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65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23/98
《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25日(星期二)
|
---|
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
---|
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
---|
出席委员 :
黃宏发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
丁午寿议员
蔡素玉议员
冯志坚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陈梁梦莲女士
-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 张宝德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梁志仁先生
-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收入)
- 谢云珍小姐
-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管理会计)
- 黃徐玉娟女士
-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财务)
- 吴丽娥小姐
-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康乐管理)
- 胡伟民先生
-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文娛)
- 马启浓先生
-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
- 黎国栋先生
- 市政总署高级参事(康乐政策)
- 张国基先生
-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狄靳诗雅女士
- 政府律师
- 刘雪清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2)2
- 戴燕萍小姐
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就厘定费用的政策进行讨论
[立法会CB(2)2085/98-99号文件]
应主席之请,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向委员简介上述文件(下称"该文件")所载有关两个
临时市政局(下称"两个市政局")现时厘定和调整费用的机制,以及条例草案中关于
费用的规定。她表示,两个市政局现时根据该文件详载的不同收费政策征收多项
费用。政府当局建议该等收费水平应维持不变,直至政府当局在重组有关架构后
两年內完成检讨重整各项收费水平的工作为止。
收费策略及资助水平
2.李华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就该文件第4段所载有关两个市政局的收费政策提供更
多资料。他表示,为方便法案委员会进行讨论,政府当局应提供列表,按资助水
平分类列出两个市政局现时各项费用(包括须收回全部成本的费用),并提供资助水
平的理据或收费原则。
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该类费用超过800项,政府当局需要时间搜集有
关资料。她强调,政府当局已建议在重组架构初期保留两个市政局现有的各项费用
。李永达议员表示,该等资料有助法案委员会了解两个市政局现时厘定费用的机制
。此外,张永森议员建议将该等服务按"设施"及"活动"分类,以便进行讨论。政制事
务局副局长答允提供有关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所提供的资料载于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
未来厘定文化康乐服务收费的机制
4.李华明议员提述该文件第7段时表示,他无法接受政府当局的建议,即文化康乐
服务的费用只须在获财政司司长批准下,便可由日后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厘
定。他强调,该等费用必须受立法会监管,并须经立法会以不废除或不提出修订
即属通过的程序批准。张永森议员赞同李议员的意见,并指出须设立机制,藉以
监察政府官员行使其权力,因为此事与市民参与文化康乐活动的权利有关。
5.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告知委员,民政事务局已成立专责小组,负责就文化
、艺术、康乐和体育等服务制订新架构,并设立新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以便条
例草案若获得通过,该署可在1999年12月31日后开始运作。政府当局希望藉重组
架构的工作,引入较灵活的厘定费用机制,以便有关人员可迅速对服务需求的改
变作出反应。收费若可灵活调整及变得多元化,可使服务需求更加平均,并使更
多人参与各项活动和提高各项设施的使用率。整体目标是达致较佳成本效益及提
供更佳服务。无论如何,政府当局保证--
- 在两个市政局解散后首年內,现有文化艺术和康乐体育服务的拨款
水平将维持不变;
- 继续实行沿用已久的厘定收费政策,即视乎服务性质,或收回有关
服务的全部成本,或给予部分资助;及
- 在完成检讨后,会发出整体政策指引及订定各类费用的收费水平。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向委员保证,在决定文化康乐服务的收费时,首要考虑因素是
要符合下列政策目标:在符合成本效益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导向"为市民提供可
以负担的文化康乐服务,而非收回运作成本。
6.张永森议员提述政府当局就《文化艺术及康乐体育服务顾问报告》作出的回应
。按当中所载,政府当局表示原则上接纳顾问报告內有关检讨所有公众娛乐节目
的资助水平的建议。他质疑政府当局既然有此意图,为何仍表示会继续实行沿用
已久的厘定收费政策。就此,张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就下列事项作出解释:顾问
根据甚么准则提出其建议,以及政府当局为何接受该建议。张永森议员提到文化
康乐服务的收费一直是由两个市政局监管及审批,并表示他不明白为何在两个市
