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A

商营浴室的发牌管制

现时,在市政局辖区经营的商营浴室须遵守《商营浴室(市政局)附例》的发牌管制规定。

释义

2. 根据附例第3条对"浴室"所作的定义,"浴室"指为供需要沐浴的人在缴费后使用而经办或拟经办的处所,但不包括临时市政局所管理的泳池或浴室。"沐浴"一词亦包括桑拿浴和土耳其浴。

3. 设于会所、健身中心和大型住宅屋村的浴室纳入上述的定义內,须遵守有关的发牌管制规定。

要求

4. 签发商营浴室牌照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卫生和安全。商营浴室须符合附例第6条所订立的要求,包括提供设计图、提供足够通风、照明、平滑/不透水墙身、不透水地面、足够卫生设备、妥善排水设施和妥善供水设施。

发牌程序

5. 发牌当局接获牌照申请后,会转交政府首席城市规划师核准,以确定在规划上并无异议。

6. 若须装置內置公用浴缸或有关处所并非靠于泥土上,便须把有关设计图转交屋宇署,就结构安全方面,征求意见。

7. 若拟于处所贮存/使用超过50千克豁免量的石油气,柴油或火水,亦须征询消防处的意见。

8. 之后,市政总署会进行实地视察,查证有关处所是否适合获发牌照。

9. 若各有关方面均无异议,申请人会在市政总署进行实地视察后8个星期內获发发牌条件通知书。在接获申请人呈报已完全遵照各项发牌条件后,当局会进行视察,再作查证。

10. 若证实申请人完全符合发牌条件,当局会在7个工作天內向申请人签发牌照。若发现申请人未能完全符合发牌条件,当局便会通知申请人哪些方面未符合要求,并敦促其尽快纠正,以符合有关发牌条件。 在区域市政局辖区內的商营浴室

11. 目前,在区域市政局辖区內的商营浴室无须领取牌照。不过,类似管制将会适用于在2002年1月1日开始营业的新商营浴室。在该日期前开始营业的现有商营浴室,有关管制规例会到2002年1月1日才适用。