案委员会日后进行讨论,主席要求政府当局预早就下列事项提供文件--

  1. 附表3所载被取代的附表6;

  2. 附表3所载有关设立牌照上诉委员会的建议;

  3. 附表4所载对《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条例》作出的修订;及

  4. 附表5所载对酒牌局作出的改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在8月过后提供有关文件。

4. 主席继而邀请委员由条例草案附表3第2段开始,继续审议该附表的条文。

附表3-- 对《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修订

第2段

5.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委员,《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附表3载列负责根据有关条文行使各项权力的主管当局;在废除两个市政局后,该等权力大部分会移交予新的主管当局。政府当局会就附表3所载有关指定主管当局的转变提交文件,供委员参考。

6.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答李华明议员的提问时证实,建议的食物及环境卫生咨询委员会是一个非法定的组织,因此不会接管两个市政局的任何法定权力。

第3段

7.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委员,第3段旨在废除与垃圾清扫或清粪服务费用有关的第15A条,因为条例草案附表3第63段新增的第XIA部已就所有费用综合作出规定。

第4段

8.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由于现时两个市政局辖下的上诉委员会将会合并成为建议的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故此有必要作出该项修订。

第5至11段

9.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建议废除有关规管现已不存在的洗濯场的条文。李华明议员提醒政府当局,第132章第2条(释义)中"洗濯场"一词仍未删除。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该项遗漏属无心之失,而政府当局会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删除第132章中"洗濯场"的定义。

第12至13段

10.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委员,政府当局建议废除第40及40A条,因为对洗衣店及干洗场的管制自1997年起已予撤销。政府当局认为《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已足以应付与该等场所有关的卫生及职业安全事宜。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主席时表示,政府当局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删除第132章有关条文的标题及第2条(释义)中对"洗衣店"的提述。

第14段

11.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建议废除第41条(有关工人临时宿舍的规例),因为目前已鲜有工人临时宿舍。此外,第132章的其他条文及有关规例亦已涵盖与工人临时宿舍卫生情况及防止/减除该等宿舍內出现的妨扰事故有关的事宜。李永达议员询问,把建筑地盘內未建成的建筑物用作工人临时住宿地方,会否被视为工人临时宿舍。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工人临时宿舍是指旅馆式的临时住所。据其所见,未建成的建筑物仍有待当局发出入伙纸,故此不属于工人临时宿舍。至于为新机场计划的工人兴建的临时宿舍,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该等宿舍须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规管。

12. 主席及李华明议员提醒政府当局,第132章有关条文的标题及第2条(释义)中对"工人临时宿舍"的提述应予删除。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同意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达致该目的。

第15段

13.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有关泳池费用的第42AA条将予删除,因为所有与文化及康乐服务有关的费用将会一并收纳于新增第XIA部之下的拟议第124J条內。

第16段

14. 委员察悉,第16段旨在以"主管当局"取代市政总署署长及区域市政总署署长,而该项修订属技术性质。

第17段

15. 委员察悉,政府当局建议废除第49A条,因为与厌恶性行业有关的费用将会与其他费用一并收纳于新增第XIA部之下的拟议新订第124I条內。

第18至22段

16.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委员,在现行架构下,卫生署署长负责就食物及药物的成分组合订立规例。建议的修订旨在将新架构之下负责食物及药物的主管当局加以区分,即负责食物的是环境食物局局长/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而负责药物的是卫生福利局局长/卫生署署长。李永达议员询问,第55(1)条为何沒有指明有关的主管当局。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现时的草拟方式较有条理,并避免在条文內出现冗长及繁复的句子。主席表示,该条文现时的草拟形式可能令人难以区分有关食物及药物的主管当局。政制事务局副局长承认,一般而言,第132章不应包含与药物有关的条文。就此,她告知委员,卫生署现正检讨《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而在适当情况下,第132章现时所订与药物有关的条文或会在稍后阶段移往第138章。

17. 部分委员关注到由于检讨工作需时,在市政服务重组后,有关食物及药物的权责分工含糊不清的情况会继续存在,特别是在管制中成药及健康食品方面。主席及李永达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加快检讨工作,以便尽早就灰色地带制订规管制度。李议员进一步询问,政府当局能否在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前,就健康食品及含有中药材或中成药成分的食品制订规管架构。他关注到,该类产品不受任何规管,以致市民大众可以在市面上购买有害的食品。就此,他希望知道政府当局预计何时完成检讨工作及订下规管架构。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称,现行条例草案旨在将第132章及有关法例所订的现有权力,在废除两个市政后移交予新的主管当局,以便提供市政服务。她指出,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并沒有特别涵盖有关规管健康食品或中药制品的事宜。由于《中医药条例》最近已获通过成为法例,有关规管含有中药材或中成药成分的食品的事宜,须在市政服务重组后由新的主管当局负责处理。此外,建议的食物及环境卫生咨询委员会亦可能会研究此事。邓兆棠议员补充,政府当局亦应考虑凉茶应否受建议的食物环境卫生署规管。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建议的食物环境卫生署一般负责规管不含任何特定药物成分的食品。