政局解散后,该等收费不是由立法会审批。他又质疑为何文化委员会在未来厘定
/调整收费的机制之中并无任何角色。
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发牌和规管计划的费用可藉规例订明,并须经
立法会审议。至于文化康乐服务的收费,政府当局在该文件內已承诺有关的立法
会事务委员会可讨论厘定收费的总体原则和资助水平。民政事务局副局长补充,
按政府当局的构想,文化委员会将不会就厘定文化康乐服务费用的有关事宜向政
府提供意见。他指出,若有关政策是鼓励更多市民使用文化康乐服务,同类服务
的收费水平或会因应市场情况及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他强调,厘定收费的机制
必须有弹性,尤其是在引入更多私人机构措施(例如将场地管理工作外判等)的情况
下。由于该等收费须因应市场情况而经常作出调整,引入硬性规定每年或每两年检
讨该等费用的机制并非切实可行。张议员仍然认为政府当局应就厘定收费的总体原
则和资助水平征询文化委员会的意见。他提醒政府当局,即使在香港大球场的管理
工作外判予私人公司后,临时市政局(下称"临市局")仍继续监察香港大球场的收费水
平。
8.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强调,政府当局不反对由立法会进行监管,但所有费用应否
由立法会决定则有商榷之处。杨孝华议员对于由立法会决定所有文化康乐服务的
费用亦表示有所保留,因为他认为两个市政局可以这样做,或许只是因为它们具
有行政权力。
9.李永达议员关注到,财政司司长若获赋权决定各项费用,便会倾向于全数收回
各类文化康乐服务的成本。他警告政府当局,若把"全数收回成本"的原则用于文
化康乐服务,便有违行政长官在《1998年施政报告》中就推动文化发展及保护文
物古迹作出的承诺。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管理会计)回应时向委员解释政府当局
现时厘定费用的政策。她表示,对于因有极大社会因素促使政府提供资助的服务
,例如教育或卫生服务等,"全数收回成本"的原则将不适用。
10.李永达议员提到,现时大部分费用是由立法会以不废除或不提出修订即属通过
的程序批准,而其余的费用则在例外情况下,由个别政府官员根据其获转授的权
力决定。他询问,条例草案赋权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厘定所有文化康乐服务的
费用的建议,是否表示已偏离了现行政策。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管理会计)表示,
差不多所有政府服务的费用均由立法会以不废除或不提出修订即属通过的程序批
准,但亦有另外一些安排,是由某些部门首长决定若干费用,例如社会福利署署
长可指明向家庭式托儿所签发证明书的费用,而入境事务处处长亦获授权就应申
请人要求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送递至香港以外地方订定费用。李永达议员认为
,政府当局建议由财政司司长授权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厘定费用,意味著现行
机制已有基本改变。就此,主席解释,政府当局是基于运作上的考虑提出该建议
,因为康体服务的费用超过800多项,而每年举办的节目或活动亦有约8 000至
9 000项。他表示,问题的要点是决定哪些类别的费用可由财政司司长而非立法
会决定。
11.李永达议员及李华明议员认为,在未来厘定/调整文化康乐服务费用的机制之
中,立法会应扮演督导的角色,并应获赋权决定各项收费的资助水平。在该机制
下,立法会仍可将其权力转授予日后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以便康乐及文化
事务署署长按照立法会批准的资助水平订定费用。李永达议员表示,他较为关注
某些"基本"服务的收费水平,例如公众泳池的入场费。主席表示,如要实行上述
建议,便须设立一个有法律依据的机制,以便立法会可藉附属法例研究及审批收
费水平或资助水平。此外,法例中亦须订明将权力由立法会转授予财政司司长或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的拟议安排。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须进一步
研究上述建议,她并答允以书面作出回应。就此,杨孝华议员表示,对于由立法
会审批资助水平的建议,他仍然未决定其立场,因为难以按资助水平将该等服务
分类。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应载于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
12.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管理会计)回应李永达议员时向委员保证,政府当局无意
透过重组架构改变两个市政局现时采用的收费原则。李永达议员表示,若政府当
局确无此意图,政制事务局局长应在其恢复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发言內作出承诺
。
重整收费的工作
13.委员察悉,政府当局建议维持现时签发各类牌照、许可证和使用两个市政局的
设施及服务的费用,并会在重组架构后两年內完成重整收费水平的工作。陈荣灿
议员质疑政府当局为何需要两年时间才完成检讨。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解释,检讨
工作未必需要两年时间完成,而政府当局一俟完成有关的协调工作便会重整该等
收费。夏佳理议员建议,鉴于近年出现通缩情况,若两个市政局的收费有差距,
政府当局应采用较低的收费。
14.李永达议员表示,发牌和规管计划的费用偏高是由于发牌程序繁复,以致行政
费用高昂。他表示,日后决定各项费用时,应以精简发牌和规管计划后的新架构
为基础。就此,他询问财政司司长办公室辖下工商服务业推广署所进行的研究工
作有何进展。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委员,在临市局协助下,工商服务业推广署
进行了一项顾问研究,以期找出进一步精简餐馆发牌程序的方法。该项研究将在
1999年6月底完成。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应将该项研究的结果提交有关的事务委
员会作进一步讨论。
15.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陈荣灿议员时表示,财政司司长可将厘定文化康乐服务
费用的权力转授予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政府当局将需要制订政策,以决定康
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有权在受有关机制监察下自行厘定的费用级别和水平。他强
调,若要实施将工作外判的计划,厘定收费的机制必须具有弹性。鉴于文化康乐
服务有很多不同级别的收费,加上该等服务的费用繁多,在各种服务的收费水平
须予调整时由议会研究及审批的做法并不可行。
16.对于委员关注到,政府当局可能在完成检讨后提高文化康乐服务的收费,民政
事务局副局长表示,该等服务的费用将取决于有关的政策目标,并按"市场导向"的
方式厘定,运作成本并非唯一的考虑因素。在厘定费用时会考虑各种不同因素,例
如场地的地点、活动的受欢迎程度、市场情况的改变,以及使用者的负担能力等。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强调,委员不应假设该等服务的收费在检讨后必然会提高,因为
民政事务局的政策目标是推广各类文化康乐活动,而且当局亦正在推行各项有助提
高生产力的措施。简而言之,收回成本虽然是一项相关的考虑因素,但却并非决定
服务收费的最主要因素。
17.李华明议员对重整收费工作的透明度表示关注,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向委
员保证,政府会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而建议的收费水平将提交有关的立法会事
务委员会进行讨论。她补充,立法会或可考虑成立相应的事务委员会,以便讨论
及监察在新架构之下提供市政服务的政策事宜。
18.邓兆棠议员告知各委员,临时区域市政局(下称"临区局")在地区层面营运多个文
化康乐场地。他询问,区议会会否在决定使用该等场地的费用方面扮演一定的角色
。李永达议员补充,临区局在作出决定时一向会听取各个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民政
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加强区议会的角色是政府的一项既定政策,但政府现时
无意让区议会负责决定该等费用。一个由民政事务署署长担任主席的工作小组现正
研究加强区议会角色的方法,包括加强区议会在监管所提供的地区服务方面的角色
。他指出,因应区议会预计须负起的新权责,各个区议会的议员人数已有所增加,
政府当局并会致力提供更多资源,即向区议员发放更多津贴,以方便他们工作。
19.主席及邓兆棠议员指出,有关法例并沒有反映区议会有所增加的职能。就此,
李永达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藉行政安排加强区议会所扮演的角色。政制事务
局副局长答称,政府当局会就在各区提供的社区设施征询有关区议会的意见。若
政府当局不依从有关区议会的意见,便须向公众解释。
政府当局就1999年5月13日会议上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2088/98-99(01)号文件]
20.委员察悉,《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42条订明,任何公职人员或
公共机构均可将权力及职能转授,但订立规例的权力除外。李永达议员继而提出
问题,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答时证实,条例草案并沒有建议在移交有关权限后,
将法定权力转授予新类别的公职人员。就此,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第132章第
142条赋权任何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将该条例所授予的权力及职能转授,而该等公
职人员或公共机构有酌情权决定在甚么情况下将权力转授。李永达议员表示,他关
注到在移交职能后,将权力转授予非首长级人员所需的立法及行政安排。高级助理
法律顾问指出,若任何须移交予新主管局的法定权力已由前主管当局(条例草案已有
所界定)转授,则凭藉条例草案第8(2)(e)条的规定,该等权力的转授将予保留,一如
该等权力的转授是由新主管当局作出。为释除委员的疑虑,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进一
步提供资料,详细解释在条例实施后,在移交权限时将各项法定权力转授的安排。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所提供的资料载于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
II. 其他事项
21.夏佳理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重组各项市政
服务可节省的开支总额。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为解散两
个市政局后移交职能一事提供法律依据。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政府当局将要把
成立环境食物局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的建议,并连同开支预算建议和有关的财务
资料,提交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审批。部分委员认为,委员有要取得该等资料,以
便研究是否支持条例草案。主席表示,法案委员会会在较后阶段才讨论该问题,
以便政府当局有较多时间整理有关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应载于立法会CB(2)2204/98-99(01)号文件。)
22.委员察悉,张永森议员提供了一个列表,载述其建议在日后进行讨论的条例草
案"中期"政策事宜。该列表已于会上提交(其后并随立法会CB(2)2124/98-99号文件
送交各委员)。此外,部分委员建议将其他事项,例如区议会的角色、音乐事务处
日后的安排、将市政服务外判及私营化的建议,以及人手安排等,纳入讨论范围
。主席建议在适当情况下,在审议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文时就某些政策事宜进行讨
论,委员对此表示赞同。
III. 下次会议日期
23.委员察悉,下次会议将在1999年6月4日(星期五)上午8时30分举行。
24.会议于下午4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