18. 委员认为政府当局应清楚列出新的政策局及部门在规管食物及药物等事宜的权责。应委员要求,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提交文件,阐释根据第132章及有关法例在食物及药物卫生方面的权责分工,以及规管中成药、凉茶及健康食品的建议安排。在此事上,杨孝华议员告知其他委员,自由党现正研究可否仿效美国的模式,设立一个机构就食物及药物进行综合管理。若此方案证实可行,自由党可能会提出修订,建议由一个主管当局(例如一个称为食物及药物管理局的机构)负责食物及药物的规管工作。

第23至30段

19. 委员并无就该等条文提出任何问题。

第31至36条

20.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按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C所载,解释废除第132章第88至92条的理由。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李永达议员时证实,当局曾征询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该等部门均信纳《旅馆业条例》(第349章)及《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等现行法例,已足以涵盖各项被废除的条文。张永森议员表示对于应否废除第132章第90、90A及91条有所保留,因为该等条文不仅就过分挤迫情况作出规定。张议员指出,根据该等条文,主管当局获授权订立有关旅馆的规例,以规定经营者须妥善管理及合乎卫生地经办旅馆,并须呈报旅馆內所出现的传染病个案。由于旅馆亦可能向住客提供膳食服务,他询问在该等条文被废除后,当局如何监察旅馆是否合乎卫生。张议员建议政府当局提供进一步资料,解释现行法例如何充分涵盖各项被废除的条文。

21. 李永达议员询问,第132章第88及89条的涵盖范围是否仅限于旅馆。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第87至92条与物业单位、酒店及旅馆有关。其他现行法例(例如《旅馆业条例》和《床位寓所条例》)亦订有相若的条文。然而,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指出,条例草案却沒有建议废除有关减除过分挤迫情况的第87条。

22. 李永达议员询问,第132章第87条是否涵盖各类型物业单位。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第VII部之下的条文是在物业单位的规管工作仍然由市政局负责之时订立的。其后在房屋署及房屋委员会成立后,该等权力已移交其他主管当局。据她所知,第132章的该等条文已很久沒有被引用。就此,李永达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在提交《旅馆业条例草案》及《床位寓所条例草案》予立法局时,一并建议废除该等条文。至于条例草案为何并无建议删除第87条,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不排除在处所过分挤迫以致对该处所的住客构成妨扰的情况下,可能要引用第87条。其他建议废除的条文涉及拆除对光线或通风构成阻碍的物体,而《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等现行法例已涵盖该等事宜。关于引用第87条的权力,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主管当局若信纳有妨扰事故存在,即可根据第127(1)条将通知送达造成妨扰的人,而该人可以是业主或住客。鉴于委员对第87条提出的关注事项,政制事务局副局长答允重新考虑在第VII部有关过分挤迫情况的所有其他条文均被废除的情况下,是否仍有需要保留第87条。

23. 李永达议员察悉,第132章并无"过分挤迫情况"一词的定义。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由于第132章并沒有界定"过分挤迫情况",故此有关处所的空间会否构成"过分挤迫情况"和造成妨扰须由主管当局决定。就此,何世柱议员告知委员,根据立法会一份题为"私人住宅的房屋标准"的研究报告,本地法例并未就居住空间订定任何标准,而英国则已在法例中就此订定可强制执行的标准。为方便法案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废除有关条文的建议,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过往有否其他根据第132章第VII部订立的附例被废除,以及其他法例是否足以涵盖管制处所过分挤迫的情况。

第37段

24. 主席质疑是否有需要在"主管当局"之后加入"或获主管当局为施行本条而授权的公职人员"。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解释,建议的修订让主管当局可授权任何公职人员就某些活动签发牌照。李华明议员继而询问为何条例草案未有同时建议在第92AA条加入该用语。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第92AA条旨在授权主管当局订立规例,豁免某类桌球场所无需符合有关的发牌规定,而订立规例的权力是不可再转授其他人员的。

第38段

25.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第132章附表11载列各项须领牌的活动,计有桌球场所、公众保龄球场、公众溜冰场、公众乒乓球室及殓葬商。根据建议的架构,民政事务局将负责管理首3类须领牌的活动,而殓葬商则拨入环境食物局的职责范围。为使该条文更清晰,政府当局建议加入新的附表11A,就殓葬商作出规定。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回应主席时表示,新增附表的英文本采用阿拉伯数字"11",纯粹因为在"Eleventh"之后加入"A"字会有困难。

26. 张永森议员认为,有时实在难以清楚划分该等须领牌的活动。就此,他询问殓葬商是否必须申领其他牌照,才可经营附表所列的康乐活动。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该问题须视乎经营者所经营的主要业务为何。殓葬商若拟在殓葬场经营其他必须符合有关发牌规定的活动,便须申领有关的牌照。主席表示,政府当局需要研究有何方法精简发牌安排,方便该行业经营。

27. 会议于上午10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